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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葯品監督

發布時間: 2021-01-04 01:43:21

❶ 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❷ 醫學法律文件有哪些

醫療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精華版

《執業醫師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第四十六條 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將屍體進行衛生處理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第五章 醫療救治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路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基本標准、建築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後予以銷毀。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准和治療要求,採取相應措施,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歷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並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

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三)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三)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會診醫療機構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

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行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補充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
第三十九條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能上能下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葯品管理法

第四章 醫療機構的葯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非葯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葯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配製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葯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是指將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器官移植給患者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技術。

第十七條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三級綜合醫院在同時出現下列三種特殊情況時,經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邀請已取得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中具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來本醫院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

(一)供移植人體器官對血液供應有較高要求(如心臟移植);

(二)供移植人體器官不能及時運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規定的三級綜合醫院應當是人體器官捐獻者所在地的醫院,且具備手術、重症監護和免疫排斥反應應急處理等條件。

具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在完成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後,應當待患者病情平穩後方可返回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必須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嚴格遵守醫學和倫理學原則,嚴格根據患者病情、可選擇的治療方案、患者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治療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嚴格掌握人體器官移植的適應症。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的,不得開展人體器官移植。

第二十七條 人體器官不得買賣。

醫療機構用於移植的人體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

捐贈者有權在人體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摘取屍體器官的,應當對屍體進行必要的、符合社會倫理道德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進行活體器官摘取前,應當由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主持聽證,邀請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和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及其家屬參加,確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是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真實意願、無買賣人體器官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後,方可進行活體器官移植。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在摘取活體器官捐贈者所同意捐贈的器官前,應當充分告知捐贈者及其家屬摘取器官手術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並發症及預防措施等,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經捐贈者及其家屬同意,不得摘取活體器官。

活體器官移植不應當因捐獻活體器官而損害捐贈者相應的正常生理功能。

母嬰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准,並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嚴禁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人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國家計生委令第8號)

《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已經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委務會議、衛生部部務會議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使出生人口性別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當由實施機構三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實施機構為其出具醫學診斷結果,並通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條件,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批准,並取得相應的證明。

第八條 承擔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在手術前查驗、登記受術者身份證,以及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醫學診斷結果或相應的證明。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有關工作場所設置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醒目標志。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19930326 實施日期:19940101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已經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❸ 葯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法規全文

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2003年8月日食品葯品監管局、海關總署第4號令公布,根據2012年8月24日衛生部海關總署《關於修改〈葯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決定》〔衛生部海關總署第86號令〕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葯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保證進口葯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海關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葯品的進口備案、報關、口岸檢驗以及進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葯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的過程。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口岸葯品檢驗所)對抵達口岸的進口葯品依法實施的檢驗工作。
第五條進口葯品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進口葯品批件》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
第六條進口單位持《進口葯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葯品的報關驗放手續。
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海關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修訂、公布進口葯品目錄。 第八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葯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葯品檢驗所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葯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葯品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應當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葯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葯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後,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後,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並於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葯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葯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准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不符合標准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准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葯品,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葯品批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於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於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葯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於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
(十四)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葯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葯品、捐贈葯品、新葯研究和葯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葯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口岸葯品檢驗所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葯品口岸檢驗工作的需要確定。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職責包括:
(一)對到岸貨物實施現場核驗;
(二)核查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三)按照規定進行抽樣;
(四)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有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復驗;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進口葯品口岸檢驗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口岸檢驗所需標准品、對照品由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審核、標定。
第二十二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按照《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載明的注冊標准對進口葯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後,應當在2日內與進口單位聯系,到規定的存貨地點按照《進口葯品抽樣規定》進行現場抽樣。
進口單位應當在抽樣前,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對需進入海關監管區抽樣的,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同時與海關聯系抽樣事宜,並徵得海關同意。抽樣時,進口單位和海關的人員應當同時在場。
第二十四條口岸葯品檢驗所現場抽樣時,應當注意核查進口品種的實際到貨情況,做好抽樣記錄並填寫《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抽樣完成後,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進口單位持有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原件上註明「已抽樣」的字樣,並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抽樣完成後,應當在《進口准許證》原件上註明「已抽樣」的字樣,並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葯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葯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對不予抽樣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在抽樣後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並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准規定」或者「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口岸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葯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葯品檢驗所予以處理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製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三十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葯品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後2日內,將全部進口葯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後,應當及時採取對全部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經復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將處理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葯品進口備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葯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內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葯品時,供貨單位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葯品批件》復印件;
(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者註明「已抽樣」並加蓋公章的《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同時提供口岸葯品檢驗所核發的批簽發證明復印件。
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應當同時提供其《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准許證》復印件和《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均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口備案資料和口岸檢驗資料的管理制度,並對進口單位的呈報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辦法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有關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葯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其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資格。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涉及海關有關規定的,海關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單位,包括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
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收貨單位,是指購貨合同和貨運發票中載明的收貨人或者貨主。
報驗單位,是指該批進口葯品的實際貨主或者境內經銷商,並具體負責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可以為同一單位。
第三十九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葯品,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海關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出庫或出區進入國內的葯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手續。
經批准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料葯、葯材,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其原料葯及製成品禁止轉為內銷。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予以核銷。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葯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條進口暫未列入進口葯品目錄的原料葯,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葯材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憑《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按照國務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進口准許證》。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是指供臨床使用的品種,科研、教學、獸用等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按照國務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5月1日實施的《進口葯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1.進口葯品報驗單(略)
2.進口葯品通關單(略)
3.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略)
4.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略)
5.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略)
6.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略)
7.進口葯品批件(略)
8.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略)
9.進口葯品抽樣規定(略)

