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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打聽

發布時間: 2020-12-31 12:58:30

㈠ 北京嚴肅問責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工作行為了嗎

10月12日訊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近日,北京市紀委市監委出台《關於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實行登記報告和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行為,實行登記報告和責任追究制度。

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個人,視其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按相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打聽過問干預監督執紀案件工作的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報告而未及時報告的、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崗位或職務調整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㈡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監督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內國監察法》容第五十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2)監察法打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對於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㈢ 監察法草案出台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於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開始實施。

審議歷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該法律草案進行了審議;

2017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各界意見;

2018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發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拓展資料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監察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是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鞏固反腐敗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三、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四、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

拓展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㈣ 詢問與訊問的區別

詢問與訊問的區別:

  • 詢問

1、詢問的對象主要是證人。

2、涉及自身利益不大。

3、自願作證,不能採取強制措施。

  • 訊問

1、訊問的對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於案件有關的人。

2、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

3、有意逃避或不願意的成分,不採取強制措施無法正常開展司法活動。

(4)監察法打聽擴展閱讀:

訊問

訊問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證據,查明案情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訴訟當事人所進行的查問。在封建專制時期實行的糾問式訴訟中,訊問是司法機關主動追究有關人犯的普遍方式。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㈤ 中紀委受誰監督

《中紀委機關報解讀: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
近日,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下稱《方案》)。
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部署「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時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方案》的印發,標志著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此時,距離黨的十九大勝利閉幕剛剛過去5天。
歷史車輪滾滾向前,改革潮流勢不可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改革試點,必將產生一系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試點成效如何?
2016年11月,中辦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接到中央部署的任務後,三省市立即開展試點。至今年3月底,山西省市縣三級全部成立監察委員會;至4月底,北京、浙江也全部完成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此後,各試點地區不斷推動全面融合,把建章立制貫穿改革全過程,對監委監督、調查、處置3項職責以及訊問、留置等十幾項調查措施先行先試、應試全試,並完善監委內部監督制約和外部的銜接協調機制,順利完成試點任務。
本報記者在采訪試點情況時了解到,三省市完善了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推動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健全了反腐敗領導體制,加強了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建立起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推動了人員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構築起規范內部運行和紀法銜接的制度體系。
在開展改革試點的過程中,三省市還積累了一些重要經驗:一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各級黨委、紀委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負好主責和專責;二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切實提高涉改部門和人員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覺悟;三是堅持內涵發展,實現改革效應最大化;四是加強紀檢機關、監察機關和司法執法機關的統籌協調,保障改革順利推進。
開展改革試點的關鍵環節是什麼?
撤銷行政監察,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將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組建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必由之路。從這個意義上講,轉隸是監察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是「過河」的橋和船。
做好人員轉隸,重中之重是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這就要求必須做好思想引導和政策保障工作,減少轉隸的摩擦和阻力。
從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改革試點情況看,三地普遍出台有關方案,明確相關政策,打消了轉隸人員的思想顧慮,保障了轉隸平穩有序進行。
轉隸期間,還必須把握好動態平衡,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京晉浙三省市都按照「老事老辦法、新事新辦法」原則,明確了轉隸前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已立案、尚未辦結的按原有程序辦理,轉隸後新立案調查的按新的領導關系辦理,保證了反腐敗斗爭力度不減、節奏不變。
用留置取代「兩規」意味著什麼?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既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決心和自信。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由國家權力機關設立的反腐敗專門機構,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性質完全不同;反腐敗所針對的職務犯罪也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個特殊和普通的關系問題。因此,在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過程中,有些問題不能簡單比照刑事訴訟法,既要科學把握法治精神和執法司法的一般規律,也要充分考慮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的特殊性,通過法治方式形成新的運行機制。
用留置取代「兩規」,正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具體體現。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並通過立法對審批程序、使用條件、使用期限等作出嚴格限制,不僅解決了長期困擾反腐敗的法治難題,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還將倒逼監察機關把調查的基礎工作做扎實,前期核查工作不到位不充分就不能立案,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誰來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構。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不是權力大了而是責任大了。同時,監察委員會將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制約,也不會成為所謂的「超級機構」。
北京、山西、浙江試點情況有力印證了這一點。一方面,三省市在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出台相應制度,在制度上形成了監委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既協同配合,又相互制衡。
另一方面,三省市各級監察委員會還認真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嚴格執行集體決策、請示報告、涉案款物管理等規定,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報告和備案制度,形成了嚴密的自我監督體系。此外,按照相關制度設計,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還將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多重監督特別是不斷加強的內部監督,將嚴防「燈下黑」,保障監委的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中國紀檢監察報記者張磊)
延伸閱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方案》
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全國范圍內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探索實踐,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方案》強調,黨的十九大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在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在全國各地推開改革試點,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對於健全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強化黨和國家自我監督具有重要意義。在今年底明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三級監察委員會,使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有利於加快改革步伐,確保改革有序深入推進。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其他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完成相關機構、職能、人員轉隸,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賦予懲治腐敗、調查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許可權手段,建立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
《方案》要求,要加強黨對試點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試點地區各級黨組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由黨委書記擔任組長。試點地區紀委要細致謀劃、扎實推進,做好試點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具體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確保如期完成試點任務。

