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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物品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1-01 22:46:01

『壹』 請問海關對申報物品的規定

根來據新的規定,下個月起,從航自空口岸進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規定享有免驗和海關免於監管的人員以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均應書面填寫進出境申報單。攜帶在境外獲取的超過5000元物品的進境居民旅客和攜帶超過2000元擬留中國境內的進境非居民旅客,都將被征稅。
在申報事項中選擇「否」的進出境旅客,可以選擇「無申報通道」即「綠色通道」通關。在申報事項中選擇「是」的進出境旅客,應在申報單中詳細填寫所攜物品的品名、幣別、數量、金額、型號等內容,並選擇「申報通道」即「紅色通道」通關,海關按有關原則驗放。
北京海關有關人士介紹,為了方便首都機場每天3萬人次旅客填報,海關已經將50萬份申報單發放到各大航空公司、旅行社和售票點。據了解,今年首都機場進出境的旅客將突破1000萬。北京海關提醒出境旅客,從7月1日起要提前一些到機場,以留出填報物品的時間。

『貳』 海關對旅客行李物品的進出境如何監管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條 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物品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國籍人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照規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稅或免稅放行。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經常進出境的邊境居民,邊境郵政、運輸機構工作人員和邊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進出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旅途必須應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准,不準帶進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

持特殊通行證件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依據本辦法另行制訂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中的非居民進境後,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其居留期間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常駐戶口登記證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辦妥上述手續前進出境或在境內居留期間臨時出、進境攜帶的物品,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長期旅客中的居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條 獲准進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准,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准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進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稅。

第二十一條 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進境後不離開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關監管區直接出境的旅客,海關一般不對其行李物品進行查驗,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過境旅客獲准離開海關監管區,轉換交通工具出境的,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1989年11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9號公布 自1989年12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

第三條 進出境旅客必須將所帶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關查驗。在交驗前,應填寫「旅客行李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向海關申報;或按海關規定的申報方式如實向海關申報。

旅客經由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進出境,應按照海關公布的選擇「紅綠通道」的規定,選擇通道,辦理行李物品進境或出境手續。

第四條 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物品,開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單獨進行查驗。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第五條 進出境旅客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接受委託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辦理海關手續,承擔各項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旅客行李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不準進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經海關審核,按本辦法附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規定的范圍驗放。進出境物品的合理數量和准許各類旅客進出境物品的具體限值、限量及征免稅規定,另行制訂。

第七條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進出境,在海關檢查以前主動報明的,分別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並可酌情處以罰款。藏匿不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旅客攜運《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別管制的物品進出境,海關按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自旅客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含六個月,下同)運進。海關辦理驗放手續時,連同已經放行的行李物品合並計算。以分離運輸方式運出的行李物品,應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證件在出境前辦妥海關手續。

第九條 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由旅客復帶出境或進境。海關依照規定憑擔保准予暫時免稅放行的其它物品,應由旅客在規定期限內,辦結進出境手續或將原物復帶出境或進境。

第十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和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逾期三個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處理,下同)未辦理海關手續的物品,以及在海關監管區內逾期三個月無人認領的物品,均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旅客攜運屬下列情形的物品,海關不予放行,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物品所有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退運、結案手續。逾期不辦的,由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不屬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數量范圍的;

(三)超出海關規定的物品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辦理海關手續的;

(五)未按章繳稅的;

(六)根據規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條 旅客應在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內,依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制訂的其它管理規定,辦結物品進出境的海關手續。

第十三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和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規定免稅放行的物品,自物品進境之日起兩年內,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的,應向海關申請批准並按規定補稅。按規定免稅或征稅進境的汽車,不得出售、轉讓、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車運進使用兩年後,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經海關批准;其中免稅運進的,應按規定補稅。

第十四條 進境旅客攜帶「境外售券、境內提貨」單據進境,應向海關申報,海關辦理物品驗放手續時,連同其隨身攜帶的實物合並計入有關征免稅限量。

第十五條 涉及特定地區、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依照本辦法的原則制訂,經海關總署批准後,予以公告實施。

第十六條 進出境旅客未按本辦法或根據本辦法制訂的其它管理規定辦理進出境物品的申請、報關、納稅以及其它有關手續的,有關物品不準進境或出境。對違反本辦法並構成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給予處罰。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條 短期旅客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應以旅行需用物品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國籍人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照規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稅或免稅放行(注)。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攜帶進境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海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經常進出境的邊境居民,邊境郵政、運輸機構工作人員和邊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以及其他經常進出境的人員,攜帶進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旅途必須應用的物品為限。未經海關批准,不準帶進屬於《分類表》第三、四、五類物品。

