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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管套利

發布時間: 2020-11-21 19:03:11

1. 什麼是銀監會的"三三四"專項治理

銀監會的"三三四"專項治理:

「三三四」特殊治理是中國銀監會今年提出的一系列特殊治理行動的簡稱。

中國銀監會組織了「三違規」(違反金融法規、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內部法規)、「三套利」(監管套利、閑置套利、關聯套利)、並「四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不當)專項治理,同時實施綜合治理方案,治理混亂、防範風險,堅決整頓市場混亂,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監督金融機構嚴格遵守市場秩序和法律。

」三三四十「:

針對銀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在2015年「兩強兩壓」的基礎上,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初先後啟動了「三三四十」(「三違規」指違法行為);「三套利」指監管套利、閑置套利、相關套利;「四不當」指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不當;「十亂」是指股權與外資、機構與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行為、行業誠信風險、監管、內外勾結與非法市場混亂等)治理行動。

特別治理取得分階段成果:

2017年,中國銀監會大力開展一系列治理行動,其中中國銀監會發布了「3340」政策,針對當前銀行業混亂較為突出的領域。其中,「三違規」是指違法、違規、違規;「三套利」是指監管套利、閑置套利和相關套利;「四不當」是指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以及不當收費;「十亂」是指股權與外資、機構與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行為、行業誠信風險、監管、內外串通、非法金融活動等十方面的市場混亂.

目前,專項治理已取得階段性成效。數據顯示,「30340次」檢查發現約6萬個問題,涉及金額17.65億元。其中,各級監察機關在「三通」專項治理中共發現問題11534個,涉及資金415萬元;在「三通」專項治理中發現問題4060個,涉及3.78萬億元;在「四大不當」專項治理中,發現各類問題1.28萬個,業務616萬億元;在「十大幹擾象」治理中,發現問題(次)31300個,涉及資金3560億元。

從中國銀監會對「三違規」的整頓來看,信用、票據、同行、財務管理等具體業務領域的問題最為突出,內部控制和管理也存在諸多問題。同時,也發現了許多問題,如處理不當、設立機構、利益傳遞、信息披露、報告等,其中有些是典型的。

資料參考:央視新聞網

2. 銀行商業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指的是什麼意思

你好,銀行商業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指的是:
對於「監管套利」,目前在國內外都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在經濟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便出現了監管套利機會,理性的市場主體會選擇最優交易策略,從而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1)一個經濟目的,可以通過多個交易策略來實現。(2)對於上述實質相同但形式不一的交易策略,監管制度存在著不同的對待方式。監管制度在對待方式上的差異性源於制度內在的不完全性,其無法對交易的經濟實質給出足夠精確的界定。

3. 解釋什麼是順周期問題什麼是監管套利現象

順周期性是指在時間維度上,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形成的動態正反饋機制放大繁榮和蕭條周期,加劇經濟的周期性波動,並導致或增強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
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在不違背監管資本規定的前提下,通過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機構的業務規模和整體風險的同時降低監管資本要求。由於監管資本往往被視為一種監管稅收,是金融機構的成本和負擔,金融機構具有從事監管套利的動機。現代信用組合管理中的貸款銷售和資產證券化交易通常成為金融機構從事監管套利的常用工具

