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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稅收監督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1-06 02:17:31

Ⅰ 在我國如何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一是加強納稅人權利方面的宣傳。可以參照澳大利亞的《納稅人憲章》(並非法律,由澳大利亞稅務局制定,對於納稅人是行政指南,對稅務職員是行動准則)的形式編制納稅人權利指南,廣泛告知納稅人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並對相關法律條文作全面、精確的解讀,幫助納稅人理解和掌握。

二是深化改革優化稅務流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稅務行政流程,實現從審批型稅務機關服務型稅務機關的轉變,但是應注意不要因此限制或剝奪納稅人的程序權利。

三是發揮稅務代理機構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應當引導稅務代理的發展,強調稅務代理人在保護納稅人權利中的作用。

四是引導納稅人成立代表其權益的組織。在稅收征納過程中,與行使征稅權的稅務機關相比,納稅人處於相對劣勢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單靠納稅人個人的力量,還難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可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維護納稅人權益的自治組織——納稅人協會。納稅人協會可以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意見,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幫助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稅收權利,監督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並可以代表納稅人利益參與到稅收立法過程。需要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可以在成立納稅人協會過程中起協助和推動的作用,並在其成立後與之保持平等的溝通和對話,同時應尊重其代表納稅人利益的民間自治組織的地位,不得參與或干預其內部管理事務而使之成為附屬於稅務機關的半官方或官方組織,否則這個組織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Ⅱ 納稅人有哪些稅收監督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版2009年第1號):「您在履行納權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三、稅收監督權您對我們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您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Ⅲ 論納稅人稅款使用監督權

我認為 根本原因是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稅收無論用在哪裡都是為人民群眾做的。恩格斯彷彿說過稅收是為了限制資本家,所以是用之於民。

下面是找到的資料,自己分析總結下。

「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不只是一句口號,它反映了征稅主體——政府和納稅主體——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現代政府履行職能的必然要求。


「稅收取之於民」,反映了政府對納稅人擁有的征稅權,相應地,納稅人需要承擔納稅義務。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就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盡納稅義務。我國憲法在第五十六條就有這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公民依法納稅的基本義務,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是無條件的。

從法哲學角度來看,無論是公民權利與義務,還是政府的權力與責任,都是矛盾的兩個方面。義務是權利的基礎,責任是權力的條件,不可割裂論之。政府征稅是為了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國家之所以產生和存在,是因為國家能夠履行社會需要的各種經濟、社會和政治職能。根據公共產品理論,國家機器履行各種職能的實質就是提供納稅人需要但納稅人自身卻不能、不願或不得通過市場提供的所謂「公共產品」。市場不能提供的公共產品如社會治安;不願提供的是具有經濟外部效應的諸如防洪等公共設施;不得提供的如國防、外交等。這就是說,從政府角度講,其之所以要征稅,可以擁有徵稅權,是因為它能為本國納稅人提供他們需要的公共產品,征稅是對提供公共產品的費用補償;而從納稅人角度講,他之所以願意承擔納稅義務,是為了換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可見,政府與納稅人之間除了稅收征納關系外,還存在公共產品的提供與消費的關系,兩者的結合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總體相一致。只是兩者並不是同時發生的,而是在時間上、地點上相脫節的或錯位的,在個體的數量上也不是對等的(即享受公共產品的數量和質量與其所繳納的稅款並不一定成正比)。「稅收取之於民」只反映政府與納稅人的稅收征納關系,至於公共產品的提供與消費關系則體現在「稅收用之於民」,即:「取之於民」反映從納稅人流向政府的資金流,「用之於民」反映政府使用稅款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的服務流。

可見,「取之於民」與「用之於民」是不可分割的,否則,政府與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就會被打破而處於不穩定狀態。不過,相比較而言,「用之於民」或許顯得更為重要,因為政府征稅只是手段,使用稅款提供公共產品才是目的。



