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
Ⅰ 如何落實好《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進一步規范執紀審查工作
嚴格工作程序,規范審查過程。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和《中央紀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辦案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明確紀律審查操作規范。嚴格迴避制度、量紀步驟、量紀建議等紀律審查基本程序和具體規定,嚴格審查步驟、審查方式、審查時限等許可權批准,嚴格涉案款物處理、審查時限等程序審核,以嚴格程序確保紀律審查工作始終在依紀依規軌道上運行。
嚴格審查取證,規范事實認定。嚴格執行《中央紀委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強化證據意識和執紀審查人員責任意識,嚴格遵循借鑒相關政策法規,收集、鑒別和使用證據必須實事求是的原則,確保紀律審查依據充分、事實確鑿。充分遵循證據規則,通過對非法證據的排除適用、證據效力的判斷,強化對取證工作的審核監管。在實現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要求所有辦結案件達到「定性、定情節事實均有證據證明」、「定案證據均經查證屬實」和「綜合全案證據認定事實排除合理懷疑」三項標准,確保事實認定扎實可靠。
嚴格執紀裁量,規范量紀處分。對涉及違反黨紀、政紀問題,撰寫紀律審查調查報告、提出量紀建議嚴格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釋義》相關規定和要求,依違紀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進行量紀,避免出現「重定性、輕量紀」、「量紀畸輕畸重」等情況,確保執紀公正。量紀處分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量紀均衡,既客觀全面把握黨規黨紀,又遵循已有案件先例標准,對於同一時期違紀事實和違紀情節相近或類似的案件,做到量紀均衡,實現「同案同懲、類案類處」,確保紀律審查質量。
嚴格權利保障,規范審查措施。強化紀律審查人員權利保障意識,嚴格落實依紀依規安全紀律審查的基本要求,正確使用紀律審查措施,切實保障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合法權益,杜絕在審查措施使用、紀律審查過程中出現侵害被調查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落實辦案安全工作責任制,案件承辦人員對案件調查階段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合法權益保障情況負責,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全縣依紀依規安全辦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促進紀律審查規范化,為紀律審查提供安全保障。
Ⅱ 如何在監督執紀工作中運用好「四種形態」
「四種形態」針對黨員幹部違紀犯錯的不同情形對症下葯,堅持做到無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嚴治,既不縱容小節,也不放過大錯,既不養癰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立起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立案審查四道防線,體現了對黨員幹部的嚴管厚愛。
「四種形態」的提出絕不意味著放緩反腐節奏,而是更加體現了「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使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絕不是要對嚴重違紀行為輕處分,更不是把涉嫌違法問題當做違紀行為來處理,而是強調違紀行為無論情節多麼輕微,都要露頭就打、違紀則咎、寸步不讓。這是從操作層面對紀在法前、紀嚴於法這一執紀理念的深化細化,是落實反腐敗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要求的具體舉措,更加彰顯了我們黨強力懲腐肅貪、全面從嚴治黨的鮮明政治態度和堅強決心。
管黨治黨重在全面從嚴,監督執紀貴在抓早抓小。把握運用「四種形態」,首要的是轉變監督執紀理念,摒棄「違紀只是小節、違法才去查處」的慣性思維,糾正「以大案論英雄、忽視日常監督執紀」的錯誤傾向,切實從只注重「盯違法犯罪」轉到也注重「盯違紀違規」上來。重要的是創新監督執紀方式,堅持關口前移,從小事小節小錯抓起嚴起,對黨員幹部工作、生活、作風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性談話函詢、常態化明查暗訪等方式咬耳扯袖、提醒告誡,讓黨員幹部不犯錯或少犯錯。關鍵的是提高監督執紀剛性,加大紀律審查力度,堅持快查快結,既突出查處不收斂不收手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挖「爛樹」、治「病樹」,最大限度減少腐敗存量、遏制腐敗增量,又重視審查輕微違紀行為,逐步加大輕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比重,讓戒尺高懸、警鍾長鳴,使黨員幹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根本的是強化監督執紀責任,加大追究問責力度,建立責任清單,完善問責機制,嚴格執行「一案雙查」,對典型案例問題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倒逼主體責任落實,始終保持真抓嚴懲的高壓態勢。
Ⅲ 如何加強監督執紀工作
接觸群眾,聽取群眾意見,反映群眾一些意見,做好群眾和幹部間的橋梁,對於群眾反映的一些違反紀律的問題要解決,做好與幹部交流,了解他們所想,加強溝通,做他們工作,思想工作,實事求是,解剖自己嚴於解剖別人,通過各種形式進行監督,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為人民服務,一切工作為了人民。
Ⅳ 新《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有哪些變化
新《規則》與原《條例》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新《規則》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上升為制度規定。如總則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2、增加了採取談話函詢處置問題線索的內容。如新《規則》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對談話函詢的程序、方式,及其結果的處置作出了具體規定。
3、新《規則》對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可以採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調整。主要是,(1)新增了一些審查措施,新《規則》規定,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和限制出境等措施。」(2)新《規則》沒有明確提出採取「雙規」措施,但並不意味著不再實行,如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從中可以看出,「雙規」措施只適用於接受組織審查的涉嫌犯罪人員。(3)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審查談話、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
4、限定立案審查和審理的時間。新《規則》明確,「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也就是說,立案審查超過90日未辦結的,本級紀檢機關無權決定延長時間,即使報上級紀檢機關得到批准,總共也不能超過180日。原《案件檢查條例》規定,立案時間不超過一個月;調查時間不超過二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沒有限定延長時間。新舊比較,規定的時間應當差不多,新《規則》中曾出現工作日的提法,不標示工作日的「日」,應當不是工作日。新《規則》還明確,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30日內提出處置意見,審理工作時間為30日。
