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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時間: 2021-01-04 19:03:26

⑴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容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 將原自治區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
(二)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 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廳。
(四) 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
人民政府確定其管理體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
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 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
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 承擔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提出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 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
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
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
實施。
(三)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
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全區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五) 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組織擬訂工程建
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擬訂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評估,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 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 指導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 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
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區村鎮規劃編制、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小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
(十)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
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一) 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
門擬訂全區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
(十二) 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會同有若部門擬訂全區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金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三) 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信息、保密、信訪、綜治、新聞宣傳、機關財務、文書檔案、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重要工作事項。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
訓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指導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資格標准;指導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籌集管 理、職業技能培訓、從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承辦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三)法規與稽查處
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稽查工作;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參與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四)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查;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及社團的財務活動;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計劃,負責節能專項資金安排;負責建設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六)建築業管理處
擬訂全區建築業改革與發展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施工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區外建築企業的入區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建築企業技術進步和創新並監督實施技術標准;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施工工法評審報批;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裝工程安全生產許可並實施施工安全監管;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及動態監管。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合同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監理、檢測試驗、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規劃處
擬訂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編制城市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盟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及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和城市規劃執業人員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准;負責監管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區外勘察設計單位入區備案管理,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監督實施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十)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
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垃圾處理、道路、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區村莊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指導實1;指
導旗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十二)住宅與房地產業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住房價格及住宅品質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屋權屬、拆遷改造,房地產開發、交易、評估、經紀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拆遷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及房地產執業人員注冊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十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
監督實施;研究自治區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和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直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承擔自治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負責建設並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為79名,其中:廳
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
33名(16正(含機關黨委號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項
(一) 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
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自治區
交通廳負責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 地方性工程建設標准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編制,會同自治區標准化管理部門聯合發布。
(三)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
內專用機動車輛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除安裝、使用之外的監督管理。
(四)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⑵ 地方標准有沒有代號

地方標准代號 序號 代號 含義 管理部門 1 DB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地方標准代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2 DB + */T 中華人民共和國推薦性地方標准代號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注: *表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 地方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沒有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准(含標准樣品的製作): (一)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葯品、獸葯、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種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地方標准,為強制性標准;規定非強制執行的地方標准,為推薦性標准。 第四條 地方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和發布。 第五條 制定地方標準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含地區)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部署制定地方標准年度計劃的要求,由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計劃的要求提出計劃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計劃建議進行協調審查,制定出年度計劃。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制定地方標準的年度計劃,組織起草小組或委託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三)負責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或起草小組,進行調查研究、綜合分析、試驗驗證後,編寫出地方標准徵求意見稿與編制說明,經徵求意見後編寫成標准送審稿。 (四)地方標准送審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或委託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審查工作可由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或組織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檢驗、標准、學術團體等有關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查。審查形式可會審,也可以函審。 (五)組織起草地方標準的單位將審查通過的地方標准送審稿,修改成報批稿,連同附件,包括編制說明、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驗證材料、參加審查人員名單,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 第六條 葯品、獸葯地方標準的制定、審批、編號、發布,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食品衛生和環境保護地方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制定、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發布。 第七條 地方標准發布後,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應分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准批文、地方標准文本及編制說明各一份。 第八條 受理備案的部門,當發現備案的地方標准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時,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成申報備案的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第九條 地方標準的編寫、出版,參照國家標准GB l《標准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 (一)地方標準的代號 漢語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再加斜線,組成強制性地方標准代號。再加"T",組成推薦性地方標准代號。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見附表。 示例: 山西省強制性地方標准代號:DB14/ 山西省推薦性地方標准代號:DB14/T (二)地方標準的編號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准代號、地方標准順序號和年號三部分組成。 示例1: DB××/×××-×× 強制性地方標准代號 示例2: DB××/T×××-×× 推薦性地方標准代號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出版、發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地方標准在相應的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十四條 地方標准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地方標准應當納入當地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 北京市110000 湖南省430000 天津市12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450000 河北省130000 廣東省440000 山西省140000 內蒙古自治區150000 海南省460000 四川省510000 遼寧省210000 黑龍江省230000 吉林省220000 雲南省530000 貴州省520000 西藏自治區540000 上海市310000 江蘇省320000 陝西省610000 浙江省330000 甘肅省620000 安徽省340000 青海省630000 福建省350000 河南省410000 江西省360000 山東省37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650000 湖北省420000 台灣省7l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640000

