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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的界定

發布時間: 2021-01-01 02:48:55

⑴ 輿論監督的權力界定

在《新聞法》尚未出台之前,新聞記者的權利有以下幾項:
采訪權是保障實現新聞職能的基本權利
記者作為新聞媒體的組成部分,其享有的權利首先是采訪權。記者的采訪權源於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在新聞媒體,採制新聞、編輯新聞、發表新聞,都是新聞自由的權利內容。記者的采訪權,就是實現新聞媒體這些新聞權利的基礎。試想,如果記者沒有采訪權,新聞媒體的報道自由從何而來呢?
采訪權,就是記者對具有新聞性的事件有權進行采訪,製作新聞報道,交給自己的新聞媒體編輯、發表。在現在的新聞實踐中,新聞報道有正面報道、反面報道的區別。在進行正面報道的時候,往往不會發生大的問題,但是在進行反面報道的時候,也就是進行輿論監督時,新聞媒體以及記者往往受到威脅、毆打、關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險。然而,社會進步需要這樣的新聞報道,需要記者和媒體揭露社會的陰暗面,這不僅僅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以新聞為武器,與丑惡的社會現象作戰,以推動社會的進步。正因為如此,記者的采訪權就時時受到侵害的威脅,充滿挑戰性和危險性。在戰場上,記者冒著槍林彈雨,捨生忘死采寫新聞,很多記者為此而貢獻出自己的生命;在現實,面對危險和威脅,很多記者隻身與惡勢力或者腐敗現象爭斗,與違法行為爭斗,受到打擊、報復,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脅。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訪權,實現公眾的知情權,實現新聞媒體的職能。他們的行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於有眾多的忠實於新聞職責的記者可歌可泣行為,才保證了新聞媒體在社會生活中,記錄社會發展,報道時事新聞,進行新聞批評,推動社會進步。所有這些,如果沒有新聞記者享有的采訪權作為基礎和保障,都會是一句空話,新聞媒體的職能無從實現。
新聞記者享有新聞報道權
公眾知情權對於一個社會的健康發展而言意義重大。「知情權是公民實現民主權利的基礎,也是保護自己多種權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眾知情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況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人們一般會將知情權簡單地理解為「自由地知曉」的權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獲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實,這只是知情權所包含的一個方面的內容。知情權還包含的另一層含義是指公民有權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將有關信息公布出來的權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這種要求得不到滿足,公眾知情權的享受就會受到限制。
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媒體及記者自由地搜集新聞信息並將它們報道出來的權利,也是讓受眾享受「知曉」的權利。新聞記者通過報道新聞事實與意見、介紹社會光明與美好,抨擊社會腐敗與丑惡,達到傳遞信息,服務社會的目的。新聞報道權是新聞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基礎。所以,新聞記者自由的新聞采訪活動只要沒有妨礙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權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無可奉告」之類的外交辭令變相限制。
在資訊十分發達的現代社會,受眾要享受好公眾知情權,就必須確保新聞采訪權,因為新聞采訪權在某種意義上已成了公眾知情權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聞采訪權受到限制,公眾知情權也就很難得到保障。同時,從經濟快捷的角度看,保護新聞采訪權同樣顯得意義重大。正如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所言:「由於每家媒體和每名記者的不同立場、興趣愛好和知識背景,不同媒體對同一事件的報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眾對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確了解,恰好需要從各媒體的不同視角和不同側面報道中獲得。拍賣采訪權,實際上就會造成渠道單一的局面,從而有害於公眾的知情權。」
新聞記者享有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權利
每一個新聞記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稱之為自然人,以與法人相區別。記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軀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在中國,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體,享有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權。其中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是最基本的人格權,維護的是人作為主體存在的物質基礎的人格,其他的,還享有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人身自由權等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這些人格權,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民事主體,真正作為一個「人」在社會上存在。
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都是物質性的人格權,維護的是人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物質性人格。生命權,維護的是人的「活」的權利,是性命維持的權利,是生命安全的權利。健康權維護的是肌體、器官機能的完善性發揮,是這種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權利。身體權,則是維護身體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權利,表明自然人身體的實質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三者結合在一起,實現保護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物質基礎,其中任何一個權利受到侵害,人作為民事主體的物質存在就要受到損害,喪失部分人格,最嚴重者,直至喪失全部人格,使這個主體在法律上消滅。因此,法律通過一切手段,保護人的物質性人格權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嚴格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利。
自然人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權,就是人身自由權。新聞記者作為一個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意志自由權。身體自由權是自己自由活動、自由行動的權利,意志自由權是自主思維、不受非法干預的權利。記者作為自然人,也享有這樣的權利,而且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作為記者,不僅享有依據身體自由權自由進行采訪的權利,同時,也享有意志自由權,以自己的忠實義務,依據自己的意志判斷,決定真實報道,不作虛偽報道。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同樣侵害的是記者的基本人格權,不僅是記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同時也使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受到侵害。
新聞記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權,其中就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人身自由權。在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進行新聞采訪的時候,他作為記者,其采訪權受到保護,作為自然人,他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也受到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的嚴密保護。任何侵害記者人格權的行為,都是民法制裁的對象。

