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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因素

發布時間: 2021-01-05 04:00:09

❶ 政府對商業銀行實施監管的目標和原則是什麼

一、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
(一)外部的組織結構
1、 單一銀行制
2、 分行制
3、 銀行持股公司制
4、 連鎖銀行制
(二)內部的組織結構
1、 股東大會
2、 董事會
3、 各種常設委員會
4、 監事會
5、 行長(或總經理)
6、 總稽核
7、 業務和職能部門
8、 分支機構。
(三)商業銀行的管理系統
1、 全面管理
2、 財務管理
3、 人事管理
4、 經營管理
5、市場營銷管理
二、政府對銀行的監管
(一)政府對銀行業實施監管的原因
1、保護儲戶的利益;
2、銀行是信用貨幣的創造者;
3、銀行業正在向綜合性發展。
(二)政府對銀行業監管的內容。
1、銀行業的准入;
2、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銀行的清償能力;
4、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
5、貸款的集中程度。

❷ 銀行業將強化哪些方面的監管

中國銀監會28日至29日在京召開2017年年中工作座談會。會議強調,黨的十九大將於下半年召開,做好銀行業監管工作、確保銀行業穩健運行意義重大,銀監會將重點做好四方面工作:服務實體經濟要有新貢獻,防範銀行業風險要有新舉措,深化改革要有新進展,加強監管要有新作為。

三是深化改革要有新進展。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改變過度追求短期利潤、造成風險後移的經營方式。同時,有序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不斷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四是加強監管要有新作為。切實糾正監管定位偏差,回歸監管本源,專注監管主業。

「全面梳理銀行業各類業務監管規制,盡快填補法規空白,爭取在年內出台18項新制定和新修訂監管制度。」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說。

銀行責任重大,事關國家發展,一定要嚴加監管才是正確的。

❸ 銀行存管和監管有哪些區別

銀行存復管又稱為三方存管制,是指儲戶在證券簽訂協議後,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協議到櫃台網點辦理的手續。辦理成功後才能買賣股票。儲戶要先將現金存到簽約的建行活期帳戶中,再由此帳戶轉賬到證券帳戶中,之後才可以買股票。反之亦然;賣完股票錢在股票帳戶中,儲戶不能取道現金,只有再轉回建行活期帳戶中才能取到現金。此舉就是為了讓銀行監管券商,不能擅動股民的錢。
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❹ 銀行監管的目的作用意義

金融監管也被稱作為金融監管治理。該提法在國際學術界和監管實踐中是一個較新的領域。治理水平、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是決定金融體系穩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漸採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共同的責任,監管機構始終採取良好的治理結構,是其監管對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條件。如果監管治理不完善,監管當局的公信力和監管權威將受到影響,難以有效地推動被監管機構改進公司治理,進而會導致道德風險。咱們國家最初的金融監管工作是由央行來執行的。但隨著和國際接軌,要求央行在制定貨幣政策的職能加強,因此央行的監管職能被獨立出來,形成銀監會和保監會。對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監督管理。
意義: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市場約束也具有一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從而在金融監管和上述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整合、有機鏈接的機理。從長遠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當局的監管,更在於通過監管鏈接,促使社會中介、行業公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與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形成一種默契,變成一種合作。

❺ 瑞訊銀行的監管

瑞訊銀行致力於提供行業內至高的金融安全和透明性
.2000年在瑞士國家股票交易所(SIX)上市,股票代碼SQN
.市場資本總額:5億瑞士法郎
.管理的資產:100億瑞士法郎
.客戶年度外匯交易額高達1萬億瑞士法郎
.客戶存款保護高至10萬瑞士法郎
客戶資金安全性是金融行業最為重要的因素。由於瑞訊銀行總部位於全球最穩定金融環境之一的瑞士,客戶將受益於瑞士經濟和金融安全標准。客戶在瑞訊銀行資金被單獨存放,不能將其作為運營支出使用。如果萬一出現銀行違約,客戶資金法律保護高至10萬瑞士法郎,將直接返還給客戶。
瑞訊銀行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FINMA)的監管。該獨立機構確保瑞士銀行系統的誠信,並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因為受到該框架的規管以及遵從瑞士銀行法案,瑞訊銀行的全球客戶均可受益於瑞士銀行業標准,包括一旦出現銀行違約,每位債權人具有特權存款。瑞訊銀行在倫敦、迪拜、香港和馬爾他的下屬公司受當地金融當局的監管,並且遵從瑞訊集團附加的內部審計和聯合監督,以符合FINMA的要求。