從征稅的依據及政府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分析可以看出,「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稅收發展的普遍特徵,並不是中國所獨有的。事實上,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很早就開始認識到政府與納稅人的這種權利義務平衡,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要使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保持穩定和健康,也就是說,為了能夠確保政府合理征稅並有效提供公共產品,就必須強調保障納稅人的權利。特別是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加拿大、德國、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通過制定實施諸如《納稅人權利法案》、《納稅人權利憲章》、《納稅人權利宣言》等類似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這是因為,一方面,在政府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中,納稅人作為各自的個體,與政府相比是處於弱勢的,因此其權利很容易受到政府的侵害,因此有必要限制和防範政府濫用權力。另一方面,既然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是為了讓政府提供公共產品而作出的一種利益讓渡,那麼納稅人就應該有權決定願意讓渡多少利益(即願意承擔多少納稅義務),而不是單純地由政府說了算,同時更有理由監督政府使用稅款、提供公共產品的效率與質量。因此,在征納關系環節(「取之於民」環節),提倡政府「征稅須經納稅人同意」、「無代表則無稅」等理念,強調納稅人的「征稅同意權」;在具體征稅過程中,加大納稅人的法律遵從方面的利益保護,如納稅人的稅收信息取得權、申報信息的保密權等,對稅務部門而言,則提倡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如美國聯邦國內收入署(IRS)在其工作責職中明確寫到:「IRS的宗旨是為納稅人提供優質報務,幫助納稅人了解並履行其納稅義務,對所有納稅人公開、公正13d執法。」 在稅款使用和服務提供環節,則強調「用稅監督權」。對政府征稅權的限制,具體可以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通過規范稅收立法程序,即稅法的實施必須經代表納稅人利益的議會討論通過;二是直接通過法律限制政府的某些征稅權,如美國科羅拉多州《納稅人權利法》中就對稅收超經濟增長加以限制。對政府使用稅款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對預算的監ebb督。不過,這種通過保障納稅人的征稅同意權和用稅監督權以限制政府權力,都需要增加政府行為的透明度,特別是政府披露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用我們的話說,「取之於民、用之以民」必須以「取之以『明』、用之以『明』」為前提。



在我國,「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作為社會主義稅收的基本特徵,很早就被提出來了。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可以決定和監督國家的征稅權和用稅權,但在計劃經濟時期和經濟轉軌初期,由於缺乏認識,再加上法制體系不健全,執法環境薄弱,因此,以前實際上並沒有從政府與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和保障納稅人權利的角度來理解和實踐「取之於民、用之用民」的稅收理念,而在很大程度上停留於口號層面。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市場利益主體得以確立,特別是1999年在憲法中增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的內容以來,法制體系逐步完善,執法環境日益健全,從而為「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理念增加了新的內涵:首先,我國立法法的公布實施為稅法的制定實施提供了法定程序,有利於規范和適當限制政府征稅權的行使。其次,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和完善,其中特別是關於納稅人權利保護內容的充實,為保障納稅人權利奠定了法律基礎。第三,在稅收實踐中,優化服務理念的樹立和與納稅人權利保護有關的制度的實行,都為納稅人權利保障提供了可操作環境,如為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准調整舉行聽證會,是廣泛吸收納稅人意見,讓納稅人直接參與稅收政策制定的一個很大突破。第四,預演算法的公布實施有利於預算執行情況的法律監督,特別是近幾年稅收快速增長的背景下,財政支出「壓縮一般性開支,向農村、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衛生等社會發展薄弱環節傾斜」的力度不斷加大,無疑都有利於提高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水平和質量。

參考資料: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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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納稅人有哪些主要權利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對於我們納稅人來講,版是只有義務沒有權權利嗎?
專業解答
不是的。權利和義務總是相對的,即有義務就有權利,在納稅中也是如此。對於納稅人來講,其擁有的權利有:(1)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2)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3)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4)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5)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察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相應地,納稅人的義務有:(1)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2)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辦理納稅申報,並按期交納稅款;(3)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供會計、財務報表;(4)接受稅務檢查,並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Ⅳ 納稅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知情權
2、保密權專
3、稅收監督權
4、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5、申屬請延期申報權
6、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7、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8、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9、委託稅務代理權
10、陳述與申辯權
11、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12、稅收法律救濟權
13、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14、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義務有:
1、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6、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7、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8、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9、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10、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Ⅵ 屬於納稅人權利的是: A. 稅務管理權 B. 稅收監督權C. 稅務檢查權D. 稅款徵收權

納稅人的權利:
一、知情權
二、保密權
三、稅收監督內權
四、納稅申報方式容選擇權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十、陳述與申辯權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納稅人的義務 :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Ⅶ 稅收規定我國納稅人的權利有哪些

