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監督
① 稅務監督的基本體系
我國已建立起基本的稅收監督的體系,其中包括立法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內、行政容訴訟法和行政許可法將稅收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而建立起基本的行政監督體制,也有按照稅收征管法、各個稅種的法律等建立起的與稅收征管內容與征管程序緊密相聯的具體的稅收監督體系。
② 稅務監督的介紹
稅務監督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在稅收徵收管理過程中,根據稅法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因素所實行的專門性的經濟監督。
③ 稅務監督的意義
隨著市場觀念的更新、各種制度的完善、我國社會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稅收監督在稅收法治化的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稅法監督體系也隨著法律監督體系完善而完善。
④ 稅務部門 專職監督和日常監管如何形成合力
國有企業的稅收監管必須形成合力
國有企業存在的上述問題,看似與稅收好不相關,事實上卻恰恰緊密相關。我們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稅收監管,防止稅收流失是一個基礎性的目的,確保其不斷減少源自稅務因素的阻力,不斷實現做大做強,促使其具有在世界范圍內博弈的核心競爭力,最終在維護企業自身利益的同時維護國家的利益,才是必須要考慮的戰略性目的。關於這一點,我在《兩小時了解稅務風險》一書中已經做過闡述。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實現這一戰略目的?
企業的稅務風險實際上並不是僅僅來源於稅務因素本身,多數稅務風險均來自非稅因素。前文所述的國有企業存在的八個問題中,都或多或少地隱含著稅務風險。比如,從大的方面說,國有企業的管理基礎部牢靠,必然出現各個業務部門彼此溝通不暢和協調性不強的問題,一些重要的稅務風險就在這個過程中悄然出現卻不能被及時發現,甚至已經出現了相關的人員卻視而不見,由此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將是很大的。再比如,從小的方面說,部分國有企業對現金流不重視,對資金的佔用成本也不重視,我相信對通過加強稅收管理帶來的資金節約更看不到眼裡。其鬆散的,不能體現稅收思想和力度的管理,必定存在很多的稅收漏洞。
與此同時,長期以來,國有企業一直認為利潤與稅收都是國家的,是國家左兜里的錢和右兜里的錢,因此本身對稅收管理就不是非常重視,也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但這恰恰是國有企業稅收管理水平普遍比不了外企和民企的重要原因。而國資委在這方面對國有企業的考核力度也不大,導致國有企業的稅收監管力度很不夠。
基於此,再考慮到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在稅收監管方面,稅務部門應該和國資委、國有企業共同協商,建立起企業自我監管,稅務機關日常監管和重大事項國資委協助監管的全新的稅收監管體系,並且保證這三條「平行監管線」都要切實發揮作用。
企業自我監管,關鍵是企業首先自身對稅收管理的重要性要認識到位,特別是對稅務風險的認識要到位,繼而將稅務風險管理的理念貫穿到企業日常決策和管理的所有環節當中。要充分調動企業內部的資源建立制度化的自查制度體系,或者定期請中介機構開展健康體檢,及時發現風險,排除風險。
稅務機關的日常監管,就是稅務機關要整合現有的稅收管理資源,對國有企業實施有計劃、有步驟、有協調的稅收日常監管。特別是對於那些分支機構分布在不同省份的國有企業,稅務機關既要盡可能做到執法標準的統一,又要充分加強內部的協調與溝通,使單位稅收管理資源產生最大的效率
重大事項國資委協助監管,就是國資委在了解到國有企業有重大事項時,一定要及時和稅務機關溝通,通報重大事項有關情況的同時,深入了解其中的稅務問題和風險,並督促企業改進,最好將此工作納入到對企業領導人的考核體系。盡管現有的稅收法規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將重大事項向稅務機關報告,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真正報告的企業並不多,尤其是國有企業。但是,作為國資委的直管企業,這些重大事項國有企業必須要向國資委匯報,否則這些重大事項將缺乏可以繼續進行下去的授權或者前提條件。如果這個時候國資委能夠協助進行稅收方面的監管,國有企業的稅務風險將會減少很多。
到目前為止,國資委和稅務機關對國有企業的監管基本上是各自進行的,兩者之間既缺乏有效溝通,也缺乏有效的協調,三者基於控制風險的共同願望而採取的制度化應對措施的,我至今未有耳聞。因此,在幫助國有企業應對稅務風險,完善監管體系方面,仍舊有很多工作可以做的。
⑤ 稅務監督是什麼官職
我國公務員一共15級,但是算上總局的局長,稅務局的職級也就9類,12級:
部級正回職:三至四答級;
部級副職:四至五級;
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科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科員:九至十四級;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⑥ 稅務局的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地方稅務局的監管部門是地方財政部門。
國家稅務局的監管部門是上級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的監管部門是國家財政部、國務院。
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范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注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系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等。
具體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劃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資料拓展
稅務系統是負責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包括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置,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參考資料
稅務局的網路
⑦ 稅務系統強化黨內監督的實踐與思考
加強黨內監督是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保持黨的純潔性的必然要求。加強黨內監督,應從監督意識、監督重點、監督機制、監督渠道、監督平台五個方面著力。
⑧ 稅務如何通過銀行帳戶來監督企業
目前稅務還不能通過銀行賬戶來監督企業的銷售額和應稅情況。如果涉及違法,如偷稅漏稅,稅務有權利檢查你的銀行存款賬,如果漏稅行為被公訴(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查封或到銀行調取證據。
如果不引起稅務懷疑,不會主動查的。目前銀行與稅務、工商等也沒有聯網。稅務不能簡單用你的銀行進賬來判斷是否漏稅,因為企業借款或別人還借款如果存入銀行,也有存款進賬,而這些是往來款,不用納稅的。
稅務機關通過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納稅人依法經營,建立健全有利於正確計算和反映納稅所得額情況的各項基礎工作。推動各單位加強會計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遵守法紀,堵塞各種稅收漏洞,糾正和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保證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
(8)稅務監督擴展閱讀:
稅務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稅收政策的情況;
(二)受理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查、控告以及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三)調查處理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行為;
(四)參與和配合搞好廉政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有關稅務監察工作規章、制度,推動工作開展。
⑨ 國稅局是否有監督機制是否有監管機關
有,像基層國稅局的上級國稅,各稽查局,廉政方面還有紀檢監察部門,依內據《中華容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准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⑩ 稅務部門是怎樣監督一個企業有沒有偷稅漏稅的
監督管理有以下手段:
1、稅務管理監控軟體,目前已達10多種。
2、發票管理。
3、實地檢查。
4、銀行賬戶。
5、客戶的賬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