⑵ 監督管理過失犯罪人有哪些,怎樣認定監督管理

首先,必須確定行為人是否負有特定的監督管理義務。所謂特定的監督管理義務,是指行為人在業務、國家公務活動中負有的監督被監督管理人正確從事業務、國家公務活動、建立安全管理體制、控制自己支配范圍內的危險源,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如果擔負監督管理義務就必須正確履行,否則因此造成危害結果的就可能成為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的主體。監督管理義務的來源有以下六種:
(1)法定的監督管理義務;
(2)業務分工產生的監督管理義務;
(3)因支配危險源而產生的監督管理義務;
(4)因協議或者其他法律行為產生的監督管理義務;
(5)先行行為產生的監督管理義務;
(6)業務、公務慣例或者常理要求的監督管理義務。
其次,必須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監督管理許可權。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監督管理義務不可能都明確到每一種具體的監督管理人員身上,往往是規定什麼樣的單位負有哪些監督管理義務。因此,在事故發生後,要判斷究竟是誰構成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的主體,就需要考察在這些單位內部哪些人員是監督管理人員,各個監督管理人員在具體的工作中擁有多大范圍的監督管理許可權,擔負多大范圍的監督管理義務。只有擔負的監督管理義務能夠在其實質擁有的監督管理許可權范圍內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的人,才能構成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的主體。

