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規范
㈠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章監察程序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一條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
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第四十二條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1)監察規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
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
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㈡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高溫時強度降低,因一般不銹鋼的強度在450℃以上時有高溫持久極限控制,特別是525℃以上抗拉強度下降更快,故需控制含碳量提高強度。
2、525℃以上會有高鉻碳化物(Cr23C6)析出,而元素Cr恰恰起到的作用就是提高鋼的耐腐蝕性能和抗氧化性能,一旦溫度達到條件,材料中的Cr以Cr23C6形式析出,含碳量太低,必然導致抗氧化性能及耐腐蝕性能下降。因此,超低碳鋼使用溫度規定一般不超過40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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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應如何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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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隊伍是環境保護行使現場環境執法監管的唯一一支隊伍,執法隊伍的優劣直接影響環保局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必須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環境監管水平。
一是要繼續按照以往優良的作風工作,嚴格環境監察考核制度、工作制度及報告制度,督促落實各項環境監察任務。
二是加強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學習,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環境監察人員綜合業務水平和廉潔自律意識,適應經濟發展工作需要。
三是加強環境監察執法隊伍半軍事化管理,規范生活制度,規范環境監察中隊內勤內務,建立良好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培養執法人員嚴明的組織紀律性和吃苦耐勞、不懼困難的工作作風。
四是創新環境監管方式,強化執法服務意識,堅持在服務中執法,在執法中服務,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發展環境活動,切實鞏固提高監管型執法向服務型執法轉變成效,解決當前的環境執法難問題。
五是加強環境監察制度建設,規范和細化環境執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強化環境監察行風建設,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和執法用語,著裝整潔、掛牌上崗、執法敬禮,接受被監管對象全過程監督。
六是嚴格執行環境監察人員「六不準」和環境監察「五項承諾」要求,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報」和酒後執法現象發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強化環境監察系統行風建設,樹立環境監察執法的清風正氣,努力培養和造就一支為民、務實、清廉、文明的環保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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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
這些事情在農村是非常普遍的,好多事情我們都知道,第一是害怕報復,第二是他們不受理。
㈤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你好,雖然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9.1.4.2規定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這句話沒有使用必須,但是綜合特檢所的監檢來看,都是直接這樣要求的,沒有意外情況。特別是容器一旦出現問題,這一條肯定屬於必須符合要求的。建議不要例外操作。
望採納,謝謝。
㈥ 紀檢監察機關如何規范量紀程序
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是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量紀程序規范化,切合當前案件審理工作實際,符合以人為本、執紀為民的工作要求,對於保障和提高案件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近年來,中央紀委、監察部一再強調依紀依法辦案,尤其注重程序監督和權利保障。紀檢監察機關規范量紀程序,應在現行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條規框架內進行,宜以案件審理程序為運行依託,借力目前各地改革創新、行之有效的一些審理方式方法,擴大量紀參與主體,在案件審理程序中明確規定相對獨立的量紀程序。重點抓住審理談話、公開審理、集體審議、處分決策等關鍵環節,逐步規范量紀建議、量紀舉證、量紀說理、自行量紀、助辯量紀等方面內容。 審理談話環節,應告知被審查人權利義務,與其核對違紀事實後,允許其比照自己所犯錯誤自行量紀,並供案件審理人員參考,以保障其合法的申辯權利。即由被審查人根據自己的違紀事實、性質、情節、後果、責任等情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自我認定應當受到的具體處分檔次,提出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意見及理由。實踐中可通過明確適用范圍、操作程序、結果運用、手續辦理等內容,來統一規范自行量紀程序。 公開審理環節,規定將量紀程序納入公開審理程序,明確從事實認定角度舉證、質證、辯證,查明違紀事實、錯誤性質後,由調查人員提出量紀建議,並作出相應說明,必要時出示有關量紀證據。違紀人員、審理助辯人可圍繞違紀情節、危害性、責任等內容,就量紀事實及理由發表意見。違紀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代表可以從不同角度提出量紀意見。量紀控辯有助於監督和制約審理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防止個人主觀臆斷。 集體審議環節,堅持案件審理室室務會議審議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確保案件審理質量,避免定性不準,量紀失衡,使案件處理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對復雜疑難案件,通過整合審理人才資源,進行集體把關會審。