⑶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的二級事業單位

(一)內蒙古自治區水文總局
1、主要職能
負責對水文行業實施具體管理,包括水文資料的審定、裁決,匯總管理和水資源調查評價,下達水文勘測任務書;負責制定水文專業規劃和水文工作計劃、水資源勘測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區各類水文站網的調整、整頓;負責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質等項目勘測,資料整編的監督管理,水文資料的匯編、刊印與供應等。水文資料資料庫的建立與管理;負責全區水情、冰情、旱情以及洪水的水文情報與預報及水情信息系統的建立;負責全區范圍內的水文分析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及供需平衡分析工作;結合生產的需要,擬定並組織實施水文實驗研究工作。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水文總局升格為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副廳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根據所承擔的職能內設6個處級機構
(1)、辦公室(掛勞動人事處牌子);
(2)、計劃財務處;
(3)、水情處;
(4)、站網處;
(5)、水資源勘測處;
(6)、水環境監測處。
(二)、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1、主要職能
承擔自治區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勘測、設計任務;承擔大中型灌區的規劃設計;承擔城市、工礦企業、農林牧的防洪、排水、給水工程勘測設計;承擔水電站、機電排灌站工程的勘測設計;還可承擔航運基礎設施工程,工業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承擔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勘探試驗;承擔水工程建設技術咨詢工作。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副廳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根據所承擔的職能內設12個處級機構。
(1)、院長辦公室; (2)、黨委辦公室; (3)、人事處; (4)、技術質量處; (5)、生產經營處;(6)財務處; (7)、服務中心; (8)、設計處; (9)、規劃處; (10)、勘察處; (11)、測繪處;(12)、工程概預算處。
(三)、內蒙古自治區水利科學研究院
1、主要職能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有關科技法規和條例。
根據自治區水利事業發展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以農田水利、水工建築、水土保持、水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在水利上的應用等學科的應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研究為主,並參與應用基礎研究和軟科學研究;承擔國家和自治區水利科技攻關、自然科學基金、星火計劃、推廣計劃等各類課題,緊密結合生產實際,積極推廣現有區內外科技成果,溝通科學研究與生產應用的渠道,促進水利科技成果的轉化。開展國際水利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引起技術和外資,提高現有水利科研水平和競爭能力;承擔全區水利科研系統的業務協調、科技信息服務、人才培訓和科技咨詢等任務。參與制定全區水利科研、開發、推廣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與協調。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科學研究院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1)、農田水利研究所; (2)、水工建築研究所; (3)、水土保持研究所; (4)、遙感技術應用研究所;(5)、水資源研究所; (6)、水利科技成果推廣站; (7)、水利科技情報信息中心;(8)、壩口子水利水保試驗站; (9)、人事科; (10)、計劃財務科; (11)、辦公室;共11個科級機構。
(四)、內蒙古自治區灌溉排水發展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黃河防汛機動搶險隊』牌子)
1、主要職能
負責全區水利系統主要材料、成套設備、重要施工裝備的供應管理工作;負責引導水利物資行業走向市場,開拓經營、搞好服務,建立水利物資服務信息網路。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物資供應站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1)、辦公室; (2)、人事保衛科; (3)、業務科; (4)、配件設備科; (5)、儲運科
共5個科級機構。
(五)、內蒙古自治區水事監理服務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監測站』的牌子)
1、主要職能