⑶ 新聞監督的權力界定

那麼在《新聞法》尚未出台之前,新聞記者的權利有以下幾項:
(1)采訪權是保障實現新聞媒體新聞職能的記者基本權利
記者作為新聞媒體的組成部分,其享有的權利首先是采訪權。記者的采訪權源於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權。在新聞媒體,採制新聞、編輯新聞、發表新聞,都是新聞自由的權利內容。記者的采訪權,就是實現新聞媒體這些新聞權利的基礎。試想,如果記者沒有采訪權,新聞媒體的報道自由從何而來呢?
采訪權,就是記者對具有新聞性的事件有權進行采訪,製作新聞報道,交給自己的新聞媒體編輯、發表。在現在的新聞實踐中,新聞報道有正面報道、反面報道的區別。在進行正面報道的時候,往往不會發生大的問題,但是在進行反面報道的時候,也就是進行輿論監督時,新聞媒體以及記者往往受到威脅、毆打、關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險。然而,社會進步需要這樣的新聞報道,需要記者和媒體揭露社會的陰暗面,這不僅僅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以新聞為武器,與丑惡的社會現象作戰,以推動社會的進步。正因為如此,記者的采訪權就時時受到侵害的威脅,充滿挑戰性和危險性。在戰場上,記者冒著槍林彈雨,捨生忘死采寫新聞,很多記者為此而貢獻出自己的生命;在現實,面對危險和威脅,很多記者隻身與惡勢力或者腐敗現象爭斗,與違法行為爭斗,受到打擊、報復,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脅。他們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訪權,實現公眾的知情權,實現新聞媒體的職能。他們的行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於有眾多的忠實於新聞職責的記者可歌可泣行為,才保證了新聞媒體在社會生活中,記錄社會發展,報道時事新聞,進行新聞批評,推動社會進步。所有這些,如果沒有新聞記者享有的采訪權作為基礎和保障,都會是一句空話,新聞媒體的職能無從實現。
(2)新聞記者享有新聞報道權
公眾知情權對於一個社會的健康發展而言意義重大。「知情權是公民實現民主權利的基礎,也是保護自己多種權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眾知情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況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人們一般會將知情權簡單地理解為「自由地知曉」的權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獲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實,這只是知情權所包含的一個方面的內容。知情權還包含的另一層含義是指公民有權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將有關信息公布出來的權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這種要求得不到滿足,公眾知情權的享受就會受到限制。
新聞報道權是指新聞媒體及記者自由地搜集新聞信息並將它們報道出來的權利,也是讓受眾享受「知曉」的權利。新聞記者通過報道新聞事實與意見、介紹社會光明與美好,抨擊社會腐敗與丑惡,達到傳遞信息,服務社會的目的。新聞報道權是新聞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基礎。所以,新聞記者自由的新聞采訪活動只要沒有妨礙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權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無可奉告」之類的外交辭令變相限制。
在資訊十分發達的現代社會,受眾要享受好公眾知情權,就必須確保新聞采訪權,因為新聞采訪權在某種意義上已成了公眾知情權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聞采訪權受到限制,公眾知情權也就很難得到保障。同時,從經濟快捷的角度看,保護新聞采訪權同樣顯得意義重大。正如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所言:「由於每家媒體和每名記者的不同立場、興趣愛好和知識背景,不同媒體對同一事件的報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眾對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確了解,恰好需要從各媒體的不同視角和不同側面報道中獲得。拍賣采訪權,實際上就會造成渠道單一的局面,從而有害於公眾的知情權。」
自然人
(3)新聞記者享有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權利
每一個新聞記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稱之為自然人,以與法人相區別。記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軀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在中國,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體,享有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權。其中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是最基本的人格權,維護的是人作為主體存在的物質基礎的人格,其他的,還享有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人身自由權等作為民事主體必須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這些人格權,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民事主體,真正作為一個「人」在社會上存在。
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都是物質性的人格權,維護的是人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物質性人格。生命權,維護的是人的「活」的權利,是性命維持的權利,是生命安全的權利。健康權維護的是肌體、器官機能的完善性發揮,是這種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權利。身體權,則是維護身體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權利,表明自然人身體的實質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三者結合在一起,實現保護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存在的物質基礎,其中任何一個權利受到侵害,人作為民事主體的物質存在就要受到損害,喪失部分人格,最嚴重者,直至喪失全部人格,使這個主體在法律上消滅。因此,法律通過一切手段,保護人的物質性人格權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嚴格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利。
自然人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權,就是人身自由權。新聞記者作為一個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意志自由權。身體自由權是自己自由活動、自由行動的權利,意志自由權是自主思維、不受非法干預的權利。記者作為自然人,也享有這樣的權利,而且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作為記者,不僅享有依據身體自由權自由進行采訪的權利,同時,也享有意志自由權,以自己的忠實義務,依據自己的意志判斷,決定真實報道,不作虛偽報道。限制記者的人身自由,同樣侵害的是記者的基本人格權,不僅是記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損害,同時也使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受到侵害。
新聞記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權,其中就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人身自由權。在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進行新聞采訪的時候,他作為記者,其采訪權受到保護,作為自然人,他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也受到與其他民事主體一樣的嚴密保護。任何侵害記者人格權的行為,都是民法制裁的對象。