具體可以從熟悉紀檢監察業務、有司法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的案件審理專家庫、案件審理員庫中選拔合適人員,組成案件審理小組,賦予其查閱案件材料、參與審理談話、定性量紀建議等權利,共同對案件定性審核把關,防止量紀畸輕畸重。 處分決策環節,借鑒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從黨代表、特邀監察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的人員中,聘請若干名代表,作為特邀監審員,列席紀委常委會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參與審議案件,允許其對案件定性量紀發表意見和建議,以推進黨務政務公開,擴大社會監督。通過會前授權、會中建議、會後反饋,特邀監審員參與到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集體審議案件這一核心環節,案件集體審議更加公開透明,定性量紀決策更加科學民主,案件處理效果更加有效提升。 紀檢監察機關規范黨紀政紀案件量紀程序,在實踐中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應注意量紀證據的收集。把量紀程序納入案件審理程序,公開審理中圍繞量紀提出的建議、舉證質證,要求調查人員重視收集量紀證據,不僅要收集能夠證明被調查人違紀的證據,還要收集能夠證明其無錯的證據,以及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量紀情節的各種證據。有的被調查人不會輕而易舉交代違紀事實,同步監控錄像應如實反映調查談話、思想教育過程,調查筆錄應記清思想轉變過程、認識錯誤態度,有無避重就輕、對抗調查等表現。這對於分析違紀心理、採信證據、定性量紀均有重要作用。 二是應注意量紀證據的公開。公開審理中的案件證據雖已成必然趨勢,但現階段證據全面公開條件尚不成熟,宜慎重對待,因案而異,適度適時公開。而量紀事實證據的公開則不受其限制,可以通過查閱摘抄復制、宣讀出示、質證辯論等方式公開。為使助辯人、黨代表、特邀監審員等人員更好地行使輔助量紀的權利,實現權責對等,可以嘗試賦予助辯人查閱被調查人交代材料、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的權利,賦予黨代表、特邀監審員審閱調查報告、審理報告、請示報告等相關材料的權利,從而依紀依法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對案件作出的定性處理。 三是應注意量紀結果的運用。盡管參與量紀的主體多元化,但對自行量紀、助辯量紀意見是否採納,主動權仍掌握在紀檢監察機關手中,違紀人員的自我認識、有關黨員幹部群眾的意見,均應統一到紀檢監察機關的處理決定上來。案件審理人員在對全案准確定性的基礎上,可考量各方面的量紀建議和意見,採納合情理、有依據的意見,根據法定、酌定的量紀情節,考慮案件的空間、時間因素,恰當把握量紀的案內平衡和案外平衡,提出審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增強審理報告中量紀的說理性,為紀委常委會或監察機關領導辦公會議最終的定性量紀決策當好參謀助手。(作者:王健)
㈦ 紀檢監察機關 監督執紀工作"規范用語"和"禁忌用語"有哪些
1、喂,干什麼的?
2、怎麼又是你?你煩不煩?不要再說啦!
3、少羅嗦,別煩人!
4、我沒時間聽你羅嗦!講再多也沒有用。
5、現在沒空,以後再說!
6、等會兒再說,沒看見我正忙著?
7、急什麼,比你急的事情多著吶!法院又不是為你一個人開的!
8、不知道!你去問別人,這事我不管!
9、你問我,我問誰?
10、誰的態度好你找誰!
11、你怎麼回事,懂不懂規矩?
12、你這個人什麼素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你懂不懂!
13、你當法官還是我當法官?你說了算還是我說了算?
14、你懂法還是我懂法?聽你的還是聽我的?
15、這個案子我說了算,你到哪兒說都沒用!
16、你這個律師怎麼當的?
17、你這是狡辯!
18、一邊去!沒有證據就不要胡說八道!
19、你這個案件肯定要輸(贏)的!
20、不同意調解你就敗訴!
21、我問你什麼你就說什麼!
22、有什麼規定,你自己不會看?
23、這就是規定,沒有什麼好解釋的!
24、這是領導定的,我有什麼辦法?有意見找領導去吧!
25、別吵了,要吵出去吵!
26、再不老實(再鬧),就拘留你!
27、政府解決不了的事情,法院更解決不了,有事找政府去。
28、政府就是違法,法院也不能判政府敗訴。
29、法院也是政府管的,你打行政官司有什麼用?
30、告政府是沒有好處的,你不要告了。
31、看什麼看,叫你簽字就簽字!
32、別看了,都是你說的,簽名吧。
33、不服,你上訴吧,別在這胡攪蠻纏!
34、我就這樣判了,你去告好了,想去哪告去哪告!有本事上北京去(到南京去)!
㈧ 監察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監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監督的話,那包括行政體制內部監督和外部回監督兩大類
答1.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2.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3.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
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許可權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㈨ 《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手段有哪些
監察處置方式: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政務處分;問責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審查起訴;提出監察建議;撤銷案件。 監察救濟方式: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原級復審,上級復核。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㈩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范圍有哪些
監察法草案規定的監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應當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監察機關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初核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領導人員審批。
(10)監察規范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
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照本法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使公權力始終置於人民監督之下,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第四條 國家監察工作應當堅持依憲依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權責對等,從嚴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堅持標本兼治,保持高壓態勢,形成持續震懾,強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強化不能腐;加強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強化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