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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發布時間: 2021-01-02 23:22:28

1.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認識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認識分析】
勞動保障監察,是勞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行為,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於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監控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以及推動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直接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為進一步改善窗口服務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真正樹立勞動保障監察窗口的良好形象。
一是加強學習交流,提升人員整體素質。定期組織法規政策學習,傳達上級工作精神,自查效能經辦得失,倡導文明服務風氣,研判分析階段性工作形勢,探討規范執法經辦流程;
二是加強監督管理,落實工作職責。在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的基礎上,對來訪接待、案件審查報批、調查處理、適法合規審理、案卷管理廉政行風、內部監督等各項工作進行規范管理,用制度管人,確保做到責、權明晰,崗位目標責任落實到人;
三是加強人員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按照行業文明、機關效能建設要求,加強窗口工作人員管理,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文明服務素質,安排專人引導辦事,不讓來訪人員受到冷落,不讓窗口形象受影響。
四是優化服務環境,推進文明窗口建設。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優先保障並完善窗口建設,目前,接待、辦事窗口設施完善,環境整潔美觀,規范設置了受理室、協調室、監察室等來訪辦事場所。

2. 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工作職責: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2)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3. 勞動保障監察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國務院令第423號
頒布日期:20041101 實施日期:200412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並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屬於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主要是做什麼的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主要職責:
1、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具體承辦局各執法單位提請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2、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3、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4、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5、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6、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7、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8、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9、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
10、對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11、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12、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和上級布置的其他工作。

5. 如何推進新形勢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做好新形勢下的勞動保障工作,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針對當前的勞動保障工作形勢,結合陽新實際,做好新形勢下的勞動保障工作要在五個方面謀求新突破。

一、要在勞動保障工作理念上謀求新突破。XX縣(區、市)是一個人口大縣(市、區),同時也是全國全省扶貧開發重點縣,目前,有人無事干與有事無人乾的矛盾並存,社保資金支撐能力弱與發放需求大的矛盾並存,現行保障能力脆弱與群眾要求高漲的矛盾並存,維護勞動者權益與保護投資環境的矛盾並存,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更新勞動保障工作觀念。一是要樹立「就業是民生之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建立健全與XX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及運行機制,切實讓老百姓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安居樂業。二是要樹立「保障是穩定之基」的理念。充分發揮勞動保障對社會的「穩定器」、經濟運行的「減震器」和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三是要樹立「勞動保障促和諧」的理念。緊緊抓住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理順分配關系等構建和諧社會的著力點,切實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要在擴大就業再就業上謀求新突破。一是要全面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就業再就業政策,鼓勵服務業、小型加工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吸納就業,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和援助困難群體就業。要落實好社保、培訓、職介、崗位等四項補貼政策,不斷提高再就業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要鼓勵全民創業促進就業。要建立健全鼓勵全民創業興業的政策機制,充分激活縣內民間資本,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形成「能人辦企業、群眾興家業、幹部創事業」的生動局面。要把社區服務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就近就地就業,推進城鄉就業一體化。要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和培訓基地的龍頭作用,促進勞務輸出和轉移就業。三是要積極實施就業幫扶。要繼續加大「零轉移、零就業」家庭就業幫扶援助工作力度,對就業困難勞動力積極開展援助工作,繼續開展「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不斷強化基礎,實行動態管理。要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創辦社區服務實體和再就業基地,想方設法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四是要夯實基層服務平台。要積極實施專職勞動保障協理員聘任制,加快鄉鎮基層平台建設,充分發揮我縣駐溫州、中山等地勞務機構作用,加強勞務協作,擴大勞務交流,提高農村勞動力輸出組織化程度。要努力打造在省內外叫得響、走得出去的培訓專業品牌,提高我縣勞務輸出的層次和質量。

三、要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繫上謀求新突破。一是要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擴面的對象要向農民工等社會弱勢群體拓展,擴面的主體要以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為主,擴面的范圍要以養老保險為主線逐步向工傷、醫療等險種延伸,堅持以大險帶小險、以強險帶弱險的辦法,促進社會保險良性推進。二是要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要進一步明確責任,按「五險一單」統一申報核定的要求,核准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搞好集中申報和強制申報。要按「一票征繳」原則依法徵收,加大催收清欠力度,特別對「釘子戶」要強制執行。三是要進一步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要調整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積極推動我縣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不斷探索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新思路。

