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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體制

發布時間: 2020-11-21 21:25:17

監察體制改革是什麼時候提出來的

這一改革在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中已現端倪。公報有段表述指出,「各專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屬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不難看出,監察機關已被前所未有地放置於政府和司法機關之間。這一信息無疑表明,監察機關將從過去位列政府職能部門的從屬地位,上升至與政府和法院、檢察院平級的獨立地位。

② 古代監察體制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③ 監察制度是什麼

監察制度的目的: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④ 為什麼說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重大改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
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十八大以來,中央強力反腐,以雷霆萬鈞之勢橫掃腐敗官場,以霹靂手段重拳出擊,創造了史無前例的反腐記錄。看到反腐巨大成效的同時,也應當清醒認識到,這是一場輸不起的斗爭,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實現不能腐、不願腐尚需長遠的戰略謀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治保障。實踐證明,懲治是最好的預防,制度是最大的保障。只有集中全黨力量,形成高壓態勢,通過嚴厲懲治,才能形成巨大的震懾效果,有效預防腐敗;也只有加快建立制度體系,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才能重建政治生態,建設廉潔政治。
為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稱《條例》)。《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隨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的需要。十八大以來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集中有效的反腐敗力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於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
十八大之後,黨的反腐敗體制機制已經悄然發生了變化。下級紀委書記由上級紀委提名考察,落實雙重領導體制的同時強化了垂直監督,增強了對地方反腐敗的領導。重大反腐敗線索須上報上級紀委,有利於腐敗案件的查處。紀檢組派駐實現了全覆蓋。中央派駐的45個紀檢組,覆蓋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組部、中宣部、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社會團體等139個單位。巡視制度也不斷完善,探索實行「三個不固定」,組長不固定、巡視對象不固定、巡視組和巡視對象的關系不固定。巡視組長不搞鐵帽子,一次一授權,建立和完善組長庫。2014年在完成對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巡視全覆蓋的同時,又探索開展了專項巡視。由此可見,紀檢機關在人事管理和案件查處程序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實際上在十八大之後已然發生了重大變化。
強化黨內監督的同時,對國家機器的監督也提上議事日程。黨內監督是永葆黨的肌體健康的有力武器。我們是一黨長期執政,制度優勢已經充分顯現,但也面臨風險和挑戰,最大挑戰就是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必須破解自我監督這個難題,要以黨內監督帶動和促進其他監督,健全完善科學管用的權力監督制約體系,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毋庸諱言,隨著黨內監督的加強,已經實現了監督全覆蓋,覆蓋了所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的黨員;而行政監察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只負責監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可能覆蓋到政府以外的機構和人員,由此便形成了「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尷尬局面。
為此,必須「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強化黨內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使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形成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的有效機制。保證我們的監督力量能夠覆蓋延伸到所有的公職人員,使得我們的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范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需要。十八大之後,黨中央提出了「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國是重要戰略舉措。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鄧小平同志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求黨依據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實踐,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層次清晰、運行有效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使管黨治黨建設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就國家法治監督體系而言,雖然政府內部有行政監察和審計,政府外部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檢察院還有專門的反貪污、反瀆職、預防職務犯罪等力量,但這些反腐敗資源力量過於分散,很難發揮作用。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有利於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就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沒有厲行法治的決心,沒有健全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沒有實施法治的能力和水平,很難稱得上是現代化國家。