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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尉監察

發布時間: 2021-01-01 02:09:20

① 典簽本是小吏的職位,為啥能凌駕在長官之上

中國作為世界歷史上政治早熟的地區之一,很早就建立了以王權為中心的官僚制度,由於君主和大臣的利益追求是不一致的,雙方的政治博弈因此一直持續不斷。在中央,君主與大臣的斗爭圍繞著君權和相權展開,在地方,君主與大臣的斗爭圍繞著統一和分裂展開,在內外斗爭逐漸激烈的情況下,各種監察制度便產生了。典簽是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種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制度,而要探究典簽制度的誕生和發展,就必須先了解魏晉南北朝之前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制度。

刺史與州牧

據《通典》記載,我國早在五帝時代便產生了原始的中央對地方的監察制度,黃帝立四監,堯帝置九州,舜帝置州牧。及至三代,夏朝置州牧,商朝和周朝皆置牧。五帝是神話傳說時代,三代是半信史和信史時代,這些原始的監察制度是否存在,又是否得到執行,已然難考,但也可見中國先民對“牧”是多麼情有獨鍾。

《說文解字》對“牧”的解釋是“養牛人也”,清朝人段玉裁對“牧”的註解是“《左傳》曰:馬有圉,牛有牧。引伸為牧民之牧。”隨著中國的政治文明逐漸成熟,“牧”從牧牛人變成了牧民人,州牧制度亦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廢除周朝的分封制,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讓郡守負責民政,郡尉負責軍事,監察御史負責監督,以避免地方官的權力過於集中,防止類似周朝諸侯對抗天子的事情再次發生。當郡內發生戰爭時,監察御史亦有領兵作戰的權力,秦朝末年,泗川監就曾領兵鎮壓劉邦起義,把劉邦圍困在豐。

劉邦建立漢朝後,在各郡只保留郡守和郡尉,廢除了監察御史。其後,劉邦的繼任者在各郡恢復了監察制度。漢惠帝“遣御史監三輔郡,察詞訟,所察之事凡九條,監者二歲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最後又恢復了監察御史。漢文帝“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並督監察御史”。

齊高帝蕭道成的畫像

典簽的權力過度膨脹後,一如西漢前期的監察御史,其自身腐敗的問題開始出現,如蕭子明的典簽劉道濟“取府州五十人役自給,又役子明左右,及船仗贓私百萬”,又如蕭子罕的典簽姜秀“取子罕屐傘飲器等供其兒昏”,這些典簽的權力越界行為引起了皇帝的不滿,齊武帝雖然賜死了劉道濟,對姜秀實行了“鞭二百,系尚方”的處罰,但卻沒有削弱典簽的權力。齊明帝蕭鸞輔政後,“始制諸州急事宜密有所論,不得遣典簽還都”,開始削弱典簽的權力。

齊明帝對典簽權力的削弱標志著典簽制度走向了衰落。502年,梁武帝蕭衍建立南梁後,又剝奪了典簽的行政權,並把行政權還給刺史,使典簽只擁有對刺史的監督權。至此,典簽制度經過82年的發展後,又回到了它的起點。557年,陳武帝陳霸先建立南陳後,典簽更是江河日下,從此再無昔日的盛況。

典簽制度誕生在寒族崛起,而腐朽沒落的士族依然占據高位,阻塞了寒族上升通道的歷史時期。已經變成統治者的寒族需要改革不符合自己利益的政治制度來加強皇權,身處下層的寒族也需要尋找上升通道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兩者通過典簽制度找到了共鳴,典簽制度由此走向鼎盛。

至於典簽制度衰落的原因,一是典簽本來就是皇帝加強中央集權的工具,隨著南朝歷代政權通過其他政治制度逐漸完善了中央集權,再加上典簽由於權力膨脹,讓統治者失去了對它的控制,這就使典簽失去了被統治者繼續利用的價值。二是梁武帝通過官制改革認可和提高了寒士的地位,這就讓寒士可以不通過口碑不佳的典簽工作便能得到更好的職位與尊重。

縱觀從秦漢時期到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對地方實行的一系列監察制度,我們會發現統治者除了喜歡設立平級官員拆分地方官的權力外(監察御史制度、督軍制度),還喜歡用地位低、權力大、易控制的低級官吏來監察地方官(刺史制度、典簽制度)。然而任何一種政治制度都有沖破其自身局限性的趨勢,當監察官隨著現實政治的發展,最終轉化為地方官後,一種新的監察制度便應運產生了,於是,一個新的輪回便開始了。秦漢如此,魏晉南北朝如此,隋、唐、宋、元、明、清亦概莫能外。