4. 監管套利的類型

在《監管套利:中國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一文中(沈慶劼,人文雜志,2010,05:80-85) ,將「監管套利」分為了五種類型,分別是:從一個監管主體轉到另一個監管主體;從一個時間段轉移到另一個時間段;從一種市場主體身份轉為另一種市場主體身份;從一種業務形式轉換成另一種業務形式;從一種披露方式轉入另一種披露方式。 不同的監管主體一般具有不同的監管制度,監管主體的不同,既可能是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也可能是同一個國家中的一個部門與另一個部門,也可能是同一個國家中的一個省份與另一個省份。監管套利者通過將業務由一個監管主體的監管轉移到另一個監管主體的監管之下,則實現了從一種監管制度向另一種監管制度的轉化。典型案例如下:
1. 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
利用轉移監管主體來達到監管逃離的目的這一模式,自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決後,開始被人們廣泛認知。在該案中,法國王子鮑富萊蒙的王妃原系比利時人,因與法國王子結婚而取得法國國籍,後因夫妻不合而別居。由於1884年以前的法國法禁止離婚,王妃為了達到與鮑富萊蒙王子離婚而與羅馬尼亞王子結婚的目的,隻身前往允許離婚的德國並歸化為德國人,於取得德國國籍的次日,其向德國法院提出與鮑富萊蒙王子離婚的訴訟請求並獲得離婚判決,隨後在德國柏林與比貝斯柯王子結婚,婚後她以德國人的身份回到法國。
2.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
在經濟領域,利用監管主體的轉移達到監管套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我國為加快經濟發展,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投資及經營各種經濟業務,從1980年開始,先後開辦了一些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園以及西部大開發等,從稅收上予以優惠,其主要內容是降低稅率,減少納稅環節,給納稅人更多的好處,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國內不同地區的稅收差距,為納稅人利用這種差距進行稅收籌劃創造了條件。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虛設常設機構進行稅收籌劃。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一個場所。為了利用特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名義上將企業設在特區,實際上其業務不在特區進行,這樣企業在非特區獲得的經營收入或業務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區的稅收優惠,特區境外的利潤所得就可以通過向企業總部轉移而減少納稅。
3.設立離岸公司(BVI)
BVI是英屬維爾京群島(BritishVirginIslands)的英文名稱縮寫。英屬維爾京群島自1984年引進國際商業公司法後,開始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成為世界最著名的離岸管轄區之一,已有29萬家公司在此注冊,因此,BVI也就成了離岸公司的代名詞。近年來,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如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多數為島國)紛紛以法律手段揣摩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松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管轄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國際商業公司。「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例如在巴哈馬群島注冊一家貿易公司,但其貿易業務的往來可以是在歐洲與美洲之間進行的。著名的離岸管轄區有許多是前英屬殖民地,如開曼群島,安圭拉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因此這些地區在很大基礎上保留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徵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管轄區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徵收年度管理費,除此之外,不再徵收任何稅款。除了有稅務優惠之外,幾乎所有的離岸管轄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如股東不願意,可以不對外披露。另一優點是幾乎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如美國的大通銀行、香港的匯豐銀行、新加坡發展銀行、法國的東方匯理銀行等。「離岸」公司可以在銀行開立賬號,在財務運作上極其方便。一般這類「離岸」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都有良好的貿易關系。因此,海外離岸公司是許多大型跨國公司和擁有高額資產的個人經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國外上市的公司有許多是通過成立海外離岸公司實現其目的的。
4.企業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方式包括:第一,境外間接上市。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選擇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到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股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第二,境外買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的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第三,境外造殼上市。