持特殊通行證件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短期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依據本辦法另行制訂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長期旅客

第十八條 長期旅客中的非居民進境後,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其居留期間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長期居留證件(或常駐戶口登記證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證件,辦理審批驗放手續。

上述人員在辦妥上述手續前進出境或在境內居留期間臨時出、進境攜帶的物品,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長期旅客中的居民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根據本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條 獲准進境定居的旅客在規定期限內報運進境安家物品,應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向海關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辦理審批手續。經核准,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准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旅客持主管海關的書面通知,到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進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居留時間不滿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復運出境,或向海關補稅。

第二十一條 獲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攜運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過境旅客

第二十二條 過境旅客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物品留在境內。

第二十三條 進境後不離開海關監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關監管區直接出境的旅客,海關一般不對其行李物品進行查驗,但必要時,海關可以查驗。

第二十四條 過境旅客獲准離開海關監管區,轉換交通工具出境的,海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附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根據具體情況修訂發布實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非居民」指進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指出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內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指進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獲准進境或出境暫時居留不超過一年的旅客。

「長期旅客」指獲准進境或出境連續居留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境或出境定居證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內或境外的旅客。

「過境旅客」指持有效過境簽證,從境外某地,通過境內,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為其進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攜運進出境的物品。

「自用」 指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規定的正常數量。

「旅客行李物品監管時限」指非居民本次進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進境之日止的時間。

「分離運輸行李」指旅客在其進境後或出境前的規定期限內以托運方式運進或運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稅」指徵收或減免進出口關稅(即進口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稅)。

「擔保」指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原對外貿易部1958年9月29日(58)關行林字第985號命令發布的《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略)

(註:1、中國籍旅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2、本辦法所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已被修訂)

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
1、旅客進出境時應如何選擇通道?

在實施雙通道制的海關監管場所,一是按規定旅客攜運須向海關申報的物品時應選擇「申報」通道(亦稱「紅色通道」)通關;二是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三是除規定明確應向海關申報的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選擇「無申報」通道進境或出境。

2、哪些旅客在進境需要填寫申報單證,辦理申報手續?

(一)攜帶需經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類物品(不含免稅限量內的研究)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范圍者;

(三)攜帶人民幣現鈔20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製品50克以上者;

(四)攜帶外幣現鈔摺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圍者;

(六)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3、哪些旅客在出境需要填寫申報單證,辦理申報手續?

(一)攜帶需復帶進境的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三)攜帶外幣、金銀及其製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四)攜帶人民幣現場20000元以上者;

(五)攜帶文物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者;

(七)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規定者;

(八)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它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4、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時須提供什麼單證?

旅客向海關申報僅限於書面形式。申報時,應在申報台前主動遞交按規定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其它申報單證、本人有效進出境證件,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准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它單證。

經海關驗核簽章的申報單證應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時憑以辦理有關手續。

5、什麼是進境物品進口稅?

進境物品的關稅以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合並總稱為進境物品進口稅,由海關依法徵收。

6、海關徵收進境物品進口稅的依據是什麼?

海關征稅行郵稅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

7、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有哪些?

進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是指:攜帶物品進境的入境人員、進境郵遞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進口物品的收件人。

8、海關對免稅品的具體監管依據是什麼?

海關對免稅品的監管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32號,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9、什麼叫非居民長期旅客?

「非居民長期旅客」是指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後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地區人員、華僑。

10、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的物品有何征稅規定?

非居民長期旅客取得境內長期居留證件後方可申請運進自用物品,首次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規定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明令應稅的20種商品(詳見列表1)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稅。

對於應當征稅的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自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

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徵稅款。

海關對准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具體包括:

機動車輛是摩托車、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

20種商品是電視機、攝像機、放像機、錄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機、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傢具、燈具和餐料。

11、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口的自用物品有何限制,其自用的機動車輛能否進口?

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以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其中,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

12、常駐人員是指哪些人員?

常駐人員是指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員:

(1)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並在海關備案的常駐機構內的工作人員;

(2)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

(3)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

13、何為常駐機構?