㈥ 我打電話給人事部咨詢工資說別人發了450,我為什麼發440,說是打聽別人工資,工資保密,罰300天

因員工過錯,使用本企業內部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是合理的
企業的專規章制度,必屬須對員工公示並送相關部門備案,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執行,對員工工資處罰也屬於一種可處罰辦法
一般來說,對員工工資處罰,限於員工因個人的錯誤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名譽損失或者其他類損害的,企業可以以其公示的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一定處罰。
有些公司確實有規定不允許打聽薪資情況的,假如有明文規定和明確的處罰條例的話,你起訴公司,應該是不會勝訴的。除非你可以找到一個特別厲害的律師,就像電視上演的那些似的。你的工作經歷還是太少了,這種事情是不能這樣問的。

㈦ 打聽一下,毆打查寢人員會被記什麼處分

這需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和單位具體規定的情況來定,最主要是上級領導想怎麼處理你。所以對個人影響也有輕有重。重點停止留崗查看,停發工資,開除等,輕的也就是警告處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折疊編輯本段情形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能被處於記大過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警告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㈧ 什麼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內檢容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8)監察法打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監察業務,具備運用法律、法規、政策和調查取證等能力,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對於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發現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㈨ 什麼叫「雙規」

某些人員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紀律檢查機構要求該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到規定的地點去交代自己的問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查組有權按照規定程序,「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以下簡稱「雙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以下簡稱「兩指)。「雙規」「兩指」為紀檢監察機關及時查處大案要案,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不少問題,特別是在對有關人員實施「雙規」「兩指」的時候,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本文就「雙規」「兩指」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作一探討,請專家學者指正。

一、「雙規」「兩指」的立法本意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當初制定「雙規」和「兩指」的本意,都是針對紀檢監察機關反腐敗的任務越來越重,為了提高反腐敗的工作效率,為紀檢監察機關及時快速審結案件提供依據。比如在查處某一重大案件時,涉及很多人員,這些人員又分散在不同的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如果到每個人員所在單位分別找每個人了解情況調查問題,不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並且要花費很多時間,效率很難提高。能不能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到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從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在「雙規」「兩指」的規定出台以前,紀檢監察機關顯然沒有這種權力。正是出於這種考慮,所以在《條例》中規定了「雙規」,在《監察法》中規定了「兩指」,雖然二者的表述不一致,但意思是一致的。這樣就賦予紀檢監察機關這種權力,其實質是賦予紀檢監察機關一種辦案手段。
但是,在對有關人員實施「雙規」「兩指」的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1、「雙規」「兩指」的使用過於寬泛。筆者認為,雖然《條例》和《監察法》賦予了紀檢監察機關上述權力,但是在使用這些手段的時候應該特別慎重,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只有在查處重大特大案件,案件涉及的人員較多並且比較分散,而案件的查處又十分緊迫,辦案時間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雙規」「兩指」的手段。現在實際情況是,很多辦案人員把「雙規」「兩指」當作辦案的法寶,不論案件大小和有無必要,頻繁的使用「雙規」「兩指」, 幾年之前, 「雙規」「兩指」還鮮為人知,現在幾乎婦孺皆知,由此可見紀檢監察機關使用的頻率有多大。2、使用程序不規范。上文所述,既然使用「雙規」「兩指」要特別慎重,那麼在使用程序上也應該嚴格規范。事實上是現在各地有各地的做法。有的地方是紀委書記辦公會研究決定,有的是紀委常委研究決定,有的是辦案人員直接請示分管書記批准即可,有的根據「雙規」人員的級別和管理許可權分別決定,等等不一。在通知被「雙規」人員時,有的通過所在黨委通知,有的直接通知本人,有的有書面決定,有的就直接電話通知,也沒有統一的規范。3、程度不同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雙規」「兩指」與限制人身自由的關系是個敏感的話題。鑒於此,《監察法》在規定「兩指」的時候特別規定「不得對其實行拘禁和變相拘禁」。事實上,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被「雙規」「兩指」人員人身自由的情況。通常的做法是,辦案人員把辦案地點設在賓館等場所,被「雙規」「兩指」人員一旦被叫到辦案地點,不經辦案人員同意就不能離開,也不能回家,事實上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當然,與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相比,說「軟禁」比較貼切些。對被「雙規」「兩指」人員限制人身自由,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同時也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對公民人身權利保障的有關規定。這也正是本文要重點探討的問題。

