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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委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 2021-01-01 12:53:42

⑴ 如何做好規劃監察工作

監察機關如何發揮職能作用,會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講四點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自覺性和政治責任感

行政效能監察是《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重要任務,是行政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紀委、監察部對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高度重視,今年下發的《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監察部關於2005年執法監察工作的安排》等文件,都對這項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監察部還於今年9月在廣東召開了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聯系點座談會,總結交流情況,研究探討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思路和辦法。近年來的實踐證明,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有利於改善行政管理,維護群眾利益;有利於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效能監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城鄉規劃是帶有戰略性、綜合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做好城鄉規劃工作,關繫到城鄉建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佔有重要地位。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對於解決當前城鄉規劃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健全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的水平和能力,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必要性。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是行政監察工作緊貼部門業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具體體現,是推動行政監察工作與城鄉規劃工作的重要舉措。各級監察機關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從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政治責任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加強協作,大力支持、配合建設、規劃部門開展工作

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是以城鄉規劃工作為特定內容的專項效能監察,專業性、業務性、政策性都很強,不僅涉及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也涉及各級政府及其領導,工作難度很大。各級監察機關要與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以保證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取得實效。

各級監察機關主要應從協調配合、監督檢查的角度推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要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健全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溝通協調、協作配合機制,形成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合力,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工作。要擺正位置,及時與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交流溝通情況,密切配合。既要積極參與,更要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和派駐監察機構的作用,絕不能越俎代庖,包辦代替。各級派駐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集中力量會同駐在部門承擔起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日常工作。

各級監察機關對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違紀案件,要組織力量,認真調查核實。對於具體的城鄉規劃業務方面的問題,要依靠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先從專業角度核實並提出初步意見,我們再依法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當前,各級監察機關的工作任務都很繁重,要注意加強工作統籌,合理調配力量,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是否集中辦公要視工作的需要,不要搞一刀切;要注意把城鄉規劃效能監察與對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努力提高工作的綜合效益。

三、突出工作重點,切實發揮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

行政效能監察的著眼點歸納起來就是兩個,一是看是不是依法行政,二是看是不是有效率。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監察機關要圍繞這兩個著眼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116號令)、《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緊貼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從群眾關心的熱點入手,圍繞城鄉規劃行政管理和改革的難點、重點以及薄弱環節,突出工作重點,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權是《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監察機關要圍繞《建設部、監察部關於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通知》部署的四個方面主要內容和汪光燾部長提出的四個重點,會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扎扎實實搞好對照檢查。監督檢查中,要對當前城鄉規劃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尤其是要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項目、重點人員、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監督工作的有效性;要督促地方各級政府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其領導切實履行職責,並注意加強跟蹤檢查,確保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

二是要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嚴肅查處城鄉規劃領域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嚴格責任追究,堅決維護行政紀律,是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推進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重要手段,是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取得實效的重要保證。各級監察機關要通過監督檢查和受理群眾舉報等多種渠道發現和掌握案件線索,加大查辦案件的力度,及時糾正違紀違法行為,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著力解決城鄉規劃領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問題,著力解決群眾關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等問題。重點是要查處那些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不落實科學發展觀,不顧實際,不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隨意改變城鄉規劃的行為;查處那些損害群眾利益,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查處那些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不僅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領導人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監察機關要圍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通過監督檢查和查辦案件,會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認真查找城鄉規劃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督促有關部門完善有關制度,規范管理,改進工作,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監管工作的長效機制,鞏固效能監察的成果。

四、注重學習探索,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無論對監察機關,還是對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都是一項新課題,工作中肯定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一個熟悉情況、探索提高的過程。監察機關參加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同志要注意加強學習,不僅要深入學習掌握效能監察的業務知識,也要認真學習掌握城鄉規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斷提高理論政策水平,依法依規實施監察;要注意學習借鑒有關效能監察和政府機關效能建設的實踐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和理論思考,研究探索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的特點、規律,不斷創新效能監察的方式方法,提高效能監察水平,為今後開展專項效能監察工作探索路子,為不斷深化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積累經驗。