境外造殼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注冊公司(或收購當地已經存續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內資產,而境內則成立相應的外商控股公司,並將相應比例的權益及利潤並入境外公司,以達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紅籌股公司和民營企業,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冊成立並由境內政府機構控制的公司(國資背景),後者是指在境外注冊成立並由境內個人控制的公司。公司採取境外造殼上市,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為了規避政策監控,使境內企業得以金蟬脫殼,實現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稅島政策,實現合理避稅。 不同的時間段,凈監管負擔也可能不一樣。這樣的差異可能是源於監管制度的動態變化,例如原有的監管漏洞被發現以後,監管主體改進監管制度;也可能是源於宏觀經濟的變化導致了在監管制度並未改變的情況下,凈監管負擔發生變化,例如在市場行情向好的時候,有更多的企業希望通過IPO上市,進而導致凈監管負擔增加;還可能是源於個體財務結構的時間差異,例如在當期指標已經完成以後,企業市場主體可能產生動機將業務推遲到下一考核期間。典型案例如下:
1.排隊融資
有些國家對資本市場融資實施審核制度,無論是股權融資還是債券融資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制度,即使在審核通過以後,上市融資仍需排隊,很多企業為了能在需要融資的時候不至於錯失良機,於是便早早加入排隊的大軍,這樣造成的結果是急需融資的企業A可能不能即時融資,而不太需要融資的企業B反而很容易得到了融資的機會,信息充分的條件下,企業A和企業B完全可以進行一筆交易,交換排隊次序,從而促進了雙方共贏。
2.累進課稅(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越高,要納的稅也就越多。有效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有種通用的技巧,例如: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間接增加職工收入可以採用非貨幣支付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一舉兩得。利用工資分攤方法,特定行業(指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其稅負合理化。其他行業納稅人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時,也就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 出於種種目的,政府對於不同的市場主體往往不是一視同仁,而是採取不同的監管制度。從而導致不同身份的市場主體,即使從事完全相同的經濟活動,其凈監管負擔也可能並不相同。市場參與者可以通過轉化身份,從一種監管制度轉變到另一種監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代持代發債券
各國政府一般會對在本國發行的證券扣稅,而對在國外發行的證券則不扣稅,本國證券利用這種稅收差異的思路是在國外發行證券,但是證券通過互換協議,具有和國內發行的證券同樣的支付。例如,澳大利亞政府對所有由澳大利亞企業發行的,以澳元為計價單位的證券征稅。而由國外企業發行的,仍是以澳元為計價單位的證券(歐洲澳元證券),則可以免稅。這使得外國公司與澳大利亞公司相比,在以澳元進行融資方面具有比較優勢。對於澳大利亞的公司,其可以尋找一家外國企業,用澳元進行融資,然後雙方進行一筆外匯互換。
各國政府有時會對外國企業購買的本國證券給予稅收抵免,而本國企業購買該種證券則獲得不了這種稅收抵免。這一政策和出口退稅由類似的政策含義。本國企業可以尋找外國企業首先購買這種證券,然後再通過互換交易,從而與外國公司一同分享這一稅收優惠政策。例如,CTE是義大利政府發行的歐元債券,義大利政府規定外國企業購買該種債券,可以獲得稅收抵免,而本國企業則不能享受這種優惠。大量外國企業和義大利銀行參與了相應的互換交易,外國企業購買CTE債券,通過互換,將債權的利息以及義大利政府賦予的稅收抵免權一同支付給義大利銀行,而義大利銀行則向其支付美元計價的利息。
與上述的投資限制相類似,有些投資機構希望隱蔽其投資行為,該原則也相當於給其投資行為設置了限制。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資主體,以及具有灰色收入來源的投資主體往往具有隱蔽其投資行為的動機。這一類投資者可以通過其他金融機構代持,以隱藏其身份。
2.利用關聯公司轉移定價
關聯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和被控制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為共同獲得更多利潤而在購銷活動中以低於或高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交易。常用的方法為;關聯公司間的壓低定價,使企業應納的流轉稅變為利潤;商品交易採取抬高價格的策略轉移收入;採取無償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轉移利息負擔;勞務提供採取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計酬的方法轉移收入;有形資產的轉讓或使用,採用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利潤;無形資產的轉移和使用,採用不計報酬或不合常規的價格轉移收入。總之,關聯公司採用各種辦法控制轉讓定價以轉移利潤,就會造成贏利的企業不一定贏利,虧損的企業不一定虧損的情況。
3.利用不同性質的公司之間所得稅法的差異進行稅收籌劃
由於我國的所得稅法是按不同企業的性質分別制定的,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業性質不同而負擔的稅額不等。公司通過聯營、租賃、合資、承包等形式,改變納稅人的經濟性質,最終就可以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4.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又稱「後門上市」或「逆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購買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注入自己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買殼上市是民營企業的較佳選擇。由於受所有制因素困擾,無法直接上市。首先是買殼,即收購或受讓股權。收購股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收購未上市流通的國有股或法人股,這種收購方式的成本較低,但是困難較大。