常駐機構是指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14、海關對於進出境的私人信件是否也要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海關對進出境的私人信件一般不得檢查,但為了追查或協助追查刑事犯罪案件的除外。

15、什麼旅客可以申請車輛進境?

只有常駐人員可以進境機動車輛,每人限1輛。其他非居民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常駐人員申請辦理車輛進境手續應向常駐地海關申請辦理。

16、旅客分離運輸行李應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進境旅客以分離運輸方式運進行李物品,應當在進境時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核准後,應當在旅客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進。

出境旅客需在出境前向海關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本人有效護照及簽證、《自用物品申請表》、物品清單,經海關審批後將關封帶至出境地海關,《自用物品申請表》第四聯由旅客自行保管。

17、進出境物品如何辦理退運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對不屬自用、超出合理數量范圍及超出海關規定的品種、規格、限量、限值的物品,予以退運或由旅客存入海關指定的倉庫。旅客憑海關簽發的《退運物品保管收據》到拱北口岸「退運物品辦理處」辦理退運手續,其中領取退出境外物品的地點為關前免稅店東側;領取退回境內物品的地點為進境大廳1060房。

18、退運物品是否有保管期限?

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退運物品的保管期限為三個月(不宜長期保存物品將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辦理)。對逾期未辦理退運手續的物品,海關將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後,上繳國庫。

19、保管物品按何標准收取保管費?

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1707號),行李物品保管費的收費標准為每日每件0.8—8元(人民幣),貴重物品如文物、精密儀器、金銀製品及其他價格極高(人民幣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護物品扣留第一個月每日每件按其價值(以海關估價為准)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個月以內為每日按估價0.32%收取。

20、需運入廣東境內安葬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遺體(骸骨、骨灰)如何辦理進境通關手續?

申請人應先到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申領《遺體(骸骨、骨灰)入粵安葬證》,進境後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簽發《屍體/棺樞/骸骨入/出境許可證》,海關憑上述證件予以放行。

21、暫准進境物品主要有哪些類別?

暫准進境物品,是指一種海關業務制度,按照該項制度,某些物品在旅客攜帶進入關境時,可以有條件地免納進口稅及國內稅等,並免受經濟性質的進口禁止和限制;此項物品必須是為特定的目的而攜帶進境,並且必須在特定的期限內除因在使用中正常損耗者外按原狀復出境。暫准進出境物品的范圍主要包括三大類:

(1)到境內拍攝或與境內有關單位合作拍攝電影片、錄像片、照片、幻燈片所運進的攝影(像)器材、膠片、錄像帶、膠卷、車輛、服裝、道具等;

(2)來境內參加體育競賽、文藝演出所運進的器材、道具、車輛、服裝、動物等;

(3)旅客個人物品和體育用品(包括旅客個人自用的衣物、音像器材和體育運動器材等)。

22、暫時進境物品因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一)下列暫時進境物品的申請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1)來大陸采訪的港、澳、台記者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中國記者協會或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准文件;

(2)短期來華的外國記者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外交部新聞司的批准文件;

(3)來華拍攝電影、電視運進的有關器材、用品,應遞交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批准文件;

(4)來華進行文藝演出和其他文藝活動運進的服裝、道具等應遞交文化部的批准文件。

對上述暫時進口物品,海關驗憑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收取保證金或書面擔保後放心。

(二)對旅客攜帶的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物品,經海關核准,並繳納相當於該物品進口稅款金額的保證金後,可暫時進口有關物品;有關物品原樣復帶出境時,海關予以驗核後退還保證金。

(三)暫時進境物品中屬於國家實施動植物檢疫、葯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無線電器材管理的,還應向海關遞交有關檢驗、管理機構的進口證明。

(四)暫時進境物品自進境之日起至復運出境止,屬於海關監管物品,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它用。

(五)旅客個人攜帶進境的已繳納保證金的暫時進口物品,應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復帶出境。期滿不復帶出境的,則該項保證金自動抵繳物品進口稅款。因故需在境內延長使用期限的,應在期滿前向海關申請延期。