❹ 發方法律法規

我不知道所有這些列舉如下:
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微生物(病毒)或樣品運輸條例2005年/>腦脊髓膜炎的預防和控制國家流行

<br發布12月28日,通過程序的編寫

類別的已發行2006年醫療機構正電子放射性葯物管理局法規1月5日,由製造日常監督管理條例1月19日的醫療

設備發出的2006年1月27日2006年由衛生部頒布

接受社會捐贈財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1月17日

由聽證規則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試行)頒布十二月30,2005年發行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處理辦法2006年1月16日發出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3月15日,頒布 重大活動規范的出入境管制站發出

<br食品衛生法規2006年3月1日發出

/>監督管理2006年2月13日瘧疾應急處理預案2006年2月23日頒布

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辦法2006年3月8日由

非葯品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頒發突然爆發方法2006年4月5日

關於印發關於印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校驗實施細則「鄉村醫生中醫葯知識頒發的衛生,中醫葯的國家總局和基本技能要求「,2006年3月6日由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專項行動,打擊非法行醫發出

2006年2月7日發出

通知的通知4月10日,2006年發行

漿站改制於2006年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頒布

通知的3月25日的工作計劃,以重新注冊,以解釋有關問題的意見2006年發行

有關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2006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包裝的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用葯6月26日,發行5月31日

BR /> 2006年發行

「放射性葯品說明書規范細則」6月30日2006年6發5月16日

進口葯品處方2006年6月6日采樣由國家發行的葯物

生產專項檢查實施方案2006年6月28日頒布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說明書規范頒布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跨省法規管轄的其他倉庫5月29日發出

關於印發中葯,天然葯物處方書寫要求規范格式和內容寫作指導2006年6月22日頒布

>葯櫃設置偏遠的農村地區(試行)年度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

阿片類葯物維持治療在社區工作方案吸毒頒布濫用2006年7月4日發出

>工作年7月10 2006年全國醫療器械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出台

。暫行規定葯品檢測車管理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發出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2006年7月6日發出

葯品質量抽查檢驗規定2006年衛生部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

7月21日,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6年8月22日非職業性一氧化碳中毒

制定人類感染, 2006年2006年發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22日頒布

整頓和規范葯品研製,生產,流通的應急計劃8月30日發出發行

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暫行)2006年7月28日發出

工作計劃2006年9月8日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處理輻射事故分級和報告系統2006年9月26日發出

<br發出

麻黃素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核定為10月10日暫行辦法/>國家醫療器械抽樣檢驗規則(試行)2006年9月7日, 2006年發行

。單采血漿站GMP的2006年9月18日發出

「中國醫葯繼續教育規定」,「中國醫葯繼續教育登記」2006年11月3日發出

葯品廣告審查辦法三月13,2007年發行

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頒布

葯品流通監督管理局2007年1月31日,發行

處方管理辦法二月二零零七年三月14,2007年被

發出中國飲片實踐2007年3月12日頒布

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供應管理辦法2007年3月15日頒布的醫院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