要同時得到股權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門的同意。場外收購或稱非流通股協議轉讓是我國買殼上市行為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在二級市場上直接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這種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於中國的特殊國情,只適合於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較高的公司或者「三無公司」。二級市場的收購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詳細的炒作計劃,能從二級市場上取得足夠的投資收益,來抵消收購成本。其次是換殼,即資產置換。將殼公司原有的不良資產剝離出來,賣給關聯公司,再將優質資產注入到殼公司,提高殼公司的業績,從而達到配股資格,實現融資目的。最後是價款支付。目前有六種方式,包括現金支付、資產置換支付、債權支付方式、混合支付方式、零成本收購、股權支付方式。前三種是主要支付方式。但是現金支付對於買殼公司實在是一筆較大的負擔,很難一下子拿出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現金。所以目前傾向於採用資產置換支付和債權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現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監管的首要目的就是對於不同的業務活動,鼓勵一部分,限制一部分,鼓勵的是具有正外部效應的業務,限制的是具有負外部效應的業務。於是,對於不同的業務形式,就產生了不同的監管制度。然而,由於契約不完全性的存在,監管主體並不能按照業務實質精確劃分出不同的業務形式。這給市場主體留出了套利的空間,市場主體可以在不改變業務實質的情況下,改變業務的形式,進而從一種監管制度轉變為另一種監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稅收套利
美國稅法允許零息票債券的發行人以等額償還利息的方式計算稅金,與此同時,在日本和歐洲一些國家,政府將零息票債券的利息收入作為資本利得,而不征稅。這些規定為稅收套利創造了巨大的機會,使得在上世紀80年代,零息票債券成為了最重要的融資工具。融資人由於財務結構不同,所需要的融資模式或許並不是零息票債券,但是其可以使用零息票債券先進行融資,然後通過利息互換,改變債務結構,以適應其自身需求。對於不同形式的收入與支出,政府往往採取不同的稅收標准,基於這樣的制度差異性,使用期權復制目標證券也是一種常用的稅收套利手段。例如,在美國,為了避免被徵收資本利得稅,投資人使用了股票互換,在稅務總署發現以後,其又開始轉向了更復雜的,用期權組合策略來復制股票頭寸的交易。
2.會計要求轉換
會計准則對於不同類型的損失的確認具有不同的規定,市場主體出於各種原因,有時希望推遲對於損失的確認時間。通過監管套利,對於本質相同的交易,有時從原有的會計要求轉換到其他的會計要求之下。例如,對於銀行的不良貸款,如果銀行進行剝離和銷售,則必須立刻確認損失。一種替代性的模式是建立一個特殊目的載體(SPV),將貸款注入SPV,同時銀行承擔SPV的追索權,SPV出售證券化的資產,為銀行獲得了流動性,其經濟效果等同於直接剝離不良貸款,但是由於按照各國現行的標准,這種模式並不被算作銷售,所以損失不會被立刻確認。
3.日本對外幣債券的資本管制
以日本投資者對外匯管制的監管套利為例,在1984-1985年,日本法律規定,日本投資者購買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的價值不能超過其資產組合的10%,但是當時的日本投資者普遍希望持有更多的類似證券。日本法律關於10%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本國公司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證券。日本的銀行開始大規模發行以外幣計價的證券,並使用貨幣互換對沖匯率風險。市場需求非常火爆,以至於該種債券的收益率低於了相應貨幣的主權債券的收益率。同時,日本法律將雙幣種債券(alcurrencybound)歸為了本幣債券,雙幣種債券以日元支付利息,以美元支付本金。投資者通過購買雙幣種債券,同樣實現了購買外幣計價債券的目的。
4.國外公司通過咨詢公司控股中國國內公司
在發展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2007年修訂後的《外商投資行業指導目錄》中,明確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資和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目錄。例如,名優白酒生產、出版物印刷、電網建設和運營、期貨公司等行業被列為限制外商投資行業,要求必須由中方控股。再如,稀土開采、郵政、圖書出版、新聞網站、互聯網文化經營等行業被列為禁止外商投資行業。《外商投資行業指導目錄》反映了中國政府有選擇地利用外資的原則,體現了政府的行業政策。新聞網站一直被中國政府列為禁止外商投資行業,然而中國的三大新聞門戶網站——新浪、搜狐和網易,卻全部實現了海外上市。中國著名的網路游戲運營商,例如盛大、網易和巨人,也都實現了海外上市。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權基金的協助下規避中國政府行業管制的呢?事實上,這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ISP)都異曲同工地採用了一種海外上市模式,我們簡稱為「盛大模式」。
5.中國企業間接海外上市
境內ISP運營商A公司是一個純內資企業,試圖實現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ISP行業是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直接採用紅籌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建議下,採用了本行業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首先由A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境外離岸平台注冊一家殼公司C,由C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一家外商獨資企業(whollyownedforeignenterprise,WOFE)B。B公司和A公司將簽訂一份結構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詢和培訓等服務,另一方面,作為回報,A公司定期將90%的收入和利潤輸送給B公司。