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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監督是

發布時間: 2021-01-02 18:09:04

㈠ 如何看待新媒體監督的作用

新聞媒體承擔著尊重新聞事實和維護正義的神聖職責。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媒體監督,由於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公平公正、遏制腐敗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聞的輿論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對政治民主的監督、 對領導機關提高辦事效率的監督、對以權謀私為主要特徵的不正之風的監督等方面。如2013年1月20日,央視《焦點訪談》以《這里的冬天有點渴》為題,對黑龍江省雙城市磷肥廠家屬區的居民沒水喝進行了報道。各種托詞讓村民們等水等了8個多月,而記者采訪報道之後不過一天,在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下,所有的困難都迎刃而解,村民的吃水問題也立刻解決了。
1月26日,《焦點訪談》播出《禁令出 擴建急》,披露了河南省永城市振興鋼廠違規擴建生產的問題。節目播出後,河南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政府辦公廳、發改委、國土、環保等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前往商丘市調查處理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商丘市委、市政府做了詳細部署和嚴格要求,立即組織聯合調查組隨省政府調查組一起進駐永城,對振興鋼廠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整改。永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責令振興鋼廠立即停產整頓;
更換振興鋼廠廢水、廢氣、廢渣處置設備,加強處理,嚴格驗收,嚴密監控,確保空氣達標排放;對產生噪音的生產車間進行隔音封閉,同時,按照噪音、粉塵控制標准,加築隔音牆和防塵設施;確保按國家審批的項目使用土地,未經備案和環評的項目一律不予批准開工;責成陳集鎮政府和振興鋼廠做好群眾安置工作,加快安置房建設進度,確保2013年上半年前安置完畢。

㈡ 其中什麼的監督是最經常公開廣泛的一種監督方式

新聞媒介的監督是最經常公開廣泛的一種監督方式。

新聞監督的主體的不同,新聞監督的表達方式也不同。傳統媒介是黨和政府的宣傳陣地,社會實踐中,新聞監督的主體還是傳統媒介,傳統媒介的新聞報道引導著社會的主流輿論導向。但是傳統媒介往往多受制於黨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對輿論監督的開展顧慮較多。

(2)媒介監督是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要形成長效的新聞媒體監督機制。要想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就要先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為了發揮媒體的監督工作,在這個網路時代下互動性極強,媒體工作者可以參與熱門話題討論與采訪,通過微博、微信進行積極的互動交流,實現與公眾的交流接觸。

要創造公正,和諧的輿論監督氛圍。在新聞中最重要的除了真是還有客觀,新聞媒體行業在報道社會問題的過程中, 不僅需要注意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還必須遵循這一行業的基本規則。

㈢ 媒體監督的定義1

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內,已是一種司空見容慣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傳統上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㈣ 媒體監督作用和治理作用的區別

公司治理問題在我國是一個熱門話題,公司治理結構的好壞對公司的績專效有很大的影響屬。公司治理要
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委託代理問題,另一個是對小股東的保護問題。公司治理包括內部控制機
制和外部控制機制。而媒體的監督是一種重要的外部治理機制。

一、外部監督的內涵

(一)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可以闡述如下:

公司的內部監督是指公司股東、監事會、職工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賦權的基礎上對公司內部管理的監督
制約,他是公司內部權力制衡的體現,也是公司內部治理的重要內容。

公司的外部監督,則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通過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社會力量、
倫理道德等手段,從外部對公司進行規制,促使公司的運作遵循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外部監督是間接的公司治理

公司外部監督是一種間接的公司治理,它不直接介入公司內部治理的權力體系,也不幹預公司的微觀
運作,而只是把公司作為一種市場主體納入到整個市場經濟的宏觀運行中,加以綜合的把握、監督和制約,
使各公司在達到內部治理制度化、效率化的同時,自覺維護國家、社會、其他市場主體、公民的利益,有
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化,推動社會經濟總量的增長。

㈤ 請闡述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司法兩者的區別

想要知道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的區別,首先要了解什麼叫做媒體審判和媒體監督。
媒體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而西方人認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後,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討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內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稱為媒體審判。
請看案例: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眾和媒體的合理想像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製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眾情緒,致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另外一個案例是郭美美事件。
媒體監督定義有三:1、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已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在我國,傳統上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黨的十五大報告特別指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於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2、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支持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並監督司法權的行使,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媒體監督,由於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媒體監督是一面雙刃劍,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便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從另一側面妨礙或破壞司法公正。
所以,根據以上的描述,我們可以發現媒介審判和媒體監督司法的區別就在於媒介審判是依靠公眾的輿論和想像來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斷。而媒體監督司法不僅有媒體的輿論,媒體的炒作,還有司法機關會根據這些痕跡還有很多別人想不到的方法來處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㈥ 如何利用媒體對案件審理進行監督

