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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17:03

❶ 什麼是"1+x"專項督查工作制度

「1+X」專項來督查,「1」指省紀自委對省直各職能部門履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職責情況的督查,「X」指省直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作用和管理許可權,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級各部門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進行督查。

一是突出督查重點。以「三公」經費、會議費和政府采購情況作為檢查重點,進一步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落實。二是強化督查方式。結合日常工作、其他專項檢查工作開展「1+X」專項督查,避免重復檢查;對檢查暫未發現問題的單位,要組織「回頭看」,幫助相關部門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三是規范督查行為。統一製作檢查通知書、檢查工作底稿、財政檢查徵求意見函、處理意見等格式範本,適時培訓檢查人員,統一檢查標准,提高檢查質量。四是注重督查成果運用。將專項督查發現的問題,與預算績效管理、預算管理信用記錄系統和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信息系統的使用相結合,促進相關部門加強和規范財務管理。

❷ 審計監督屬於專項監督 還是日常監督

審計監督屬於專項監督

審計監督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斷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保證。隨著中國經濟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審計監督無論是方式還是內容都面臨著一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問題。為此,對中國過去已試行尤其是一些已被過去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審計監督辦法,有必要進行認真的反思。

審計監督的意義在於,有效的監督是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保證稅務機關嚴格依法辦事的關鍵。同時,對於監察、督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遵守稅法,依法納稅,具有重要的意義。明確推行執法責任制的必要性、意義、目標、范圍、對象以及方法、措施、執法范圍和依據,原則性地規定執法責任劃分和執法責任追究,將執法責任從行政首長、分管領導、徵收系列、稽查系列、內部執法職能部門等進行劃分,分別承擔相應責任。這樣才能明確征稅主體以及每一個稅務執法人員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確保依法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稅收權力。

❸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 )。 A、專項監督 B、持續監督 C、自我監督 D、過程監督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

外部監督是指來自行政機關以外的監督,包括政黨監督、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公民監督。內部監督是指行政體系內部各機關、各部門之間互相監督,包括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行政機關內部專業監督部門對各工作部門的監督,以及某些職能部門在自己的職能范圍內就某一方面事項對其他部門的監督。

內部監督就是由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的會計監督,簡稱內部監督。這些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就是內部監督的機構與人員。

(3)專項監督擴展閱讀:

內部監督就是由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的會計監督,簡稱內部監督。這些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就是內部監督的機構與人員。

根據法律規定,內部監督應當符合的要求是: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工作規則》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中創新組織制度,建立起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措施,建立完善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嚴防「權力出軌」。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監督體系

❹ 職能監督 主管監督 專門監督的區別

1、 一般監督。一般監督,也叫層級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繫上產生的一種相互監督的關系和活動。一般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為廣泛的一種監督,具有直接性、經常性和廣泛性等特點。
一般監督包括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三種主要形式。
所謂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一般監督的方式多種多樣,並由此而形成的制度豐富多彩,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制度。
(1)工作報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里所說的報告工作,就是指下級國家機關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就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項、事件和問題向上級所做的報告。工作報告分為工作簡報、年度報告、專題報告、臨時報告和綜合報告等形式。通過這些報告可以保證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下情、掌握動態、發現問題、採取措施,進而有效地領導和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
(2)審查批准制度。審查批准制度是指監督主體按照有關的法律規范對被監督對象的部分行政行為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審查批準的內容主要涉及比較重大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如對某一行政法律規范、行政決定、命令、預算、決算、財政收支計劃、報表、帳簿、單據等進行審閱核對,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備案檢查制度。按照法定規定,下級制定的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或者某些行政執法活動都應在事後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以供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情況。同時,如果在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下級行政機關予以糾正,或者由上級行政機關直接撤消。
(4)違紀調查制度。違紀調查制度是指具有監督權的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發生的事故和違法亂紀案件所進行的調查和處理,它包括一般性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比較重大復雜的違法亂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
(5)行政復議制度。凡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失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復議機關一般是具有上下隸屬監督權的機關,即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只涉及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為。
(6)批評建議制度。批評建議制度是指下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的決定、命令、指示等,認為有違背法律、政策或有錯誤時,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以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當然也包括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者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者提出批評和建議。
從目前中國的公共行政管理實際情況來看,一般監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主要是一般監督的職權和責任不夠明確,制度不夠健全,行為不夠規范,尤其是受「官本位」和封建人治觀念的影響,自下而上的監督,往往會受到較大的阻力和干擾,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規范,完善制度,積極探索監督方式的新路子。
2、專門監督。專門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政府內部設立的專門行使監察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所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進行的全面的監督。行政監察本質上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監督活動,其目的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中國目前的行政監察機關,包括國務院的監察部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以及向所屬部門派出的監察機構。
根據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它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的監督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的其它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業務范圍包括:一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是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它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它職責。
從上述不難看出,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效能監察。即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二是清正廉潔監督。即是對被監察對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以及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為確保行政監察職責的有效履行,行政監察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分權等。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按照職責許可權,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也可以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監察對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由行政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等。
3、特種監督。特種監督是特指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業務活動所進行的審查和監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幫助財務財務行政部門等的財經活動納入國家法制的軌道,維護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為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
中國審計監督機構建立於20世紀80年代。1983年9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了國家專門審計監督機關,形成了由國家審計、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組成的審計監督體系。一是國家審計機關。在中央,是國家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在地方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局。二是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國家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但在業務上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三是社會審計組織。目前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他們從事審計工作,必須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委託,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和指導做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審定。
目前政府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財務合規性審計。主要任務是審計財務管理和會計帳目,查明財務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和規章制度。二是績效審計。主要是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進行審計和評價,其范圍包括政府經濟活動的組織和管理系統的全部活動。三是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幹部提供參考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具有以下法定職權:
(1)要求報送權。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和謊報。
(2)檢查權。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它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制止並採取措施權。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通報權。審計機關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6)處理權。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作出處理。