由於境外殼公司C通過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內資企業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潤,C公司就可以此為基礎,向境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私募。私募完成後,由C公司到海外資本市場實施IPO。通過上述融資結構,受到政府嚴格管制的內資企業A就間接實現了海外上市。可以看出,盛大模式巧妙地規避了中國政府對於禁止外商投資於ISP行業的規定。無論是海外上市公司C,還是境內外商獨資企業B,都與內資企業A沒有任何股權關系,因此就沒有違反禁止外商投資於ISP行業的規定。這種結構的最大玄機在於A公司和B公司之間簽署的結構性協議,正是這份協議確保了A公司向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B公司輸送收入和利潤。不過海外投資者可能存在如下疑慮:一旦C公司在海外IPO成功募集資金之後,如果A公司單方面不履行結構性合同,那麼將對C公司股票造成毀滅性打擊。為了解除投資者的疑慮,在上述模式中,B公司通常會要求A公司實際控制人將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抵押給獨立第三方(可能是作為B公司國內代理人的內資信託公司),作為A公司履行結構性合同的擔保。一旦A公司拒絕履行合同,B公司就可以行使抵押權,通過內資身份的第三方會間接獲得A公司的控股權。
6.帶贖回權的股權投資(名股實債)
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於中國國內目標企業時,時常遇到以下情況:第一,目標企業具有很高的成長性,它們不願意接受過多的股權投資,因為這意味著喪失更多的剩餘索取權,因此它們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權融資的同時提供配套的債權融資;第二,某些目標企業甚至不願意接受任何股權投資,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貸款;第三,某些目標企業規模較小,在較長時間內不能達到上市規模,也很難獲得銀行信貸,但是企業具有很高的成長性,願意以高利率獲得貸款。在上述情況中。雖然提供貸款的行為偏離了基金的投資方向,但是很高的貸款回報率也讓基金欲罷不能。中國政府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的行為,存在非常嚴格的管制,尤其是對貸款利率的管制,要求企業之間的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人民幣貸款利率特定的百分比。這就對境外私募股權基金對中國目標企業的高息貸款造成了障礙。而基金和企業則採用股權回購方式(假股權真債權)的方法來規避政府對企業間貸款的管制。 監管制度作為一種不完全契約,不能窮盡所有的或然狀態,諸多監管形式需基於企業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本身往往存在多種選擇,例如會計准則允許企業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以及存貨計價方法,巴塞爾協議允許銀行選擇相應的風險度量模型,這也為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套利提高了制度空間。與其他監管套利形式不同,信息披露方式轉換並不涉及任何真實的交易策略的轉換。典型案例如下:
1.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費的大小會直接影響企業當期損益,進而影響企業所得稅負的輕重。按有關規定,在某些行業允許採用加速折舊方法,如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雖然固定資產在整個使用期內,採用加速折舊法與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企業所得稅總的金額相等,但與採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較,加速折舊法滯後了企業納稅期,得到了遞延納稅的好處。
2.選擇存貨計價方法
會計核算結轉每期銷售成本的數額受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進而影響企業當期的稅負。例如,材料採取實際成本計價的情況下,在物價上漲的環境中,如果選擇後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業當期可以少繳所得稅;反之,在物價下跌時,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價比較平穩,就應該選擇加權平均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選擇哪種計價方法,所選擇的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更,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推遲虧損計提
時間性差異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其發生是由於某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人納稅所得的時間與計入稅前會計利潤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時間,但在以後的一期或若干期內可以轉回,即時間性差異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減少直至最終消失。時間性差異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會計利潤和計稅所得二者之間確認時間不同,即某些支出或收入計入利潤總額與計入計稅所得額的時間不同,造成企業在最近幾期里多計或少計了支出或收入,在後幾期里又少計或多計了支出或收入,但當時間消失後,最終多計或少計的支出或收入額與少計或多計的支出或收入額剛好相等,不多不少,差異消失。時間性差異主要有折舊費差異,無形資產攤銷差異、遞延資產攤銷差異等。就是把本期由於時間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以後期間予以轉銷。遞延法的基本特點是:當稅率變更或開征新稅時,不調整由於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徵收對「遞延稅款」余額的影響;發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用現行稅率計算;以前各期發生的而在本期轉銷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的納稅金額,按照原發生時的稅率計算和轉銷。