二、「雙規」「兩指」與限制人身自由的關系

1、「雙規」「兩指」無需限制人身自由。有人認為,「雙規」「兩指」不可能不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雙規」「兩指」的必然結果。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上文所述,制定「雙規」「兩指」的本意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在實施過程中當然也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在工作時間內,讓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到規定的地點說清問題,到下班的時間讓當事人回家,如果需要可以通知當事人第二天再來,這樣雖然被通知人員必須遵照辦案人員的要求到指定地點說清問題而不能不去,但這並不是限制人身自由,這道理就象上班時間必須堅守崗位而不能擅自脫崗也不能叫限制人身自由一樣。所以把「雙規」「兩指」嚴格限制在工作時間內,就完全可以做到不限制人身自由。
2、「雙規」「兩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有一種觀點認為:「雙規」的對象是中共黨員,黨員都是在黨旗下庄嚴宣誓的,可以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獻給黨,黨的紀檢機關是專門負責黨的紀律檢查的黨組織,黨組織有權要求黨員做任何事情,所以被「雙規」的黨員不應該認為自己被限制人身自由,黨組織即使限制黨員的人身自由也不違背黨員的意志。這種論點是錯誤的。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黨帶領人民執行法律,黨自己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作為一名中共黨員,首先是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他受黨的章程、紀律的約束,他更受國家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我們有6000多萬黨員,如果我們連執政黨的黨員的人身權利都不能保障,那麼保護普通公民的人身權利更無從談起。同樣的道理,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國家公務員和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工作,監察機關也無許可權制國家公務員的人身自由。

三、「雙規」「兩指」限制人身自由產生的原因

《條例》是94年頒布實施的,《監察法》是97年頒布實施的(其實早在《監察法》頒布之前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就有「兩指」的規定),但是,「雙規」「兩指」被頻繁使用特別是頻繁的見之於新聞媒體也就是最近幾年的事。新聞媒體報道「雙規」影響比較大的兩次事件,一次是報道四川虹橋倒塌事件時,調查組對當地縣委縣政府的主要領導實施「雙規」,一次是中央在查處廈門遠華走私案件時對福建省及廈門市的涉案領導實施「雙規」。當時人們對「雙規」還比較生疏,有的人還到處打聽什麼叫「雙規」。由此可見,在《條例》和《監察法》頒布實施的最初幾年,紀檢監察機關還是較少使用「雙規」和「兩指」的,為什麼最近幾年使用越來越頻繁並且有演變成強制措施的趨勢呢?主要原因有兩點:1、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們一部分黨員領導幹部沒有經受住改革開放的考驗和各種誘惑,貪污腐敗現象越來越嚴重,大案要案居高不下,紀檢監察機關反腐敗的任務越來越重,而我們目前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力物力畢竟有限,與其承擔的任務相比,有些力不從心。為了及時有力的打擊領導幹部的違紀行為,及時審結大案要案,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不經常的甚至頻繁的使用「雙規」「兩指」的手段,可以說在某些程度上是迫於無奈不得已而為之。2、隨著我們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益進步,特別是把依法治國寫進憲法的今天,我們特別加強了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障。特別是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的時候,可以說是沖破重重阻力,取消了收容審查,把傳喚的持續時間限制在12小時之內,同時嚴格規范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可以說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是重點之一,也使我們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是同時也應該看到,現階段我們國家司法機關人員素質不高,設施裝備較差,偵查手段相對落後,《刑訴法》的修改對司法機關及時打擊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承擔查處職務犯罪的檢察機關,對《刑訴法》的修改也不適應,所以和紀檢監察機關聯合辦案,借用紀檢監察機關的「雙規」「兩指」,規避《刑訴法》關於強制措施的嚴格限制,為案件的偵查工作爭取了時間,等案件初查的差不多了,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入司法程序。這也正是最近幾年檢察機關熱衷於和紀檢監察機關聯合辦案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然,也有的大案要案是直接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吸收公檢法有關部門參加,使用「雙規」「兩指」便是順理成章。

