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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監管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1-01 05:32:07

① 野生動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實行什麼樣的體制

分部門監督管理、分級監督管理。

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版轄市政權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1)野生動物保護監管問題擴展閱讀:

野生動物的價值還取決於人們的角度,也就是人們自身的利益。在不同階段,野生動物的生態價值和實用價值的相對重要性有所不同。野生動物有廣泛的用途。它們可以用於食品和醫葯,作為工業的原料,作為醫學研究的課題,並作為提高畜禽品種質量的來源。

野生動物在考古、環境監測、仿生學以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人類,作為進化到最高水平的智慧生物,應該學會善待物種,有責任保護而不是毀滅它們。

② 野生動物保護法法

中國本土動物不是三有就是國幾
就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本沒有意義,
根本就是自己林業農業部執法不夠產生問題
我就一個簡單的事來說,每個省,每個市林業局辦繁殖與飼養許可證,各各都不同,名字都有不同,你要說什麼

③ 目前野生動物的生存狀況所面臨的問題以及如何進行保護

一份新近問世的報告聲稱,長期以來瀕臨滅絕的野生華南虎不幸絕種,這種曾讓無數亞洲人引以為豪的珍稀猛獸即將遁入無形,從此僅僅生活在紀錄片、照片、圖畫和人們的記憶之中。

該報告的作者是美國生物學家,渥太華老虎基金會會長,羅·提爾森(音)。去年,提爾森受聘於中國政府,到中國進行實地勘察,尋找野生華南虎的蹤跡。

這次任務的目的十分明確:中國方面相信大約還有20到30隻野生華南虎生活在叢莽深處,提爾森的使命是進行徹底搜索,查實野生華南虎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麼它們的生存狀況如何?

經過歷時八個月的艱苦搜尋,提爾森本人、其工作組成員以及隨行的中國動物研究者一行尋遍了野生華南虎可能存在的片片林海,他們沒有找到任何能夠證明華南虎仍然存在的可靠證據。

「我們搜尋的那些地區(華南虎可能存在的地區是根據中國方面提供的線索確定的)沒有華南虎的蹤影,」回國之後的提爾森告訴當地的一家動物保護組織。「沒有捕食的痕跡,沒有巢穴。中國境內所有的老虎自然保護區幾乎都被改造成了雲杉和樅樹林,整座森林一片寂靜,甚至連鳥鳴都沒有。」

更糟糕的是,只有47隻碩果僅存的華南虎生活在中國各地的動物園或飼養機構。華南虎是一種高度依賴同系繁殖的物種,在現存的47隻老虎之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還具備繁殖功能。

亞歐地區本來生活著至少八中種野生老虎,如果提爾森的調查結果屬實,進入21世紀以後,八種野生虎里只剩下了四種。

據稱,由於上個世紀人類的野蠻捕殺,巴里虎、爪哇虎和裏海虎早已徹底絕種,無論是野生的還是人工喂養的,都已盪然無存。印度支那虎、孟加拉虎、西伯利亞虎和蘇門答臘虎尚未絕種,可是,這些種類的野生老虎也都面臨著非常嚴重的生存危機。

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大約還剩5000隻左右的野生老虎。在中國,仍有數量稀少的印度支那虎、孟加拉虎和西伯利亞虎在邊境地帶活動。

提爾森的發現在中國各界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在寫給英國國際動植物協會《羚羊》編輯部的一封信中,提爾森提到,中國官員因為處境尷尬而拒絕在搜尋華南虎的結論報告上署名,對此,提爾森表示理解。

目前,野生華南虎是否已經徹底絕種尚在爭論之中。

「中國方面尚未承認和發表搜尋野生華南虎的結論報告,」提爾森如是說。「他們表示在證實野生華南虎確實絕種之前,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而我希望中國政府盡快採取具體措施,挽救瀕臨徹底絕種的華南虎,所以我才將這份報告公諸於眾,希望它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人們對華南虎命運的關注。」

盡管如此,提爾森對野生華南虎已經絕種這一事實並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

「我們認為,可能還有少數幾只華南虎生活在不為人知的欠開發區域。除非經過大規模的地毯式搜索,否則它們的存在是很難被人們發現的,」提爾森在報道中這樣寫道:「但是,由於這些華南虎的聚居規模狹小、分散,而且仍然受到人類的威脅,它們很難長時間繼續繁衍生息下去。」

提爾森承認自己領導的搜尋小組並未涉足中國烏雲界省級自然保護區,在這個自然保護區中,野生華南虎存活的可能性較大。但是,該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人員拒絕了提爾森一行提出的搜索要求,只是同意向他們展示保護區內動物棲息地的錄像帶。

提爾森說,「從錄像帶上看,烏雲界的森林保護得很不錯,早冬的初雪零散點綴在林間地面上,感覺比我們到過的其他自然保護區要有生機得多,發現野生華南虎的希望也相應大得多。」

今年6月,中國官方新聞機構新華通訊社報道了野生華南虎仍然存在的消息。根據該報道,從1990年至今,人們共發現過34隻野生華南虎的蹤跡,其中有3隻是在今年發現的。報道還聲稱近期剛發現一隻華南虎。

