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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仁市監察

發布時間: 2020-12-29 18:19:40

A. 貴州興仁縣2013年133號文件

興仁縣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發〔2013〕133號
興仁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興仁縣土地徵收搬遷安置及「兩違」清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興仁縣土地徵收、搬遷安置及「兩違」清理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興仁縣土地徵收、搬遷安置及「兩違」清理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三法一條例」)和國家林業局、貴州省人民政府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根據興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小城鎮建設、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的需要,按照「三法一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對土地徵收、房屋搬遷進行合理的補償和安置。
第三條 堅持以人為本、民生優先、公開透明、依法評估、合理補償、統一安置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依法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搬得出、住得穩、能發展。
第四條 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土地徵收、房屋搬遷安置工作職責
(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負責對擬徵收土地、房屋及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統計匯總,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核實、變更、注銷等相關手續,處理土地徵收和房屋搬遷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
(二)縣國土局(所)負責做好土地徵收中法律法規宣傳和徵收土地的丈量登記及補償款的兌現等工作。
(三)縣住建局負責房屋搬遷的丈量登記及補償費的測算等工作。
(四)縣林業局負責對徵收土地上的林(果)木統計測算和補償計算等工作。
(五)縣財政局負責土地徵收搬遷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等工作。
(六)縣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對土地徵收搬遷資金使用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七)縣公安局負責辦理失地農民自願申請農轉非戶口手續。