23、何種進出境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將會受到海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2)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3)個人運輸、攜帶、郵寄物品進出境,申報不實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受海關處罰的行為。
中國籍旅客帶進物品限量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6年8月15日修訂) 類別 品種 限量
第一類物品 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稅,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1件
第二類物品 煙草製品酒精飲料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類物品 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注冊入學之日起算至華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1件免稅
(2)其他旅客每公歷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1件征稅
註:1.本表所稱進境物品價值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3.根據規定可免稅帶進的第三類物品,同一品種物品公歷年度內不得重復; 4.對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類物品; 5.本表不適用於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進出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 附件:2 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 1.電視機 7.電冰箱 電冰櫃 13.電話機 2.攝像機 8.洗衣機 14.傢具 3.錄像機 9.照相機 15.燈具 4.放像機 10.傳真機 16.餐料(含飲料、酒) 5.音響設備 11.列印機及文字處理機 17.小汽車 6.空調器 12.微型計算機及外設 18.摩托車

『叄』 海關查獲的物品是怎麼處理的

海關查獲的物品有五種處理方式:

1、公開拍賣。

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殊規定的罰沒貨物和物品,海關都實行公開拍賣,這是海關處理罰沒物資的主要方式。

2、定向轉賣。

主要是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煙、走私光碟生產線等。

3、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主要是對查獲的文物、毒品等統一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主要是對查獲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拆除商標後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5、銷毀處理。主要對查獲的洋垃圾、廢舊汽車、盜版光碟、淫穢物品、非法宣傳品等,進行無害化銷毀處理。

(3)海關物品監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 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 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

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肆』 海關怎麼處理扣押的物品

被海關扣押的物品將在海關做出處罰決定後,進行沒收或者罰款,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1、海關依法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海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不得處理。

2、但是,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請先行變賣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先行依法變賣,變賣所得價款由海關保存,並通知其所有人。

3、人民法院判決沒收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特製設備,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和海關決定處以的罰款,全部上繳中央國庫。

(4)海關物品監管擴展閱讀

法律修訂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伍』 海關怎麼監管聯航的行李

一、旅客通關時應選擇正確通道

在海關監管場所,海關設置 「申報通道」和「無申報通道」。
進出境旅客沒有攜帶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無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稱《申報單》,式樣見附圖),可選擇「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通關。
除海關免於監管的人員以及隨同成人旅行的16周歲以下旅客以外,進出境旅客攜帶有應向海關申報物品的,須填寫《申報單》,向海關書面申報,並選擇「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通關。有不明規定的旅客應主動選擇「申報通道」通關並到海關申報櫃台進行書面申報,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它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報形式海關均不視為有效申報。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本人有效證件,海關予以免驗禮遇。


二、旅客需向海關申報的物品范圍

♦ 基本原則:個人攜帶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此范圍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 進境需向海關申報物品:
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製品;
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 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
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摺合超過5000美元;
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 出境需向海關申報物品:
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貴重金屬;
居民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
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摺合超過5000美元;
貨物、貨樣、廣告品;
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

若旅客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進出境,予以沒收或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 禁止進境物品:
行李限帶
各種武器、模擬武器、彈葯及爆炸物品;
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各種烈性毒葯;
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葯物;
新鮮水果、茄科蔬菜、活動物(犬、貓除外)、動物產品、動植物病原體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動物屍體、土壤、轉基因生物材料、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它應檢物;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葯品或其它物品。

