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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與小商起沖突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6 09:45:59

城管被小商販打死最終判決結果

法律規定,城管執法人員被小商飯打死最終判決結果,那要看因為什麼原因屬於故意把人內打死,過失殺人,容是不是定為殺人罪等等…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不是故意殺人或者蓄意謀殺罪,法律規定量刑處1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⑵ 要是你是城管,有小商販逃跑,繼續追會發生車禍,不追就會被其他小商販效仿,怎麼辦

城管的職能是行政執法管理,不是打擊犯罪,面對的不是階級敵人。小商販既然跑了就表示他已經知道錯了,何必再去追呢。給別人一點機會,再說,以後還可以抓嗎。拚命追趕既危險又有損形象,老百姓還不滿意,何苦呢!

⑶ 假如你是一名小商販你怎麼看待成城管執法工作的

我要是小販,首先要遵紀守法,不給他人造成不便,也不給自己帶來不便。

正如上圖所寫「人內民城市人民管容,管好城市為人民」

城管是執法部門,目的也是維護好城市的秩序,秉公執法,只會讓大環境越來越好,最終獲利的還是市民大眾。任何的違規行為都是個體現象,初衷都是為了規范行為。

作為小販,也要懂得為人處世,懂得溝通,與時俱進,積極配合,合理化解問題,避免矛盾沖突。

⑷ 城管對小商小販的態度

因為LZ是在做社會調查,所以我認真的回答您的問題,答案會讓很多人覺得

對於小販,城管成立之前,有警察(也有叫衛生警察的)、市容等等部門進行過管理,毫無疑問的這些部門也受到了強烈的來自於社會輿論的抨擊。

一般,社會上討論的,與城管工作矛盾最為激烈的,不是您說的那種「商販」,而是無照經營者,對於這類相對人,成立之初由於各級要求嚴格,由於沒用統一的管理機制,處理方式較為粗放,也給民眾留下了不好的形象。近年來,由於進一步理清了行政體制,隊伍管理的進一步加強,城管執法也逐步再向服務性轉變,例如行政指導制度的出台等等,逐步的和諧化,人性化。例如對一些切實有困難的本地無照商販,協調轄區街道辦事處,盡量解決其工作問題等等。在我們來說,理念上有了很大的轉變,態度自然也變化很大。

聽起來很套路吧,但是我沒有給你摘抄任何文章,我一字一句認真打給你看,城市管理這個行當,誰干誰挨罵,當初的警察、市容,現在的城管。其實,無論採取什麼樣的管理辦法,如果中國社會的國情不變,對於小商販的治理就得不到根本性的解決,都說歐洲國家沒有城管也秩序井然,但那是由於歐洲國家的人口數量少、人口素質高以及社會保障機制完備決定的,如果我們也放任民眾自由,我想超不過一星期,天安門廣場就不是世界第一城市廣告,而是第一無照市場了。

⑸ 與小商販發生口角,可以找城管收拾他們么

善良?
你善良,別人就當你好欺負!
你理解別人,別人想理解你了么?他們的違規行為不是為了生活,而是為了獲取超額利潤!
當好人不要當爛好人,有節制有選擇性的善良才是最好的善良。

⑹ 城管與小商販為何發生沖突

說實話,城――管和居民以及小商販並沒有矛盾,城――管完全是為居民服務的,當然小商販也是居民。但是現在反而居民於居民之間卻是充滿著矛盾。你看,擺攤的是居民吧,支持擺攤的(買東西的)是居民吧,反對擺攤的(投訴人)也是居民吧。他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在這種情況下,城――管你去管哪一撥居民呢?管哪一撥都沒有人支持你。所以城――管就成為了一根「攪屎棍」,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之中。如果此時大管理階層態度明確的話,城――管的「活」還好乾一點,但問題是大管理階層態度相當曖昧,於是乎「攪屎棍」只能越攪越臭,越攪越臭。

⑺ 公務員面試題:有的城市城管和小商販有矛盾,有城管指責說:小商販是刁民,不理解不配合城管執法。商販罵

1.
如果你是執法人員,在一次執法中,一個賣茶葉蛋的老婆婆看到你就跑,不小心摔倒了,你趕緊把她扶起來,她卻大聲說是你把她推倒的,旁邊很多圍觀的人沒有一個幫你說話,這時候你該怎麼辦?

對於這樣的突發事件,我首先對老婆婆表示理解,這裡面一定存在這誤會。要冷靜,做好解釋工作,進行文明執法活動。老婆婆沿街販賣茶葉蛋已經影響到整個城市的市容市貌,希望她能理解並配合我們的做好工作。遇到圍觀群眾過多,會影響交通情況,做好疏散群眾,留住老婆婆,

如果老婆婆固執,並且不願意配合我們的工作, 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不會因為她是老人而置法律法規與不顧.