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與新聞輿論的監督均有其憲法性依據和現實合理性。司法公正與新聞監督都是民主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石。既然兩者都不可舍棄,那麼,就只能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活動要進入良性互動的狀態,有賴於民主與法製得到完善,新聞體到健全,以及新聞媒體、人民法院一道成熟起來。
一、新聞媒體監督法院審判工作應遵循的一些制度
1、明確采訪采范圍。明確范圍是平衡輿論與司法公正發生沖突的有效方法。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准則》規定,法官一般不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以保證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陰私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也不宜列入輿論監督范圍,使輿論監督在法定范圍內進行。
2、新聞媒體一般不宜公開報道正在審理和雖審理但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即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予以采訪,人民法院可積極配合。新聞媒體在了解案件全貌及本質的情況下,可以公開報道,但應把握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於涉及到案件適用法律有不同理解的,不得輕率發表肯定或否定的結論性意見。二是對確屬審理有誤的,為維護法律尊嚴,一般應當在內部提出或反映,不宜公開大肆炒作。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問題的實質,特別是對案件偵查和審理情況的追蹤報道中,必須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決不能摻入個人主觀情緒,更不能代替法官對案件作出影響正常、公正審理的結論。
3、限定監督方式。在實踐中,至少有三種監督方式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影響,應予限制使用。一是記者一定要有自己客觀的調查結論,不能人雲亦雲,否則將會嚴重混淆是非;要將新聞事實的來源出處真實地交代給公眾。如「據法庭審理查明」、「據被告人供述」等。這樣做,可以避免記者在報道中僅憑主觀臆斷便輕易下結論,從而減少報道的主觀性隨意性。二是發表貶損、侮辱執行審判職務的法官的言論。媒體可以監督法官超越職務或者職務以外的行為,但法官執行職務是家行使審判權的行為,隨意評論損害的不僅是法官個人的聲譽,而且還對司法制度造成了損害;三是亂下結論的報道。記者不能根據自身的道觀念或法律知識,對案件提前隨意作出結論。對於案件的監督報道,要嚴格注意案件的真實性和准確性,把握監督和報道的尺度。對於沒有把握或在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上有爭議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一般只宜報道破案、起訴或審理的消息,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得利用媒體監督之名,對案件事實、審判程序妄加評議,施加輿論壓力。對於不公正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應受到相慶的限制,一般只宜報道案件開庭的時間和案件審理結果以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的內容。在陳述事實和報道過程中,不得故意捏造事實歪曲報道,不得使用帶有侮辱和誹謗性的語言對訴訟參與人,特別是審判人員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司法報道宜專門化、專業化。從事司法報道和監督的記者由於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因此,應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司法運作過程的記者報道審判活動,同時,由於我國法律法規眾多,還需請法律專家對輿論監督把好政策法律關。
5、建立不當監督處罰機制。為了防止新聞監督被濫用,必須對新聞監督規范化、法制化。媒體有權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但如果報道失誤,媒體應承擔有關責任。
6、庭審采訪要經人民法院許可,服從法庭安排。1998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十大電影廠訴訟案時,中央電視台獲准在現場實況轉播。但是參加旁聽的其他諸多新聞記者卻不得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因此,記者並非進入法庭就能任意采訪,采訪必須經人民法院許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經人民法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三)不得發言、提問;(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該規則第十條是專門規范新聞記者在法庭的行為的:「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或攝影」。根據法庭場所情況和參加旁聽人數,旁聽人員須持人民法院所發的旁聽證進入法庭。上述這些規定,是為了保持人民法院公開、公正、不受任何干擾地獨立行使審判權,對違反這些規定的人,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或獨任的安排和指揮。記者旁聽公開宣告判決的案件,也應遵守上述規定。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都會給予采訪審判活動的記者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特別是重大、典型案件,在群眾中有影響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會給新聞記者以協助。#p#分頁標題#e#
7、審判程序開始後,新聞調查應當終止。中宣部、中央政法委1985年發布的《關於當前輩法制宣傳方面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強調指出:「不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導,更不理利用新聞媒介製造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的輿論。」這一規定仍應嚴格遵守。此外《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第三條第四款也規定:「維護司法尊嚴,對於司法部門審理案件的報道,應與司法程序一致。」司法調查是由國家規定的專門機關,由經過專門培養和訓練的人員依照專門的法律嚴格進行的獨立程序,這一程序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實,最終作出公開裁決。而新聞報道的根本目的是傳播,是要把已經發生的事情客觀反映出來,告訴公眾。新聞報道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是新聞媒體的派生功能而不是主要功能。新聞記者不是律工作者,不可也無權按照辦案程序去調查收集證據,全面了解案情,很容易形成先入為主的見解,不知不覺當成為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新聞記者或媒體如果不能自覺地規范自己的行為,就有可能給法庭帶來不應有的輿論壓力,影響公正審判。
8、客觀傳播,不要輕下結論或邊敘邊議。媒體的首要功能是傳播,記者的基本職責是觀察。在報道審判活動時,媒體仍應將轉播功能放在首位。新聞的時效性要求記者和媒體用最快的時間將正在發生的事情告訴公眾,而審判活動則要求按程序證明已經發生過的事情。公眾對媒體的要求是知情,對法庭的要求是結果。媒體和法庭在對待案件上的時間差別和公眾對媒體與法庭的不同要求,反映了媒體和法庭之間關系的內在規律。媒體不可能通過記者的幾次采訪及有限的調查手段迅速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因此在報道案件審判時,應避免在法庭宣告判決前對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結論性的報道,否則就有可能影響法庭的獨立審判,也有可能把自己推上被告席。
二、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採取的對策
1、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增強審判活動的透明度,為新聞輿論監督創造條件。我們應該認真落實公開審判原則,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司法活動的實際情況,給公民以知情權,法官有責任本著新聞自由的原則,承認和落實新聞自由,為新聞輿論監督創造條件,減少媒體失實的報道。另外,法官要嚴格按程序規則審判案件,而不考慮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聞媒體的信息。
2、司法機關應加強對新聞采訪活動的管理。一方面,人民法院歡迎新聞輿論監督,制定了相應的規定,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對尚未判決的案件,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有關審判活動的采訪和報道,法官有權根據案件情況對新聞媒體的報道做出某些限制。法官應有權禁止新聞媒體就本案進行帶傾向性的評論,即使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批評,也要認真核對真實,做到客觀真實。
3、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記者招待會制度。法院應根據案件折不同情況和訴訟的不同階段,確定可以公開或應予公開的內容,定期適時地發布司法活動的信息,以便使公眾和媒體及時地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訴訟的進展。法院應依法公開有關案卷和裁判文書,以供新聞媒體采訪人員自由查閱。法院還應當提供法官違紀違法情況,以便新聞媒體正確報道,滿足公眾知情權。
4、制定、完善新聞立法,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活動設定規則。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制定新聞法和藐視法庭罪的行為種類、證明標准、舉證責任、處罰標准及程序規則等一一加以明文規定,規范新聞媒體的活動,合理確定新聞輿論自由的邊界。