<br食品管理辦法2007年7月2日發出

/>新的資源。葯品召回2007年12月10日頒布

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二○○七年十月十六日於2007年10月頒布

中醫葯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18單采血漿站

發行管理辦法2008年1月4日由中國人民共和國2007年12月29日發出的

國境衛生檢疫法頒布

BR />血脂異常和預防心肌梗和腦知識宣傳點,2008年4月1日

單采血漿站頒布的管理辦法2008年1月4日發出

護士條例1月31日,2008年頒布

新的葯品注冊法規2009年1月7日,2009年03頒布五月02日

<BR發出

臨床應用專項審批/>台灣在短期醫師執業管理條例1月4日,大陸,2009年

醫院出具的投訴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11月26日由

生發出發行

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7月1日系統電子認證服務(試行)2009年12月25日發出

❺ 進口葯品的流程是什麼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八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葯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葯品檢驗所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葯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葯品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應當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葯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葯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後,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後,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並於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葯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葯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准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不符合標准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准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葯品,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葯品批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於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於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葯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於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

(十四)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葯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葯品、捐贈葯品、新葯研究和葯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葯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5)捐贈葯品監督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葯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葯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對不予抽樣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在抽樣後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並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准規定」或者「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口岸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葯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葯品檢驗所予以處理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製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❻ 境外捐贈醫療器械如何辦理(急)

對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及其捐贈的醫療器械
實施登記備案工作程序(暫行)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159號公告和2006年第17號公告規定:凡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的境外捐贈機構,需由其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在捐贈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對所捐贈的醫療器械須在捐贈協議簽訂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備案。實施登記備案工作程序如下:
一、向中國境內捐贈醫療器械的境外捐贈機構,在捐贈前,需由其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填寫《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登記申請書》(見附表1),並需提交以下資料:
1)捐贈機構的主體證明文件;
2)捐贈機構的國內代理機構主體證明文件;
3)捐贈機構對其國內代理機構授權證明。
總局在審核有關資料後,對符合條件的捐贈機構簽發《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登記證明》(見附表2)。必要時,總局可就有關資料真實性、有效性徵詢民政部等相關部門。
國外捐贈機構或其在中國的代理機構的相關信息變更後15天內須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變更報告,經重新核准發證後,方可繼續使用,逾期作廢。
二、捐贈機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關機構捐贈醫療器械前,接受捐贈機構或其代理機構對所捐贈的醫療器械須在捐贈協議簽訂前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備案,說明貨物流向,填寫《境外捐贈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申請》(見附表3)和《捐贈醫療器械產品一覽表》(見附表4),並需提交以下資料:
1)質檢總局簽發的《境外醫療器械捐贈機構登記證明》;
2)受捐贈機構主體證明文件;
3)受捐贈機構同意接受捐贈的證明;
4)捐贈機構對所捐贈醫療器械符合有關國家進口規定的證明;
5)其他有關資料。
總局根據公告的有關要求對提交資料審核,必要時,總局可就有關資料真實性、有效性徵詢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對符合要求的,在《境外捐贈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申請》和《捐贈醫療器械產品一覽表》上加蓋備案印章,給與備案。國家質檢總局對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可指定有關境外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預檢驗。
三、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需審核加蓋備案印章的《境外捐贈醫療器械產品備案申請》和《捐贈醫療器械產品一覽表》對需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的,還應審核指定境外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預檢驗證書》。屬強制性安全認證制度的應加強入境驗證工作,對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目錄》內產品一律不得進口。
四、對於進口捐贈敏感的醫療器械,由總局指定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口口岸進行檢驗,如發現有不合格情況,就地封存,銷毀或退貨;未發現不合格情況,出具檢驗檢疫證明後,准予轉運,並將有關信息通知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以便後續監管(進口捐贈敏感的醫療器械管理目錄另行發布)。
對於進口捐贈的非敏感的醫療器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在口岸實施檢驗,僅實施查驗,由使用地檢驗檢疫機構從嚴把關,實施批批檢驗。
五、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或指定的有關境外檢驗機構發現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判定該批捐贈醫療器械不合格,並報總局檢驗監管司:
1)使用過的的醫療器械;
2)過期或失效的醫療器械;
3)包裝已經破損、外觀不合格的一次性醫療器械;
4)安全、衛生、環保項目不合格的醫療器械。
六、檢驗監管司收到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或指定的有關境外檢驗機構上報的不合格情況報告後,根據調查結果,按《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通報海關總署或建議民政部門予以嚴肅處理,直至撤銷其登記。
七、用於中國境內突發事件(類似非典、海嘯等)的捐贈進口的醫療器械,由民政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確認證明,並協商國家質檢總局給予通關便利。
八、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醫療器械,由民政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確認證明,並協商國家質檢總局給予通關便利。