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意義重大。各級監察機關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扎實工作,務求實效,為建設為民、務實、清廉的政府,為保障城鄉建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⑵ 山西省紀委檢委機關監督檢查監察工作試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內容

第三十三條 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款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執行暫扣、封存措施,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紀檢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款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佔有、處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⑶ 規劃局不作為該向什麼部門舉報

首先應該先去規劃部門投訴 ,如果實在不受理、不作為,就可以去市效能辦投訴或回者糾風辦投訴。

市縣答區都有設立效能辦,都是直屬部門,主要分管監督檢查政府機關的效能建設工作,接受對政府機關的效能投訴與處理等相關問題

  1. 認真落實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的方針、政策和決定,協助黨工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 監督檢查各部門落實黨工委、管委會的重大部署和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

  3. 組織協調、督促、指導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制定、實施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計劃。

  4. 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糾風專項治理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

  5. 負責監督檢查、考核評議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行為、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

  6. 負責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效能有關的舉報、控告和投訴。

  7. 負責調查處理各部門及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和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機關效能建設規定及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

  8. 負責指導區內各企業事業單位效能監察工作。

  9. 負責幹部廉政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10. 完成黨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⑷ 如何加強規范紀委案件監督管理

  一、目前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機構不健全,沒有設立相對獨立的職能部門。目前,各基層紀委在案件監督管理上採取了一些措施,象徵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謂的案件監督管理室,但設置比較混亂,不科學。如有的紀委雖然設置了案件監督管理機構,卻是由辦案人員來負責案件的管理。實際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門,一班人馬,兩個牌子,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發揮案件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

    第二,運作不規范,沒有真正發揮案件監督管理的效能。實踐中,各基層紀委對案件進行監督管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通過各辦案部門的內部管理來實行。即通過對案件的討論、匯報、簽發、審批來實現對案件質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門負責人行使管理權,對本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進行「自治」。另一種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謂的專門部門進行的案件監督、檢查、處理的模式,即「查處式」的方式。無論是「查處式」還是「自治式」的內部監督管理模式,在保證公正行使紀委權力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這兩種模式都具有局限性。「查處式」由於是專門部門進行,力度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動性,是一種事後監督管理。「自治式」雖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後進行,具有主動性和經常性,但由於在部門內部,難以真正落到實處。有的紀檢監察機關雖然對案件監督管理已列入議事日程,設有領導和工作人員。但由於領導工作繁忙,工作人員兼職較多,無法保證正常開展工作。往往是頭痛治頭,腳痛醫腳,呈現短期性,缺乏延續性。

    第三,考評檢查不科學,難以形成案件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近年來,不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案件質量檢查和執行辦案流程情況進行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評先的重要依據。雖然此舉對案件質量能起到促進作用,但行政色彩濃重。如抽評的案件數量少,有的部門只有辦案數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體情況;抽評案件類型不確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評偏重於具體數字,對現代化辦公設備的副作用考慮不周;同時,評查人員業務素養、實踐經驗、責任心和原則性的差異,都使得考評活動不具有說服力和指導性。所以這種考評並沒有與業務管理真正有效銜接。但辦案過程是一樣的,案件從受理到作出結案決定,基本在部門內部和承辦人的掌握之中,處於封閉狀態,缺乏對案件全程監控和有效管理機制。因此,針對目前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內部監督管理現狀,必須盡快建立以案件為中心的監督管理機制,也可稱為案件質量保障體系。

    二、科學構建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設想

    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依據,對案件程序實行監控,質量考評,進行統一管理,全程監督。我們認為應從機構建立、運作規程和考評方案三方面來構建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模式。

    首先,應建立健全案件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明確具體的職責。既然負責紀委的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構等級應高於其它辦案部門。這樣,更有利於工作的開展。在人員數量上可按辦案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到十進行配備,根據工作量權衡,二人負責案件的監督管理,專人負責案件的統計、匯總。這樣既可防止人浮於事,也能保證督管到位。辦公場所可分為二個區域:一個是接待場所,主要負責案件進出、備案材料等收集,台賬登記等事務。一個是其他工作場所。在機構的人員配備上,應以熟悉紀檢監察業務,有豐富的辦案實踐經驗和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同時具有工作責任心強、原則性強、能吃苦的「精英型」紀檢監察幹部組成。