稅前權利
指納稅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成為正式納稅人後,到繳納稅款之前應享有的權利。包括:(1)財會設置權。依據《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納稅人有權選用適合自身情況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納稅人在按規定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相關資料後,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在15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
建議權
納稅人有權通過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從納稅主體的角度出發,對現行稅制規定、征管執行方式、稅收服務體系等涉及征納雙方的稅務事宜,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3)知情權。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開始,即成為稅務機關的服務對象,有權得到相應的納稅指導,包括與自身生產經營范圍、性質有關的稅法規定、具體稅種、稅率、稅務會計處理、稅收處罰等,為正確納稅做好必要的准備。 引引
[編輯本段]稅中權利
繳納稅款是整個納稅活動的中心環節,涉及到稅款計算、征納行為、稅法處罰等具體的事項。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應正確使用應有的權利,以保護合法、正當的權益。稅中權利包括:(1)延期申報或繳款。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按期繳納稅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可延期申報或繳款。(2)委託代理權。納稅人出於某種需要,可以委託規范的稅務代理機構依法代辦稅務事項。(3)申請減免權。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可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4)申辯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有異議者,可就有關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申辯。(5)拒絕合作權。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處罰時,必須著裝上崗或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開具收據或開列清單。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納稅完畢後,納稅人有權索取完稅憑證。(6)申請聽證權。當稅務機關就納稅人行為作出的處理意見,可能影響到納稅人正當權益時,納稅人有權事先得知處理事項並提出聽證申請。
[編輯本段]稅後權利
繳稅完畢並不意味著納稅活動的結束,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後,有權監督稅務征管行為。稅後權利包括:
[編輯本段]保密權
納稅人為避免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正當權益遭到侵犯,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提供的一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信息、商業秘密或私人隱私予以絕對保密。
[編輯本段]申請退稅權
納稅人多繳稅款,在結算納稅之日起3年內,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編輯本段]求償權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不應有的直接經濟或精神損失時,納稅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索求賠償。
[編輯本段]復議起訴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同性質的行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編輯本段]監督檢舉權
有權監督稅務職能部門依法治稅行為,檢舉揭發貪污受賄的不法分子,以保證取之於民的稅收真正用之於民。
[編輯本段]納稅人權利-具體權利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編輯本段]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政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編輯本段]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部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政府部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您、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政府部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范圍。
[編輯本段]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編輯本段]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納稅人如採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路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採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政府部門。
[編輯本段]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政府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政府部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編輯本段]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編輯本段]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政府部門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政府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編輯本段]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部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編輯本段]委託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編輯本段]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政府部門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政府部門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政府部門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政府部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納稅人權拒絕檢查。
[編輯本段]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政府部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政府部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政府部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編輯本段]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政府部門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政府部門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政府部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納稅人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政府部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政府部門徵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政府部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Ⅷ 我國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包括

一、稅收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享有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信息的權利。納稅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1)稅收政策知情權。(2)涉稅程序知情權。(3)應納稅額核定知情權。(4)救濟方法知情權。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儲蓄存款、賬號、個人財產狀況、婚姻狀況等個人隱私,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做法、經營管理方式、生產經營、金融、財務狀況等商業秘密。只要納稅人不願公開的信息,同時又不是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就應該尊重納稅人的這項權利,履行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的義務。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范圍。
三、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及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但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審批。
行使享受稅收優惠權的申請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不能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同時符合同一稅種兩個或兩個以上優惠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享受,不能重復享受。
四、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享有的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對自己所為在定性或適用法律上不夠准確,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機關就無權對其實行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機關也應當解釋其行政處罰行為的原因,並將納稅人的陳述內容和申辯理由記錄在案,以便在行政復議或司法審查過程中能有所依據。
五、稅收救濟權
稅收救濟是國家機關為排除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稅收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獲得補救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稅收救濟權的內容包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七、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凡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觀困難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在納稅人提出延期申報書面申請後,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內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八、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這里所指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滿足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九、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納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庫;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庫手續。
十、其他權利
除上述基本權利之外,納稅人在實際辦稅過程中,還享有許多比較具體的權利,如請求迴避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拒絕檢查權、委託稅務代理權、索取有關稅收憑證權等。
(一)請求迴避權
在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那些可能影響公正執法,或與納稅人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稅務人員迴避。
(二)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目前,納稅申報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2)郵寄申報;(3)電文申報(電子申報);(4)代理申報等。納稅人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在上述申報方式中選擇任意一種。
(三)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拒絕檢查權
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有權要求檢查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四)委託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可以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委託稅務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但是,按規定必須由納稅人自行辦理的稅務事宜,稅務代理人不得辦理。
(五)索取有關稅收憑證權
1.索取完稅憑證
完稅憑證是納稅人已經履行納稅義務的證明,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開具;如果屬於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稅務機關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2.索取收據或清單
稅務機關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納稅人有權要求其開付收據,或者在稅務機關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開付清單。如果稅務機關不開具有關憑據,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或不履行相關義務。