可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重要的就是在治國理政方面形成一套完備的、成熟的、定型的制度,通過有效運轉的制度體系,實現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說到底就是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建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形成高效權威的國家監察體系,有利於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需要借鑒古今中外有益經驗,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我國監察制度起源於周朝,興於秦漢,隋唐時期臻於完備,一直延續至明清。在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監察機構幾經變革,不僅名稱有所變化,而且機構設置與地位也有所變化。最早的時候,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合稱二府,後來又增加了太尉,形成了所謂的三台。監察這個詞是從唐代開始出現的,在具體的官職名稱中變化不是太大,明清時代改為都察,無論稱為御史、監察,還是都察,職能一直延續下來。監察官的主要職能是監察百官,即糾舉彈劾百官,其官職品位不高,但是權力很大,所謂「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監察范圍覆蓋財政、軍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風民情等諸方面。監察法規也十分完善,從漢代的「監御史九條」「刺史六條」,到清代的「欽定台規」「都察院則例」「十察法」等不一而足。中國近代的監察制度是對古代監察制度的發展,孫中山先生主張的獨立於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的監察權,就是對百官彈劾糾舉、實施監督的權力,這一思想對我們改革監察體制具有啟發意義。北歐等國家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對我們同樣具有參考價值。域外監察制度表明,無論採取議會監察專員制,還是在行政系統內設監察機關,均通過立法保障監察權獨立行使,明確監察對象的廣覆蓋。如1810年瑞典的《監察專員法》規定監察的對象包括法官、檢察官、公立學校老師、公立醫院醫生、護士及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監察手段也比較多樣,如埃及的行政監督署擁有公開或秘密調查、調檔、偵查、搜查、逮捕、建議、越級報告等權力,瑞士賦予監察機關拘捕權、搜查權,直至公訴權。
可以說,改革國家監察體制,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既是時代的要求,也是我們吸收了古今中外有益經驗基礎上與時俱進的表現,體現了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
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任務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該機構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一個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平行的執法監督機關。簡而言之,就是要建立集中統一的反腐敗機構,形成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制。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把握以下改革任務。
(一)人大決定,地方試點
十八大之後,在處理改革和法治的關繫上,我們一直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法治和改革要同步進行。具體而言,改革缺乏法律依據的,要獲得全國人大授權;有法律依據,但需要修改法律的,要及時報請全國人大修改法律;涉及廢止法律的,要報請全國人大予以廢止。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試點方案雖然已經公布,試點省市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籌備工作。但是,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現行諸多法律法規的變動,必須獲得全國人大的授權,並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授權決定是進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前提條件,也是保證改革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礎。十八大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進行過多次改革試點授權,如2014年授權國務院在廣東、天津、福建自貿試驗區及上海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又如2015年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包括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的決定等等。
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之後,試點地區就要籌備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選擇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個省市作為試點地區有很多考慮。我個人的理解是,選擇北京試點,是因為北京是首都,是政治權力中心,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方面承擔著重大的責任,開展事關重大政治體制改革的試點,具有風向標意義。選擇山西試點,是因為這里曾經是腐敗重災區,也是重建政治生態的重鎮,可以作為廉潔政治、廉潔政府建設的試驗田。選擇浙江試點,是因為浙江是改革開放的前沿地帶,也是民營經濟最發達的地區,遏制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的風險高、壓力大。在這種經濟發達地區進行試點,可以對其他經濟發達地區起到示範作用。上述地區各具代表性,試點後形成和積累的經驗,可為全國范圍推開監察體制改革提供借鑒,也可為後續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積累實踐經驗。
(二)設置機構,與紀委合署辦公
按照試點方案,監察委員會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監察局、監察廳、監察部,而是與政府、司法機關平行的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由各級人大依法產生,並與紀委合署辦公。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具體名稱,有待試點過程中予以明確。