    第二,應建立規范的案件管理運作機制。強化案件監督管理,促進和維護執紀公正,是紀委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應當率先走在其它業務改革的前列。長期以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內部監督管理一直是業務工作的薄弱環節,雖然各級對執紀活動和案件質量提出了許多原則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觀把握較多,環節管理甚少,事後總結多,事前事中關注少,案件質量評估標准簡單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實不力;有措施但問題頻出;有查找但糾而復發。因此,在執紀活動中,執紀不嚴,標准不高的情況還客觀存在。從而說明強化案件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運作規則方面主要體現對案件的全程監督和統一管理。實行案件統一進出,一個窗口對外。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採用計算機管理。日常負責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類備案材料收集整理、辦案進度和辦案環節變化的掌握、主要法律文書管理和開具、卷宗移送、案件辦理過程的信息收集反饋、對重點案件的檢查、組織案件考核評估等。通過規范業務流程,主管領導、分管領導隨時都能直觀真實的掌握部門或分管部門的辦案情況和個案進程。業務部門和承辦人主要承擔案件的辦理工作和對相關案件提供有關材料,說明理由。從而實現監督管理的優化和提升。

    第三,應建立科學管理的考評方式。案件質量標準是開展案件監督管理的基礎和依據。因此,抓案件監督管理必須首先設定好嚴明的案件質量標准。標准既要體現在案件的處理結果上,更要體現在案件辦理的整個過程中,形成過程與結果的統一。經過多年的實踐,《規定》為促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建設起到了很好的積極作用。但《規定》中很多內容僅是從宏觀指導角度設定的,不少環節不可能過細,如考評內容主要是以結果和已出現的問題來評定的,辦案流程規定的很細,但如何抓環節落實缺乏有效性。因此,不具有監督管理中的及時性。考慮到執行和操作的可行性,設定標准應把握三點:第一,法定性與特定性相結合。依據執紀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法定性規定,分門類確定在各個特定的業務環節中。第二,全面性與流程性相結合。全面性就是符合實體與程序要求,強調的是執紀質量。流程性強調的是監督管理制度和個案工作效率。第三,合理性與效益性相結合。標准設定要切合實際,使其成為辦案人員提高質量、效率的有力幫手。當然,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減少和杜絕工作的盲然性和隨意性,避免出現形同虛設的手續和繁瑣的環節增加辦案部門和承辦人的工作量。

    三、構建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應需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案件監督管理體系是一項較為繁雜的系統工程,應當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但長期以來人們形成的辦案習慣需在短期內改變是不切實際的,必然要有一個轉變和適應的過程。因此,我們認為,要真正發揮基層紀委案件監督管理的作用,使這一機制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首先執紀觀念要更新。案件質量是執紀公正的生命線,關繫到法律法規權威與和諧社會的實現。因此,作為基層紀委的辦案人員首先在執紀觀念上要轉變,要牢固樹立案件質量的意識,把案件質量問題放在辦案的首位。這樣,才能達到建立案件質量管理機構的目的,才能保證執紀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當前,基層紀委業務人才資源匱乏,業務鑽研氛圍不濃,一些紀檢監察事業心、責任心、上進心不強,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壓力等,根本問題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顯的弊端。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決人員進出口管理瓶頸,尚未建立崗位末位淘汰的職業化選拔機制。另一方面在業務管理上缺乏長效嚴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紀檢監察工作主要是辦案工作。因此,通過辦案工作的環節跟蹤,強化監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發大家的工作熱情,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 其次是應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扎實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保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案件監督管理機制很難落實到位。