另外一篇同樣出自新華社的相關報道詳細介紹了中國政府在幫助人工飼養華南虎重回森林方面所進行的努力。在福建省梅花山虎園——華南虎繁殖野生適應研究中心,工作人員們正積極實踐將人工飼養的華南虎送返野外的工程。目前,該研究中心共有8隻華南虎,工作人員正在努力將各種野外生存技能教授給這些大傢伙,並通過協助繁殖增加它們的數量,期望在2010年之前,將人工飼養的華南虎數量增加到100隻。

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1991年的野生老虎普查顯示全中國有11各地區有野生虎的生活跡象。但提爾森認為,這些當年有野生虎存在的地區名錄已經不能再作為可靠的參考資料。

搜尋野生華南虎的結論報告對近期「發現」野生華南虎的報道以及所謂華南虎的石膏腳印提出了質疑。在一次采訪中,提爾森表示他所見到的那些石膏腳印並不像是老虎留下的腳印,有些太大,有些根本就不像是真的動物腳印。他表示自己和動物研究人員曾經仔細詢問過那些聲稱見過老虎的村民,但發現這些村民並不能清楚地分辨老虎和其他一些仍然存活的大型貓科動物。

提爾森尖銳的指出了中國的某些老虎自然保護區的缺陷,稱這些保護區的規模太小,根本不足以滿足保持老虎數量的需要。一些自然保護區在載植非本地樹木的時候造成土地酸性程度過高;一些保護區里人畜過於密集;甚至還有一些保護區內堆積著固體垃圾。在個別自然保護區,工人定期進行樹木採伐,被伐倒的木材由穿越保護區的鐵路運輸到保護區外,人們在鐵路沿線修築定居點,噪音不絕於耳。

提爾森還指出,中國缺乏經過正規培訓的生物學者進行適時的實地考察,監督並跟蹤國內珍稀動物的生存狀況。

「在我到中國之前,我原以為自己會與經驗豐富的生物研究者共同進行實地考察。但實際上,除了一兩個例外,大部分的中國工作人員對進行實地考察根本一點興趣都沒有。他們對實地考察缺乏必要的認識,認為那不過是收拾行李,在野外走上幾英里,然後進行野餐,完了再走回起點。」

中國林業局之所以聘用提爾森,除了希望他帶領一支隊伍搜尋華南虎之外,還希望他能將有關動物普查和實地調查的具體方法教授給中國生物工作者,幫助中國方面估研虎穴、進行野生虎的數量普查。工作人員們在有可能發現野生虎的野外安設了遠程照相機,但90%的照片拍到的都是家畜、狗或者山民,唯一被攝入鏡頭的大型貓科動物是一頭獵豹。

經過大約8個月的實地勘察,其中包括288公里步行,1056個工作時,392個通過照相機監視的夜晚,在8個接受調查的自然保護區內均沒有發現華南虎的蹤影。

從上個世紀50年代開始,中國境內的老虎遭到大量捕殺,1973年,中國政府頒布法律明令禁止捕獵老虎,但是,國內原有的4000多隻老虎已經所剩無幾。野生老虎瀕臨滅絕似乎已經到了覆水難收的地步。

④ 針對保護野生動物方面存在的問題你有什麼好的建議或方法

應該在適當的環境下讓其恢復野性,然後放到自然環境。

⑤ 中國「亮劍」保護野生動植物是怎麼回事

去年12月31日,我國政府明確給出了停止象牙貿易的時間表。針對象牙交易的「亮劍」行動收效明顯,目前國內市場的象牙批發價格同比下降了30%左右。

將加快修訂野生動物保護名錄

近年來,我國針對野生動植物保護,不斷推出重磅舉措。修訂了原有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保護理念進行了更新,將原法規定的「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保護管理方針,調整為「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保護管理原則。

政府各部門分工協作,開展了大量實質性行動。針對網路非法貿易,國家林業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等6部門,組織開展了「清網行動」,工信部也積極推進了網路實名制工作;針對非法持槍狩獵活動,公安部開展了緝槍專項行動;針對象牙、穿山甲等珍稀動植物及製品走私問題,海關總署開展了「國門利劍」專項行動。這些舉措均取得了明顯成效。

我國還把野生動植物保護作為國家的重要工作,並列入國家規劃,這在世界上都是絕無僅有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將嚴厲打擊象牙等野生動植物製品非法交易列為工作重點,國務院還於去年11月,批准建立由國家林業局牽頭、21個部門參加的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執法協調機制進一步完善。

「我們明確了2017年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四大工作重點:一是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配套規章和監管制度;二是對重點問題聯合實施綜合治理;三是推進國家公園試點,強化棲息地保護;四是做好《野生動物保護法》普法宣傳。」王維勝表示。

今年是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開始實施的第一年,國家林業局將加快修訂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對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繁育展演等活動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

