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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史

發布時間: 2021-01-03 03:46:18

『壹』 歷史 依據材料一漢朝中央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指出其與秦朝監察制度的關系

(1)內容:先後設置了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司隸校尉監察百官。(5 分) 關系:承襲秦內制。(2 分) (2)特點:機構眾多,容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完備的系統 , 對監察官 員的選拔很嚴格(或重視監察官員的素質),有立法的保障。(6 分) 時代特徵: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日益走向極端。(2 分) (3)積極:懲治貪官污吏,有利於維護君主專制,打擊地方割據勢 力,有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5 分) 28 消極:機構冗多,容易形成人浮於事的局面。監察權力來自於 皇權,當權力過大時,很容易造成濫用職權,加速吏治腐敗。(5 分)

『貳』 結合高中歷史必修1概述我國古代中央官制,地方制度,監察體制,選官制度的演變。

一、秦漢中央管制——三公九卿制
三公為丞相(最高行政長官)、御史大夫(最高監察長官)和太尉(最高軍事長官),分掌行政、監察和軍事。九卿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行政長官:奉常為九卿之首,掌宗廟禮儀及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宮殿門戶守衛,為宿衛侍從長官;衛尉為宮門警衛之官;太僕掌皇帝車馬,兼掌全國馬政;廷尉為中央最高司法長官;典客掌民族事務及朝聘;宗正專管皇室親屬事務;治粟內史職責為徵收鹽鐵錢谷租稅和國家財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澤之稅和官府手工業製造,以供應皇室。 漢武帝為加強皇權,削弱丞相權力,建立中朝制,即選用一批地位較低的內廷人員參與朝政。
漢成帝時,大司馬(武帝時由太尉改稱)、大司空(成帝時由御史大夫改稱)和丞相(哀帝時改稱大司徒)三公權力進一步削弱。尚書權力擴大,尚書令為主管,設五曹。東漢時尚書權力進一步擴大,尚書機構稱台,有令、僕射各1人,尚書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職權。東漢至魏晉,中央政務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轉移,行政事務漸由九卿向六部過渡。

二、隋唐中央官制——三省六部制度
三省即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由中書省決策,通過門下省審核,經皇帝御批,然後交尚書省執行。六部為尚書省直接下轄的行政部門。吏部(官僚人事任命)、禮部(全國考試、外交禮儀以及國家大典制度)、戶部(民事戶口經濟)、刑部(法律刑法實行)、工部(建築)、兵部(軍事)。

三、宋元中央官制——
宋朝的中央機構在神宗元豐前後有很大的不同。元豐以前,雖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虛設。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真宰相之任,參知政事為副相,總揆行政;又設樞密院掌軍事,轉運使司、鐵鹽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財政,這樣形成行政、軍事、財政三權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權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權力也被不斷增設的機構所侵奪。如吏部,權歸審官東院、流內銓、審官西院、三班院;戶部,權歸三司;禮部,權歸禮儀院;兵部,權歸樞密院;刑部,權歸審刑院,糾察在京刑獄司;工部,權歸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監中部分寺、監權力的轉移也有類似的情形。神宗元豐五年(1082),實行中央官制改革,罷去三司及一切叢雜機構,基本恢復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與唐代不同的是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之職,為宰相之任(後改稱左右丞相);此外,樞密院職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變唐、宋的三省制為一省制——中書省,以中書省為最高政務機關,六部為其所屬。

四——明代中央官制——內閣學士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廢除中書省,獨攬大權。但是由於政務十分繁忙,永樂皇帝即位後,派解縉、胡廣、楊榮等入午門值文淵閣,參預機務,稱為「內閣」。仁宗時,任用楊士奇、楊榮為華蓋殿、謹身殿大學士,權力加重。明世宗時,改華蓋殿為中極殿,謹身殿為建極殿,將大學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書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內閣大學士雖無宰相之名,實有宰相之權。

五,清代中央官制——軍機處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代中樞機構的重大變革,標志著清代君主集權發展到了頂點。軍機處成立於雍正七年(1729年),初名「軍機房」,不久改稱「辦理軍機處」,乾隆以後省去「辦理」二字,遂簡稱為「軍機處」了。軍機處本為辦理軍機事務而設,但因它便於發揮君主專制獨裁,所以一旦出現之後,便被皇帝抓往不放,不但常設不廢,而且其職權愈來愈擴大。軍機處的職官有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有 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軍機大臣由皇帝從滿、漢大學士、尚書、侍郎等官員內特選,有些也由軍機章京升任。軍機大臣之任命,其名目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所謂「行走者」,即入值辦事之意。軍機大臣沒有定額,軍機處初設時為三人,以後增加到四、五人至八、九人,最多至十一人。軍機章京初無定額,至嘉慶初年,始定為滿、漢章京各十六人,共三十二人,滿、漢章京又各分兩班值班,每班八人。軍機章京之任命,或稱為「軍機司員上行走」,或稱為「軍機章京上行走」。