㈦ 簡述:受眾對媒介進行社會監督控制的主要手段!

受眾是媒介來信息的接受自者。受眾對媒介活動進行社會監督控制的手段可以分為以下四種:
1、個人信息的反饋。即以來信、來電和來訪等形式直接表達對媒介活動的意見、建議、批評和抗議。這是一種最常見的受眾監督方式。
2、結成受眾團體,以群體運作方式對媒介活動施加影響。例如日本有一個「大眾傳播市民會議」的受眾團體,他們從一般受眾的立場出發對傳媒活動進行分析和批評,並發行自己的月刊《傳媒市民》,具有較廣泛的社會影響。
3.、訴諸於法律手段。如果媒介提供的虛假報道或廣告直接損害了手中的實際利益,或媒介內容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或隱私權等等,公民可以向法律機構提起訴訟,要求對傳播媒介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和補償自己的損失。
4、通過影響媒介的銷售市場來制約媒介活動。大多數傳媒機構都有經營目的,發行量和收視率是他們的生命線。對那些性質惡劣的媒介或信息產品,受眾可以採取拒買、拒看、拒聽行動,這也是受眾對媒介活動發揮控制影響的最後手段。

㈧ 媒體如何做好監督

新聞媒體作為信息傳播的重要工具,在反映公眾輿論、引導其價值取向方面有獨特的優勢。首先,新聞媒體客觀地報道新聞信息,這是由新聞事件的真實性原則所決定的,新聞報道要尊重新聞的客觀事實,新聞現場所記錄的是在特定時空和特定狀態下所發生的新聞事件,公眾可以通過媒體報道了解新聞事件的最新動態,使之產生信任並達成與媒體報道相一致的共識;其次,正確輿論導向是新聞工作的生命,牢牢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引導輿論,凝聚人心。

保持正確思想輿論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引導公眾輿論朝著正確方向發展,因而能夠把體現黨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聲統一起來,有領導有步驟有重點地改進新聞宣傳,不斷提高輿論引導水平,從而為加快我國經濟建設作出貢獻。而這些也要求新聞采編工作人員要遵從新聞事件的本質,積極貫徹正確的思想,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陣地意識。

由於新聞媒體具有輿論引導的功能,所以一旦媒體記者在新聞信息報道過程中出現失誤或者錯誤,其影響和損失就會很大,輕則失去公眾的信任,重則損害政府形象,影響國家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在新聞報道中,有些新聞記者個人素質較差,不願深入采訪,拼湊新聞主題,這樣的新聞報道不但發揮不了正確的輿論引導功能,還可能產生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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