5. 什麼是銀監會提出的「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

1、三違反: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

2、三套利: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

3、四不當: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

所謂「三三四」專項治理是銀監會2017年提出的一系列專項治理行動的簡稱。專項治理,同時實施治亂象、防風險的綜合治理方案,堅決整治市場亂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督導金融機構嚴守市場秩序、依法合規經營。

(5)什麼是監管套利擴展閱讀

2017年8月18日,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在「銀監會近期重點工作通報」通氣會上表示,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三三四」專項治理已經完成自查,將對屢查屢犯的機構依法從嚴、從重採取監管措施。

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副局長李琳介紹稱,下一步,銀監會將按照工作部署,從多方面推進專項治理工作:首先是開展問題整改。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立查立改、邊查邊改、舉一反三,深挖問題根源,全方位「查漏補缺」,切實增強遵紀守法意識,著力構建內控合規文化。

其次依法從嚴監管。堅持違法必究、糾查必嚴,堅持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並重,堅持機構處罰與人員處罰並舉,重拳整治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治理各種銀行業亂象。

同時還要彌補監管短板。針對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加強頂層設計,缺什麼補什麼,完善法規制度。同時,進一步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全面提升監管有效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6. 余額寶的成功有監管套利的因素嗎,具體表現在什麼方面

支付寶和余額寶,都是在銀監會的管理之下,截止目前為止,銀監會共發放的支付牌照270個左右,只有獲得了支付牌照的,才有權經營金融類,支付寶和余額寶獲得了銀監會發放的支付牌照,一直在銀監會的監管之下運作,

7.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監管套利票據業務是如何進行監管套利

一、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釋監管套利?
最近銀監會出台了 '' 三違反,三套利 '' 系列文件,大段篇幅提及監管套利,原文件中說 '' 監管套利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違反監管制度或監管指標要求來獲取收益的套利行為 ''。
通俗一點解釋,我認為是一種經濟目的一般可由多種交易手段達成。由於監管層對不同的交易手段的合規性規定不同,因此金融機構可以採用能夠達到規避監管規定、節省資本、少提撥備、規避信貸額度控制、擴大業務量等套利目的的交易手段。
舉一個具體的例子,銀行自營資金想投資非金融企業股權,有兩種方法,一是直接購買企業股票,二是間接購買(例如銀行先委託券商成立資管計劃,該資管計劃再來購買企業股票)。實際上,直接購買是監管禁止的,那麼銀行可以通過間接購買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認為這就是監管套利。
二、 票據業務是如何進行監管套利?
鑒於 '' 三違反、三套利 '' 文件基本已經列出近年來票據市場監管套利的基本情況,我們可以逐條進行分析。
(一)存在同業業務、票據業務、理財業務未按照 '' 穿透性 '' 原則和 '' 實質重於形式 '' 原則,准確進行會計核算、風險計量並足額計提資本的情況
(二)轉貼現賣出票據、賣斷附帶追索權的票據業務未按照規定計提資本