❻ 為什麼銀行業需要監管

銀行業監管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銀行業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手段及程度有所變化,但與其他行業相比,以銀行業為主體的金融業從來都是各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首先,在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資本化、電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簡單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積極地對各國經濟起著促進甚至是先導的作用,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直接關繫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安全,必須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高效運作。
其次,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對的都是社會公眾,其經營與公眾的信任度有著密切關系,帶有鮮明的公眾性的特點。相對而言,銀行是一個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必然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另外,出於安全或保護客戶財務信息機密的需要,銀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眾獲取信息的不對稱,使公眾難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和業績作出准確判斷。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以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相對失靈現象,減輕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達到保護公眾利益的目的。
再次,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有著特殊的風險。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高負債和無抵押負債經營是銀行營運的基本特點,存款客戶可以隨時要求提兌,這種特殊的經營方式容易造成風險的聚集與放大,一旦出現擠兌現象或其他的營運危機,所危及的往往不只是單個銀行,還會累及其他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20世紀下半葉以來,金融市場全球化以及金融創新的活躍在促進金融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大大加劇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並對傳統的監管制度提出了挑戰,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尤顯重要,這已成為各國監管機構及專家學者們的共識。
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的外部監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是相輔相成的。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金融秩序的宏觀穩定為目標,以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為重點,在銀行業監管中起著主導作用。然而,和其他的外部監管制度一樣,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監管不可避免地帶有滯後性和監管盲區,尤其對於金融機構的某些高風險業務,如以金融衍生品為代表的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部門很難及時有效地予以監管。由此,自20世紀末,隨著金融創新對傳統銀行監管制度的挑戰,各國普遍重視金融機構的自律管理,紛紛立法,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以內部風險控制為核心的自我監管,並制定標准指導銀行對其自身風險進行內部考量與評估。可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自律監管是政府監管部門外部監管的必要的有益補充。

❼ 商業銀行監管制度的歷史演變

90年代以來,全球100多個國家參照1988年資本協議建立了資本監管框架。1997年,1988年資本協議被寫入《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成為「資本監管的國際標准」。

1、提供了衡量銀行體系穩健性的統一標桿。1988年資本協議發布後,「監管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作為資本充足率監管主要指標得到國際銀行業的普遍認可,8%的最低資本要求仍被共同遵守,相當一部分國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資本要求。國際組織在評估各國銀行體系穩健性時,資本充足率水平也是最重要指標;評級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穩健性的分析也很大程度上基於資本充足率水平的判斷。正是在1988年資本協議的推動下,資本監管才發展成為審慎銀行監管的核心。

2、增強了全球銀行體系的安全性。為確保在1992年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發達國家銀行通過增加資本工具發行、壓縮信貸規模和調整信貸結構,扭轉了資本充足率長期下降的趨勢。到1992年底,十國集團國家絕大多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了8%。十國集團國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由1988年底的9.3%提高到1996年底的11.2%。上個世紀90年代先後爆發了北歐國家、墨西哥以及東南亞金融危機,但並未引發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與主要經濟體銀行體系抵禦風險能力增強也不無關系。

3、推動了風險監管理念的形成和發展。1988年資本協議體現了監管思想的重大轉變。首先是監管視角從銀行體外轉向銀行體內。此前的銀行監管強調對銀行的外部約束,而對銀行本身風險關注不夠,1988年資本協議首次在全球范圍內要求銀行持有與其資產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資本,提高了對銀行風險的重視程度。二是突出動態監管的理念。商業銀行的風險是不斷變化的,要求商業銀行持續地達到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對商業銀行實施動態地約束,防止風險的盲目擴張和累積。三是推動對表外風險的關注。表外業務是「雙刃劍」,能夠使銀行一定程度上擺脫資產負債表的束縛短期內實現高速增長,但對銀行破壞力也極強。1988年協議強化了商業銀行對表外業務風險的認識,改進表外業務風險管理。

(三)1988年資本協議的缺陷

1、涵蓋的風險種類少,未全面反映銀行面臨的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僅考慮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商業銀行面臨的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它風險。隨著風險計量手段的改進,商業銀行管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有效性大為增強,但隨著利率管制的放鬆、銀行業務自動化程度的提高、以及銀行經營范圍的擴大,操作風險、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業務外包風險以及交叉風險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直接威脅銀行的生存,應在監管制度上予以高度關注。

