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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分類指標

發布時間: 2021-01-03 02:00:42

Ⅰ 請問遠洋捕撈有沒有相關法律,哪裡看到,謝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稱《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海區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捕撈漁船和作業場所的分類

第六條 海洋捕撈漁船按下列標准分類:
(一)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於等於441千瓦(600馬力)。
(二)海洋小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滿44.1千瓦(60馬力)且船長不滿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撈漁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撈漁船以外的海洋捕撈漁船。 內陸水域捕撈漁船的分類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一)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岩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四)D類漁區:公海。

第三章 船網工具指標管理

第八條 農業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 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准,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 製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由申請人填寫《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持戶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其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下稱指標申請),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主管機關審批。 淘汰舊捕撈漁船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後申請船網工具指標的,應當提供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的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證明。申請專業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還應同時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
第十一條 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負責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跨海區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同一海區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批,報農業部備案。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況外,其它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審批。
第十三條 製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並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並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 指標申請獲得批准後,由批准機關發給《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附件2)。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辦理漁船製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並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准: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 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准並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並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於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於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發放捕撈許可證,應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井、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並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遊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 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 到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
第二十條 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託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發放:
(一)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岩島海域作業的漁船;
(三)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漁船。外國人、外國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審批發放。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規定按照雙邊協議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下列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農業部審批,委託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或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發放:
(一)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
(二)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
第二十二條 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按審批許可權報主管機關批准後,由擬作業水域的主管機關核發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跨海區作業的,由農業部審批。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發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作業場所的核定許可權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授權。
第二十五條 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主船與子船功率同時納入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二十六條 擬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須填寫《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並附有關材料,持戶籍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向其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有審批權的主管機關審批。
屬農業部審批的申請,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所在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復核匯總(內陸捕撈漁船除外),報農業部審批。
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的申請,由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第二十七條 發放捕撈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材料和條件: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二)《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海洋捕撈漁船);
(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准;
(六)《漁撈日誌》(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捕撈許可證);
(七)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准文件(公海作業的遠洋漁船);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放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應具備海洋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
發放非專業遠洋漁船公海捕撈許可證,須將海洋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交回的捕撈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暫存,回國後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九條 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誌》(附件4),並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三十一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批准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將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二條 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後,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並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五條 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六條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託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七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註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誌》,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後,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八條 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九條 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准後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簽發人制度

第四十條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簽發人負責對前款文件和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簽發人實行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簽發人,並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逐級審核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並公布。
農業部負責審批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
第四十二條 簽發人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視情節對有關簽發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或取消簽發人資格等處分;簽發人及其所在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越權、違規簽發、或擅自更改的證書由其上級機關收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有關專門用語的定義如下:
漁業捕撈活動:捕撈或准備捕撈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以及為這種行為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各種活動。娛樂性游釣或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塗手工採集水產品的除外。
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漁業船舶。
船長: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登記長度。
捕撈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生產船。
捕撈輔助船:漁獲物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漁用物資和燃料補給船等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船舶。
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活動的教學、科研、資源調查船,特殊用途漁船,專業旅遊觀光船等船舶。
遠洋漁船: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專業遠洋漁船,指專門用於在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非專業遠洋漁船,指具有國內有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轉產到公海或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
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漁船的數量及其主機功率數值、網具或其他漁具的數量的最高限額。
製造漁船:新建造,包括舊船淘汰後再建造漁船。
更新改造漁船:通過更新主機或對船體和結構進行改造改變漁船主機功率、作業方式、主尺度或總噸位。
購置漁船:從國內買入漁船。
進口漁船:從國外和港、澳、台地區買入漁船,包括以各種方式引進漁船。
第四十四條 《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由農業部規定樣式並統一印製。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漁撈日誌》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格式印製。《漁撈日誌》中填寫的品種名稱,分海區由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商本海區所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持有廣東省戶籍的流動漁船的捕撈許可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我國漁船到他國管轄水域作業,須經農業部批准。非專業遠洋漁船須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暫存,回國後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頒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農牧漁業部發布的《海洋捕撈漁船管理暫行辦法》和一九八九年農業部發布、一九九七年修訂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監管層「三道紅線」後再亮劍,設置銀行涉房貸款佔比「安全線」

