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者
A. 誰來監督監督者
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10年全面實行以來,在實際運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監督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弱化了監督效果。」前述最高檢負責人直言。
為此,《方案》通過拓展監督范圍、設置復議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權的保障機制等方式,來加強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效果。
首先,拓展監督范圍。
根據《方案》,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范圍,在原有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基礎上,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三種情形納入監督范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
「《方案》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的情形納入監督范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這是律師權益保障上的進步。保障律師執業合法權益,既是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標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其次,設置復議程序。
人民監督員監督效果的實現要有健全的程序作為保障。實踐中許多人民監督員認為,僅經過一次監督評議,對多數不同意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監督意見沒有救濟程序,影響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工作的積極性,監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證。
「按照現有規定,人民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發表的意見不具有實體意義,僅僅具有程序意義。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只能是參考意見,檢察院可能會吸納也可能會否定。」湯維建說。
為此,《方案》明確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復議一次。
「設置復議程序之後,人民監督員的評議意見如果沒有被檢察院採納,包括了檢委會,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復議,還是有檢察院來重新考慮人民監督員發表的評議意見。按照以前的做法,否定掉就結束了,但此次改革,還給人民監督員申請復議的一次機會,進一步加強了監督的效力。」湯維建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再次,保障知情權。
「知情是監督的前提。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監督知情渠道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監督員工作客觀存在的問題。為從根本上解決人民監督員案件的案源問題,更好地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必須建立和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最高檢負責人表示。
為此,《方案》通過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
湯維建認為,方案建立和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延伸了人民監督員的職能,延長了監督的程序和時間,強化了監督的有效性。
「這幾個制度都是連在一體的,知情權、案件台賬、回訪等監督程序就是保障人民監督員被採納的意見可以落到實處,使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效力得到強化。」湯維建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B. 什麼是監督者
監督,是指公民有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的權利。它是公民參政權中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監督體系中的一種最具活力的監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監督權和公民通過自己選舉的國家代表機關代錶行使的監督權,另外,公民的許多權利具有監督國家權力的性質。這里,作為參政權的一項內容的監督權,是一種直接的政治監督權。它主要包括四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檢舉權。
C. 如何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難題
為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最高檢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出台了《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按照這兩份文件的規定,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犯罪等案件的工作中,如果存在阻礙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等11種情形,人民監督員可以實施監督。這意味著,已經實施了13年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將迎來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蝶變,以更加規范的選任管理、更加明晰的監督范圍、更具剛性的監督程序,發揮其監督監督者的法治功能。
誰來監督監督者
在好萊塢電影《國家公敵》中,主人公羅伯特·迪恩這樣發問:我們有必要對那些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可是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美國社會中拉不直的問號,實際上也一直困擾著我們。
在我國,為了防止執法和司法機關濫用職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憲法設置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對其他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職權。實踐中,這對於促進公務人員依法履職、有效追訴和懲治犯罪、監督訴訟活動依法開展、確保法律順利實施等,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其在監督其他權力行為的同時,自身也蘊含有被濫用的極大可能,由此帶來的問題是:誰來監督監督者?
尤其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倘若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決定時,法院很難介入監督,異體外部制約的缺失及內部自我監督的式微,很容易讓民眾對監督權力的檢察權產生公正性懷疑。
對權力的監督一般有兩個路徑,一是「以權力制衡權力」,二是「以權利監督權力」。前者強調權力間的制衡與監督,但容易陷入無休止的為權力「疊床架屋式」的制度設計。恰如黃宗羲先生在《原法》中所言:「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監督監督者的權力設防便難有終結之處。