(三)存在以拆分時段買入返售相同票據資產,減少風險資產佔用

(四)存在利用第三方機構,將票據資產轉為資管計劃,以投資替代貼現,隨意調節會計報表並減少資本計提

(五)存在利用票據業務,以票吸存虛增存貸款規模

(六)通過違規辦理同業代理轉貼現業務,隱匿信貸資產規模

(七)存在利用 '' 賣斷+買入返售+到期買斷 ''、'' 假買斷、假賣斷 ''、附加回購承諾等交易模式,調節信貸指標

(八)與中介合作,離行離櫃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票據貼現非法牟利

(九)通過票據業務為他行隱匿、消減信貸規模提供 '' 通道 ''

第(六)、(七)項中的銀行 B 提供通道
(十)存在將本行票據業務完全授信給第三方非金融機構辦理

8. 監管套利的法律性質

監管套利是合法還是違法?其在法理學中,屬於「法律規避」,也叫做「脫法」。其法律特徵在於,形式合法、實質違法。法律規避源於國際司法,指通過合法的形式達到違法的目的對於該含義,韓德培(1997)認為:「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製造某種連結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的行為。」肖永平(2002)對法律規避的定義是:「當事人故意製造某種連結點的構成要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脫法或逃法行為」。雖然學者們的觀點仍然存在著一些分歧,但是歸納起來,他們都強調法律規避是一種當事人通過採取某種手段避開本應對其適用的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監管套利是市場主體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於法律形式的形成可能性,在欠缺合理的理由的情況下,而選擇與經濟交易的常規形式相異的法律形式,達成與通常交易形式同一的經濟結果,同時因規避了對應於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要件,實現減輕或排除監管負擔的行為。對其法律效力,學界存在巨大爭議。 金融監管,能對市場參與者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監管套利行為從某一角度看,是市場主體對和監管政策的反饋行為。符合監管部門意願的監管套利行為的出現,正是監管部門通過金融監管進行宏觀調控的目標。監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市場主體開展符合其政策意圖的監管套利行為,提高政策調控的能力。

9. 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是什麼

1、「三違反」即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

2、「三套利」即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

3、「四不當」即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

2017年,為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銀監會組織開展了「三三四十」等系列專項治理行動。「三三四十」具體指,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銀行業存在的十個方面問題。

(9)什麼是監管套利擴展閱讀:

2017年,銀監會組織開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專項治理行動,下大力氣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各級監管機構發現問題5.97萬個,涉及金額17.65萬億元。

同時處罰金額和行政處罰責任人數創歷史紀錄,全系統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452件,罰沒29.32億元,處罰責任人員1547名,對270名相關責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銀行從業和高管任職資格。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金融風險高發多發態勢依然復雜嚴峻,市場亂象生成的深層次原因沒有發生根本轉變,打贏銀行業風險防範化解攻堅戰的任務仍很艱巨。

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的一項常態化重點工作。銀監會將落實強監管的政策導向,充分考慮到金融市場的敏感性、脆弱性和外部性,合理把握力度和節奏。同時,總的來看,當前金融創新不是過快,而是相對滯後。

不是過多過度,而是相對不足。銀監會將鼓勵銀行業發展那些有利於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有利於防範化解風險、有利於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創新業務,同時,也列出明令禁止的負面清單,對於以套利為主要目的的「偽創新」,堅決予以整治和取締,讓違法違規者得到應有懲處,讓套利者無利可圖。

10. 監管套利的原理

監管套利的原理在於「凈監管成本的一價定律」()。凈監管負擔是指監管給市場主體所帶版來的成本與權收益之差。一種經濟目的可以通過多種交易策略實現,每種交易策略所對應的監管制度分別為 , , , …,每種交易策略所對應的凈監管負擔分別為 , , , …。如果在監管制度 與 間進行轉換的成本為 ,那麼,對於任意兩種監管制度 與 ,在 時,會出現從凈監管負擔較高的交易策略向凈監管負擔較低的交易策略的轉換。如果市場中不存在交易費用,即 =0,則市場主體會選擇凈監管負擔最低的交易策略,即選擇交易策略i,使得對於任意的交易策略j,都有 。其他監管制度將失去意義,監管部門會進行制度重構,最終具有相同實質的交易策略,其凈監管負擔必然相等,即對於任意的i,j,都有 ,即「凈監管成本的一價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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