中國古代地方制度
秦漢郡縣制。後來漢末成為州、郡、縣三級。
宋代統一中原後,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路以水陸轉運使為行政長官,又置安撫使、刑獄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場平□與鹽鐵專賣,恢復秦漢以來地方分權而治的狀況。府州機構沿襲唐代。軍原為五代時的軍區,後因兼理民政而成為行政區,仍保留軍的舊名。監多半設於工礦地區,以加強礦產開發的管理。為進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師供職官員到州縣執行中央政令,其職銜為知府、知州、知縣等。同時在各府州置通判,規定一切政令須經通判副署,通判並可隨時向朝廷奏報府州情況。於是各級官吏層層牽制,事事聽命於朝廷,地方無主動性可言,並使機構臃腫,冗官充塞,行政費用猛增。縣以下行政機構,隋唐為鄉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舊黨爭而時行時廢。

元代「行省制。後來各代基本沿用了這一制度。

監察制度
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沿革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點: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機構和職官,自成體系。地方監察官直接由中央監察機構統領,由中央任免;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採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權的膨脹,監察機構的權力也隨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擴大或濫用,從而使監察制度畸形發展,如元代的監察制度帶有民族壓迫的性質。元世祖時明確規定:「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以論誅之,且沒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紀》),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網的組成部分。

選官制度 : 兩漢 察舉制。舉孝廉。也就是各地推薦孝順、廉潔品行好的人做官。
兩晉南北朝:j九品中正制:社會上人分九品,九品之內不通婚,各自繼承。社會沒有階層間的流通。
隋代以後:科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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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結合史實,從中央行政體制,地方行政體制,選官制度,監察制度,思想