    我們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一是應建立預警措施。主要是對辦案程序、辦案效率,完成時間段工作以及上級考核考評要求完成的數量性工作,進行提醒催辦。二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對案件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口頭、書面方式進行信息通報,及時予以糾正。三是落實責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對已發生錯案進行責任劃定提請追究。當然,案件監督管理保障措施還包括很多方面,特別是需要領導的高度重視,管理方的敬業,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權責對應的獎懲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動。 再次是制度執行上要從嚴把握。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建立,關鍵在落實,再好的制度落實不到位,也等同於虛設。因此,在執行這一制度上,要從嚴把握,嚴格考評,不能在執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從現行法律規定和辦案流程的規定去執行這一制度。真正使這一制度在落實上不走彎路,達到預期的效果。 總之,案件監督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不斷培養辦案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職業責任,使其固化在辦案人員的執紀意識和執紀行為之中。

⑸ 城鄉規劃法中的監督檢查與監督有什麼區別

1、 一般監督。一般監督,也叫層級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繫上產生的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和活動。一般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監督,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廣泛性等特點。
一般監督包括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三種主要形式。
所謂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一般監督的方式多種多樣,並由此而形成的制度豐富多彩,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制度。
(1)工作報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里所說的報告工作,就是指下級國家機關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項、事件和問題向上級所做的報告。工作報告分為工作簡報、年度報告、專題報告、臨時報告和綜合報告等形式。通過這些報告可以保證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下情、掌握動態、發現問題、採取措施,進而有效地領導和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2)審查批准制度。審查批准制度是指監督主體按照有關的法律規范對被監督對象的部分行政行為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審查批準的內容主要涉及比較重大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如對某一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決定、命令、預算、決算、財政收支計劃、報表、帳簿、單據等進行審閱核對,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備案檢查制度。按照法定規定,下級制定的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執法活動都應在事後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以供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情況。同時,如果在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予以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直接撤消。
(4)違紀調查制度。違紀調查制度是指具有監督權的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發生的事故和違法亂紀案件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它包括一般性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違法亂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5)行政復議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失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復議機關一般是具有上下隸屬監督權的機關,即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只涉及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為。
(6)批評建議制度。批評建議制度是指下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的決定、命令、指示等,認為有違背法律、政策或有錯誤時,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以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當然也包括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提出批評和建議。
從目前中國的公共行政管理實際情況來看,一般監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是一般監督的職權和責任不夠明確,制度不夠健全,行為不夠規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觀念的影響,自下而上的監督,往往會受到較大的阻力和干擾,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規范,完善制度,積極探索監督方式的新路子。
2、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所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督。行政監察本質上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監督活動,其目的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國目前的行政監察機關,包括國務院的監察部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以及向所屬部門派出的監察機構。
根據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它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的其它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業務范圍包括:一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是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它職責。
從上述不難看出,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監察。即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二是清正廉潔監督。即是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為確保行政監察職責的有效履行,行政監察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分權等。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按照職責許可權,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也可以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由行政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等。
3、特種監督。特種監督是特指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業務活動所進行的審查和監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幫助財務財務行政部門等的財經活動納入國家法制的軌道,維護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為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
中國審計監督機構建立於20世紀80年代。1983年9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國家專門審計監督機關,形成了由國家審計、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組成的審計監督體系。一是國家審計機關。在中央,是國家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在地方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局。二是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國家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但在業務上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三是社會審計組織。目前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他們從事審計工作,必須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委託,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和指導做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審定。
目前政府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財務合規性審計。主要任務是審計財務管理和會計帳目,查明財務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規章制度。二是績效審計。主要是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進行審計和評價,其范圍包括政府經濟活動的組織和管理系統的全部活動。三是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幹部提供參考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具有以下法定職權:
(1)要求報送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和謊報。
(2)檢查權。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制止並採取措施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通報權。審計機關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6)處理權。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作出處理。