回顧黨史,歷史上曾經有過監察委員會。1927年,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建立了第一個紀律檢查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1928年召開的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將其取消,代之以職權范圍較小的中央審查委員會。1945年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又恢復設立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經中央決定,由朱德等11人組成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56年,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雖然名稱幾經變化,但歷史上確實存在過中央監察委員會,作為黨的機構。現在,各級黨的監察機構的名稱均改為紀律檢查委員會。因此,如果將擬設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定名為中央監察委員會,容易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名稱相混淆。因此,我建議定名各級國家監察委員會時,中央層面稱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為宜,以示與歷史上的中央監察委員會以及現在的中央紀委有別;地方層面以「行政區劃+監察委員會」的定名方式為宜,如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河北省監察委員會等。
按照現行《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由對應的人大產生。那麼,國家監察委員會如何產生呢?這就需要全國人大的授權,賦予人大設立監察委員會的職權。需要強調的是,監察委員會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而不是由人大常委會產生。監察委員會產生之後,應當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至於監察委員會要不要以報告工作的方式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是一個有待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因為採取報告工作的方式,存在報告通過或不通過的問題,法律並未規定報告不通過的法律後果。所以,我個人認為,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監督,但不一定要報告工作。監察委員會設置之後,它就成為與政府、法院、檢察院平行的國家機構,國家機構體制也將由「一府兩院」變為「一府一委兩院」,即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中央明確提出,監察委員會與紀委合署辦公。黨的機構和國家機關合署辦公的體制具有中國特色,但具體如何合署辦公,值得深入研究。1993年之前,中紀委和監察部是分開辦公的。為了整合反腐敗力量,強化監察工作,中紀委和監察部於1993年開始合署辦公。今後紀委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監督對象仍有區別。紀委以黨的紀律和黨內法規約束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廣大黨員,監察委員會依法監督國家公職人員,包括是黨員的公職人員。因此,紀委無權以黨的紀律約束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而監察委員會可以依法監督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因此,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實現了對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和非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的全覆蓋。從這個意義上說,合署辦公後,原來紀委職能達不到的地方,或者無法實施的地方,現在可以通過監察委員會以國家機關的名義依法實施。這樣既擴大了監察的覆蓋面,為監察委員會辦案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確保了紀委實施黨內監督各項措施的合法性。
(三)整合職能,集中反腐敗資源力量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要把所有反腐敗的力量和資源整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反腐敗體制。新建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除了保留有原來監察部和國家預防腐敗局的職能之外,還應吸納行政系統內哪些職能呢?目前看來,審計職能被整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審計機關除了反腐敗作用之外,它在財政資金的合理有效利用方面承擔著很重的任務。審計的體制機制已經比較健全了,若把審計職能整合到國家監察委員會,可能還有難度。
行政系統以外,國家監察委員會還需要整合哪些職能呢?試點方案已經明確檢察院的反貪、反瀆和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轉隸到國家監察委員會,即整建制改變隸屬關系,成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內部職能部門,這將有助於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實施調查。監察委員會職能大體上分為監督、調查和處置三個方面,由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負責。調查部門既有對違紀違法行為的調查,也有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調查。從國家反腐敗力量資源的整合以及強化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的角度講,檢察院部分職能的轉隸,可以形成統一集中、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更好地發揮國家監察委員會反腐敗的作用。
(四)豐富監察手段,完善監察程序
監察委員會設置後,隨著相關職能的變化,相應的監察手段、監察程序也要與時俱進,不斷豐富。現行的《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賦予監察機關檢查、調查、建議和行政處分等權力,但是並未賦予監察機關行使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以及強制執行的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監察效用的發揮。制定《國家監察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考慮增加行之有效且符合法治精神的監察手段。如將監察巡視制度作為一種法定監督方式予以規定,實行巡視人員、巡視對象、巡視單位的流動制,一次巡視一次授權;打破主要以檢查、調查、處理等事後監督為主的監督方式格局,綜合、靈活運用事前、事中監督,加強文件廉潔性、合法性審查,重點工作環節現場監督等方式;授予監察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權力,可以對涉案財產和賬戶實施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實行監察對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財產收入、出國出境情況、配偶子女的從業情況及其他的需要報告的事項,同時要向社會公開。同時,應當進一步完善監察程序。比如,可以借鑒法院、檢察院辦案全程錄音錄像的做法,規定監察委員會採取調查措施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這樣既有據可查,又便於接受監督。此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制約。

