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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1-01 23:59:59

A. 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措施主要有哪些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B. 資本充足性監管的重要作用主要有哪些

1.資本充足性監管促使銀行破產的社會成本(social cost)內部化
(1)資本充足性要求減少了銀行破產的可能性
盡管國外的一些研究並沒有發現資本比率和銀行破產概率之間有什麼必然的聯系,但資本被視為防範銀行破產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卻是無可非議的。金融機構破產的社會成本遠遠大於私人成本(private cost),這就是金融業突出的外部性(Kareken和Nell,1983;江曙霞,1994;厥方平,2000)。銀行是傳統的金融機構,以資產的部分准備金制度為基礎,通過把分散的存款人提供的流動性債務轉化為對借款人的非流動性債權,進行高負債經營。但是非流動性的硬資產和流動性的軟負債在本質上的無法匹配造就了銀行內在的高風險性。

銀行面臨著巨大的外部成本,如其他機構的破產、失去有價值的信貸資源、支付清算系統的潛在問題等。這種外部性由於銀行的道德風險而惡化,這是因為由於監管機構一般保證銀行免於破產的風險並對存款人提供存款保護,這樣存款人和銀行債務人的收益不能很好地反映銀行破產風險。
將銀行破產成本內在化於銀行決策中可以降低道德風險。通過增加最低資本要求可以降低銀行破產的可能性,但這並不取決於細致調整後的監管措施反映所有銀行的特有風險。如果所有資本水平相對較低,破產水平便會較高。在這種情況下,風險承擔的社會成本大大超過私人成本,使得資本充足性監管的敏感度增大。
需要監管的銀行是那些低於正常資本要求並且有較低的預期收益的銀行,這些銀行尋求風險更大的業務並且利用金融安全網,所以銀行資本要求措施對這些機構來說是最有效的,當然這些銀行也最容易忽視監管要求。
(2)資本充足性監管體現了對銀行破產的私人成本的謹慎監管
銀行破產會有兩種形式的私人成本:一是銀行信譽的喪失,這是銀行破產主要的私人成本(O』Hara,1983);二是銀行特許權價值(franchise value)的喪失。
從傳統上說,特許權價值的主要來源是由於銀行實行了行業壁壘,行業缺乏競爭而可以獲取壟斷租金。高許可證價值提高了銀行破產的私人成本,以及銀行資產風險的私人成本。Demsetz(1996)證明了許可證價值高的銀行比許可證價值低的銀行持有更多的資本,但是卻承擔更少的資產風險,尤其是前者更好地實現了資產多元化。Galloway等(1997)也證實了許可證價值高的銀行比其他銀行對從事風險業務有更強的自我約束力。Marcus(1984)、Keeley(1990)、Galloway et al.(1997)更指出,特許價值低的存款機構常會出現道德危機風險,而特許價值高的存款機構則會審慎行動以保護其特許價值及避免受到管制清算。可見,銀行資本充足性監管要重點放在那些有特許值低風險高的銀行,這種機構沒有激勵機制去約束自己。
最近幾年來,隨著金融自由化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競爭的日益激烈,由這種銀行特許權價值所引致的壟斷租金日益消失。Boot等(2000)認為銀行信譽可能會替代壟斷租金成為特許權價值的新來源。他們指出由於金融日益成為一種表外業務,穩健的信譽就成為銀行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因此,信譽激勵正在日益受到金融企業的重視,一旦金融企業建立起信譽,那麼企業為了保護這種信譽就會有強烈的動機去避免從事過度風險。所以,信譽會像過去的壟斷租金一樣起到降低銀行風險的作用,同時管理者在工作前途與個人聲望的衡量下反而讓銀行承擔較少風險。
如果銀行破產的私人成本相當高的話,它們就必須努力去減少風險暴露,如降低信貸額度、減少貸款等。如果形成大規模的資本損失,就會造成貸款的急劇減少,這就是所謂的信貸緊縮(credit crunch)。分析20世紀二、三十年代美國的花旗銀行的行為可以發現許多有意思的現象。在20世紀20年代,花旗銀行的貸款增長很快。但是由於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其貸款大幅下降,到了20世紀40年代,貸款資本的比值從3.3降到0.25。這種緊縮同樣會由於最低資本要求的增長而出現,所以資本充足性要求在經濟周期中要保持相對穩定,資本監管是商業銀行審慎監管的核心內容。銀行破產私人成本的存在意味著許多銀行尤其是一些具有較高特許值和追求高收益與更好信譽的銀行,往往更有動機降低它們的風險。因為銀行蒙受資本損失後,Calomiris(2003)證明這時它會有很強的激勵去減少貸款(cut lending)、減少分紅(cut dividends),降低破產的風險以使之保持在一個低水平上。而反過來看一些日本銀行,2001年的分紅比1993年還要高。當時日本經濟並不景氣,銀行業面臨著重重的困難,但是由於有著日本政府的保護,銀行並不是較少分紅,相反,而是將資本轉化為紅利分給了股東。這顯然與規范風險下的理性選擇相違背,也無助於日本銀行走出困境。
