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監察
(一)性質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爭議的行政處罰程序,有行政處罰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司法處理程序,沒有行政處罰權。
(二)處理的對象不同:勞動監察處理的是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不處理勞動者;勞動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
(三)處理的方式不同:勞動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處理;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依法對相關勞動爭議作出調解或者裁決。
(四)受理時效不同:勞動監察的受理時效是二年(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五)針對的方向不同:勞動監察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對職工這一整體的勞動法權益侵害的保護,勞動仲裁則是側重於用人單位和個別勞動者具體勞動爭議的處理。
(1)勞動仲裁監察擴展閱讀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受理范圍劃分
(一)勞動仲裁受理,勞動監察不受理:如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個體勞動爭議。
(二)勞動監察受理,勞動仲裁不受理:如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和非法職業中介等用人單位違法事宜;
(三)勞動監察、勞動仲裁都可以受理的事項,原則上遵循首問受理和選擇性受理。
(四)綜述: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個別勞動爭議,由勞動仲裁處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不是針對具體個別員工,而是針對職工整個群體的,由勞動監察處理。即勞動保障監察保護全體職工,勞動仲裁保護的是個體職工。其次,勞動監察不處理職工違反勞動法的事宜,這種情況應當由勞動仲裁受理。
2. 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大隊是什麼意思
答:一、復勞動仲裁和制勞動監察大隊的內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託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
二、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大隊的區別
1、管轄部門不同
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作出裁決。
勞動監察大隊隸屬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工作內容不同
勞動仲裁是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勞動監察大隊是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託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
3.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都是做什麼的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都是能夠幫助勞動者解決糾紛、維護用戶在工作的過程中回受到傷害的途徑。答在面對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時候,一些勞動者不知道該選擇哪種,因為覺得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結果都差不多。
勞動監察大隊是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進行查處,申請勞動仲裁與用單位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為維護權益而進行的一種行為。
(3)勞動仲裁監察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
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如申訴、質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等權利。
3、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