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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監管葯店

發布時間: 2021-01-04 08:04:44

⑴ 葯店醫保刷卡規定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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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葯店辦理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一般是中國農業銀行)。
申請流程:提供1所需資料後,交當地醫保處備案審批資格,安裝醫保POS機後使用。
具體正規程序以當地醫保處為主。
申請醫保,具體條件如下:
(一)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正常經營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葯品經營場所80平方米以上(不含辦公、倉庫等附屬用房);具有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的能力;
(五)經營葯品品種(不包括中葯飲片)不少於1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備葯率不低於葯品經營品種的80%;葯品要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葯、非處方葯、非葯品必須分櫃、分區擺放;不得在店堂內經營葯品之外的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保范圍的其他物品;
(六)經營葯品必須有按GSP要求進行計算機管理的「進、銷、存」台帳;並根據醫保經辦機構檢查需要,及時提供「進、銷、存」台賬;
(七)配備1名以上執業葯師或葯師(不得兼職或掛名),保證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名執業葯師或葯師在崗。其他葯品從業人員需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定期(每年)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八)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范,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做好制度的執行和檢查工作;
(九)申請定點前12個月內未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⑵ 葯店定點醫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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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申請一次,但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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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關規定,按照規定具備一定的資質,再填寫<<定點零售葯店申請表>>,經當地的醫保管理部門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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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醫保局對葯店、醫療機構進行2019年度審核,要求市場監管局出具檢查合格證明,提出這個要求的依據是什麼

市場監管負責價格監管和執法,該項若有違規,將影響新協議的簽訂。價格合規和衛健部門的送療行為合規,都很重要。

⑷ 開醫保葯店需要的條件

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4)醫保監管葯店擴展閱讀

定點葯店和定點醫院門診葯房的競爭:

一方面,由於人們傳統的取葯習慣,使醫院葯房具有天時、地利、人和之優勢;葯品集中招標采購,使得醫院門診葯房獲得良好的社會信譽和質量價格信譽,進一步贏得病人的信賴;專業人才的匯集,使醫院葯房在葯學服務方面具有很大的人才優勢,此種狀況難以在短時間內改變。

另一方面,定點醫院為了自身的利益,也會想方設法控制處方外流,使定點葯店的處方源面臨較大的競爭壓力。其次,成為定點葯店後還要面臨外埠醫葯零售連鎖葯店和其他零售商業經營乙類非處方葯的競爭。

⑸ 怎麼認定醫保定點葯店

醫保定點葯房認定的基本條件
(一)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符合葯品監督和物價管理要求,經葯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檢查合格。
(二)有與定點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設備。注冊資金應在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流動資金應在8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營業面積應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倉儲面積在80平方米(含)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儲藏設備和條件。連鎖經營的零售葯店,資金和倉儲面積等條件視不同情況可適當放寬。
(三)有及時、准確供應醫療保險用葯,確保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葯師值班,營業人員應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培訓合格。
(四)實施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能從通過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或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葯品經營企業購葯,不得經營假劣葯品。
(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有健全規范的葯品質量保證措施和規章制度,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葯品價格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六)有根據醫療保險工作需要配備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計算機設備,使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的管理軟體;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規定和有關的統計、信息、報告制度;作好基本醫療保險宣傳工作。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和管理要求。

⑹ 葯房醫保違規處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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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葯店的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葯店辦理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一般是中國農業銀行)。申請流程:提供1所需資料後,交當地醫保處備案審批資格,安裝醫保POS機後使用。
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葯房特製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葯品質量:
1、大葯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葯品質量標准,不銷售假劣葯品。
2、所有購進葯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葯商,葯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准執行。
3、嚴把購進葯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葯房的葯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後方可上櫃上架銷售。
4、嚴把在櫃、在架陳列的葯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櫃、在架葯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葯品應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葯品供應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葯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葯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葯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葯需求,發現斷缺葯品及時補充,確保葯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葯品的分類管理工作嚴格實行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准,做好葯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葯品與非葯品、內服葯與外用葯、處方葯與非處方葯、易串味葯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葯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並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葯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葯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葯。做好參保人員購葯和分類台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葯應有購葯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醫保定葯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葯,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1、定點葯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⑺ 如何進行醫保定點葯店申請

兩年申請一次,但申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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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先了解有關規定,按照規定具備一定的資質,再填寫<<定點零售葯店申請表>>,經當地的醫保管理部門批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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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

第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

第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

(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

(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

(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

(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

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

第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賬。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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