繼「三道紅線」後,監管層對於房地產資金層面的監管再「亮劍」。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簡稱「《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通知》,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分五檔設置房地產貸款余額佔比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佔比上限,對超過上限的機構設置過渡期,並建立區域差別化調節機制。
在業內看來,此次央行出台的新規,從資金端對房地產信貸進行額度限制,是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的手段之一,預計從明年開始,銀行業中涉房貸款的擴張速度或將放緩。
防範金融風險,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根據《通知》,為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房地產市場波動的能力,防範金融體系對房地產貸款過度集中帶來的潛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決定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行)房地產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簡稱「房地產貸款佔比」)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簡稱「個人住房貸款佔比」)應滿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於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和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參照執行。
那麼,為何要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落實房地產長效機制、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借鑒國際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制定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以提高金融體系韌性和穩健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內在約束,優化信貸結構,支持製造業、科技等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融資,推動金融、房地產同實體經濟均衡發展。
貝殼研究院首席市場分析師許小樂表示,此次央行出台的新規是從資金端對房地產信貸進行額度限制,是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的手段之一,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和防範房地產金融風險,推動房地產與金融與實體經濟平衡發展。而就其原因來看,過去一段時間,金融信貸中涉及房地產的比例較高,不僅增加了企業和居民的杠桿水平,也擠佔了社會信貸資源,不利於構建國內大循環。
貝殼研究院高級分析師潘浩表示,「三道紅線」是對房地產資金需求端的管理,此次「涉房貸」集中管理制度則是對資金供給端的收緊。
分五檔設置涉房貸款佔比上限,個貸佔比最高不超32.5%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央行新規,分檔設置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涉房貸款余額佔比上限,對於超標者設置調整時間並要求制定調整方案。
《通知》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及機構類型,分檔對房地產貸款集中度進行管理,並綜合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模發展、房地產系統性金融風險表現等因素,適時調整適用機構覆蓋范圍、分檔設置、管理要求和相關指標的統計口徑。
央行新政分五檔設置房地產貸款余額佔比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佔比兩個上限。
其中,分五檔設置房地產貸款余額佔比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佔比兩個上限,第一檔為中資大型銀行,包括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40%,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32.5%;第二檔為中資中型銀行,包括招商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等,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27.5%,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20%;第三檔為中資小型銀行和非縣域農合機構,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22.5%,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17.5%;第四檔為縣域農合機構,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17.5%,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12.5%;第五檔為村鎮銀行,房地產貸款佔比上限12.5%,個人住房貸款佔比上限7.5%。
對於佔比超出管理要求的,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出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
對於當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知》要求制定過渡期業務調整方案。其中,適用於第一檔和第二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調整方案報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並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適用於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調整方案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並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
許小樂表示,從銀行分類比例來看,規模越小,房地產貸款的比例限制越低,對大型銀行相對比較寬松。潘浩指出,以往「小銀行」通過更「靈活」的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拓展該部分業務的空間將受到限制,個人住房貸款的利率、資格等方面的管理將更加嚴格。
業內:未來銀行中涉房貸款的擴張速度或將放緩
央行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設置涉房貸款余額上限,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房地產市場將產生怎樣的影響?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稱,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於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政策預期,有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
許小樂表示,央行新政對於短期市場不會造成大的影響。其一,設置的額度比例與今年的情況基本符合。數據顯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商業性房地產貸款余額在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中佔比為28.8%,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在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中佔比為19.8%,平均水平低於管理目標限制。其二,根據年末銀行的實際情況設定了過渡期,超出管理要求越高的,過渡期時間越長,讓銀行和貸款主體有足夠的時間平穩調整,避免過大變動。
具體到單個銀行機構,植信投資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馬泓表示,絕大部分大型和中型銀行指標較為健康,但也存在部分大型或者中型銀行在個別指標上「踩線」的情況,而中小城商行則在涉房貸款業務方面可能需要作出更多調整。具體來看,根據2020年上半年財報,大型銀行中建行和郵儲銀行個人信貸余額佔比超過32.5%的「紅線」,分別為34.4%和33.6%,但兩家大行總體涉房貸款比例都低於40%。中型銀行中,招商銀行個人貸款余額佔比24.7%、房地產貸款余額佔比33.2%,均超過「紅線」。中小城商行中,有相當比例的銀行指標超過「紅線」,例如廈門銀行、齊魯銀行等。
「可以預見的是,從2021年開始,銀行業中涉房貸款的擴張速度將有可能放緩,結合貸款質量(不良率)綜合考慮,相較個人住房貸款而言,針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貸款下降的比重可能更多,對住房金融長期風險的平抑將起到重要的作用。」 馬泓表示。
馬泓還表示,從趨勢來看,未來對租賃住房的貸款業務有可能將會增加。《通知》指出,為支持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住房租賃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佔比計算。

Ⅲ 個人如何能租遠洋捕撈漁船出外打漁

可以,去租別人的船,就是包船打漁,簡單的很,你付錢就行了,證件人家都有!