中國古代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度的演變歷程
中國的歷史悠久,古時帝王政權更替是極為頻繁,被權臣,大將或者外戚所奪權的有:西漢,東漢,東晉等;被其它民族所攻滅的有:西晉,北宋,南宋等;被農民起義推翻的有:秦朝,隋朝,元朝,明朝等.
因此,帝王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勢,防止權力的分化,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在不斷演變完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可以說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內容了.帝王通過專制來加強自己的權力,達到控制臣民以及國家的目的,並且保證中央政府以及君主個人的絕對權威.
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歷朝歷代都不斷從財政,政治,司法,軍事等制度上不斷完善.
最早的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秦朝了.當時秦始皇完成了中國的統一,結束了春秋戰國以來的諸侯割據的混亂局面,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可以穩定國家的政權,促進社會的安定.
政治方面:秦王自稱「始皇帝」擁有一切大權並且建立中央集權的三公制度和地方機構的郡縣制度.
經濟方面:統一度量衡,統一貨幣,便於經濟發展和國家統一.
思想文化方面:統一了文字,焚書坑儒,加強思想控制施行愚民政策.這些制度對整個社會影響深遠!皇帝制度,郡縣制度等都成為了以後封建王朝政治體制的基本模式.
西漢時期,漢高祖首先鏟除異性王(韓信,彭越等),封同姓王形成諸侯.到了漢武帝時期,諸侯勢力日益強大並威脅到中央政府,於是,劉徹頒布了「推恩令」來消弱諸侯的力量並且推崇董仲舒的「大一統」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來鞏固中央集權.儒家思想代替道家成為了封建統治的正統思想.
到了唐宋元時期,唐太宗繼續完善中央集權制度,確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尚書省,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下設工,兵,刑,吏,戶,禮,六部.這樣,分工合作,又互相牽連監督,消弱了相權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後來六部制度為各朝所沿襲.唐代的政治制度比較完善,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環境.而北宋開國皇帝趙匡胤由於是黃袍加身奪取兵權,所以怕歷史重演,於是將軍權過於集中,軍隊力量加強,邊防力量減弱,雖然有利於消除分裂割據,維護統一,但是造成長期「冗兵冗官冗費」的後果,最終導致北宋王朝積貧積弱,從而到了北宋中期出現了統治危機.元朝主要加強了對台灣,西藏等邊疆的聯系與控制,鞏固了發展奪民族的統一國家.
中國古代中央集權空前加強的時期可是說是明清時期了.明清時期業是中國封建制度的衰弱時期.此時,封建制度僅僅依靠正常的統治已經無法維持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壓迫剝削了,從而只能依靠加強皇權的絕對化,控制人民的思想.朱元璋時,立時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廢除了,六部的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由皇帝直接領導的秘密特務機構-東廠,西廠的設立更凸顯了專制制度的腐朽性.為了禁錮人們的思想,中央政府採取八股取士,嚴重阻礙了科學文化的發展.皇權具有絕對的權威了.清朝設置的軍機處是總攬軍國大計的中樞機構,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加強的進一步體現,里番院的設置業空前加強了中央政府對邊疆民族的控制管轄.清末的科舉制度,也是為了選舉官吏服務中央政府,加強皇權.文字獄興起也對知識分子起了極大的摧殘.此時,高強度的君主專制已經對整個社會造成了極為消極的影響.
當然,對於中國古代的君主專制與中央集權,我們也不能全盤否定要在特定的環境中分析情況.總的來說,在封建社會前期,其主要作用是積極的.能夠有力於維護國家統一,有里於社會經濟發展,民族融合.但是,中國步入封建社會的後期,由於君權專制的過於集中,導致了腐敗的出現,文化的衰敗,並且嚴重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萌芽以及科技的發展.
歷史證明,地方割據會大大消弱中央集權,而高度的中央集權又會造成政府財政危機,這是封建統治者無法解決的問題.皇帝雖然想擁有絕對的至高無上權力,可是又不能事事親歷親為,還是需要放任權力給機構官員,而過於放任的權力又使得君王感到了威脅,這也是一個令封建統治者頭疼的問題.
中國古代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存在的基本矛盾與發展總趨勢?
兩個基本矛盾:一個是地方分裂勢力和中央之間的矛盾
一個是中央內部皇權和相權之間的矛盾
趨勢:一個是不斷削弱地方權力,中央集權不斷加強
一個是君權日益加強,相權日益削弱直至被廢除
我國早期的國家政治制度是隨著夏朝——古代中國的第一個國家政權的建立而開始出現;商周時期,經過了從方國聯盟到天下共主的轉變;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權制度對此後兩千多年的中國社會發展有著深遠影響,同時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斗爭也長期延續,但整個趨勢是專制皇權日益加強.
一是商代的內服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
二是秦的統一和「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縣制;
三是漢朝七國之亂和漢武帝的集權措施、唐朝藩鎮割據和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四是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確立和宋元時期的演變,明清君主專制制度日益強化,清朝達到了頂峰.標志是雍正時期軍機處的設置.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制度在中國延續兩千多年,對於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與發展,國體與政體,官僚政治與行政管理,以至文化教育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中央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監察制度、選官制度、法制建設、古代治亂興衰與分裂統一
(一)中央政治制度的形成與發展
1、主要含義:封建專制主義是一種決策方式,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專制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而中央集權是相對地方分權而言,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於中央.
2、三個發展階段:
(1)西周時期萌芽;(2)秦漢至隋唐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建立、完善時期;(3)宋元至明清丞相權力逐步削減直至取消,皇帝集政、軍、財政於一身時期.
3、具體內容(演變過程):
(1)萌芽——戰國時期:韓非子從理論上提出建立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主張;商鞅變法初步確立.
(2)創立——秦朝:皇帝制;三公九卿制等.其特點是皇帝掌握各種大權.意義:客觀上適應了封建地主階級在政治上、經濟上的需要,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3)鞏固——西漢:西漢推行郡縣封國並行制,導致王國勢力膨脹.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除王國的威脅;思想上實行「大一統」(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4)完善——隋唐:隋首創三省六部制和科舉制,唐朝繼承並完備.其特點是分散了丞相和中央機構的權力.三省的長官都是丞相,把秦朝以來的丞相職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又把最高行政機構尚書省的權力分給六部,防止專權.科舉制選拔了一批優秀人才做官,其機構運轉更加靈活.