5、新《規則》對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提出具體要求。新《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採取的審查措施。」第二十七條規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審查方案。」以前這些都是執紀審查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6、強調對紀檢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新《規則》力圖構建自我監督體系,做出了對執紀審查人員管理監督的具體規定。如,審查組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和監督;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件原物,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建立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登記備案制度;實行脫密期管理,對紀檢幹部辭職、退休後從業作出限制規定;開展「一案雙查」,對執紀違紀、失職失責人員嚴肅查處;執紀審查期間,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省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檢討,並予以通報、嚴肅問責。
7、案件審理增加退回重新調查和補證內容。新《規則》規定,「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8、對紀檢機關管轄對象和監督執紀領導體制有新規定。新《規則》明確了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伸延了指定管轄權。
9、體現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新《規則》規定,「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紀委常委,以及所轄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10、提出新的工作機制。新《規則》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案件審查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11、對維護被審查人正當權利作出具體規定。新《條例》規定,「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Ⅳ 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規定》分六章二十八條,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工作原則、監督內容、責任主體、監管機構和工作保障、責任追究等規定。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實事求是、從嚴要求,懲治有力、抓早抓小,分級負責、依紀依法的原則,堅持制度創新與監督跟進相結合、查處違紀違法行為與教育警示幹部、職能部門專責監督與各級組織共同形成監督合力相結合、加強監督與嚴格追責相結合,重點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它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辦案紀律,遵守和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省政府21條措施等方面的監督。
Ⅵ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第三條 監督來執紀工作應當遵自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體現監督執紀的政治性,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紀為准繩,把握政策、寬嚴相濟,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風險點,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
Ⅶ 寫一個紀檢組如何開展監督執紀工作的情況
模板是現成的有很多,開頭結尾也都差不多,關鍵是主要內容,得有實際例證到底作了哪些事情
Ⅷ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中央,地方,基層紀委分別受理和審查哪些問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六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及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三)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8)監督執紀工作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第四十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報告後,應當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二)對於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執紀審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准可提前介入審理。
(三)堅持集體審議,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後再作出決定。審理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與被審查人談話,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四)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五)審理工作結束後形成審理報告,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線索來源、違紀事實、涉案款物、審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四十一條 審理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徵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並在30日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Ⅸ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2019
2019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紀委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主動強化自我約束,為規范監督執紀權力,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九大對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作出戰略部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對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高度重視,決定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規則進行完善,並上升為中央黨內法規。
通知指出,《規則》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和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重大政治責任。
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強化內控機制,細化監督職責,著力建設一支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9)監督執紀工作擴展閱讀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1、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及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2、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3、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