Ⅳ 資金會計的職責

2018年09月29日

2019ACCA備考資料 財務英語入門 歷年真題答案 2019考綱白皮書 2019考前沖刺資料 高頓內部名師講義 高頓內部在線題庫

會計的職能:

反映與控制,反映與監督,反映、監督與分析、考核與評價

會計的基本職能:

會計的基本職能包括進行會計核算和實施會計監督兩個方面。

會計核算職能是指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通過確認、記錄、計算、報告等環節,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記賬、算賬、報賬,為各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的功能。

會計監督職能是指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同時,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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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樹立正確的政績觀

一、當前基層幹部政績觀偏差的主要表現形式
從問卷調查結果來看,在對待「基層幹部政績觀是否存在偏差」的問題上,23.0%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普遍存在偏差」,52.7%的被調查對象認為「存在,但不嚴重」,13.9%的被調查對象認為「不存在」,還有10.4%的被調查對象認為「不好說」。據調查分析,基層幹部政績觀存在偏差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避「實」就「虛」,熱衷於表面文章。當下,基層幹部政績觀出現偏差,主要在於太過熱衷時間短、見效快、形象好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對於一些不易凸顯亮點、不在考核范圍內的基礎性工作能拖就拖。此次問卷調研中,認為幹部「熱衷政績工程」、「喜歡玩數字游戲,弄虛作假」、「只顧領導滿意,不顧群眾滿意」分別佔49.1%、39.4%、68.5%。
二是重「當前」輕「長遠」,追求短期效應。94.5%的被調查對象認為基層幹部在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也有51.5%的被調查對象認為幹部「習慣做表面文章」,只顧眼前,不顧長遠,為了短期內出成果,盲目上項目、抓工程,寅吃卯糧、涸澤而漁。一些論壇網友反映,在城鎮建設方面,一些地區實行剝皮式開發,沿路能賣的賣光、能蓋的蓋滿,即使違章用地也在所不惜;在農業發展方面,盲目搞連片開發,熱衷於搞觀摩點、造盆景,大肆舉債,往往造成「前任風光、後任遭殃」的局面。
三是重「個人」輕「集體」,醉心自我設計。在對「基層幹部追求政績,主要動力是什麼」的問題調查中,49.7%的被調查對象認為要「謀求個人職務晉升」,58.2%的被調查對象認為要「得到上級領導重視和肯定」,35.8%的被調查對象認為要「實現個人價值」,只有25.5%的被調查對象認為追求政績是要「為人民用好權、謀好福祉」。一些幹部執政掌權「以自我發展為中心」,追求個人的升遷或其它私利,重領導印象、輕百姓利益,缺乏為人民謀利益、為人民謀福祉的基本觀念。有的幹部3年不提拔心裡就有想法,有的幹部為了保住「烏紗」,報喜不報憂,掩蓋矛盾和問題。
四是追求經濟增速增量,虛抓黨建民計民生。在對當前基層幹部的政績在哪些方面最容易顯現的問卷調查中,52.1%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是「招商引資」,54.5%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是「重點工程建設」,僅有36.4%的被調查對象認為是「改善民計民生」,而認為是「黨建」的僅佔8.5%。一些領導幹部目光緊盯GDP硬指標,一味追求增速和增量,卻輕視民生、黨建等,工作上出現 「一手硬,一手軟」現象,影響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有的領導幹部把管業務還是管黨務分得清清楚楚,甚至以「業務型幹部」自居,忘了自己的黨員身份、黨內職務所對應的責任。
二、基層幹部政績觀偏差的原因探析
幹部政績觀出現偏差,不僅僅關系幹部個人自身成長,更直接影響一個地區、一個單位、一個部門事業的順利發展。當前,導致幹部政績觀出現偏差原因較多,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幹部思想觀念存在偏差。有什麼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就會有什麼樣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就決定了有什麼樣的政績觀。一些基層幹部對新常態有錯誤認識,認為經濟新常態就是要慢發展,認為全面從嚴治黨新常態就是要明哲保身,加之工業用地指標萎縮、政府負債控制增長,基層幹部抓發展動力下降了,有的甚至無所適從。調查中,有58.2%的被調查對象將「上級領導和組織部門的評價」作為追求政績的出發點,工作只顧「對上唯上」,不顧「對下唯實」,對地方發展缺乏獨立的理性思考,缺乏「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氣度和擔當。