⑤ 監察體制改革12項調查措施都有啥

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

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5)監察體制擴展閱讀

留置的實施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⑥ 3、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_____的____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A、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⑦ 明朝對於百官廉政監察體制,是如何制定和運作的

明朝時期統治者對監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達到了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監察體制建立的巔峰,這種完善的監察體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明朝官員的言行舉止,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反腐體系。由於明太祖朱元璋是農民出生,見慣了社會底層百姓悲慘的生活,且他還親身經歷過元朝末年各地混亂的起義戰爭,深刻的認識到要想國家長治久安,必須要維護百姓的利益,杜絕朝廷腐敗的隱患。

⑧ 明清時期的監察體制

我國的監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時代。而自秦漢開始正式形成之後,中國封建監察制度的發展是隨著封建專職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不斷加強而發展的,因此,當君主專制制度在明代到達了它的頂峰時,中國封建監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備和嚴密,正如關文發教授以及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說的:「明代監察制度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是最完備的」,而它的影響之大,也「是前代監察制度所不能比擬的。」因此,對明代監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極大的代表性和啟發性,在此,筆者欲從宋元清等相鄰朝代的監察制度和明代的監察制度的比較中入手,分析明代監察制度的特點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對當今中國的監察工作和廉政建設有所啟示。
(一)監察權相對獨立。
唐時雖設獨立的監察機構御史台,但其最高長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權卻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雖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諫的任命權,但與唐朝相似的是,在這之下的各個機構的設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隸屬於御史台之下,即使是與台院並列的諫院,其下屬的官員之間也是一種明確的隸屬關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時,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監察御史雖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節制,但行駛職權時,往往可以撇開它而獨立行動,直接受皇帝節制;而在六科給事中和督察院之間,六科給事中的獨立性更強,兩者即歷史上所謂的「科道」並不互相統屬,「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獨立的並只對皇帝負責的監察機構」。如六科在工作中與督察院發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資格充當仲裁人和協調人。同時,御史的委任權屬皇帝,而不是吏部。至於監察官員方面,雖然所列舉各代都可以以下監上,但明朝這種情況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後,將六科並於督察院,這樣六科給事中和15道監察御史都隸屬於督察院,從而使督察院成為清代主管監察的總機關,也是歷代監察制度發展的最後形式。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歷代中就屬明朝的監察權最為獨立。雖說封建政治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是越來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學者看來,明朝的監察權的相對獨立能夠更好地實行監察職能,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當較高官階的「長官」成為一些奸臣控制政權的工具時,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監察官員也可以對其進行監督和彈劾,而不至於容易受干擾 。
(二)監察監督范圍擴大,權大威重。
各監察范圍上,各個朝代大致相同,即監察官員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有權彈劾百官,參與大獄的審訊和監督府庫的出納,糾察朝儀、分巡兩京、巡查驛館,監倉庫,監駐軍,而監察御史作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權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機構。
總之,自唐到清,從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軍政、財政、教育、考試、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員的任免都在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之內,但是,相對於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監察范圍是比較廣泛的,首先是隨著社會經濟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發展和復雜化,監察官員的監察范圍涉及得更加廣泛,不僅僅是政府部門的官員以及政府工作的執行,同時涉及到了思想和學術領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規定過「學術不正」者不為監察機構錄用;從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監察御史還特別注重對各地學校、民俗、民風、以及學術的監察,這可以從明朝眾多的「文字獄」窺查到當時監察官員對思想學術領域的監察是十分嚴密的。再者,明代的監察官員擁有更大的司法權,明朝六科給事中輪值時握有一定的案件終審權,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處違法失職官吏。其三,對官吏的罷黜任免也有相當大的決定,因為吏部對各級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後吏部或者各科給事中的討論後駁回或者通過發行。另外,明朝監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風聞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特權,因此,他們可以無所顧忌地彈奏懲治官員。從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對於前代無論從監察范圍到監察權力都有了很大的擴大。
但是,這種擴大其實是相對而言的。因為到了清朝後,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各種新問題的出現使得監察機構比之明朝有所增加並日益細分和專門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機構的增加。而且,清比之於明,其在對皇帝的勸諫和監察方面是極其有限的,因為這時候的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了極點,不僅是軍機處成了承傳詔令的機構,監察機構更是受到皇帝的嚴格控制,很多的官員這時已經不再對皇帝進行勸諫,而是成為為皇帝監督百官和百姓,維護其王朝統治和穩定的工具。