❼ 禁毒知識題

一、判斷題
1、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2、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
3、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 )
4、復吸的一律強制隔離戒毒。( × )
5、種植毒品原植物,屬於製造毒品的行為。( × )
6、經強制隔離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構成吸食毒品罪。( × )
7、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可由各地政府視財政情況自行規定。(×)
8、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 )
9、過量吸食鴉片,可引起急性中毒,因呼吸抑制而死亡。( √ )
10、所有的毒品都具有四個基本特徵:依賴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 )
11、「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終生想毒」主要說明毒品所造成的生理依賴持久性。(×)
12、按葯物對人體所產生的作用,可將毒品分為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 )
13、苯丙胺因其純品無色透明,像冰一樣,故俗稱「冰毒」。( × )
14、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 )
15、對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應一律進行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並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 )
16、經強制隔離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實行勞動改造,並在勞改中戒除毒癮。( × )
17、擅自開辦戒毒脫癮治療業務的,由衛生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和處罰。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 )
18、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型的禁毒宣傳活動。(√)
19、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2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
2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毒品違法犯罪舉報制度。( √ )
22、教育部門應編寫禁毒教材,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專門開設禁毒教育課,將禁毒教育列為學校教育的內容。( × )
23、凡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必須設立禁毒委員會。(× )
24、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25、禁止傳授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製造方法。(× )
26、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除去資金,其它都應當收繳,依照規定處理。(× )
27、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
28、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 )
29、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30、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單項選擇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於(B)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A.2006年12月29日 B.2007年12月29日
C.2008年1月29日 D.2008年2月29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C )起施行。
A.2007年12月29日 B.2008年1月1日
C.2008年6月1日 D.2008年6月26日
3、禁毒工作由( A )負責。
A.各級人民政府 B.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C.司法行政部門 D.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4、禁毒是(D )的共同責任。
A.各級人民政府 B.公安機關
C.司法行政部門 D.全社會
5、禁毒經費主要來源於( B )。
A.戒毒所收入 B.政府財政預算
C.查禁毒資返還 D.行政罰款
6、「金三角」是指位於東南亞的( D )邊境地區的三角地帶。
A.泰國、寮國、柬埔寨 B.越南、寮國、柬埔寨
C.泰國、越南、緬甸 D.泰國、寮國、緬甸
7、1987年6月,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了麻醉品濫用的非法販運問題國際會議,確定將每年的( D )日定為國際禁毒日。
A.12月7日 B.6月17日
C.12月19日 D.6月26日
8、對涉嫌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和戒毒人員的尿檢由( A )負責。
A.公安機關 B.醫療機構
C.衛生部門 D.防疫部門
9、強制隔離戒毒期限一般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至六個月 D.九個月
10、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期限為( C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九個月
11、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人員,強制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批准,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實際執行的期限連續計算不得超過( A )。
A.三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二年
12、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送達後應在( C )內將決定書內容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A.3天 B.7日內 C.24小時 D.48小時
13、生產經營國家規定的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當地( C )備案,領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A.衛生局 B.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C.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D.經貿局
14、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的行為,屬於( D )。
A.不構成犯罪,也不用行政處罰
B.應行政處罰
C.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D.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BCD )。
A.種植罌粟三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B.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C.抗拒鏟除的
D.非法種植原植物數量較大,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
16、( A )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A.縣級 B.市級 C.省級 D.鄉級
17、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葯品儲存倉庫等警戒區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 C )。
A.直接行政拘留 B.直接刑事拘留
C.強行帶離現場 D.視為犯罪
18、娛樂場所應當建立( C ),發現娛樂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A.登記制度 B.詢問制度
C.巡查制度 D.搜查制度
19、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 A )。
A.強制檢測 B.強制拘留
C.強制搜查 D.強制隔離戒毒
20、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的機關是( B )。
A.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B.公安機關
C.衛生部門 D.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21、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給予( D )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A.行政拘留 B.刑事拘留
C.警告處分 D.治安管理
22、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 B )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A.患有嚴重殘疾 B.患有傳染病
C.可能發生自殘 D.可能發生自傷
23、「K粉」的化學名稱是( B )。
A.甲基苯丙胺 B.氯胺酮
C.氯化銨 D.美沙酮
24、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B )規定。
A.全國人大常委會 B.國務院
C.公安部 D.衛生及經貿部
25、( C)應當依法加強對進出口岸的人員、物品、貨物和運輸工具的檢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A.商業部 B.外交部
C.海關 D.公安部緝私局
26、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加強對( B )的檢查,防止郵寄毒品和非法郵寄易制毒化學品。
A.倉庫 B.郵件 C.郵政車輛 D.郵遞員
27、我國《禁毒法》施行後,戒毒體系中不包括( D )。
A.強制隔離戒毒 B.自願戒毒
C.勞教戒毒 D.社區戒毒
28、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 D ) 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A.予以強制戒毒人員家屬
B.予以強制戒毒人員所在社區
C.予以強制戒毒人員單位
D.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
29、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B )工作。
A.自願戒毒 B.社區戒毒
C.強制隔離戒毒 D.戒毒康復
30、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施行,( A )同時廢止。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B.《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辦法》
C.《強制戒毒辦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❽ 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葯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人體用葯安全、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調配及使用葯品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葯品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葯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及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做好質量跟蹤工作,並明確各環節中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的部門負責葯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設專門部門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葯品質量管理。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葯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葯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醫療機構制劑配製的變化情況;