二是部分幹部素質出現「短板」。幹部思路眼界不寬,就容易跟不上形勢;能力水平不突出,工作就容易跟不上腳步。此次抽樣調查,47.3%的被調查對象認為幹部政績觀存在偏差與幹部思想僵化、能力不足存在一定關系。一些基層幹部在工作中滿足於已有經驗,習慣於走老路,目光緊盯「指示和命令」,唯唯諾諾,修修補補,對當地所處環境的變化與特徵審視不清楚,對地方優勢與不足分析不透徹,對發展方式與目的反思不深刻,一定程度上缺乏化解發展中面臨矛盾和問題的能力。例如,在目前土地資源日益短缺的情況下,一些領導幹部不願創新思路想辦法解決問題,不能主動外出招引好項目,而是百般尋找不招商的理由。一些副職幹部產生「上面有一把手撐天,下面有辦事員具體辦事,自己高枕無憂」的惰性思想。
三是幹部政績考核機制存在缺陷。在幹部考核中,多頭考核、重復考核、繁瑣考核、「一票否決」泛化,基層迎考、迎評負擔沉重。問卷調查中,被調查對象反映幹部政績考核缺乏科學合理的體系和行之有效的抓手,集中反映在以下四個維度上:①考核指標。指標設計上,經濟發展類占絕對權重,社會事業類佔比偏少。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社會建設等指標比例嚴重失衡。②考核形式。形式過於單一,政績僅僅體現在數字的完成上,量化考核的同時有絕對化、數值化傾向,僅憑數字說話,容易造成數字政績、虛假政績等作弊現象。③考核標准。「一套表」,「一刀切」現象普遍,差異化考評不明顯。一方面照顧不到各地客觀實際上的差異,體現不出地區和部門工作特色;另一方面,圍繞與本單位工作聯系不緊密的「考核指標」做文章,容易造成資源浪費、消極應付和敷衍了事。④考核項目。項目過於籠統,缺乏精細化設計,部分工作達標即可,工作考核不出成效,對於副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調動不足。
四是幹部選拔任用體系有待改進。165名被調查對象普遍認為幹部政績觀出現偏差與當前選人用人體制有一定聯系。一是實績考核與選拔任用脫節。實績採集—甄別—研判的過程對考核結果有很大影響,在考核過程中缺乏有效抓手,一定程度上存在考不準、考不實現象,無法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有效依據,無法發揮應有作用。二是幹部調整沒有嚴格按任職期限履職。客觀上刺激幹部追求政績,爭取「挪一挪地方,換一換位置」,不利於幹部在現有崗位上作長遠打算,紮根一個地方工作。三是幹部選用程序不夠透明。幹部提拔「一把手」說了算,基層幹部和群眾對幹部使用的「發言權」和「監督權」虛化,對幹部「如何提拔」、「為何提拔」無從知曉。
三、基層幹部政績觀偏差的破解路徑
關於促進基層幹部樹立正確政績觀最關鍵因素是什麼?調查問卷結果顯示,20%認為是加強對基層幹部的理想教育;16.36%認為是加強對基層領導幹部的能力培訓;56.36%認為是完善基層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機制;44.85%認為是完善基層領導幹部考核評價辦法;16.36%認為是加強對基層領導幹部的權力監督。
(一)堅定理想信念,固守黨的宗旨
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鈣,補鈣凝神要時刻抓牢。一方面要加強領導幹部理想信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要把握重點,突出抓好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教育,真正弄清當官「干什麼、為什麼、比什麼、留什麼」的問題,從而增強轉型發展、綠色發展、創新發展的行動自覺。要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從嚴從實抓好黨建工作。另一方面要以民生改善為己任。千萬不能忘記的是發展,萬萬不能忘記的是百姓。群眾對領導幹部的政績感受最直接、最真切,也最有發言權。任何行政行為,如果不同群眾實際的需要相契合,即使是廢寢忘食、夙夜在公,也不算政績。只有經過歷史檢驗、為老百姓所公認的政績才是真正的政績。幹部要增強群眾觀念,找准自身角色定位,弄清楚「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為誰發展、怎樣發展的問題。每一個項目、每一項工程、每一個決策,都應充分徵求群眾意見,考慮群眾承受能力,看能為群眾帶來多大好處。要把有限的資源、資金、政策最大限度用到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上,盡最大努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行路、飲水、就學、就醫等難題,不能搞任何不符合群眾利益的「政績工程」、「面子工程」。
(二)精塑幹部能力素質,強化幹部履職能力
真正的政績是「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實績。正確的政績觀要靠工作來體現,靠落實來保證。在宏觀經濟環境復雜多變,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大背景下,企業生產、銷售低迷,企業投資信心不足,擴張項目建設速度放緩;國家對土地、環保的要求越來越嚴,各地普遍面臨環保壓力和土地瓶頸制約等嚴峻形勢。領導幹部只有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持微觀經濟效益和宏觀經濟效益,局部效益和全局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短期效益和長遠效益「四個相統一」,才能在此大背景下找准改革發展新路徑。一方面要著力提高幹部能力素質。要加大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結構調整、新型城鎮化建設、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等方面知識的教育培訓力度,不斷增強領導幹部推動改革發展、駕馭復雜局面、創新實踐、依法辦事、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強幹部的執行力。抓落實,既是工作方法問題,也是工作能力問題,更是工作作風問題,落實抓得越徹底,工作成效就越大,政績就越突出。決策一旦出台,制度一旦制定,就要一個聲音傳下去,一個調子喊出去,一個標准執行到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