② 西漢刺史制度的目的、做法、原因、影響

西漢中後期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目的 :維護皇權,澄清吏治,緩和階級矛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做法:漢武帝創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中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置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漢書》卷六《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師古曰:「《漢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 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並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執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設置刺史的范圍是十三個州,分別是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並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歲,舉為守相」。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並且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
原因:各郡常設的監察御史因與各郡利益相關,形同虛設;
中央派出的丞相史只是偶爾為之,監察不力

③ 唐朝刺史是什麼官

唐朝刺史是監察官員。

唐朝前期的行政區域劃分,主要是設置2級行政區,分別是州和縣,有的讀者可能會說那還有道呢,沒錯確實是有道這個東西,當時全國分為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劍南道、嶺南道十個道,然後每個道包含若干個州。

在這里解釋一下,用現在的話講,中國分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華東地區,西北地區、西南地區,和這個概念一樣,道不是行政單位。

但是道的設置也是有一定的作用,因為州的最高行政長官則是刺史,為了監督刺史的行為作風,由中央直接派官員到每個道監督刺史的工作,類似於現在的中紀委派出巡視組,每個巡視組劃分幾個區域來檢查這個區域的違紀情況,也就是說道屬於監察機構,不是行政機構。

(3)郡尉監察擴展閱讀:

歷史淵源

刺史制度,作為漢代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所實行的一種較為完備、系統的監察制度,有其產生、形成的歷史過程。

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御史制度的繼承。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監,亦稱「監公」,或稱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並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史記》卷九十六《張丞相列傳》載:張蒼「秦時為御史,立柱下方書。」《索隱》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謂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恆在殿柱之下,故老子為周柱下史,今蒼在秦代亦居斯職。」《史記》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集解》蘇林曰:「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

據此可知秦代御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擔任監察職務。監御史一般不對縣一級的行政事務進行監察。「秦代對縣一級的行政監察作為郡守的職責而成為郡守行政權的一部分。」

刺史制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有其特定的、具體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於探討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系,以及進一步探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著重大的意義。

④ 古時刺史相當於現在什麼級別的官員

古時刺史相當於現復在的省長級別的官員制。刺史,又稱刺使,職官。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元代以後,刺史一職名廢。至清代則於知州的別稱。

刺史無固定工作場所,且職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與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

(4)郡尉監察擴展閱讀:

刺史在西漢逐漸的被授予了六條以外的權力,監察的對象也從二千石的官員逐漸向下延伸,到西漢末年已下及縣令長。東漢則發展到所有的朝廷命官。同時還獲得了一系列的行政權力以及兵權。這樣一來,刺史就由單純的監察官發展為總攬地方大權的行政長官了。且因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⑤ 漢武帝是如何強化監察制度的這些措施起到什麼作用

漢武帝創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置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漢書》卷六《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師古曰:「《漢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並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執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設置刺史的范圍是十三個州,分別是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並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歲,舉為守相」。[21]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並且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為什麼漢武帝要建立刺史制度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幾點:一、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成為一種必要的措施。《史記•平準書》載:(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辦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自殺,……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武帝巡視地方時,很多地方貪官畏罪自殺,這說明地方吏治腐敗情況是很嚴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監御史都沒有向皇帝報告,可見他們的失職以及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完善,這促使漢武帝尋求建立一種更完備的地方檢查制度來加強對地方郡國的控制。二、中央集權加強的必然結果。漢武帝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加強中央集權。他黜百家,獨尊儒術,頒布推恩令、設置左官律、附益法,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西漢中央的王國問題。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必然要求

⑥ 刺史的職責是什麼

漢武帝給刺史規定了明確的監察職責,叫「六條問事」,具體內容是:
第一條,豪強惡霸侵佔田地,以強凌弱;
第二條,二千石的郡守對抗中央,欺壓百姓;
第三條,二千石的郡守貪贓違法,亂殺無辜;
第四條,二千石的郡守任人唯親,不舉賢能;
第五條,二千石的郡守依仗權勢,亂拉關系;
第六條,二千石的郡守勾結豪強,不奉政令。
六條中除第一條外,其餘五條都是針對二千石郡守的。著名歷史學家範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說:「六條外還有不成文的一條,就是考察國王有罪狀便奏聞。不法的國王因此受到懲罰。」不把監察國王的內容載入明文中,是因為這個問題已不顯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說過,漢初在地方上實行的是郡國並行的雙軌制。平息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實力已被削弱。漢武帝登基後,還是先拿諸侯國「開刀」。他規定國王除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國中分侯,這樣一來從諸侯國中分出幾個小侯國,使諸侯國的直屬領地不斷地縮小。後來又借故奪了106個王侯的爵位,並且禁止諸侯國的官吏在朝中任職,防止他們插手中央事務。經過一系列的整頓,使諸侯國大傷元氣,已構不成對中央政府的嚴重威脅。於是,漢武帝又騰出手來整治州郡。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當於我們今天的省委書記兼省長。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條問事」主要就是沖著這批「高級幹部」來的。解決這個層面的問題,也是抓重點,比如他們是否能認真執行中央的方針政策,是不是濫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