在國家權力的配置上應重視彼此間的制衡,但為了破解「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困境,還必須設計更有效的「以權利監督權力」的機制。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過探索創新而逐漸定型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本質上體現的恰是以人民監督監督者的憲法邏輯。按照權力原理,法律監督權也是人民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最終的權力來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監督者的最後監督者。人民監督員制度,從人民中汲取監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設計將人民監督具體化、規范化、實效化,正契合了我國憲法上的權力原理,不失為監督監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民主法治社會,任何權力都不應逃離人民監督的視線,只有導入人民的監督力量,才能真正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實踐證明,人民監督員來自人民,直接介入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活動,對社會最為關注的敏感地帶,對司法腐敗的易發、多發部位,對體現公平正義、保障人權的關鍵環節,展開親歷性的參與式監督,極大增強了檢察機關執法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執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不廉潔等問題的發生。
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
一切權力都具有抵制監督的慣性,檢察機關的權力也不例外。引入人民的力量強化對自身的監督,提高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以防範檢察權的濫用,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對檢察機關而言無異於一次自我革命。
2003年9月,為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外部監督,最高檢經中央同意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先期試點在遼寧、內蒙古、天津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啟動,規定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全部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2004年10月之後,試點工作逐步擴大。截至2010年9月,全國共有3137個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占各級檢察院總數的86.5%。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水,打開了傳統封閉的法律監督職權運行格局,其民主性價值不斷凸顯。這一期間,人民監督員就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五種情形」不斷提出監督意見,形成良好的監督勢頭。但同時,人民監督員由檢察機關自己選任,帶來了「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社會質疑,嚴格限定監督范圍也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功能發揮,改革完善勢在必行。
2010年9月,中央政法委第15次全體會議,專門聽取了最高檢關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有關情況的匯報。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下發,人民監督員制度從試點正式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同時,《規定》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方式改為由上級檢察院統一選任,將監督范圍擴大到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具有終局性決定權的主要環節。截至2014年3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8000餘人次,監督各類職務犯罪案件42000餘件。
一項監督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監督主體是否足夠客觀中立。2010年雖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許可權上提一級,但仍局限於檢察機關內部。2014年9月,最高檢、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實現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檢察院自行選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徹底告別「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程序庇護。同時,最高檢還頒行了《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和監督程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監督監督者的制度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完善。
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序的改革過程,折射出檢察機關在自我監督上的不斷進步。隨著司法改革進一步上升為黨和國家意志,人民監督員制度也從檢察機關的自我革命邁向司法制度的健全完善。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在此基礎上,最高檢和司法部出台文件,使得這場檢察機關發動的自我革命,在國家意志中不斷走向規范成熟。
讓檢察權運行更規范
伴隨著13年的試點與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強化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機制、擴大訴訟民主、促進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難以替代的功能,使得這項契合憲法原理、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民主監督的特殊制度,不僅成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的重要保障,而且成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
一方面,監督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提高司法正義的品質。人民監督員制度所具有的民主性、獨立性、預防性、直接性、多樣性等特徵,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限制權力濫用有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實踐中,人民監督員不僅重點對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能夠直接防止和減少辦案中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而且通過帶有約束性的異體監督,有效排除辦案中的干擾和阻力,倒逼檢察機關增強辦案責任心,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在實體上促進檢察權的規范化運行;還能增強執法辦案的透明度,促使檢察人員轉變執法觀念和執法作風,提高執法辦案的文明水平。