2. 有利於改善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新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要更全面、更充分地反映銀行經營所面臨的各種風險,特別是要更敏感、更准確地反映銀行的實際風險水平。《新巴塞爾協議》鼓勵商業銀行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方法、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在滿足有關條件的前提下,積極採用內部評級法特別是高級內部評級法,用以科學計量借款人的違約率(PD)、違約損失率(LGD)以及預計的違約風險暴露值(EAD),並由此確定借款人及債項的信用等級、風險定價及資本准備要求。但全部統一的標准肯定是不合適的,各個銀行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方法和標准。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之一是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例如提取比較少的資本准備,鼓勵更多銀行向基礎內部評級法與高級內部評級法努力,以便節省資本准備,這有利於加強銀行的競爭力。
據有關統計,92%的銀行因循《巴塞爾協議》靠增加資本(分子對策)來提高資本充足率,忽視風險控制的重要性。銀行破產經常與內部控制的失靈有關,一些銀行由於雇員的錯誤等遭受到了沉重的代價,比如巴林銀行破產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貨經理尼克·里森錯誤地判斷了日本股市的走向。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高特許權價值、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相聯系,一個有良好預期收入並且股東能夠對機構的運作施加有力影響的銀行有強烈的動機去保護自己免於破產,並且能夠實行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對於一些小銀行,它們的特許權價值較低,即相對來說,預期收入低且收人不確定,缺乏有效的市場約束,從而內部控制比較薄弱。這樣外部資本監管變得更加重要。此方面的進一步發展是VaR的應用,VaR在計量市場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它把銀行的全部資產組合風險概括為一個簡單的數字,並以美元作為計量單位來表示潛在的虧損額。摩根銀行CreditMetrics對量化信用風險做了深人探討,該模型反映出銀行某個或整個信貸組合一旦面臨信用綳0變化或拖欠風險時所應准備的資本金數額。
各國銀行監管當局一直在考慮以防範銀行風險為主要目的的資本監管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的結合問題,前文曾提過「事先承諾」(pre—commitment)這一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新方法。該方法的核心內容是要求各個銀行在每個規定的時期之前承諾該銀行將保持它認為必要的一定數量的資本用以抵補在該時期內可能發生的交易損失,需要的資本數額由各銀行根據內部風險模型自主確定。
3.在銀行發生流動性問題之前提供預警機制
監管當局更喜歡資本比率監管應該包含更多的信息,監管當局、銀行和公眾應該想知道,何時銀行的資產組合的風險較高,或何時結合風險的資本評估會發出需要引起關注的警告。現行資本監管制度都沒有提供這樣的早期預警體系,直到問題嚴重到已經蠶食了資本金才會發出銀行存在問題的信號。1987年至1991年美國的儲蓄和貸款危機反映了銀行破產所導致的巨額損失,監管者沒有在危機來臨之前採取及時的干預措施。
資本比率能夠充分反映銀行現在或未來的貸款損失的數據信息,能夠合理簡單地進行評估。當然,有必要防止過於保守地設置監管資本管理制度和風險敏感性指標,以便當風險評估結果出現變化時,最大限度地減少資本比率的過度反應。過度反應與反應不足屬於同樣嚴重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已經試圖避免這樣的困境,方法就是盡可能選擇一些旨在減少風險暴露因素的參數,並且相應地調整資本要求。如果委員會做出的調整基本正確,那麼監管當局、銀行和市場應該能夠有效地處理高風險敏感度的資本比率中所包含的諸多信息。
在銀行破產之前,監管機構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進行銀行重組,讓更大的機構兼並該銀行,其他的資產負債重組等,這樣問題銀行才可以得到及時挽救。
參考資料:http://wiki.mbalib.com/wiki/資本充足性監管

C. 政府規制的社會性監管

而社會性監管,主要針對外部不經濟和內部不經濟,前者是市場交易專雙方在交易時,會產生一屬種由第三方或社會全體支付的成本。像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掠奪性和枯竭性開采等。政府因此必須對交易主體進行准入、設定標准和收費等方面的監管。後者是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開,由此造成的非合約成本由信息不足方承擔。比如說假劣葯品的制售、隱瞞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隱患、等。所以,政府要進行准入、標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

