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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安全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 2020-12-30 00:07:03

Ⅰ 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的內設機構

司法廳下設直屬單位個;內設8個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政務公開、信息宣傳、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法制宣傳處(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指導檢查普法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報道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四)律師公證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承辦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工作;承擔在寧的港澳律師管理工作;承擔律師事務所在外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司法鑒定管理處(法制工作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實施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主管自治區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依法治理工作和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八)計財裝備處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警用車輛、警用服裝的調配和管理工作。
紀檢委(監察室)。負責機關及直(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Ⅱ 求民航寧夏監管局的具體地址,謝謝!

開發區和信商務中心A座

Ⅲ 您好我是在寧夏市場監督管理局上班什麼保險都不給交合同也不給簽怎麼辦

個人企業不交保險的多了去了,去應聘時應該提前問這些問題的,有的私人企業只是給你多點工資,願意干就干,不幹人家也不用?我這干十年了也沒簽合同啥的,保險自己交。

Ⅳ 寧夏假清真那個部門監管

全國這種事都可以打12315 假清真真是越來越多了 屬於欺騙消費者 還是蕃客集市一類的好

Ⅳ 寧夏建設廳有哪些下屬單位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一、職責調整(一)將原建設廳的職責劃入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二)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四)加強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和管理。(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革新,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六)加強推進城市化進程工作,加快沿黃城市帶建設。二、主要職責(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戰略規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行業管理。(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擬訂全區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並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企業資質標准並監督管理。(五)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六)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區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八)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全區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國家級、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申報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九)承擔規劃村鎮建設、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的建設工作。(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十一)承擔城鎮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推廣新型牆體材料;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十二)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2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工作。(二)人事與老幹部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專業技術職稱標准。(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四)計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息統計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五)住房保障處(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制度改革;承擔區直統建住房政策的擬訂和配售管理工作。(六)規劃設計處(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城鎮體系規劃;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自治區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並進行監督;負責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審查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市、縣區域城鎮發展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標准;承擔自治區城市化工作暨沿黃城市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七)科技與標準定額處(自治區建設工程抗震辦公室)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承擔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自治區工程建設標准、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管理;指導市縣做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和加固工作。(八)房地產管理處擬訂住房建設的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住宅產業化發展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九)建築管理處監督執行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檢測機構資質標准;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監督執行建築市場、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法規、規章制度;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十)城市建設處研究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自治區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十一)村鎮建設處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和重點鎮建設工作。(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編制63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2名。五、其他事項(一)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二)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輕紡工業局負責裝飾材料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擬訂裝飾材料發展規劃、標准並監督實施,不再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工作;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室內裝飾施工企業市場准入監管工作,承擔室內裝飾施工企業資質審查。(三)城市涉水事務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全區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及管理;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務具體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六、附則(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Ⅵ 請問:關於保監會寧夏監管局的待遇

哈哈!要看你怎麼想啦!
我對電力行業不熟悉,但保監局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辦法來實行待遇和工資的啦!
保監局是對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實施監督管理,並是說男或女適不適合,而是性格適合不?

Ⅶ 寧夏國資委監管的企業有哪些

神華寧煤集團公司、
寧夏發電集團公司、
寧夏電投集團公司、
中色東方集團公司、
富寧投資集團公司、
寧東鐵路有限公司
西北軸承股份有限公司

Ⅷ 寧夏市場監管廳下轄幾個局

寧夏市場監管廳下轄局包括:執法稽查局、登記注冊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反壟斷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和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市場監管局、寧夏紡織纖維檢驗局。

Ⅸ 寧夏回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信息、保密、信訪和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行政復議等法律事務。
(二)政治部。
承擔監獄系統警察隊伍和職工隊伍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及監獄系統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協助自治區司法廳承擔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的相關工作。
(三)刑罰執行處。
監督管理罪犯收監、分配、釋放、申訴、控告和檢舉工作;監督管理罪犯加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指導全區監獄獄務公開工作;指導罪犯生活衛生管理工作。
(四)獄政管理處。
監督管理監獄的安全工作,負責分析獄情動態並提出相應對策措施建議;指導監獄做好罪犯的分押分管、考核、獎懲工作;協調駐監武警部隊執行看押工作;指導、協調獄內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擬訂監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現代文明監獄的創建工作;監督管理監獄警用設備和武器彈葯。
(五)教育與勞動改造處。
指導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能教育工作;負責編制罪犯教育教學大綱、教材,指導教學活動;指導罪犯心理矯治工作;指導監獄的入監教育、出監教育、個別教育工作和監區文化建設工作;指導監獄的社會幫教和罪犯刑滿釋放後安置幫教銜接工作;指導「****」等邪教類罪犯教育轉化工作;指導罪犯勞動技能培訓工作。
(六)計劃財務處。
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監獄系統的財務、裝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編制全區監獄的設置和布局規劃;承擔全區監獄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工作;負責全區監獄信息化建設工作。
(七)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委(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負責機關及直(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Ⅹ 寧夏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下載

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包括化糞池(井)、沼氣池、糞井、廢棄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牧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宣傳教育,幫助社會公眾了解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知識。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負責人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進行有限空間作業。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明確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不得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實施作業。
第九條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對作業安全各自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人應當確認作業人、監護人、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應急救援等作業安全事項是否符合要求,並應當及時掌握作業情況變化,當作業情況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終止作業,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組織救援。
(二)監護人應當對進入、離開有限空間的作業人員進行登記,確保下班時全員撤離;監督檢查作業人員防護用品的配備及正確使用情況;監督作業人員定時出外換氣;作業期間與作業人員進行有效信息溝通,保證持續監護;發生緊急情況時必須及時發出撤離警告並實施緊急救援。
(三)作業人應當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設
施與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人就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進行有效溝通,定時外出換氣,服從監護人管理。
第十條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分析有限空間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並根據檢測結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於安全狀態。
第十一條檢測人員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准對作業環境的氧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可燃氣體濃度值、粉塵濃度值等指標進行檢測。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當處於安全環境,並做好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記錄,檢測結果應當及時通知或者抄報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
第十二條評估人員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准,對作業環境的危害因素進行評估,並據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降低作業危險。
嚴禁用氧含量高於23.5%的空氣或者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限空間進入點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並定期進行預案演練,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時,監護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應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當做好自身防護,正確配備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有依法設置和配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安全生產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具備安全生產防治技術(含檢測技術)和應急救援能力;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具備條件的市政、通訊、危險化學品、醫葯、化工、冶金、輕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集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專業施工隊伍。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條件時,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當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二十條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同時進入同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協調作業程序,保證一方作業不會對其他作業者的安全構成威脅。禁止同時進行互相沖突的交叉作業,避免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條件開展培訓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培訓從事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機構,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已經納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人員外,凡從事化糞池(井)、沼氣池、糞井、廢棄水井、下水道及其附屬構築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閘井、集水池等)運行、保養、維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間作業活動的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職業性體檢。
患有癲癇、肺結核、肺氣腫、肺心病及其他有限空間作業禁忌症者不得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第二十四條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金屬切割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裝備。呼吸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准。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裝備應當妥善保管,並定期檢驗、維護、更換,以保證裝備正常使用。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並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的;
(二)未在作業前進行危害因素檢測檢驗和評估的;
(三)未在作業前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換氣的。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安全生產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二)未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時,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五)未取得相關培訓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有限空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活動的;
(六)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預案演練的;
(七)發生事故後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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