2、缺乏風險敏感性,不能有效區分資產的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簡單化的風險權重無法反映一些信用風險的決定因素,如對於所有公司貸款,不考慮公司的行業、市場地位、規模、財務實力統一給予100%的風險權重,安排相同數量的監管資本顯然不能反映資產的真實風險程度;對各類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簡單進行相加,未能考慮資產分散化效應;對各類銀行施加同樣的資本要求,在監管制度上未反映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差異。缺乏風險敏感性的資本監管制度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行為產生反向激勵,更多地發放高風險貸款,以提高商業銀行的賬面資產回報率,導致資產實際風險程度上升,與強化資本監管的初衷背道而馳。

3、導致監管資本套利,弱化了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所謂監管資本套利是指商業銀行在無需或只需很少地降低整體風險水平的情況下,減少監管資本要求的做法,金融創新使得銀行越來越容易通過「化妝」提高其報告的資本充足率,但風險並未下降。監管資本已不能代表銀行吸收風險的實際能力。監管資本套利方法包括:一是所謂「為我所用」(cherry-picking)的方法,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高質量的金融資產從表內剔除。二是重構金融合同,將資產負債表內信用風險轉化為資本要求較低的表外頭寸。三是對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如信用衍生品),將其頭寸從銀行賬戶(bankingbook)轉移到交易賬戶(tradingbook),通過採用內部模型法降低資本要求。

4、採用經合組織俱樂部法,不能充分反映國家轉移風險。1988年資本協議對國家轉移風險採取了極端簡單化的處理方法,對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債權分配0%的風險權重,而對非OECD成員國的債權給予100%的歧視性風險權重。這一方面造成國與國之間巨大的風險權重差距(最多為100%),致使信用分析評判中的信用標准扭曲為國別標准;另一方面則容易對銀行產生誤導,使銀行放鬆對OECD成員國貸款信用風險的警惕,而將非OECD成員國的優質資產拒之門外,從而減少銀行的潛在收益,擴大銀行的經營風險。

5、僅規定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標准,而未明確具體的實施措施。Frankel(1998)認為,1988年協議隱含的前提是成員國已經建立起激勵相容的制度安排,而許多不具體實施條件的新興市場國家也廣泛採用該協議,造成了各國資本充足率計算結果的不可比;國別自裁權的存在和缺乏正式的實施機制使得1988年協議的有效性下降,如協議未對各國如何處理高風險機構提供具體的指引,在實施范圍擴大的情況下,一些不受約束的(rogue)銀行體系進入了國際市場,損害了國際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