D. 論述金融市場監管的必要性及一般原則

金融市場監管的必要性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人必然評價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安全性;貨幣制度演變使得金融市場交易與資源配置效率提高,也導致現代紙幣制度和部分儲備金制度;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創新實質是一種信用創造,節省貨幣,降低機會成本,使商業性結構面臨更大支付風險。

金融市場監管及的一般原則是依法原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公開、公正原則,管活動應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效率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應當提高金融體系的整體效率;獨立性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管理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性監管擴展閱讀:

金融市場監管的方式

1、公告監管

政府對金融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金融企業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金融業的組織形式、金融企業的規范、金融資金的運用,都由金融企業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多加干預。

2、規范監管

國家對金融業的經營制定一定的准則。在規范監管下,政府對金融企業經營的若乾重大事項,如金融企業最低資本金、資產負債表的審核、資本金的運用,違反法律的處罰等,都有明確的規范。這種監管方式強調金融企業經營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監管方式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

3、實體監管

國家訂立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規則,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對金融市場,尤其是金融企業進行全方位、全過程有效監督和管理。實體監管需要國家在立法的基礎上通過行政手段對金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監管和規范監管更為嚴格、具體和有效。

E. 哪些措施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

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有29種: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5)性監管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法理論體系沿襲了大陸法系的特點,對行政行為做了較為細致的劃分,而現有的和正在構建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也深受理論界的影響,不但對行政行為的種類予以細分,而且對其設定許可權、實施和應遵行的程序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正是在行政處罰法出台後、其他行政行為的專門規范法出台前這一期間內出現的一個特定概念。

由於某些行政行為其實很難完全予以界分,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並未對行政處罰的內涵作出明確,而列舉式的處罰種類之規定顯然先天存在「掛一漏萬」之不足,這一不足在需要採取多種監管手段的證券監管領域尤顯突出,這就使得中國證監會採取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中的某些措施實際上與行政處罰無異,但卻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

另一方面,由於除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外的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強制性措施的專門法尚未出台,因此對於那些確實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是否有權採取,應如何採取,目前基本屬於無約束狀態,而這種無約束狀態不但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也使中國證監會的執法權威受到質疑、執法效果欠佳。

因此,未來如何在完善我國行政執法法律體系的基礎上結合證券監管的特性,建構兼顧效率與公平的證券執法體系,是一個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F. 風險性監管 含義

解釋一: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指監管當局根據對銀行風險評估的結果,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確保銀行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系統來鑒別、衡量、監測及控制風險的監管方法。

解釋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 Arthur Williams Jr)和漢斯(Richartcl M. 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後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 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 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 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 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於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G. 社區矯正日常性監管措施與制度有哪些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回活動,增強法制答觀念、道德素質和悔罪自新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社區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七條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矯正其違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適應社會能力。

H. 什麼是「合規性監管」

合規性監管是指通過行政手段,對銀行執行有關法規、制度和規章等情況進行監管,以規范銀行經營行為,維護銀行業內秩序。合規性監管的目標是:最大限度防止和遏制銀行風險,從而維護銀行業的安全穩定和競爭高效。
【合規性監管】的主要措施:
一是商業銀行幫助客戶維護權益、減少損失的同時,也應進一步加強風險防範。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尤其是國際市場投資產品的設計上,應按照審慎原則和資產多樣化的原則,充分考慮市場形勢。銀行的資源、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從資產配置角度進行產品開發和投資組合設計,有效分散風險,避免資產類別和投資標的等集中度的風險。
二是認識自身的風險喜好,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時,要清楚的認識到自身的風險喜好。銀行自身要清楚哪些標的物能做,哪些標的物不能做,哪些風險是能夠承受的,哪些是無法承受的。銀行應該在這個基礎上設計理財產品,將風險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
三是審慎選擇交易對手。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大多與國外的投資銀行進行交易。按照了解你的交易對手的原則,審慎選擇交易對手,仍然是銀行設計結構性產品的重中之重。商業銀行應制訂科學的交易對手選擇標准,設置交易對手額度,緊密監測交易對手外部信貸評級的變化,建立內部報告體系,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I. 功能性監管的定義是什麼

功能性金融監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最先提出的,是指基於金融專體系基本功能屬而設計的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並能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協調的監管。在這一監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機構的名稱,其目標是要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依然採取的是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業務界限日趨模糊和金融機構功能一體化的情況下,這一方式顯然已經難以奏效。而在金融監管體制不能有效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情況下,如果貿然實行混業經營必將引發金融風險。因此,我國金融業要實行混業經營就必須首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而功能性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必然選擇。

摘自《功能性金融監管是金融改革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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