刺史[cì shǐ]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漢初復置。文帝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
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西漢中後期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⑦ 郡縣制的內容是什麼(簡易)

內容:郡是隸屬於中央的地方行政區劃,設郡守、郡尉、監御史,管行政、軍事、監察。縣隸屬於郡,設鄉、里兩級行政機構。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縣以下設鄉、里和亭。鄉和里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游徼掌治安。鄉以下為里,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

特點:中央垂直管理地方;郡縣長官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襲。

(7)郡尉監察擴展閱讀

作用: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秦漢之制,郡守於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於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

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於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

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後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

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 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改為行省制度。

⑧ 2000年來為什麼只有秦朝的宰相,才是「真宰相」

就秦朝的政治運行,接受過義務教育的中國人,都能概括一二:

首創皇帝稱號,行郡縣、廢封建,建立中央集權的大一統國家,在中央政府試行三公九卿制,地方由中央直接派任郡守、郡丞、郡監、郡尉,分別掌握行政權、監察權和軍事權。



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就是,很多人讀史時,好談政治,好談權術,但卻對於「權力」運行所知了了。

比如談及宰相權力的變遷,唐代三省宰相尊榮必然大書特書,朱元璋廢丞相也必然作為標志性事件,問題是,唐代三省宰相以「同中書門下三品」加銜任命之後,本官七品也可為「宰相」,此時這種卑官高職,與明代廢丞相之後的七品內閣,權力上又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所謂君相關系,相權對君權的制約,首要之處,並不在於宰相的禮儀待遇,以東漢為例,三公盡享尊榮,除了辟舉人才的特權之外,幾乎是國政運作的局外人;更不在於君主的顧問信重,哪怕言聽計從,也不過是個人距離皇權的遠近,而非職務的權力;甚至不在於什麼「封駁」之權,若這套有用,又何必靠時人輿論去鄙視所謂的「斜封墨敕」呢?

真正的制約,來自於丞相職務在官僚系統中的「不可或缺」,也就是說,丞相作為官僚系統的頂端,真正通過文書系統的簽批,成為其中不可替代的環節,並依靠長期形成的律令體系和行政慣例,與君主的「隨意意志」之間形成博弈。

直白地說,就是機器很精密,牽一發動全身,不懂行的瞎動,會毀壞機器,丞相就是這個懂行的機械師,而君主要想不一勺燴、全完蛋,就得尊重專業、尊重機器運行的客觀規律,這時的丞相,才是真「宰相」。

現實是,盡管我們看到2000年來的歷史上有各種各樣的君臣知遇故事、權臣秉政的先例,卻往往是「借」皇權,或「竊」皇權以執政,換個強勢皇帝,一切煙消雲散。

而在秦國、秦朝,哪怕是在秦始皇這樣親力親為的君主治下,他的諸多「大手筆」,也往往只是禮儀、名號上的變化,或是他超越法律之上的刑殺,而真正的行政權力,一直委託在以丞相為首的官僚體系的手中,這一點,不可不查。

⑨ 概括漢武帝時期創設監察制度的原因及其特點

漢武帝創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置刺史一人,負責監察所在州部的郡國.《漢書》卷六《武帝紀》載:(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師古曰:「《漢儀》雲: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郡國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條.」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並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執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對刺史的職權作出明文規定,既可以為刺史行使權力提供依據,又可以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務.設置刺史的范圍是十三個州,分別是冀州、青州、兗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並州、交趾、朔方.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歲,舉為守相」.[21]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並且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為什麼漢武帝要建立刺史制度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幾點:一、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成為一種必要的措施.《史記?平準書》載:(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辦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自殺,……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武帝巡視地方時,很多地方貪官畏罪自殺,這說明地方吏治腐敗情況是很嚴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監御史都沒有向皇帝報告,可見他們的失職以及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完善,這促使漢武帝尋求建立一種更完備的地方檢查制度來加強對地方郡國的控制.二、中央集權加強的必然結果.漢武帝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加強中央集權.他黜百家,獨尊儒術,頒布推恩令、設置左官律、附益法,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西漢中央的王國問題.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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