四、要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繫上謀求新突破。一是要切實規范用工行為。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切實發揮勞動合同制度保障和規范勞動關系的基礎性作用。要強化勞動監察,重點開展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清欠農民工工資等專項勞動監察活動,認真做好查處案件的落實工作。二是要積極調處勞動糾紛。要建立政府、企業、職工三方協調機制,做好調解仲裁工作,建立「立足調解、仲裁為主、訴訟為輔」的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對企業帶有普遍性、隱患性的問題開展協商,對個別的勞動爭議及時協調、解決,對仲裁案件做到快立、快調、快審、快結,切實減少群體性勞動糾紛和爭議。三是要落實勞動保障制度。要求企業自覺遵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有關女職工、未成年人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禁止使用童工,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

五、要在完善工作機制上謀求新突破。一是要建立健全領導責任機制。要進一步落實勞動保障工作政府責任制,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業務部門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二是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的職責;財政部門要不斷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支持力度;地稅部門要加大保險費的征繳力度;發改、規劃、建設、安監、工商等部門要把企業參加社會保險與部門管理職能緊密結合起來,落實好下崗職工再就業各項優惠政策;其他有關部門都要密切配合,整體聯動,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建立健全工作督查機制。要把勞動保障工作作為考核幹部政績和檢驗經濟增長質量、社會發展效果的重要指標,加大督辦考核力度,對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的部門、單位要通報批評。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大社保擴面征繳專項督辦力度,不斷促進勞動保障工作良性發展,築牢勞動保障基石,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請結合自身地區的實際情況,修改)

6. 勞動監察大隊主要做什麼工作

勞動監察大隊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2、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具體承辦局各執法單位提請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3、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4、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6、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7、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8、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9、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10、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

11、對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12、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和上級布置的其他工作。

(6)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擴展閱讀

勞動監察制度的基本內容:

1、勞動監察實行國家監察與群眾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2、各級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勞動監察機關,行使勞動監察權;各級工會代表勞動者依法進行監督。

3、各級勞動監察機關的職權為:

(1)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2)對違反勞動紀律、法規的單位,責令其立即糾正或限期改正,並可依法處以罰款;

(3)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員,提請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參加事故調查和監督事故處理;

(5)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4、各級勞動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勞動監察員。勞動監察員有權隨時進入有關單位進行檢查,要求該單位報告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5、勞動監察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勞動監察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勞動監察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不得阻攔、干涉和打擊報復。

7. 勞動監察大隊工作職責是什麼

勞動監察局的職責為:

1、宣傳國家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

2、負責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3、負責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審理工作,加強執法能力建設,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管理系統健康運行。

4、負責企業欠薪保障金的受理及審核工作,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勞務派遣、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為重點的專項執法檢查。

(7)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擴展閱讀:

內容:

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持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8. 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答:勞動保障監察協管員的工作職責為:
1、及時採集和維護轄區內用人單位基本信版息;
2、協權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對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
3、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4、協助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社區內用人單位實施日常勞動保障監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檢查;
5、接受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並協助做好取證報告工作;
6、協助做好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布置的其他工作。

9.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是干什麼的

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是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不是公務員單位。

二、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2、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宣傳國家勞動保障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具體承辦局各執法單位提請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

3、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辦理各種用工手續。

4、負責勞動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認真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6、協助做好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調解工作或移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7、對立案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8、妥善處理企業職工罷工、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9、做好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10、負責報送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信訪等情況報表。

11、對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培訓和監督。

12、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和上級布置的其他工作。

(9)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予受理:

1、投訴請求事項應當或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投訴請求事項不明確的;

3、沒有提供有關線索且被投訴單位的違法事實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訴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違法事實等基本情況的;

5、投訴內容經核查,與事實不符的;

6、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投訴的;

7、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調整范圍或投訴請求事項不屬於本級監察機構管轄范圍的。

來訪舉報投訴的,要認真填寫舉報投訴登記表,確保其真實性,以便勞動監察部門調查處理。如果能夠提供被舉報投訴單位涉嫌違法的相關證據材料,請盡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舉報投訴的,請推選3人作為代表。

勞動監察部門鼓勵署名舉報。如果舉報為查處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線索,還將對首個實名舉報的人員按照規定發放獎勵金,一次性獎金一般為二百至二千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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