❺ 專項監督需要重點關注的有()。 A. 高風險的項目 B. 成本較高的項目 C. 重要的項目 D. 內部控制環境變化

答案是A、C、D

❻ 如何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

開展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檢查項目
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要求,結合項目實施方案,通過採取審查賬目、查閱檔案等形式,重點檢查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資金撥付和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二、檢查內容與要求:
1.補助對象的基本資料是否屬實,有無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問題。
2.項目資金撥付和管理使用情況,是否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有無滯留資金問題;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擴大開支范圍或擠占、挪用、截留等問題。
3.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財務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是否符合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規定。

三、檢查時間的確定,一般是在25天內完成。
四、檢查組人員組成及分工

五、檢查方式、方法

主要是採取聽取匯報、查驗賬目、翻閱檔案、召開座談會、深入現場檢查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聽取匯報。聽取被檢查單位對相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題匯報,並取得書面匯報材料。包括工作開展情況、財政財務管理政策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情況、資金安排撥付使用情況、項目完成情況及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對財政資金支持和管理的意見建議。
2.查閱文件、資料。查看有關會計賬簿以及文件資料等,查閱各級財政部門下達財政專項資金的文件或撥款單,掌握資金撥付情況,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等問題。
3.實地查看。實地查看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對有關專項資金進點查看。主要了解項目建設進度、標准和質量以及項目運行管護等,查看有關補貼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補貼對象。

六、具體要求
1.參加檢查人員,要提高認識,認真履行檢查職責,不能走過場,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要按規定處理。
2.被檢查的項目單位,要密切配合檢查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擾,更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逃避檢查。
3.檢查組嚴格按照財政執法程序開展檢查,檢查文書要規范完整。對檢查的情況要分別寫出檢查報告,隨同檢查資料一並歸檔留存,對有重大問題的要分別將檢查資料抄送有關單位;對需要整章建制,限期整改的部門,要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❼ 財政專項監督

《財政部門來監督辦法自》(2012年財政部令第69號)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監督對象)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四)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的監督,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實施。

❽ 最高檢開展專項監督什麼列為重點

從最高檢獲悉,全國檢察機關將統一開展「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專項監督活動,網版絡餐飲生產經營權者食品加工違法行為及監管部門是否依法履行職責問題納入本次重點監督范圍。

最高檢強調,專項監督活動以農貿市場、超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食品和網路餐飲以及水源地保護為監督重點,將加大涉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銷售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和不作為,打擊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

❾ 「職能監督、主管監督、一般監督、專門監督、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分別是什麼意思,區別在哪


職能監督
,是來指政府源各職能部門就其主管的工作在其職能范圍內對其它部門實行的工作監督,它包括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職能監督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專項監督。如國家財政部就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對各部委、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支等工作實施的監督等。又如國家人事部就其主管的人事業務,對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錄用、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監督。

❿ 內部監督里,專項監督指

內部來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自專項監督。
日常監督是指單位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
而專項監督是指在單位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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