四、「雙規」「兩指」限制人身自由的危害

「雙規」「兩指」不同程度的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並且有演變成強制措施的趨勢,其危害極大。1、違背了憲法和法律關於公民人身權利保障的有關規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刑訴法》規定,對公民採取強制措施只能由司法機關實施,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黨的紀檢機關和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均不是國家司法機關,同時「雙規」「兩指」也均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因此紀檢監察機關無許可權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利用「雙規」「兩指」拘禁和變相拘禁當事人,顯然屬違法行為。2、破壞了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由於幾千年人治的思想在人們心裡根深蒂固,所以我們國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可以說是在艱難中慢慢推進,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障是民主法制建設的重點之一,也是一個國家法制進步的標志之一。這方面我們有太多太慘重的教訓,比如在文化大革命中連國家主席的人身權利都無法保障。可以說經過多年的努力特別是《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和97年對《刑訴法》的修改,從法律規定上看我們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障已經比較完善,這個成果來之不易,我們要倍加珍惜。如果不對 「雙規」「兩指」 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引起高度重視並採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而任其蔓延,則我們法制建設幾十年的努力和成果就有可能毀於一旦,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甚至可能出現倒退,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比如《刑訴法》規定公民在被傳喚和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雙規」「兩指」則不能聘請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3、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由於「雙規」「兩指」不是強制措施,又不是由司法機關實施,所以在實施過程中缺乏相應的規范和措施。比如對被「雙規」「兩指」人員一般由辦案人員實施,沒有法警等專職人員看守,如果出現當事人在被「雙規」「兩指」期間逃跑、自殺等惡性事件,恐怕不能以「自絕於人民」一句話來簡單了之,死者家屬也很難接受,而「雙規」「兩指」又不屬於國家賠償的范圍,必然引發不安定因素,不利於社會穩定。

五、嚴格規范「雙規」「兩指」

綜上所述,當初制定「雙規」「兩指」的本意是為紀檢監察機關及時快速查處腐敗案件而提供的一種手段,不僅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意思,《監察法》還特別強調「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變相拘禁」,所以在實施「雙規」「兩指」的過程中存在的對當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不是立法的本意,而是在實施過程中偏離了方向。所以建議中央紀委、監察部盡快制定「雙規」「兩指」的實施細則,對「雙規」「兩指」進行嚴格的規范。規范的主要內容應為:1、嚴格控制「雙規」「兩指」的使用范圍。只有在查處大案要案涉及的人數較多而又分散在不同的單位,辦案時間十分緊迫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雙規」「兩指」。2、嚴格規范「雙規」「兩指」的使用程序。包括批准程序,通知程序,使用過程的程序等相關規定。3、特別要強調規定在使用「雙規」「兩指」的時候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主要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雙規」「兩指」的時間嚴格限制在工作時間之內,二是「雙規」「兩指」的地點一般設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辦公地點。在嚴格規范「雙規」「兩指」的同時,又如何及時查處腐敗案件和腐敗份子,需要把握好尺度。其中關鍵的一條是紀檢監察機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如果發現確鑿證據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要及時移交檢察機關,需要採取強制措施的及時採取強制措施,而決不能用「雙規」「兩指」代替強制措施。

㈩ 陝西對違規打聽干預案情行為進行登記和責任追究

這個是需要這樣的,這樣才公平公正呀,大家才信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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