要點在於老太婆跌到了,要先詢問察看老太婆有沒有跌傷了,畢竟人命關天,你對她的關心,也是下一步為自己平反的突破口。對群眾關心也體現出你作為政府工作人員的高素質的體現。相信其他人看到了事情的過程也會為你說話的。還有執法時一般不會是你一個人單獨執法的,其次城管在執法過程中都會有錄像的,老太婆想誣賴你是不會得逞的。

如果老太婆摔傷了,要及時送醫院,並盡可能通知其家人,並且在確定自己沒有責任的情況下,予以一定的經濟補償,作為人道主義補償。
如果老太婆沒有摔傷,要及時的向其表明你的立場,並向在場的群眾作出說明。以免不明真相的群眾借機鬧事,並且及時的向上級領導匯報。萬一事態擴大,就要請公安部門出面維持秩序,並積極的公布事情真相和證據平息事態。
事後要向領導匯報事件的全過程 避免領導對你有負面看法 從而影響你以後的工作。

2. 作為城管人員,看到一些無證人員經營,不處罰有損城市形象,處罰來他們生活也很可憐,你作為城管人員,你會怎麼做?

這種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作為城管人員,首先不是對這些人員進行處罰,而是教育,讓他們了解相關的政策法規,讓他們自覺遵守。其次,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無證人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最後,結合無證經營人員的難處,制定解決方法,向上級部門匯報。從根本上解決無證經營。

構建城管和無證經營人員的和諧關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關鍵。

3. 若你在執法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法,你會如何應對?

首先,如若遇到暴力甚至群暴抗法的突發事件,我會先穩定自己的情緒,穩定工作戰友的情緒。首要目標是從這種不利的很難控制的事件中全身而退。避免出現工作人員和工作對象的暴力沖突,安全撤離。

其次,認真分析出現暴力事件的原因。找到病根,才能正確看待和合適地處理暴力抗法事件。

再次,落實責任,如果是由於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突發暴力事件,那麼,要處罰相關責任人,給群眾一個交代,撫平群眾的情緒,以利將來的工作。如果,是由於極個別別有用心的壞分子的煽動而起,就應該嚴厲懲處相關人員。

最後,汲取此次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做好以後的工作。

城管看法類

1.
.一位城管人員面對無證亂擺攤情形感到左右為難,因為違規者振振有詞稱:我們是弱勢群體,處理我們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而事實上,違規者擾亂了市場秩序,帶來安全隱患。面對此情形,你如何看待和處理?

如何看待是關於法制方面考察,要從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方面考慮,如何處理應當從以人為本方面加以考慮。

2.
有的城市城管和小商販有矛盾,有城管指責說:小商販是刁民,不理解不配合城管執法。商販罵城管:野蠻粗暴,吃著皇糧,不體諒百姓的生計。二者矛盾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出現流血事件,你怎麼看這個問題?自己加一追問:反映了什麼深層次問題?

一、城管在執法的過程中存在暴力行為,引發眾怒。

二、小商販存在暴力抗法的行為

三、雙方缺乏必要的溝通。

此問題反映的深層次問題:

一、國家工作人員在執法工程中既要嚴格執法又要文明執法

二、國民的素質還有待提高

三、社會各成員之間的理解和溝通機制不夠暢通,加強溝通

3. 現在城管對於小商販擺攤、黑車拉客管理甚嚴,而小商販等都認為城管很不近人情,拿著國家的錢來壓迫弱勢群體。對此,你有何看法?

第一題我是這樣思考的:第一,對於這種小商販擺攤、黑車拉客的現象還是應該加強管理,不能說因為人民群眾反映我們,就違背執法原則,特別對於一些暴力抗法的行為嚴格執法。

第二,群眾反響強烈,說明我們在執法的過程中有做得不對的地方。這需要我們改變一下工作方法,端正一下工作態度。要盡量對小商販等進行勸阻,不能依仗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對群眾惡語相向,甚至野蠻執法。

第三,對於小商販、黑車司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無業人員。我們應該多從他們的角度考慮問題,學會換位思考。要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必須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讓他們有比較穩定的收入,政府應該廣開門路,切實解決就業問題。使佔道經營問題更好得到解決

4.
有的城市城管和小商販有矛盾,有城管指責說:小商販是刁民,不理解不配合城管執法。商販罵城管:野蠻粗暴,吃著皇糧,不體諒百姓的生計。二者矛盾十分突出,有的甚至出現流血事件,你怎麼看這個問題?