♦ 禁止出境物品:
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四、旅客接受海關查驗注意事項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配合接受海關查驗。
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行李物品時,物品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物品的搬移、開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裝。
查驗時,請旅客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以便海關確定旅客身份和物品驗放標准。
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海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陸』 海關對進出境物品監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管理原則是:既方便正常往來,照顧個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違法活動。據此原則,海關規定了個人每次郵寄物品的限值、免稅額和禁止、限制郵寄物品的品種。對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海關依法進行查驗,並按章征稅或免稅放行。
海關監管的分類
根據監管物件的不同,海關監管分為運輸工具監管、貨物監管、和物品監管三大體系,每個體系都有一整套規范的管理程式與方法。監管是海關最基本的任務,海關的其他任務都是在監管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除了通過備案、審單、查驗、放行、後續管理等方式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進出境活動實施監管外,海關監 管還要執行或監督執行國家其他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的實施,如進出口許可制度、外匯管理制度、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從而在政治、經濟、文化道德、公眾健康等方面維護國家利益。
1、一般貿易監管
一般貿易是指中國境內有進出口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貿易。這種貿易方式主要有申報、查驗、征稅、放行四個環節,海關對其的監管也是由此四個環節展開。
(一)進出口申報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 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前),進出境貨物的口岸或關境,採用電子資料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海關以申報資料(商業發票、裝箱單 等相關單證)對照報關進行審核。進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產生滯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電子資料和紙質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審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銷。
(二)配合查驗
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海關編碼、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通過實際核查,檢查報關單位是否偽報、瞞報、申報不實,同時也為海關的征稅、統計、後續管理提供可靠的資料。
查驗的實施一般在海關監管區內執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執行的。海關查驗的方法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查驗的操作分為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
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配合查驗,查驗結束後,海關查驗人員填寫《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現場人員簽名確認,查驗過程如因查驗人員的責任發生損壞,屬海關賠償范圍的,海關依法賠償。
(三)繳納稅費
貨物經過申報、查驗環節後,海關核對電腦計算的稅費,開具稅款繳款書和收費票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指定銀行辦理稅費交付手續或通過網路進行電子支付。
(四)放行(提取或裝運貨物)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審核申報資料及相關單證,並且貨物通過上述申報、查驗、征稅環節後,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結束海關進出境現場監管,允許進出口貨物離開海關監管現場的工作環節。
在實行「無紙通關」申報方式的海關,海關做出現場旅行的決定後,通過電腦將資訊發送給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和海關監管貨物保管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關放行通知書,提取或裝運貨物。
2、加工貿易監管
外資企業主要以加工貿易的方式經營。海關以往的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往往只是針對特定時期的某一種貿易方式或某一項業務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統的、全面的監管規章。另外,多數加工貿易的監管規定製定的立法環境、條件與現在相比已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規定出現不適應狀況。針對上述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貨 物監管辦法》也就應運而生,對以往規定進行了整合與規范,並於200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稅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關稅的稅收,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范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新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 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還應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系,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重點放在企業自 管。要求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按規定設置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
另外,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和保稅監管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管、海關監管、地方政府協管、社會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等工作,中國海關海關實行聯網監 管。來自海關總署的資料顯示,到2005年底,海關共對2,290家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施了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值已佔中國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56.5%。

『柒』 中國海關關於攜帶物品出入境的規定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2號(關於在全國各對外開放口岸實行新的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規定: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一)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製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

(五)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摺合超過5000美元;

(六)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出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並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一)文物、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生物物種資源、金銀等貴重金屬;

(二)居民旅客需復帶進境的單價超過5000元的照相機、攝像機、手提電腦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摺合超過5000美元;

(四)貨物、貨樣、廣告品;

(五)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拓展資料:

中國海關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全國海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1949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中國海關的基本職能是: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捌』 海關監管對象是什麼

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
《海關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玖』 東西被海關扣了應該怎麼辦

1、一般被海關處扣了,說明商品已經超過了個人免稅的1000元RMB的金額,需要到海關的相關工作處交了關稅後才可以放行。

2、但是如果是一些違禁物品或者違法物品,那麼就拿不回來了,違禁物品可以退回,違法物品就會直接被莫收了,有些還要追究責任。

(9)海關物品監管擴展閱讀:

隨著國際快遞的暴增,越來越多的國際快遞和商旅人士攜帶的商品被海關扣留。海關扣留後,海關會指出三種解決辦法:

1、申請退運,國際快遞退回收貨人處;

2、海關當局當場銷毀;

3、找貿易公司提供進口權,報關行報關,繳稅查驗放行後,快遞正常派送。

快遞公司關於國際快遞的規定:

1、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2、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3、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4、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如果貨物價值超出快遞公司規定額,海關審核認定行李超出個人需求,會扣留。現在就只能選擇退運或者一般貿易的方式報關繳稅,才能放行。

『拾』 行李里的東西被海關扣了該怎麼辦

扣貨原因不外乎兩點:
1、金額大要做一般貿易申報並補繳稅金 。
2、物品非個人使用,不符合個人物品性質。
個人物品如何申報?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當還是得以海關大人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准。
附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章 進出口貨物
第四十六條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七條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查驗。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第四十八條 進出境郵袋的裝卸、轉運和過境,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郵政企業應當向海關遞交郵件路單。
郵政企業應當將開拆及封發國際郵袋的時間事先通知海關,海關應當按時派員到場監管查驗。
第四十九條 郵運進出境的物品,經海關查驗放行後,有關經營單位方可投遞或者交付。
第五十條 經海關登記准予暫時免稅進境或者暫時免稅出境的物品,應當由本人復帶出境或者復帶進境。
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准,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
第五十一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或者自用物品進出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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