針對亂捕濫獵濫食、非法貿易、繁育展演等三大重點問題,國家林業局將發揮去年底成立的「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會同各有關部門,在野外巡護、餐館飯店、邊境口岸、市場商場、運輸線路、網路交易等各個環節,全方位強化聯防聯管和執法檢查,落實年底前全面停止商業性加工銷售象牙及製品活動的各項措施,實現保護形勢的進一步改善。

⑥ 現在野生動物面臨哪些問題

現在野生動物面臨的問題如下:
(一)野生動物的法律定義不明確

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僅在總則部分第二條中規定了該法所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范圍即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很明顯,此處的野生動物並不包括所有的野生動物,是保護范圍過於狹窄。目前有一種被廣泛接受的定義是指生存於野外的非家養動物,但其中的生存並沒有區分是出生在野外還是出生後生活在野外,還有就是如果在野外取得野生動物種源後帶回家裡飼養的動物屬不屬於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的定義沒有明確必然會導致平時的一些執法活動無所適從。

(二)野生動物保護等級制存在的弊端

我國目前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實行等級保護制,現行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而絕大多數野生動物被排除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外,並要求相應制定四個方面的名錄。對普通野生動物的保護,該法強調的是行政許可和收費,對那些大量的尚未發現有利用價值或不起眼的小動物,該法根本未予保護,同時該法忽視了對那些所謂的「有害動物」的保護,它們對維護生態平衡也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既然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應該涵蓋所有的野生動物。等級保護制對重點野生動物的保護本身是十分不利的。同時,從動物的食物鏈來看,普通動物是這個食物鏈中的重要一環。毀掉動物世界的食物鏈,同樣也會危及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並影響整個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轉。

(三)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不力

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面臨的最大的問題是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喪失和人為開發活動的干擾。大規模改造森林造成樹種單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森林完整意義上的生態功能,不適於動物生存,也是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一種破壞,還有就是對湖泊、濕地的破壞,這些因素都導致了我國野生動物漸漸的絕跡。

而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對動物棲息地的生態恢復和保護強調不夠。關注動物棲息地保護和動物的生存權,包括動物福利與倫理等內容,是很多國家動物保護法律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幾乎沒有這些內容,在立法上存在了很大的漏洞。

(四)對於虐待野生動物行為存在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多家動物園里野生動物僅僅被當成是旅遊資源或觀賞物被關在籠子里,備受虐待,比如劉海洋傷熊案。消費野生動物行為也非常普遍,常把野生動物做成食物、葯品來消費,只是為了一己之欲,嚴重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對於這些行為我國至今沒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約束。

(五)動物損害補償制度的漏洞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顯然,這條規定存在很大的漏洞。首先,規定動物損害補償的主要責任由地方政府承擔,這使野生動物損害補償難以落實。由於野生動物分布密集的地方基本上都是經濟落後地區,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各省的《補償辦法》一般規定賠償資金由省、市、縣分擔,但實際主要依賴省級財政投入。因此,補償不足普遍存在,甚至有的人得不到補償。其次,動物損害是補償而不是賠償,補償是彈性的,並不要求必須足額補足損失,而賠償應該是足額的、與損失等量的。由於沒有硬性要求,實際上大多數受損者得到的補償都低於受到的損失,使受損者的損失難以得到完全彌補。

(六)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中的管理存在問題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場、動物園從野外捕捉野生動物只須象徵性地交一點資源管理費就可以了,而管理的過程和質量得不到任何監督。動物園甚至成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庇護所。大批的野生動物被運進這些養殖場,經洗貨後便獲得了馴養證、運輸證,被合法的運往各地。甚至在有些地方將野生動物救護機構與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場所合二為一,致使一些應該得到救護後放歸大自然的野生動物得不到救護。

(七)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體制不健全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多頭管理和多頭執法非常不利於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現行的有關野生動物管理的政策與規定大都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頒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這些政策規定既不熟悉,又缺乏野生動物管理的專業人員。而且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執法主體涉及到林業、工商、海關等部門,執法主體許可權過於分散。

(八)森林公安隊伍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

在執法實踐中,由於野生動物案件查處難度越來越大,所以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案件也越來越多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來承擔。但是,森林公安機關至今還沒有明確的野生動物案件執法地位,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只有林業、漁業和工商部門具有行政執法權。而森林公安機關只能以林業部門的名義查處行政處罰案件,這顯然不利於國家對破壞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另外,森林公安隊伍中存在的經費無保障、人員編制混雜、無獨立執法機構等問題也一直沒能得到妥善解決,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森林公安有關職能的發揮。

⑦ 如何理解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5、46條規定並結合刑法第341條第一款第2款解釋如何處理法律的適用問題

一、首先是行政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系行政處罰行為)。
二、其次是構成犯罪的,則由司法機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兩法的規定並不茅盾,各是一個法律體系,不同的處罰機關適用不同的法律。只是在罰款與罰金上產生了交叉問題。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此進行了調整,即:「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提問者如果將「三法」並用,就不會出現適用法律上的迷惑了。
附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⑧ 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不妥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⑨ 我國野生動物監管哪個部門負責

分別有兩種!
根據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歸林業部門,水生野生動物歸漁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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