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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和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31 03:58:32

A. 檢察院的抗訴與檢察建議區別是什麼

1.提出方式不同:

檢察建議,由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機關即檢察機關沒有專審級限制,基層屬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被監督的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是「以上抗下」模式。基層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權,經過等層級審批與流轉才能實現檢察監督作用。

2.審查期限不同:

檢察建議的審查期限,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後,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3.法律效力不同: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建議,需經同級人民法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則啟動再審程序,反之,則不予啟動再審程序。

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再審的決定不當的,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柔性監督」。抗訴,則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是一種「剛性監督」。

B. 試述人民檢察院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的異同。

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有何異同?

答:審判監督程序同第二審程序就其目的而言,都是為了審查糾正判決和裁定的錯誤,但它們是兩種不同的程序。其主要區別在於:

(一)審理對象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對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審查,而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包括已執行完畢的)進行審查。

(二)提起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根據當事人(除被害人外)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近親屬、辯護人提起的上訴或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而進行;審判監督程序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以及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提起而進行。

(三)提起期限不同

第二審程序的上訴和抗訴期限,不服判決的為10日,不服裁定的為5日。逾期上訴或抗訴,第二審法院不予受理。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一般並無期限限制。

(四)提起理由不同

第二審程序當事人提出上訴、檢察院提起抗訴,無論根據什麼理由,都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第二審法院必須依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是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確有錯誤,有法定的、嚴格的限制,且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五)審理結果不同

第二審程序審理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案件的,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可以加重也可以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第8條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刑罰。

C. 二審程序的抗訴與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區別的區別是什麼

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的區別:
(1)抗訴的對象不同。
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回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答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抗訴的許可權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二審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二審抗訴。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
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抗訴的期限不同。
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5)抗訴的效力不同。
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而再審抗訴並不導致原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D. 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對生效的民事判決抗訴,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後,當事人還有什麼救濟途

你可以申請再審,生效判決6個月內,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內、裁定發容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E.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基於檢察監督權的抗訴和再審

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具體的監督方式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即通過抗訴行使檢察監督權。 (一)抗訴的提出
抗訴的提出是指哪一級別的人民檢察院對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抗訴的方式
抗訴的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採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抗訴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即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直接進行再審,並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一)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
再審程序是一種補救程序,它不是每一案件都必經的訴訟程序,也不是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之外的三審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不是增加了審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及對案件再審時的法院的審級,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再審程序向哪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由哪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並對抗訴案件進行再審。
(二)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並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有責任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以監督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同時,由於案件是基於抗訴而進行再審的,因此,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使檢察監督權得以完整地實現。

F. 寫到檢察院的抗訴書跟監督申請書是一回事嗎

兩者不同。
抗訴書是檢察院依法行使審判監督職能作出的抗訴法律文書。
即可以依申請作出也可以依職權主動作出。
監督申請是你可以提出的,而是否符合抗訴條件的判斷在檢察院。

G. 刑事訴訟中的抗訴與民事訴訟中的抗訴有哪些區別

刑事訴訟的抗來訴與民事訴訟的抗源訴有很大不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程序不同,一個是刑事訴訟程序,一個是民事(這個相當明顯,就不多說了);
二、包含的范圍不同,刑事抗訴包括兩種: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程序非法,或判決偏輕,因此提起抗訴,將訴訟程序推進到二審程序;另一種是,由於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因此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果此時檢察機關依然認為判決有誤,那麼只能依照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提起上級檢察機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這是審判監督程序,主要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而民事抗訴只能對生效判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也稱為抗訴,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但民事訴訟中的一審、二審,就找不到檢察院的蹤影了。
三、後果不同,刑事抗訴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的罪刑發生變化,既可能變重,也可能變輕;而民事看訴,則導致的可能是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重新分配。
四、參與階段不同,刑事抗訴既可以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中參與,也可以在生效判決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當然二者雖然同名、但意義不同);而民事抗訴只能在生效判決之後提起。

H. 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否必然啟動法律監督程序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由此可知必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I. 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區別

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的區別
①抗訴的對象不同
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②抗訴的許可權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二審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二審抗訴。
③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
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④抗訴的期限不同
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起沒有規定期限(依據刑法,對於原判無罪的案件的再審抗訴應當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⑤抗訴的效力不同
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而再審抗訴並不導致原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注意:二審抗訴針對的是同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不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二審的抗訴權;再審抗訴是針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抗訴。

J. 區別:1上訴與申訴 2二審抗訴與再審抗訴 3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

1、上訴是針對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起上訴,申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內判決要求重審容

2、抗訴都是檢察院提起,區別與第一項一樣,是在判決是否發生效力

3、二審是針對一審就像審理,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審判監督程序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起的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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