雖然比之於清朝,明朝在進諫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較大的,但是,比之於前代,明之監察官員對皇帝的作用是縮小的。顏廣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對當時的監察官員在規諫皇帝、勇於進言方面的作用給予很大的作用,並舉了一些相當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勸諫朱元璋放棄用女樂和王朴等以死進諫的故事,但是,在我看來,它卻是受到極大的限制的,這不僅表現在明後期奸臣當道對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為當時的君主是經過了元末的農民戰爭過來的,對元朝的滅亡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因此在皇權意識上更進了一籌,前方百計加強自己的尊貴地位和權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設立專門的諫官系統,而是把作為諫官的責職轉移到了御史和給事中身上,實質上已經取消了諫官對皇帝的監督,皇帝獨占監察權。第三,眾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對文臣是極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員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因此,在這種沒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監察官員又何來進諫的勇氣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謂的「風聞言事」較之於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時規定「御史糾劾百司,須要著名年月,指陳實跡,不許徐聞繁衍,搜求四十,蓋恐言事者,假此以報復私仇,重傷善類,污衊正人」所以說,明代在監察權力擴大的同時,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規諫皇帝方面的權力是有所縮小的,當然,就總的方面來說,我認為應是屬於作用越加擴大。但是,又由於我並沒有明確數據來計算明朝勇於進諫和唯唯諾諾的官員的比例人數,這里只是我的個人看法,但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權重,祿薄賞厚。
明之前的監察官員的官階是相對較高的,最低也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監察系統因滿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監察系統中的官員的地位明顯是比較卑微的,明朝監察御史和六科給事中秩低,僅為七品、從七品之職,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獄司,但是,盡管官階如此低下,但是他們的權力是極大的,能夠規諫君主,奏劾皇親國戚,姦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說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們的糾彈范圍之內。同時,雖位卑,但他們的賞賜也是比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績,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給事中權勢極重,升遷較速,如都給事中再升,留京任職。則可官職「太常太僕、少卿、上寶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給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從三品官,總的來說,一旦當選為監察官員,日後大多官運亨通
總的來說,明朝監察制度位卑權重的特點對於明朝的統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則官員對於自己的官位不那麼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權臣的利誘而成為他們的傀儡,而且能夠更加勇敢地對危害百姓、皇朝的統治的違法違紀現象進行糾察、彈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監察官員的勸諫,這種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嚴嵩當權時期,就有很多的監察官員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彈劾他的罪過,最終將他繩之於法。而權重則是執行任務時不受阻礙而易於立功。賞厚則立功之心強而勇於奮進,通過這種以上監下,以下制上的設置,明朝將各級官吏置於嚴密的監察之下,即使是監察官員之間也是相互相互糾察,正如明朝顧炎武所評價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也。因此,明朝的監察官員大多都能夠較好地行使監察職權,不避權貴,從而避免了很多錯誤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較清明,保證了行政機構職能的正常發揮。
但是,明朝監察官員的這種權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極作用的。因為官階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輕,於是那些小官們就不懼丟掉這薄薄的烏紗帽,利用手中極大的權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這整個監察系統中,就屬監察御史最具權利,監察御史的彈劾或推舉,往往就能決定一個官員的未來命運,各地的官員就紛紛來巴結御史巡按們,這些監察官員也不吝於將手中掌握的大權當成討債還債的資本,或與貪官污吏共同謀劃金錢與玩樂,或是為求高升去巴結權貴,如「明末崔臣秀巴結魏仲賢,官至左都御史,成為所有監察官員的總頭領」明末有些監察官員甚至卷進黨派之爭中,互相攻殲,在黨派伐異中推波助瀾,最終成為導致明朝滅亡的一大因素。畢竟作為百官楷模的監察官員都已經腐敗至此了,何況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機制。
監察官員的上下監督源於各級監察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各級官吏的實質上的不統屬以及監察官員的權重,從而將上下和左右同級官吏置於縱橫交錯的監察系統之中,這在前面幾點已經陸續論述過。在此重點論述事前事後的監督機制。
明之前各代的監察監督大都是糾察百司、肅正綱紀、參與案件的審判等,很明顯的是一種事後的監察、彈劾或裁決,而那些諫官雖說有一定的事前勸諫監督作用,但是在皇權高漲的情形下,這種作用也是極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監察監督機制卻帶有明顯的事前事中監督效果,尤其是給事中的設置極其職權,更是突出了這點。
六科給事中職掌著封駁、注銷以及充當言官以及監察六部的職權。當六部奏請實行之事或是內廷旨下,均得經過六科給事中的審核,如有違誤,則可駁回修正,如無誤,則分發六部執行,即使是皇帝的聖旨或是內廷的票擬也是如此。如問題未達到駁回的程度,就「科參」的形式使旨章通過,但六部在施行過程中必須注意「科參」,並按其指示執行。同時,六科給事中還利用注銷大權檢查詔旨批文下達後的執行情況及平時各類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這樣就可以避免錯誤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差錯,及時糾正,從而防止了重大錯誤的發生。
總之,明朝的監察制度相對於前代與清朝有著監察權相對獨立、監察范圍擴大、位卑權重、薄祿厚賞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後的監察特點,這些特點對於明朝吏治的腐敗與清明,國家的興盛與繁榮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為正是這些特點,加強了專制主義的極度集中,促進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國家行政體系的正常的運轉,使明王朝維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並不能決定一切,皇權的極端加強,決定了整個監察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圍繞著皇權運轉,國家監察制度舉步違艱,很難能夠發揮它應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後期,隨著皇權的衰落和姦臣當道,監察制度受到了破壞,整個統治機構逐漸腐朽,到最後,明王朝也沒能逃脫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慣性機制而走向滅亡。
明王朝滅亡了,封建統治制度也已永遠地成為歷史。當今的中國正逐步邁向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對人民的代表大會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廣大人民的監督作用應是更加突出。但遺憾的是,當今的中國面臨的腐敗貪污問題卻是愈加的嚴重,糾其原因,在我看來,這不僅是因為社會發展的復雜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會的監察機制的建設跟不上社會的發展需要。在此,筆者認為,作為封建時代最為完備的明朝監察制度,它的優缺點對今天的中國仍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的:首先,建立科學監察機制,完善監察機構設置, 加強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削弱監督部門與被監督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其次,內部也要明確分工並相互監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迴監察官監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機制;最後,要合理適當地給監察人員「加權」、「加責」,使其能擁有監察實權,從而有效地監督上級、開展監察工作。當然,加強我國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涉及到了公眾媒體監督、法律監督等方面,但因本文為明朝監察制度的出發點所限,這里僅就這些方面提出淺見。