(三)接受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四)對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查報告應當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
醫療機構使用的葯品應當按照規定由專門部門統一采購,禁止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采購。
醫療機構因臨床急需進口少量葯品的,應當按照《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應當查驗供貨單位的《葯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葯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所銷售葯品的批准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銷售人員持有的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首次購進葯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前述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第八條醫療機構購進葯品時應當索取、留存供貨單位的合法票據,並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賬、貨相符。合法票據包括稅票及詳細清單,清單上必須載明供貨單位名稱、葯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票據保存期不得少於3年。
第九條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和執行進貨驗收制度,購進葯品應當逐批驗收,並建立真實、完整的葯品驗收記錄。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葯品、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入急救葯品也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條葯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葯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規格、劑型、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准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論等內容。
驗收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中葯飲片采購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進中葯飲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有專用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儲存葯品。葯品的存放應當符合葯品說明書標明的條件。
醫療機構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等場所臨時存放葯品的,應當配備符合葯品存放條件的專櫃。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應當配備相應設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儲存葯品,應當按照葯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並實行色標管理。葯品與非葯品分開存放;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葯品分別儲存、分類存放;過期、變質、被污染等葯品應當放置在不合格庫(區)。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養護管理制度,並採取必要的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葯品養護人員,定期對儲存葯品進行檢查和養護,監測和記錄儲存區域的溫濕度, 維護儲存設施設備,並建立相應的養護檔案。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葯品效期管理制度。葯品發放應當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十七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存放,並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與葯品調配和使用相適應的、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的審核、調配工作。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用於調配葯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調配葯品的區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及相應的調配要求。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最小包裝葯品拆零調配管理制度,保證葯品質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也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製的制劑。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葯品的質量監測。發現假葯、劣葯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並妥善保管,及時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之前,醫療機構不得擅自處理。
醫療機構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葯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葯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葯品生產企業履行葯品召回義務。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台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逐步建立覆蓋葯品購進、儲存、調配、使用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實現葯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並與國家葯品電子監管系統對接。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葯品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從事葯品購進、保管、養護、驗收、調配、使用的人員參加葯事法規和葯學專業知識的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七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葯品購進、儲存、調配和使用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醫療機構監督檢查檔案。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反饋被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葯品購進、儲存、調配和使用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和記錄、憑證以及醫學文書等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二十九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葯品的監督抽驗。
國家或者省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公告,公布對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的抽查檢驗結果。
對質量抽驗結果有異議的,其復驗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醫療機構葯品質量方面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答復、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日常監督檢查情況、不良信用記錄以及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情況,確定若乾重點監督檢查單位,相應增加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的頻次,加大對其使用葯品的質量抽驗力度。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無《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采購葯品的,責令醫療機構給予相應處理;確認為假劣葯品的,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要求儲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處罰;未經批准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製的制劑的,按照《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假劣葯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葯品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台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葯的,按照《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且隱瞞事實,不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和記錄、憑證以及醫學文書等資料,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依照《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記入醫療機構葯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立質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提交葯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索證、索票查驗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對購進的葯品進行驗收,做好驗收記錄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建立中葯飲片采購制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購進中葯飲片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儲存葯品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養護葯品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和執行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配備人員的;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的;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立最小包裝葯品拆零調配管理制度並執行的。
第四十條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督促其正確履職。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均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❾ 許正的公益救援救助