⑹ 簡述城鄉規劃實施監督檢查的意義

1、 一般監督。一般監督,也叫層級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繫上產生的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和活動。一般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監督,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廣泛性等特點。
一般監督包括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三種主要形式。
所謂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一般監督的方式多種多樣,並由此而形成的制度豐富多彩,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制度。
(1)工作報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里所說的報告工作,就是指下級國家機關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項、事件和問題向上級所做的報告。工作報告分為工作簡報、年度報告、專題報告、臨時報告和綜合報告等形式。通過這些報告可以保證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下情、掌握動態、發現問題、採取措施,進而有效地領導和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2)審查批准制度。審查批准制度是指監督主體按照有關的法律規范對被監督對象的部分行政行為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審查批準的內容主要涉及比較重大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如對某一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決定、命令、預算、決算、財政收支計劃、報表、帳簿、單據等進行審閱核對,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備案檢查制度。按照法定規定,下級制定的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執法活動都應在事後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以供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情況。同時,如果在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予以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直接撤消。
(4)違紀調查制度。違紀調查制度是指具有監督權的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發生的事故和違法亂紀案件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它包括一般性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違法亂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5)行政復議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失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復議機關一般是具有上下隸屬監督權的機關,即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只涉及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為。
(6)批評建議制度。批評建議制度是指下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的決定、命令、指示等,認為有違背法律、政策或有錯誤時,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以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當然也包括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提出批評和建議。
從目前中國的公共行政管理實際情況來看,一般監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是一般監督的職權和責任不夠明確,制度不夠健全,行為不夠規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觀念的影響,自下而上的監督,往往會受到較大的阻力和干擾,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規范,完善制度,積極探索監督方式的新路子。
2、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所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督。行政監察本質上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監督活動,其目的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國目前的行政監察機關,包括國務院的監察部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以及向所屬部門派出的監察機構。
根據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它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的其它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業務范圍包括:一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是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它職責。
從上述不

⑺ 什麼是規委會

規委抄會是城市規劃委員會。

城市規劃委員會為香港法定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城市規劃條例》第2條於1991年成立,負責整個香港地區的布局設計及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

按照《城市規劃規例》的規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可以規定規劃署署長擬備圖則或簡圖,以便執行條例所訂明的職能。


(7)規委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職責調整-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的統籌管理,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城鄉空間資源,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

2、加強本市城鄉規劃實施中的計劃、政策制定工作,推進城鄉規劃管理的公眾參與、動態評估,強化規劃實施的執法監督。

3、加強本市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4、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空間資源配置和規劃綜合服務的職責。

⑻ 城市規劃實施監督檢查有哪些內容

監督檢查貫穿於城市規劃實施的全過程,它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規劃法》中,明確規定了實施城市規劃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具體地說,它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對建設活動的監督檢查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在城市規劃區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的申請,都要嚴格驗證其申報條件(包括各類文件和圖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無弄虛作假的情況等。對於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就要及時退回,不予受理。
(2)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辦理土地的徵用或劃撥手續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進行復驗,若有關用地的坐標、面積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或重新補辦手續,否則對其建設工程不予審批。
(3)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並放線後,要自覺接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即履行驗線手續,若其坐標、標高、平面布局形式等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不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就應責令其改正,否則有關建設工程不得繼續施工,並可給予必要的處罰。
(4)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建設活動(其中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控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要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如果發現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活動,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在檢查過程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5)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規劃區內對城市規劃有重要影響的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檢查建設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間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如果發現不符,就視情況提出補救措施,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2.行政監督與檢查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管轄范圍內城市的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便將經驗和問題及時反饋,為正確執行或完善城市總體規劃提供依據。
(2)國家和省、自治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各級城市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管理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便及時總結經驗,糾正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偏差。
(3)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對內部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和各種不正之風的發生。
3.立法機構的監督檢查
(1)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已經編制完成或修改後的城市總體規劃前,必須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對於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城市人民政府有責任給予明確的解釋或作出相應的修改與完善。
(2)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就實施城市規劃的進展情況,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執法情況提出批評和意見,並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加以改進或完善。城市人民政府則有義務在任期內全面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工作報告。
4.社會監督
(1)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將城市規劃實施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予以公開,接受社會對於其執法的監督。
(2)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於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和隨意侵犯其基本權利的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辦法,保障公民的監督權,並及時對檢舉和控告涉及的有關違法行為進行落實和查處。
(3)城市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於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過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力。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制定切實有效的制度,隨時聽取意見和檢舉、控告,並對有關的違法行為作出公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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