❽ 銀行監管方面的論文

NORTHERN ECON0MY
對雛國銀行監管治理硇評析與思考
口/姜宏鴻

、金融監管治理的理論基礎
(一)金融監管治理的含義
由於金融監管是政府的一項公共政策,是政府為社會提
供的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服務,因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
治理理解為金融監管部門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社會目標,通過
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營造行使公共權力、制定和
執行政策所依賴的良好制度環境和運行機制,確保監管機構
不受各種外界干擾,最終達到恰到好處的為其初始委託
人—— 廣大金融消費者提供最有效的保護。
r. 金融監管治理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安全成為一國經濟正常運行的重
要因素。理論和實踐證明,監管機構的良好治理對金融安全
有重要影響。特別是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一再表明,監管當
局監管不力是引發危機的重要因素。如Lindgren等人對
1997—1998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研究表明,對監管過程的
政治干預延遲了對危機嚴重程度的承認,進而延遲了行動加
深了危機。
在實踐中,金融監管者的行為並不必然會與既定監管目
標一致,既存在著因監管者被「俘虜」導致監管寬容問題,也
存在著監管人員利用監管權力尋租、設租導致監管腐敗的問
題,還可能有監管措施過於嚴厲、監管范圍過寬的監管過度
問題。因此,金融監管機構本身內部治理的完善程度對金融
監管體制與機構能否真正發揮應有效能、提高監管績效具有
重要影響。
二、良好金融監管治理的衡量標准
1.Geraats的監管治理標准
Geraats(2o04)通過對OECD國家中央銀行的調查,提出
央行治理透明度的5個要素:(1)政治透明度;(2)經濟透明
度;(3)程度透明度;(4)操作透明度;(5)對實現政策目標程
度的評估頻率。
2.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監管治理標准
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2002)提出了金融監管
治理的兩維標准:第一,獨立性標准,它細分為管制獨立性、
監管獨立性、機構獨立性、預算獨立性四項獨立性四維標准;
第二,有效負責和盡職安排的九條標准。
3.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監管治理標准
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2002)在Marc Quintyn和
Michael W.Taylor報告基礎上,提出了良好監管治理的4條
標准:監管機構的獨立性、負責和盡職性、透明度、監管人員
90 北方經濟·2008年第10期
的正直誠實品質,並就正常時期和危機時期的監管治理安排
進行了區分。
2004年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進一步論述了良
好的監管治理,他們了提出良好的監管治理的框架的兩個主
要方面:一是監管者的良好治理的要素(elements);二是國際
組織制定的金融系統標准和規則。
三、我國銀行監管治理現狀的初步分析
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正式行使金融監督管理
職能,在近20年時間里,監管法律、機構設置等各方面都不
斷完善,銀行監管工作取得了重大進步。特別是2003年,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專司對
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職能,開啟了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新篇章。
隨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也相繼出台,為保證銀行監
管獨立性、提高監管有效性奠定了基礎。經過多年努力,中國
銀行業的監管治理已基本具備了良好監管治理的形式,但仍
需完善。
(一)監管機構獨立性
獨立性是指監管機構能夠獨立自主地履行監管職責,不
受政治層面和被監管機構的影響和干擾。江春、許立成
(2005)在研究了世界80個國家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比較了
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研究表明中國人民銀行的獨立
性非常低,遠遠低於樣本的平均值,雖然銀監會成立後獨立
性有所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規制權獨立性。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賦予
了中國銀監會在法律框架下制定各種監管規則的權力 ,因此,
與那些主要立法和次要立法都非常細致、沒有為銀行監管機
構制定規則和條例留下任何空間的立法體系相比,我國銀行
監管機構享有一定的制定規章的權力空間。
2.監督獨立性。我們一般將監督功能分為4個領域:銀
行牌照的頒發、監督、制裁、危機管理。我國雖然在法律法規
上明確了如許可證的發放和吊銷、強制性制裁和干預等權
力,但現實中存在政治干預和行業俘獲等現象,嚴重影響了
我國銀行監管機構獨立性。
過去很長時間以來我國金融體系從屬於計劃體系,銀行
業中巨額的不良貸款很大一部分是由於非理性政府行為干
預所致。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獨立性也無從
談起。從1998年以來,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
等諸多措施,中央政府逐漸減少對銀行的干預,逐步放鬆控
制性監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當局的獨立性。但
同時,股權改革並沒有改變政府在銀行股權結構中的壟斷地
位,政府仍然會保持著對銀行的一定影響力。
3.機構獨立性。機構獨立性是指監管機構從政府的行政和
立法部門分離出來的狀態。中國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
業單位,直接向國務院報告;採用集體決策機制,專家及國際專
家咨詢委員會提供建議,但不參與決策,決策過程的公開性和透
明度不高。
4.預算獨立性。在我國,銀監會從2004年起對被監管機
構收取監管費;並將其全部上繳國庫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
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銀監會實施監管工作所需經費參照其
他國家部委,按照部門預算的規范程序向財政部申請,由財
政部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實行監管收費與部門預算相結
合的模式能增大監管當局節約監管資源、改善監管服務、提
高監管效率的外部壓力,但同時,這也使我國監管機構易受
到政治干預,並且銀行監管機構不能通過靈活的薪酬制度吸
引人才。
(二)問責制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機構對一國監管治理水
平評判的標准,問責制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監管機構之間
的合作有規范的機制,二是監管機構的管理層和監管人員有
明確的問責制。
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2000年9
月,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首建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
年6月初,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相關人員組成專門工
作小組並起草了《合作的備忘錄》,旨在進一步加強三家金融