(三)堅持導向引領,建立科學可靠管用的幹部考核評價和遴選機制
科學設置政績考核評價指標是政績考核工作科學化的基礎。一要科學設定考核指標體系。考核指標設置既要全面,又要合理確定各類指標的權重。要搞好分類考核,設置各有側重、各有特色的考核指標,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的權重,尤其要增加黨建工作質效考核佔比,以往考核幹部實績主要看經濟發展指標和穩定等因素,今後要將抓黨建成效放在考核重要位置,並相應增加考核比重。更加重視人才招引、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幸福指數等方面的考核,把政府負債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防止急於求成、盲目舉債搞「政績工程」。二要創新政績考核評價機制,杜絕考核標准「一刀切」。科學的政績考核評價需要制度機製做保證,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政績考核工作實際,簡化考核程序,提高考核效率,把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任職考察、換屆考察以及其他考核考察與日常考核、平時考核結合起來,精簡各類專項業務考核,多渠道、多層面、多角度考核幹部的「聲名」、「實績」。在整個指標體系的設置上,要全面反映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情況,不能片面地用經濟指標考核幹部。在經濟指標的設置上,要既重視反映經濟增長的指標,又重視反映經濟發展質量和結構的其他指標。在評價標准上,既要看反映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真實數字,又要堅決防止「幹部出數字、數字出幹部」的問題發生,同時要減少計生、信訪維穩等眾多一票否決和的問題。要穩定幹部隊伍,尤其是「一把手」和班子成員不能隨意調整,對一些重點鄉鎮,要延長「一把手」任期,不預設晉升路線圖,讓幹部能夠安心幹事創業,不致急功近利、貪大求洋、盲目求成。三要充分運用政績考核結果做好選人用人工作。「為政之要,莫先於用人。」要加強對政績的綜合分析,辯證地看待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前任基礎與現任業績、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等等,既看發展成果又看發展成本與代價;既注重考核顯績,更注重考核「潛績」;既考核盡力而為,又考核量力而行,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要切實糾正簡單把經濟增長速度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劃等號的做法,形成按照好乾部標准綜合評價幹部、憑科學發展實績選人用人的導向。要探索建立幹部實績公示、公議制度,建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公眾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幹部實績檔案、雙向評議捆綁考核、崗位代理、末位淘汰等制度,明確考核獎懲導向,形成「干多干少不一樣、干好乾壞不一樣」的正向激勵效應,並把考核結果與幹部選拔使用、培訓教育、評先評優掛鉤。對考核排名靠前、群眾滿意度高的幹部在選拔使用、培訓教育、評先評優時予以優先考慮;對考核排名靠後的予以誡勉談話、調整崗位或降職使用,並通過跟蹤管理,定期提醒談話等措施,督促盡快改進。
(四)堅持從嚴從緊,強化問責追責監督力度
領導幹部之所以不計發展成本,敢做「三拍」型幹部,就是因為沒有真正建立起問責追責機制。要建立起責任追究制度。制定完善的問責體系,對問責的內容、原則、對象、方式、程序和處理作出具體規定。要強化監督問效力度。凡是涉及到重大問題決策、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批准,均應簽字背書,做到誰簽批誰負責,誰主抓誰負責。對不計後果亂為、「為所欲為」,並因此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損害群眾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資源嚴重浪費、生態嚴重破壞、違法用地激增以及盲目舉債留下一攤子爛賬的,要記錄在案,根據幹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及時疏通向下的渠道,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追究責任。要及時進行警示教育,將為官「亂為」「不為」的幹部在一定范圍內曝光,用反面典型來警示鞭策幹部,讓庸官、懶官不容易過關;要通過多種形式選樹身邊典型,努力營造功成不必在我任,一張好藍圖繪到底,一切政績為了人民的良好氛圍,積極引導領導幹部樹立「有錯是過,無為也是過;有錯要問責,無為也要問責」的政績觀。
(作者:李冬冬 閆 頗,宿遷市宿豫區區委組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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