Ⅸ 納稅人的權力與義務有哪些

新華網北京12月2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韓潔)記者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首次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告知。 公告稱,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權、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申報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委託稅務代理權、陳述與申辯權、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稅收法律救濟權、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指出,稅務部門目前正在將提高納稅服務作為工作的重要任務,此公告的發布便於納稅人全面了解納稅過程中所享受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幫助納稅人及時、准確地完成納稅事宜,促進納稅人與稅務主管部門在征納過程中的合作,有利於營造和諧的納稅環境。 記者同時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進行明確,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通知稱,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通知還稱,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您的權利 您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情權 二、保密權三、稅收監督權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五、申請延期申報權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十、陳述與申辯權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您的義務 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我們可以作如下的分析1、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世界上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享有權利必須盡到相應的義務。履行義務的就應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2、這一規定可以幫助納稅人樹立正確的納稅人意識。這對於保證國家稅收工作的順利完成,充分的發揮稅收的作用有重要的意義。3、這表明我們國家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決心和行動,有助於推動政治文明的發展。4、事物的發展變化的。堅持用發展的觀點看問題。5、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要堅持用一分為二的觀點看問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可分割的

Ⅹ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法上享有哪些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稅法上的納稅主體,在負有納稅義務的同時,應享有相應的權利。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在總則中對納稅主體享有的權利進行了明確、集中和全面的規定,這有利於調動納稅主體的積極性,改善征納關系,體現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是我國稅收法制進步的象徵。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下列權利: (1)知情權。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稅收法規的知情權,稅務機關應通過建立稅務公告、開展稅法宣傳、解答咨詢等多種形式,為納稅人了解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稅務部門制定的與納稅程序有關的規定(如辦理各項涉稅事務的時限、步驟和方法)提供方便,實行公開辦稅制度。 (2)保密權。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會了解到企業和公民大量的生產經營、個人隱私等情況,這些情況往往關繫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濟利益,關繫到其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因此,《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情況保密。《實施細則》第5條明確規定了《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其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個人隱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個人不願公開的隱密,如兩性關系、生育能力、收養子女等。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的范圍,有時還應視案件情況予以曝光,因為它們侵犯了國家稅收利益。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權相對應的是,稅務機關負有保守納稅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義務,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不得將其獲得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有關情況用於稅收征管以外的目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9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在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和個人的儲蓄存款時,不得將查詢所獲得的資料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3)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的這一權利又叫稅負從輕權,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人依法享有的稅收優惠權,旨在鼓勵納稅人進行降低稅負的稅收籌劃活動。《稅收徵收管理法》除了在總則中對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做了一般規定外,還在第33條、第51條中規定了納稅人行使這一權利的具體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第3款只規定納稅人享有減免退稅權,沒有包括扣繳義務人。 (4)陳述權和申辯權。陳述是指當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見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申辯是指當事人進行解釋、辯解,反駁對自己不利的意見和證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根據這一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因此,陳述權申辯權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稅務機關在作出決定時,有關當事人有權為自己的行為進行陳述、說明、解釋和辯解;聽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陳述和申辯,是稅務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它有利於稅務機關全面了解情況,避免作出行政處罰等決定時出現偏差。 (5)爭議救濟權。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實施違法行為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造成損害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規定爭議救濟權對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稅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我國當前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6)控告、檢舉權。這是我國公民享有的憲法權利。《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根據這一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這為有關當事人監督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於防止腐敗和濫用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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