承擔對自治區水資源勘探、開發利用等生產領域中水事活動的技術性監理服務工作;承擔全區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與各類取水工程的勘測、設計任務;承擔有關水土保持、防旱抗旱的技術政策研究服務工作;圍繞社會需求向有關方面提供抗旱供水、取水井鑽鑿、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地質勘察、工程設計施工和中介有償服務。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水事監理服務中心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1)、辦公室;(政工科)(2)、監測監理科; (3)、財務經營科; (4)、規劃設計室; (5)、鑽探隊; (6)、抗旱服務隊。共6個科級機構。
(六)內蒙古自治區紅山水庫管理局
1、主要職能
以防洪為主,科學調度運用攔洪調洪,充分發揮水利樞紐工程的社會效益。管理、監測、維護水庫工程設施,確保整個工程安全使用;兼顧灌溉,庫區揚水和與下游平原水庫聯合運用;挖掘資源潛力,大力開展多種經營,開發水利發電、養殖、旅遊、農林的資源優勢。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紅山水庫管理局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1)、黨委辦公室; (2)、工會; (3)、行政辦公室; (4)、勞動人事科; (5)、計劃財務科;(6)、保衛科; (7)、水政漁政科; (8)、水情調度科; (9)、工程管理科;(10)、機關服務站; (11)、子弟學校; (12)、水電站; (13)、供電辦公室;(14)、水土保持站; (15)、多種經營站。共15個科級機構。
(七)、內蒙古自治區黃河工程管理局
1、主要職能
負責三盛公水利樞紐的維修養護、調度運用、工程及水文泥沙觀測,確保巴、伊兩盟的灌溉用水及包鋼供水;負責樞紐工程管轄范圍的防凌防汛,確保樞紐工程及附近鐵路、公路、城鎮居民及農牧林地的安全;利用樞紐工程的水土及旅遊資源條件發展水力發電、林果種養殖業、旅遊服務等綜合經營項目;承擔過橋通行費及水費徵收工作。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黃河工程管理局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1)、黨委辦公室; (2)、工會; (3)、人事秘書科; (4)、行政科; (5)、計財科;(6)、工程管理科; (7)、保衛科; (8)、經營管理水費徵收科; (9)、樞紐管理所;(10)、沈烏管理所;(11)、水力發電站; (12)、水文實驗站; (13)、三盛公樞紐收費站;(14)、綜合經營場; (15)、水利綜合治理開發部。共15個科級機構。
(八)、內蒙古自治區鐙口揚水灌區管理局
1、主要職能
以電力揚水為灌區農業服務。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鐙口揚水灌區管理局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3、內設機構
(1)、辦公室; (2)、政工科; (3)、計劃財務科; (4)、工程灌溉科;(5)、監察審計科; (6)、保衛科; (7)、總務科; (8)、揚水站;(9)、綜合服務站; (10)、總乾渠管理所; (11)、民生渠管理所; (12)、躍進渠管理所。共12個科級機構。
(九)、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中心站
1、主要職能
承擔自治區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項目投標建設單位資質審查;參與承擔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檢查、評審和鑒定,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辦法;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定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本系統工程建設造價(包括各種取費標准)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各種取費執行情況;承擔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技術咨詢工作。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十)、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調度(信息)中心
1、主要職能
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相關條例。採用先進技術改善防汛抗旱水情墒情測報、設施和手段 , 加強防汛抗旱通訊網路建設。掌握分析氣象、雨情、水情、旱情、災情的變化情況 , 進行水情、旱情預報。研究制定全區防禦水旱災害的預案、實施步驟 , 及時准確地為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掌握防洪、抗旱水源工程的運行情況 , 負責全區大中型防洪、抗旱工程的實施管理。負責全區防汛抗旱經費、物資的計劃、儲備、調配、補償和管理。負責編制和審查年度工程歲修計劃 , 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各級防汛抗旱組織的各項工作。組織指導各級防汛搶險隊伍和抗旱服務組織建設。完成國家和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機構規格
內蒙古自治區防汛抗旱調度(信息)中心是自治區水利廳所屬的相當處級事業單位。