城管和小販的矛盾由來已久,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我覺得造成這個現象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首先,從城管的角度來看,他的工作就是維護市容市貌,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對於流動攤販、佔道經營、無證經營和無衛生許可證的小販進行驅趕也是他們的工作之一。不過有些城管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沒有體諒到商販的心情,在言語和行動上有些粗暴,這就造成了商販所說的,野蠻粗暴,吃著皇糧,不體諒百姓的生計。

其次,對於小販而言,很多小販都是下崗職工或者進城務工農民,他們在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下,為了糊口,才擺攤經營。由於所受教育和環境的原因,對於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知道,對於城管的工作也不理解,有些小販在城管進行驅逐時,對城管出言辱罵。

第三,解決城管和小販之間的沖突,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要加強城管自身素質的建設,增強其文明執法的意識。二是社會上加大對於市容市貌和合法經營相關法規的宣傳。三是政府應該多關注下這部分人群的利益,幫助他們尋找其它就業機會,或者引導他們從事正當的商品買賣。

最後,從這個現象,我們還應該學習到,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注意溝通交流之外,還要學會換位思考,多為他人著想。這樣才能增進與他人之間的互相理解,構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⑻ 該如何處理城管對小商販執法的是與非

首先是小商販的生存權、城管的行政管理權與執法權和市民的生活安寧權的關系問題,該如何處理當中的是非曲直、孰輕孰重。筆者認為小商販的生存權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城管的行政管理權與執法權,最後的是市民的生活安寧權。生存權是首要和第一人權,這是人權法的理論和規定,小商販是弱勢群體,他們要謀生,他們的生存權應得到尊重和保障,城管的行政管理權和執法權應服從服務和保障人的生存權,而不能凌駕於其之上,反客為主。喧賓奪主。這是我們政權的性質和政權的長治久安需要決定的,雖然小商販也要接受管理和遵守規定,但人的生存權卻是第一位的,這是不容商量和否認的。市民有生活安寧權,他們有權不受小商販擺賣造成的交通、衛生、環境和市容等消極影響的侵擾,有權要求城管出警執法,管理小商販,但畢竟與人的生存權相比,它是要讓位和服從於對方的。現在關於人的生存權問題多見於國際人權領域的斗爭中,是國際人權法的理論和規定,國內法的規定中也有許多關於低保、救助、助學貸款等體現,但關於小商販的生存權卻是一個被遺忘的角落。關於小商販擺賣的規定多是一些禁止性、義務性和懲罰性規定,如不能在人行道上擺賣,不能污染環境,堵塞交通,弄臟衛生,影響市容,否則會受到罰款等處罰等,而許可性的權利規定幾乎沒有。因此,現在城管執法管理多有國內法依據,而保障小商販的生存權卻無法可依,而市民和政府中某些人對保障和尊重小商販的生存權在觀念、價值、情感、行為習慣方面卻多有缺位,這樣,才有城管執法和管理權和市民生活安寧權凌駕於小商販等弱勢群體的生存權之上現象。因此,在加強對其管理的同時,加強小商販的生存權的許可性立法應得到重視,這樣,才能既有所限又有所予,兩全其美。 其次,筆者認為,對小商販進行管理與執法應採取「明確條件,適當放開,加強管理,減輕負擔」的方針。小商販有謀生的生存權,這必須要保障和服務,必須明確其可以擺賣的區域等條件,適當放開,讓其可以在城市的某些區域擺賣。要改變立法上只禁止,只要求履行義務否則予以處罰的做法,應許可其在一定條件下有擺賣經營謀生的權利。近現代法制史和經濟史經驗表明,民生的改善、交易機會的增加、就業的提高、經濟的發展不是靠禁止而是靠許可和賦予權利而實現的,現代社會的法律的本位是權利本位而非義務本位,只有賦予人們更多的權利才能實現發展。政府為了土地財政,把大部分好地都讓房產商開發了,市場面積有限,進鋪面經營成本又高,小商販承擔不起,也不敢承擔。因此,必須減輕小商販的負擔,讓其在低成本的區域和寬松條件下經營,解決其養家糊口的生計問題。這是真真正正,不折不扣,徹徹底底的民生問題,關繫到官民關系和人民群眾對政府的評價,關繫到政權的穩定,應高度重視。同時,讓小商販可以低成本經營可以有助於政府控制通貨膨脹的努力的目標的實現。當然,在適當放開的前提下是要加強對其的管治,包括交通、衛生、市容、環境、稅費、工商等,沒有管治放任自流會好心放開經營卻辦不了好事,結果又要侵擾市民的生活安寧權。因此,城管不能瀆職不履行職責,這樣才能既有放又有收,兩全其美。

⑼ 城管砸小商販攤子違反那條法律

物權法。。。應該是記得老師有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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