(5)加強——北宋:解除朝中大將和地方節度使的兵權;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派轉運使管理地方財政;組建禁軍並由皇帝直接控制.其特點是削弱地方權力和剝奪大將的兵權,財權、行政權和兵權收歸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
(6)新發展——元朝:實行行省制度,即中央設中書省,地方設行中書省(簡稱省);還設宣政院(直接管轄西藏地區)和澎湖巡檢司(管轄澎湖和台灣).行省制度是古代郡縣制的新發展,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當代省區的規模,對鞏固和發展統一多民族國家起了積極作用.
(7)強化(或頂峰)——明清:明初把丞相權分六部,設廠衛特務機構和三司,採取八股取士.前清沿用明制,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特點是分散丞相權力和地方長官的權力,加強皇權,同時加強思想控制.明清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強化,表明封建制度的衰落.
4、專制主義集權的政治特徵:
①中國為農業大國,土廣民眾,於分散中求穩定需要集權;
②是封建地主階級經濟、政治需要的產物;
③封建社會早、中期進步作用明顯:創造出和平穩定的社會環境,促進經濟、文化發展,促進國家統一、中華民族形成和中對外文化交流.也有對廣大人民的統治、鎮壓加強的一面.
④晚清消極、反動作用為主:經濟上束縛生產力發展,阻礙資本主義萌芽成長;政治上拒絕民主,人民毫無地位;思想上禁錮、抑制科學文化發展.但也有維護國家主權、鞏固統一的一面.
⑤專制主義本質上是政治文明的對立物,它滋養保守,是近代中國落後的根源.
5、評價:
積極作用: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在封建社會的初期和中期具有進步意義,表現在:
①維護了國家的統和統一多民族國家的發展;
②防止了分裂割據,抵禦外來侵略,鎮壓人民起義,協調統治集團內部矛盾,保持社會穩定;
③便於組織公共工程建設,保證中外經濟文化的正常交流,推動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消極作用:表現在封建社會後期:
①對人民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壓迫十分殘酷;
②束縛了商品經濟發展,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
③導致思想禁錮和文化專制,嚴重阻礙了科技文化的發展.
6、近代以來,清政府對專制主義中央集制度的維護、最終廢除和復辟帝制活動:
①晚清王朝的維護:四次自救運動即洋務運動、戊戌變法、清末新政、清末預備立憲.
②最終推翻:辛亥革命(1912年2月12日,宣統帝正式下詔退位).
③兩次帝制復辟:袁世凱1915年當上「中華帝國的皇帝」,宣布改1916年為洪憲元年,1915年蔡鍔、李烈鈞、唐繼堯在雲南發起護國運動,袁世凱於1916年被迫取消帝制;1917年夏,張勛擁戴清廢帝溥儀復辟帝制,恢復宣統年號,孫中山發表《討逆宣言》,全國人民一致反對,段祺瑞組織「討逆軍」乘機打敗張勛.
(二)地方政治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1、三個發展演變階段:(1)西周封國制(貴族等級制);(2)秦漢至宋郡縣、州縣制;
(3)元以後省府縣制.2、具體內容:(1)周朝的分封制(內容、作用);
(2)秦朝的郡縣制和漢朝的郡縣與封國並行制(內容和作用);
(3)金朝的猛安謀克制; (4)遼蕃漢分治制度(南北雙軌制);
(5)元朝的行省制度; (6)明朝的廢行省設三司和僧官制度;
(7)後金和清政權的八旗制度; (8)明清的土司制度和「改土歸流」.
3、重難點剖析:
(1)分封制與郡縣制
都屬於統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在周朝以分封制為主,從秦朝統一全國起,以郡縣制為主,也有分封制存在.在西漢和西晉兩種制度並存,明朝也實行過分封制,但與先秦的分封制不完全相同.
區別在於:地方與中央的制約關系及其他地方權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領地等都是世襲的.雖對上承擔一定的義務,但獨立性很大,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王國.在中央政權力量衰弱時,被分封者就稱霸一方,形成割據稱雄的局面.而在郡縣制下,郡縣長官都是中央的派出機構,權力集中於君主一人手中.郡、縣兩級官員按能力選任,打破了貴族制下的血緣關系.對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劃分,進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殘余.
(2)府兵制與募兵制
都是重要的兵制.從南北朝到唐朝後期,我國主要實行府兵制;唐玄宗起則實行募兵制.
區別:一是士兵職業性質:府兵制下的士兵是與農業緊密結合,「寓兵於農」「兵農合一」.府兵平時在家鄉從事農業生產,戰時應征作戰並自備武器、糧食等,軍費由農民負擔.軍事結束,解甲歸田.募兵制下的士兵應國家招募當兵,是一種職業兵,完全脫離農業生產,由國家供給衣食,免徵賦役.二是兵將關系:府兵制的兵將平時不在一起,不易形成將帥擁兵自重的局面.募兵制下,將領長期統帥一支軍隊,兵將之間有了隸屬關系,會導致軍閥的形成.安史之亂、藩鎮割據與此極有關系.
(3)猛安謀克制與八旗制度
都是女真人兵農合一的社會組織,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各戶壯丁平時從事生產,戰時出征,都對各自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猛安謀克制由金朝皇帝阿骨打所創立,原是女真族的氏族部落組織.八旗制度由明朝後期建州女真首領努爾哈赤所創,是清代軍事力量的核心.
(4)土司制度和改土歸流
明朝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沿襲元朝的統治辦法,在那裡設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級政府機關,任用當地的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土司長官,這就是土司制度.
明朝永樂年間,貴州等宣慰司發動叛亂,明朝派軍平叛,取消土司制度,改由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統治的變革,稱改土歸流.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亂」後便大規模改土歸流.其作用不僅加強了中央政府對西南少數民族的統治,改變了當地落後閉塞和紛爭的狀況,而且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有利於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三)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秦朝:御史大夫(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詔令,監察百官)
(2)漢朝:漢武帝後期,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作為監察區.每州設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東漢時,刺史的監察權進一步加強,東漢末年,刺史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成為州的最高長官.
其影響是:刺史制度是一套嚴密的監察制度,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鞏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但隨著刺史掌握州的軍政大權,失去了監察的作用,形成地方割據勢力.如後來的曹操和袁紹集團.
(3)北宋:中央派遣文臣擔任地方長官知州,又在各州設通判.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報告情況.各州的公文須由知州和通判聯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們互相牽制,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
(4)明朝:設承宣布政使司,負責地方監察事務;另設廠衛特務機構,監視、偵查官民的不法行為.
評價:中國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