監管機構政策溝通與協調,提高監管效率;2003年9月,銀監
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但聯席會議
這種鬆散的溝通缺乏制度剛性。
從問責制的第二方面來看,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監管
人員問責制度,《銀監法》中對監管人員的職責及處罰辦法做
出了規定。但是,實施嚴格意義上的問責制需要一整套制度
和措施的支持,就我國現有法規而言,在其具體實施中還存
在不夠細化、實施難等問題,使監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彈性。
(三)透明度
金融監管的透明度指有關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
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公眾。
銀監會成立後,在加強監管透明度建設方面做了許多工
作,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實施政務公開等。但是,外部條件的
不充分制約了透明度建設步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監管
信息的質量和可靠性存在不足,目前銀行業還沒有實行國際通
行會計標准,會計准則存在差異,影響了監管信息的准確性;二
是缺乏高速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以及有效地機制來保證銀行能
夠自覺根據監管當局公布的信息調整經營行為;三是廣大社會
公眾和金融消費者的監管信息、金融信息獲知意識不足。
(四)操守
操守是指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在監管活動中保持良好
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具有正直誠實品質。近年來隨著培
訓和引入力度加大,監管人員整體素質普遍有所提高,但對
照新的監管理念和良好標准要求,兼管團隊的整體素質還明
顯不足。同時,還存在操守不嚴現象,如人情監管、權力尋租
等。2003年謝平、陸磊曾在全國范圍對金融監管腐敗情況做
了一次問卷調查。從被調查主體看,1 1.6%的被調查對象認為
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程度高到不可容忍;25.9%的人認為監管
腐敗非常高,但是可以容忍;35.7%的人認為腐敗比較高,但是
在感覺上已經麻木了,這說明接近四分之三的公眾認為金融
腐敗存在而且比較嚴重。
四、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治理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監管當局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組織架柯。—個合理的監管組織架構是有效
監管的基礎。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體制結構來看,
一方面層次太多,在幾乎每縣設立機構導致管理深度加大,另一
方面,職能部門設置面臨力量分散、信息不溝通的弊端。因此,金
融監管機構可以建立國家首席監督官制度,在全國性監管機構
的分支機構設立上,應當按照大的經濟區域原則劃分監管區域,
設立區域監管官。 。
2.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由於監管機構的業績
難以像一般企業那樣進行量化分析和精確考核,因而,實踐
中要推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考核辦法,對監管機構即要有
對責任書中列明的監管目標進行的量化打分,也要有從整體
形象、內部管理、日常工作及效率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還
要徵求被監管對象對執法情況的意見,對監管個人進行綜合
評價。並且,還要將考核與正面激勵的結合,改革目前監管機
構的組織人事與收入分配製度,通過多種手段實現對監管人
員的激勵相容。
(二)改善銀行監管治理的外部環境
1.建立高效的監管協調機制。應加強銀監會與人民銀
行、證監會、保監會的協調。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確立人
民銀行作為總體監管者的特殊地位,對金融監管進行總體協
調。同時,應擴大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金融監管與
國際標准接軌。此外,還可以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讓其承擔
部分管理的任務,還能夠降低監管成本。
2.樹立依法監管的概念,提高監管的政策法規水平。獨
立而明確的法權地位是健全並完善監管機構內部治理的前
提,也是約束和規范監管機構及監管人員正確行事的基本依
據,同時還是保護監管者的盡職行為、確保監管機構獨立實
施監管行為的法律保障。因此,監管機構治理績效的提高,必
須以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司法環境的改善為基礎。
3.加強外部監督力量。我們要通過各種媒體及時披露必
要的監管信息,並採取適當措施聽取公眾的意見與建議,鼓
勵公眾參與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有效發揮社會監督機制。同
時充分發揮外部審計的作用.,在監督監管機構的同時有助於
提高監管有效性。 (作者單位:山東財政學院)
北方經濟·2008年第1O期 91

❾ 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主要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目前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部門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主要從資本充足率及信貸額度方面進行監管,再配合央行的宏觀貨幣政策!

❿ 為什麼要對銀行進行監管

從狹義上講,銀行業監管是指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組織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總稱。廣義的銀行業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在世界經濟日益全球化、資本化、電子化的今天,金融已不再扮演簡單的「工具」或「中介」角色,而是積極地對各國經濟起著促進甚至是先導的作用,成為一國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金融業的穩定與效率直接關繫到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乃至國家的安全,必須對金融業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高效運作。
銀行等金融機構面對的都是社會公眾,其經營與公眾的信任度有著密切關系,帶有鮮明的公眾性的特點。相對而言,銀行是一個非自由競爭的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必然影響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另外,出於安全或保護客戶財務信息機密的需要,銀行的信息披露度不高,造成公眾獲取信息的不對稱,使公眾難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和業績作出准確判斷。因此,需要政府從外部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以調節壟斷性帶來的市場機制相對失靈現象,減輕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評價和監督困難,達到保護公眾利益的目的。希望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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