⑷ 內蒙古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

內蒙古出台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 :

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鑽井業技術資質的管理,規范建築市場,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合理利用地下水資源,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單位技術資質等級標准》(DB15/T116—93)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申請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實施對鑽井技術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鑽井業是指從事鑽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資源,排水井及灌柱樁基礎工程施工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鑽井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機械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技術資質認證,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技術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鑽鑿井活動.
第四條 按照自治區技術監督局頒發《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單位技術資質等級標准》(DB15/T116—93)自治區鑽井業施工資質分三個等級(壹,貳,叄級).
第五條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全區鑽井業技術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術資質認證
第六條 技術資質分三級,資質等級標准承包工程范圍參照《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單位技術資質等級標准》(DB15/T116—93)執行.
第七條 新設立的鑽井業施工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報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申報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到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資質.
申報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
(六)企業的驗資證明;
(七)其他需要出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八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及年檢工作實行行業自律形式,由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組織評審.
第九條 鑽井業施工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負本;
(二)年度企業財務決算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5年.
第十一條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後的一個月內,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鑽井業技術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取得鑽井業技術資質的企業,必須按所取得的等級規定范圍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未取得技術資質等級的鑽井單位一律不允許承攬鑽井施工.
第十四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具體辦理資質年檢工作,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已取得鑽井技術資質的企業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資質管理機構提交《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表》,《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並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負責年檢的部門在收到年檢資料後15日內對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作出結論,並記錄在《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准,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一)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規定的資質等級標准,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大的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二)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規定的資質等級標准,(指一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他均達到標准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及違法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1,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2,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3.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4,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5,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事故的;
6,按照規定需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年檢不合格,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其技術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於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技術資質.
第十八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十九條 鑽井業技術資質升級,由鑽井單位在資質年檢結束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鑽井業技術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條 降級的鑽井單位,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自治區資質管理機構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准,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三)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一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技術資質年檢的鑽井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技術資質.
第二十二條 持有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鑽井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的鑽井企業,需跨省區外出承攬生產任務的,應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認真履行合同,工程施工技術管理,承擔經濟技術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鑽井企業必須隨機台攜帶《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副本,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督,檢驗.
第二十四條 外省,市,區進入我區承攬鑽井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須持所在地省級核發的《鑽井業技術資質證書》副本到施工所在地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辦理認證手續,並遵守我區有關鑽井市場管理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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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本站8月22日訊 (記者 李建國)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出台了《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管理辦法》。為規范和管理自治區鑽井市場,加強對全區鑽井單位的行業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給全區從事鑽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資源、排水井及灌柱樁基礎工程施工的企業和個人提供了平等、有序地進入打井市場的基本條件。

該「辦法」明確要求鑽井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機械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技術資質認證,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技術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鑽鑿井活動。

新設立的鑽井業施工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報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技術資質認證申報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方可到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資質。未取得技術資質等級的鑽井單位一律不允許承攬鑽井施工。同時,還要求從發文之日起,對全區各類鑽井單位實行新的技術資質認證工作。

為將此項工作健康有序的開展,根據自治區近年來經濟發展和打井市場發展的具體實際,本著方便企業、減少報批環節的精神,自治區水利廳將原《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業單位技術資質管理辦法》作了修訂,印發了新的《內蒙古自治區鑽井業施工技校資質管理辦法》。對申報鑽井技術資質等級認證的單位進行技術資質等級評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全區鑽井業施工技術資質認證工作,實行行業技術組織具體實施的方式,委託自治區水利工程協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准《內蒙古自治區鑽井企事業單位技術等級標准》DB15/T116-93,對申報鑽井技術資質等級認證的單位進行技術資質等級評審,並具體協助地方水利部門對井隊資質的日常管理和鑽井技術工人的技術培訓等工作。鑽井技術資質評審結果,經自治區水行政主部門管認定後,發資質等級證書。

⑸ 內蒙古宇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內蒙古宇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01月26日在巴彥淖爾市工商管理回質量技術監督局登記答成立。法定代表人馬騰,公司經營范圍包括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PVC管件等。
法定代表人:馬騰
成立時間:2013-01-26
注冊資本:1001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50800000019119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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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君正的待遇如何,比如工資,住宿幾人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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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塔拉壕礦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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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內蒙古 鄂爾多斯市 東勝區 天驕北路 伊泰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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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86-477-8 56 56 65

⑻ 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第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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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紅磚的標准

紅磚的標準是:抗壓強度平均值ƒ(ƒ;加上標-)≥10.0MPa。變異系數δ≤0.21時,強度標准值ƒk≥6.5MPa,變異系數δ>0.21時,單塊最小抗壓強度值ƒ;min≥7.5MPa。

⑽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空氣污染向哪舉報

環保局
環保局是市政府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也是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的發展。具體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訂全市環境管理辦法和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受市政府委託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重大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經批准後監督實施;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省、市和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功能區劃。
(四)負責統一監督檢查國家、省、市大氣、水體、土壤、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雜訊、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態保護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組織重點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及對污染治理設施運轉情況實施監督;擬定我市有關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態保護措施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管理全市環境監測工作和全市環境監測網路;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六)組織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生態農業建設。
(七)負責指導全市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茺漠化防治工作,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縣環保科技政策,監督檢查國家、省、市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貫徹實施;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區和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志、環保產品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產業市場,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生態破壞事件及環境污染糾紛問題;辦理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建議和提案;處理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組織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十二)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和人事工作;統一組織管理環保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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