⑷ 新會計規范的界定以及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監督的現狀

固定製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①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⑸ 監督的含義

監督是指將實際情況與目標、計劃、標准相比較,並採取相應行動糾正偏差,以求目標的實現。
從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相互關系來看,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直接監督和間接監督、平行監督和垂直監督、平等監督和不平等監督、強勢監督和弱勢監督。從監督的時間地點范疇來看,監督包括長效監督和短效監督、接近監督和遠程監督。從監督主體的多樣性來看,監督包括上級監督、下級監督、專門監督機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

⑹ 沒收違法所得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7月2日通過的《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1993年7月2日通過的《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中,未對「違法所得數額」作出規定,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將「違法所得數額」解釋為「銷售收入」,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形式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解釋為「獲利的數額」。
《食品衛生法》中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不合法;一類是生產經營了不符合衛生標准或是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1997年3月15日衛生部令49號發布)第七條規定:違法所得是指違反《食品衛生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潤)。另外,衛生部衛監發[1996]59號文「關於違法所得認定中有關問題的批復」中規定:違法所得額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在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時,經調查而認定的該違法者的全部營業收入。根據這些條款的解釋,違法所得的構成要素有兩個:一是違法實施了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違法不構成違法所得;二是違法者實施違法活動的全部所得,包括金錢和實物。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對《技術監督行政案件中「違法所得」、「非法收人」計算的意見》具體實施的復函中明確規定:在辦理技術監督案件中,經查證屬實後確認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其全部經營額為違法所得、非法收人:
一是行政相對人故意違法的;二是生產、銷售、進口的產商品屬於劣質品,即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標達不到標准規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等情況的;三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對產商品予以沒收,或監督銷毀的。
由此可見,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所得也沒有一致的說法,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違法所得的認定及計算方式,其目的就在於違法主體、違法行為種類太多,同時違法的動機也不盡相同,因此行政處罰法賦予行政機關對違法所得的計算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在煙草專賣執法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都以違法利潤計算,顯然處罰太輕,不足以遏制煙草市場上的違法行為;如果都以全部違法收入計算,感覺有些矯枉過正,處罰幅度過大,行政相對人有些承擔不了。借鑒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經驗,本人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根據不同性質的案件進行判斷選擇,違法行為對國家、社會和消費者造成危害程度輕的,以違法利潤作為違法所得;對國家、社會和消費者造成危害程度較重的則以其全部違法收人作為違法所得。

⑺ 預算審查監督依據那些相關法律其分別界定那些內容

預算審查監督依據相關法律,他的界定肯定有預演算法,有財經紀律條例來定

⑻ 不屬於條例認定的監督管理范圍的公共場所是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外,諸如寫字樓等辦公樓,皆不屬於公共場所。

附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節選)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六)商場(店)、書店;(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⑼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資格由哪裡認定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資格由省級或省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
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容品質量法》第十九條規定: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申請資格認定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 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申請書;
2) 法人證明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權批文;
3) 上級或有關部門批准機構設置的批文復印件;
4) 申請人的質量手冊;
5) 申請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錄;
6) 申請人的典型檢測報告(1-2份);
7) 申請人參加能力驗證活動的證明材料(近兩年,初次申請除外)。