另一方面,增進司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促進人權保障水平。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本身凸顯出司法程序的人民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化了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不僅具有實體上促進公正的監督功能,更具有程序上彰顯司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作用。既滿足了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參與司法過程的民主化訴求,讓民眾在參與司法、監督司法中直接感受到公平正義;又有利於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為民,更好地通過透明的司法程序維護好人民合法權益;還能發揮人民監督員聯系群眾密切的優勢,將其參與執法監督的體會向社會傳播,架構起司法與社會的溝通橋梁,有力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雖然在人類文明史上,人民參與司法具有悠久的法治傳統,但是這種參與和監督更多體現在法庭審判上。作為特殊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創設人民監督員制度,不僅在國際上沒有先例,在中國的歷史上也缺乏直接參照,它完全是紮根於現實中國的實踐土壤之上,提煉出的一項獨具特色的公民參與司法新途徑,豐富了國家的監督體制,體現了國家保障人權的觀念。
司法改革烙上「中國印」
從人民陪審員制度到人民監督員制度,公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不斷拓寬,司法治理的民主基因日益強盛,凸顯出中國司法制度發展的本土意識和創造精神。這些制度納入國家司法改革總體布局,深刻反映出中國司法改革在遵循一般司法規律的基礎上,著力形成自身的特色和優勢。在司法改革的中國化背景下,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得到社會認同之後,更應著眼實踐需求和法治目標進一步改革完善,以呈現出蓬勃發展的生機。
其一,是在制度內容上進一步優化。經過多次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內容上比較健全。尤其是此次改革,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選任管理,能夠讓其相對超脫、中立、客觀地發揮監督作用;監督范圍進一步擴大,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個關鍵環節;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啟動監督程序不受排斥;增設復議程序,推動檢察機關在陽光下執法、在監督中辦案。但還要看到,要想讓這種個別化的監督形式真正融入人民監督的普遍性價值,還必須從整個司法制度的大局著眼,以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外部監督制度,掃清實踐中各種隱性和顯性的監督障礙,進一步拓寬人民參與司法監督的制度性渠道。
其二,是在制度形式上進一步升格。一開始,由於人民監督員制度主要由檢察機關自身推動,存在「合法性成色不足」的質疑。與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設計也關乎司法權的配置和運行,是國家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需要納入立法規范。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提供了充分的高位階法律依據;相比而言,人民監督員制度卻缺乏足夠的法律確認。近年來,社會上呼籲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呼聲漸強,不少人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或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定》。無論採取何種形式的立法,都需要從人民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司法制度出發,提升人民監督員的立法位階,規范人民監督員立法形式,通過高位階立法對改革成果予以確認,推動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從中凝聚、彰顯中國司法的特色和優勢。
D. 誰來監督 監督者們 達芬奇密碼
監督形式有三: 一是人的監督,如問者所為。負責人本身即為部門經理的監督者,版也可將監督權授予他權人,如,負責人本人身邊的工作人員,部門副經理,或部門經理管理下的員工等。要求上述人相互監督,相互報告對方情況。 任何有效監督都是雙向的,通過制度來形成。如,要求相關人都有責任〈或權利〉對不當行為向負責人報告,這里指的是公開的、制度化的。 還可有不公開的,如秘密指定一至二名員工負責報告部門經理的行為,通過比較部門經理、這兩名員工的不同渠道的報告,可較准確掌握情況,分別對此三人指出問題,即起到了對此三人相互監督之作用。 二是制度的監督。通過對制度遵守情況的撿查,即實現了對人的監督。 三是材料的監督。通過對各種報表、報告等文書的制訂、撿查,實現監督。 監督須三者並用方能有好效果。
E. 魔獸世界的監督者埃卓凱斯任務怪在哪裡
這個位置進去
F. 團隊的監督者有什麼優缺點
他們的頭腦比較清醒,處理問題比較理智,對人、對事表現得言行謹慎,公平客觀。他們喜歡比較團隊成員的行為,喜歡觀察團隊的各種活動過程。
優點:他們在工作中對人、對事表現出極強的判斷是非的能力,對事物具有極強的辨別力。他們總是講求實際,對人、對事都抱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有一是一,有二是二。
缺點:他們比較缺乏對團隊中其他成員的鼓動力、煽動力。他們缺乏激發團隊中其他成員活力的能力。
G. 監督者與管理者有什麼區別
監督者是對現場或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使其結果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的人。管理者是制定計劃,然後執行,檢查和改進計劃的人。管理者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考慮計劃,需要更高的素質,而監督者只需要對某一管理環節監督。
H. estj 監督者是什麼
ESTJ型的人高效率地工作,自我負責,監督他人工作,合理分配和處置資源,主次分明,井井有條;能制定和遵守規則,多喜歡在制度健全、等級分明、比較穩定的企業工作;傾向於選擇較為務實的業務,以有形產品為主 ;喜歡工作中帶有和人接觸、交流的成分,但不以態度取勝;不特別強調工作的行業或興趣,多以職業角度看待每一份工作。ESTJ型的人很善於完成任務;他們喜歡操縱局勢和促使事情發生;他們具有責任感,信守他們的 承諾。他們喜歡條理性並且能記住和組織安排許多細節。他們及時和盡可能高效率地、系統地開始達到目標。ESTJ型的人被迫做決定。他們常常以自己過去的經歷為基礎得出結論。他們很客觀,有條理性和分析能力,以及 很強的推理能力。事實上,除了符合邏輯外,其他沒有什麼可以使他們信服。同時,ESTJ型的人又很現實、有頭腦、講求實際。他們更感興趣的是「真實的事物」,而不是諸如抽象的想法和理論等無形的東西。他們往往對那些認為沒有實用價值的東西不感興趣。他們知道自己周圍將要發生的事情,而首要關心的則是目前。因為ESTJ型的人依照一套固定的規則生活,所以他們堅持不懈和值得依賴。他們往往很傳統,有興趣維護現存的制度。 雖然對於他們來說,感情生活和社會活動並不像生活的其他方面那樣重要,但是對於親情關系,他們卻固守不變。他們不但能很輕松地判斷別人,而且還是條理分明的紀律執行者。 ESTJ型的人直爽坦率,友善合群。通常他 們會很容易地了解事物,這是因為他們相信「你看到的便是你得到的」。對ESTJ類型的人來說,最重要的是做對事情,把握好事情的發展。ESTJ人做事講究順序和連續性。與他們外向的性格相一致的是,他們熱心於對人的組織,即對人的監督管理。雖然他們喜歡根據自己的理論和戰術性的議程組織和動員人員,他們還是願意遵守一些"規則",諸如傳統慣例和上級命令等。
I. 如何監督監督者
監督形式有三:
一是人的監督,如問者所為。負責人本身即為部門經理的監督者,也可將監督權授予他人,如,負責人本人身邊的工作人員,部門副經理,或部門經理管理下的員工等。要求上述人相互監督,相互報告對方情況。
任何有效監督都是雙向的,通過制度來形成。如,要求相關人都有責任〈或權利〉對不當行為向負責人報告,這里指的是公開的、制度化的。
還可有不公開的,如秘密指定一至二名員工負責報告部門經理的行為,通過比較部門經理、這兩名員工的不同渠道的報告,可較准確掌握情況,分別對此三人指出問題,即起到了對此三人相互監督之作用。
二是制度的監督。通過對制度遵守情況的撿查,即實現了對人的監督。
三是材料的監督。通過對各種報表、報告等文書的制訂、撿查,實現監督。
監督須三者並用方能有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