『肆』 古代監察制度其中的:刺史(漢朝);節度使(唐朝);通判(宋朝)是地方監察機構,還是地方監察官名

額, 看了網路很久。。。應該是地方監察官名 刺史是監察官後轉地方軍政長官。。。節度使是地方軍政長官。。。通判是監察官兼有州府公事行政權利的地方官

『伍』 古代史歷朝歷代的監察制度

戰國時期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秦漢時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了監察制度。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御史大夫作為長官,御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御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丞相府設司直,掌佐丞相舉不法。朝官如諫大夫加官給事中,皆有監察劾舉之權。郡一級有督郵,代表太守,督察縣鄉。宣帝時,會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書,也有評斷決獄是非之權。因特別使命而設的符璽御史、治書御史、監軍御史、綉衣御史(亦稱綉衣直指)等,分別行使御史的職權。西漢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監察事務。東漢時,御史台稱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長官,但職權有所擴大。御史台名義上轉屬少府,實為最高的專門監察機關。它與地位顯要的尚書台、掌管宮廷傳達的謁者台,同稱「三台」。東漢侍御史,掌糾察;治書侍御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台、御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這一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魏晉時,御史台不再隸屬少府,而成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國性的監察機構。南梁、後魏、北齊的御史台(亦稱南台)和後周的憲台,仍以御史中丞為主官,北魏稱御史中尉。由於監察長官權勢日大,出現了防範監察官員犯法瀆職的規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糾,也要罷官。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御史中丞。晉以後,御史中丞下設殿中御史、檢校御史、督運御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御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唐代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設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御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御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迴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和御史的權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家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非國姓(蒙古貴族)不以授」(《元史·太平傳》)。還在江南和陝西特設行御史台,其組織與中央御史台相同,作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清代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台、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陸』 結合史料說明為什麼說唐代的監察制度逐漸走向成熟

唐代抄發展了隋代的監察制度,使監察機構更趨完備。唐初,中央設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為台長,設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為輔佐。御史台稱憲台,大夫稱大司憲。武則天時,改御史台為左右肅政台。中宗後又改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職權是「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

『柒』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怎麼樣,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好不好

監 察體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監督官 員規范執 政,防止官員腐 敗。專 制制度的本質決定了監 察體制的實際效能必然是有限的。監 察官員並不代表社會履行職責,只是帝王的耳目和工具。

『捌』 中國古代史監察制度變化過程

1秦
設御史大夫,監察百官
2漢
中央設御史府,長官為御史大夫
地方設十三州內刺史
3隋唐
門下省容,負責諫議封駁
4宋
中央出現諫院——諫官專門機構
地方設通判
5元
中央設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設都察院、六科給事中
地方設有負責司法監察的的按察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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