⑽ 「大監督」的內涵、外延界定,如何建立行政機關的「大監督」格局

要把基層司法行政機關行風評議工作更深入、持久、扎實、有序地開展下來,進一步鞏固和深化行風評議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反復、出現新的不正之風,就要根據工作實際,逐步建立完善行風評議工作長效機制。其中,責任機制是基礎,教育培訓機制是手段,制度保障機制是根本,監督機制是關鍵。
一、目標落實、責任到人,建立明確的責任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齊抓共管責任網路。「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個科室協同抓。專門成立行風評議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成員職責,並根據人員變動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成員,確保領導到位和機構正常運行。推進「一崗雙責」,既抓好基層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又抓好行風評議工作。
(二)層層分解,落實行風評議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橫向縱向一齊抓」的壓力傳遞機制,使行風評議工作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結合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職能,把行風評議活動的內容和標准硬化、細化、量化。同時,嚴格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的咨詢、辦事、來訪,第一位承辦事務的幹警能夠當場解決和答復的,要給予當場解決和答復,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推諉、扯皮或不做處理;不屬於自己份內事務或不屬於本部門處理的,要熱情引導辦事群眾到相關職能科室或具體講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其應該去哪個部門解決。如不履行職責或因工作作風等問題引起群眾投訴的要通報批評。
(三)自上而下,簽定行風評議責任書。分管區長與「一把手」局長,「一把手」局長與分管局長,分管局長與科長,科長與科員(辦事員),逐級簽定行風評議責任書。將行風建設狀況與年底考核、職務晉升、爭先評優掛鉤。要把抓行風建設的實績作為考核評價局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的重要依據,實行季度初評,半年一評,年終總評。凡行風評議不合格的科室或個人,堅決嚴肅查處。
二、全面提高幹部隊伍素質,完善教育培訓機制。
行風建設常抓不懈,不斷取得新的成績,最根本的一條是要有一支高素質的幹部職工隊伍。要立足基層,通過開展各種行風評議學習教育培訓活動,使廣大幹警和領導幹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進一步增強廉潔從政、拒腐防變的能力,築牢思想道德防線,提高遵紀守法和抵制不正之風的自覺性,為源頭治本提供政治保障。以學習為主線,形成人人愛學、時時在學、處處皆學的濃厚學習氛圍。做到「三結合」,即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行風評議與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實踐相結合,學習教育與多種形式活動相結合。
(一)扎實開展行風評議理念教育。不斷深化教育內容,拓展教育內涵,集知識性、趣味性為一體,使行風評議教育深入人心。多管齊下,深入基層第一線,採取舉辦行風評議演講比賽、知識競賽、圖片展覽、開通網頁以及板報、廣播等多種形式。同時,輔以開展政治形勢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遵紀守法教育、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等,每年定期對每名幹警進行考試。讓廣大幹警職工認清自己的地位、身份、價值和作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強化公德觀念和敬業精神,提高道德素質和服務意識,從而對行風評議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二)深入開展行風評議正反典型教育。正面典型教育,通過發揮行風評議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人物的感召和影響作用,如龍潭司法所所長包明昌,引導幹警的行為,營造人人爭創行評佳績的良好氛圍。反面典型教育,要選好案例,深入剖析,努力挖掘深層次思想內容,使幹警受到啟發和教訓,認識到不正之風帶來的嚴重危害和後果。通過觀看錄像、圖片展覽、先進事跡報告會以及讓罪犯現身說法等多種形式,組織幹警學習交流。
(三)切實加強行風評議培訓力度。整合學習培訓資源,以高校、黨校等為學習陣地,針對在基層司法行政行風建設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對症下葯,開辦各種行風評議培訓班,有組織有計劃地組織幹警學習政治、經濟、法律等相關知識。通過培訓讓他們拓寬視野、豐富知識,加強修養,內強業務本領,外樹良好形象,切實增強幹警搞好行風評議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提高參加行風評議活動的自覺性。
(四)積極開展各種主題教育活動。筆者認為,行風評議工作,是一項復雜、長期的工作,它與基層司法行政日常工作、黨建工作等息息相關、相輔相成。因此,要繼續做好「18」法律廣場咨詢活動等服務品牌,結合開展「最佳黨日」活動、「廉政文化進機關」警示教育活動、「弘揚新風正氣,建設廉潔下關」主題教育活動、「關愛民生、服務和諧「主題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對標找差、全市爭先」活動等,寓教於評,寓教於樂,從抽象到具體,從枯燥到生動,在活動中,極大地激發全體幹警的工作學習熱情,奠定行風評議工作堅實的思想基礎,力求在工作作風和整體形象上有一個新的突破。
三、用制度管人辦事,健全制度保障機制。
鄧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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