2007年11月1日——3日 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培訓鑒定中心舉行成立大會,並同時舉辦「SOS救肝行動共創和諧家園」公益救助活動。
2008年3月6日 中心啟動第二次「SOS救肝行動」。
2008年5月14日——17日 中心開展為期4天的「吉林省人民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人民獻愛心」大型廣場募捐系列活動。
2008年5月31日 中心與長春電視台、吉林心臟病醫院和美國心連心共同在長春市文化廣場舉辦「心連心大型公益晚會」活動。
2008年7月27日 中心參加長春電視台市民頻道組織開展的「挑戰腳斗王」活動。
2009年5月7日 中心組織以「救援救助、大愛無疆」為主題的紀念汶川地震一周年座談采訪活動。
2009年5月12日 為紀念汶川地震一周年,中心組織開展向市民免費捐贈《SOS緊急救援實用手冊》和《緊急救助員》培訓教材及募捐活動。
2009年6月22日 中國兒童慈善活動日,中心在吉林省工人文化宮和平大劇院舉辦「SOS關愛弱示群體智障矯正康復中心」成立活動。
2009年9月17日 中心應邀赴白山市吉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舉行的礦山救援技術比武活動大會。
2009年11月29日 中心開展向梅河口市中和煤礦「11·27」透水事故受災同胞募捐活動。
2010年4月7日 中心理事會團總支開展向旱災群眾「送溫暖、獻愛心」活動。
2010年4月15日 中心面向全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發出「情系玉樹、支援災區」的募捐緊急呼籲。
2010年4月16日 中心理事會團總支召開支援青海抗震救災緊急救援動員大會。
2010年4月24日 中心聯合吉林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吉林網、蘇寧電器、萬達購物廣場共同舉辦「情系玉樹 大愛無疆」賑災義演。
2010年4月26日 中心聯合吉林省工商業聯合會、吉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舉辦「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救助中心向青海玉樹地震災區捐贈物資出發儀式」。
2010年6月13日 中心組織向40名SOS緊急救援公益崗進行緊急救援知識技能培訓。
2010年7月1日 中心舉行向英順老年公寓捐贈物資儀式。
2010年7月11日 中心全體同志參加《城市晚報》舉行的「文明行」活動。
2010年7月17日 中心參加第七屆中國長春國際汽車博覽會,展出各種SOS緊急救援專業裝備,包括車載緊急救援箱包、家用緊急救援箱包、戶外緊急救援箱包、辦公室緊急救援箱包以及攜帶型緊急救援包等,並免費發放《SOS緊急救援市民使用手冊》。
2010年7月29日 中心網站發布「抗洪救災 愛心奉獻」倡議書。
2010年8月2日 中心前往吉林省警官培訓中心進行「抗洪搶險救災、公安緊急救援」預備隊專業培訓。
2010年8月4日 中心發布「緊急救援 抗洪搶險 愛心奉獻」倡議書。
2010年8月9日 中心前往長春市武警支隊,為奔赴一線武警官兵配備300個抗洪搶險專業SOS緊急救援包並進行緊急救援知識及技能培訓。
2010年8月20日 中心在長春農博會展示SOS緊急救援裝備和SOS緊急救援亭。
2010年11月1日 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培訓鑒定中心、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救助中心、吉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聯合舉辦「緊急救援 培訓先行 長春血荒 救援先行」大型公益獻血活動,並熱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頒布三周年,吉林省國家緊急救援培訓鑒定中心成立三周年,在人民廣場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緊急救援知識普及宣傳。

❿ 葯品可否贈送

我記得現金促銷等不允許的,贈送是可以的。
企業之間贈送是可以的,我們經常在國家出現危難的時候向災區捐贈.
如樓下所說:非處方葯向患者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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