參考文獻《明代政治制度研究》
顧炎武,《日知錄》•紀實卷之九•部刺史,

⑨ 監察體制改革,紀檢監察幹部應該做到哪些

1 學透改革精神,做好思想准備。
芳林新葉催陳葉,流水前波讓後波(唐•劉禹錫)。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紀檢監察幹部要不斷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及書記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論述;要不斷提高對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重大原則、目標任務的思想認識,牢固樹立進取意識、機遇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增強全面深化改革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情況是在不斷的變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適應新的情況,就得學習(毛澤東)。
紀檢監察幹部要常學常思,要學懂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並明確了方向,政治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學懂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特別是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於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要學懂中央強力反腐,當前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形成不敢腐只是反腐第一步,要實現不能腐、不想腐還需要長遠的戰略謀劃、嚴密的制度體系和完備的法治保障;要學懂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個根本出發點就是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保證我們的監督力量能夠覆蓋延伸到所有的公職人員,使得我們的監督體制和監督機制更加制度化、規范化;要學懂……改革之任,人人有責(孫中山)。
紀檢監察幹部只有學懂、學透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找好角色定位,充分做好改革思想准備,才不會在改革時思想滯後、認識滯後、工作滯後,才會在改革中效應有之力,成為改革的弄潮兒。
2 學通改革知識,做好業務准備。
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於思毀於隨(唐•韓愈)。紀檢監察幹部面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即將全面實施,必須要提前全面學習關於「監察委」的相關知識,做好「心中有貨」的准備。通過學習,紀檢監察幹部要知道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集黨紀處分、行政監察、刑事偵查於一體的反腐敗監督執紀機關,監察體制改革的任務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了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監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要知道監察委具有監督、調查和處置三項職權,具體的職權包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產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要知道監察委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12項措施來履行職權;要知道監察的范圍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各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大機關工作人員、各級政協機關工作人員、民主黨派各級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內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科教文衛體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9類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監察對象全覆蓋;要知道……紀檢監察幹部要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目的,要在學習中不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3 學足改革經驗,做好方法准備。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經驗猶如一盞明燈的光芒,它使早已存在於頭腦中的朦朧的東西豁然開朗(德拉•梅爾)。
紀檢監察幹部要未雨綢繆,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學習三地改革經驗,為國家監察體制全面改革的到來積累經驗,做好方法准備;特別要學習三地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的經驗,學習三地改革的轉隸工作、內設機構設置、機構編制配置等經驗,學習《北京市監察委員工作規則(試行)》《山西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浙江省監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等三地的改革規章制度,學習三地監察委員會如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能和運用12項相關措施,等等。
紀檢監察幹部在學習中,要理清三地監察體制改革脈絡,認清本地區實際和自身情況,去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為本地區推動監察體制改革提前理清思路、找准方法、做足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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