第二章 土地徵收補償
第五條 土地徵收由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鄉鎮(街道)配合。
第六條 徵收土地性質分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
第七條 徵收單位(部門)管理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採取劃撥(公益性項目)或「招、拍、掛」方式作項目建設用地。
第八條 徵收個人沒有違反「三法一條例」合法取得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按本辦法的規定,依法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一次性給予貨幣補償或按規定標准統一安置。
第九條 徵收集體土地,由縣國土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的有關規定,依法公告土地徵收方案和征地補償方案,明確土地徵收時間、范圍和面積,組織鄉鎮(街道)和所在地村(居)委會幹部及村(居)民代表現場丈量登記,將征地補償款兌現給村(居)集體,由村(居)集體分配給土地經營管理權益人。
第十條 徵收土地類別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共七類。徵收土地涉及石旮旯的,按石頭實際所佔面積進行扣減,扣減的石頭面積按未利用地補償標准進行補償,餘下的土地面積按實際地類進行補償。(詳見附表1)
第十一條 被徵收土地上種植的林果木,按照《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種植密度和補償的標准詳見附件2-5)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種的農作物,搶建的建構築物,搶栽的林果木、花(苗)圃,搶修魚塘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和興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范圍內被征地農民,按已征地畝分(計算到分)每徵用1畝旱地每月領取100元(即每年可領取1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徵用1畝水田每月可領取120元(即每年可領取144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月發放,領取時間從交出土地使用權次月起,至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期滿為止(在此期間,國家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如有調整變化,按調整變化的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凡在已徵收土地內的一切建構築物、林果木、農作物,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和清除。借故拖延或無理要求、無理上訪或纏訪的,阻礙徵收土地、阻撓施工或辱罵毆打征地和施工人員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凡是沒有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密度標准執行的,由責任單位自行糾正,收回多發的補償金額。凡是採取要挾、欺騙或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補償資金的,堅決依法打擊。凡是主動退回多收的補償金,可以從輕處罰。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徵收土地過程中,對徵收土地上的林果木,沒有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密度標准執行,濫用職權和職務之便,弄虛作假、多報冒領、收受賄賂、合夥騙取國家補償資金進行分贓的,按照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章 房屋搬遷安置
第十七條 房屋搬遷安置由縣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有關鄉鎮(街道)配合。
第十八條 房屋搬遷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統籌還房和小區自建三種安置方式。
第十九條 房屋搬遷補償包括:被搬遷房屋的評估價值、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第二十條 被搬遷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鄉鎮(街道)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據被搬遷房屋的結構類型等進行評估確認,按程序公告後發布據實補償。(詳見附件6-7)
第二十一條 搬遷搬家費用的補助(含搬遷和回遷兩次費用),1-4人的兩次搬家費一次性補助1600元,5人以上的兩次搬家費一次性補助2000元,周轉、臨時過度補助費按實際安置面積計算,一次性補助60元/M2。
第二十二條 搬遷對象是企業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搬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評估價+宅基地評估價)一次性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選擇統籌還房安置的,由鄉鎮(街道)牽頭,國土、房管部門配合,引導搬遷的群眾代表與開發企業協商,達成一致協議,統籌開發建設住宅小區,置換住房進行安置。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小區自建安置的,必須以縣城總體規劃或城鎮總體規劃為指導,由鄉鎮(街道)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安置,打造特色街道、美麗小區。
(一)2001年1月1日《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在興仁縣城第二輪規劃修編范圍內(即東至洛渭村,南到頂興公路[現興仁大道],西抵紅井田,北至烈士陵園,總面積7.01平方公里)和第三輪規劃修編范圍內(即原四聯鄉和李關鄉的擺布河、大橋河、小石橋、馬家屯、鄧家院、洛渭屯、楊泗屯、田壩8個村[居]行政轄區范圍,總面積40.4平方公里)已建成的;2006年12月31日前在興仁縣城第二輪城市修編范圍外,第三輪城市修編范圍內區域建成的房屋(指本村居常住農業戶口村民長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經住建、國土和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具有合法房屋產權證的房屋,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安置:即安置面積為搬遷主房(即長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的實際佔地面積全算,檐高2.2M以上(含2.2M)的雜房(廚房、廁所、畜[禽]圈)實際佔地面積折半計入安置面積;檐高2.2M以下的雜房只兌現評估補償,不計為安置面積,其佔地按征地標准補償。
(二)小區自建安置宅基地進深15M,面寬根據安置面積確定(農村「一戶一宅」的參照此比例執行)。被搬遷房屋是國有土地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國土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手續;被搬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國土部門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手續。
(三)符合評估補償搬遷安置,安置面積不足120M2的,可參照條例規定的農村「一戶一宅」標准,申請補足120M2,但必須按300元/M2繳清增補部分安置區「三通一平」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市規劃區外的「一戶一宅」美麗小區,由鄉鎮(街道)和村(居)根據安置小區場平和配套設施建設實際工程費用按宅基地面積據實收取。
(四)符合農村「一戶一宅」條件申請安置的搬遷戶或征地戶(指本村居民常住的農業戶口),按500元/M2收取安置區「三通一平」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五)被搬遷房屋的特困戶,補償款不足以解決最低居住要求的,按照城鎮保障性住房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農村「一戶一宅」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本村(居、社區)農業常住戶口且享有集體資產分配份額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人或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權益流轉繼承權益人)。
(二)符合法定婚齡並持有合法結婚證、獨立分戶的。
(三)土地承包戶的所有經營管理的土地被完全徵用的。
(四)在本縣城區范圍內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0M2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申請辦理農村「一戶一宅」。
(一)戶口已遷出或戶口曾經遷出,在征地啟動後又遷入的。
(二)已經婚出,戶籍未遷出的(純女戶中入贅負責贍養女方老人的除外)。
(三)離婚後又單獨申請農村一戶一宅的(婚前住宅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自行分配)。
(四)將原有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轉讓、贈與他人的。
(五)將經營管理的土地非法轉讓、贈與他人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無條件收回安置宅基地:
(一)二年內未建房,土地閑置的。
(二)五年內沒有按規劃要求完成房屋建設的。
(三)違規私自轉讓安置宅基地或安置宅基地上建成的房舍使用權的。

第四章 違法用地違法建築的清理
第二十八條 根據「三法一條例」的規定,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築和非法買賣土地進行清理。
第二十九條 違法用地,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未經合法有效批准而佔用土地的行為。違法建設,是指行為人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未經合法有效批准而擅自建設的行為(以下簡稱「兩違」)。
第三十條 「兩違」的清理,由縣國土局、縣住建局負責,鄉鎮(街道)配合,深入村(居)社區排查,將「兩違」的行為人在電視、報紙上曝光,依法處罰和拆除。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三法一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宅基地使用權手續。
(一)非法買賣土地,轉讓、贈與、出租、改變土地用途等方式佔用土地建設行為的;
(二)以盈利為目的非法炒作買賣土地的;
(三)影響城市、城鎮、興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農村建設土地利用規劃的;
(四)出賣、出讓原住房的;
(五)農村村民已經具備了「一戶一宅」或一個宅基地,再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的;
(六)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房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三法一條例」,非法擅自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依法一律拆除或恢復土地原狀。
(一)非法買賣土地擅自建房的;
(二)違反城市、城鎮、興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農村建設規劃的;
(三)佔用、破壞基本農田的;
(四)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無法補救的;
(五)嚴重影響消防、防洪、交通、學校、衛生等社會公共安全和城市、城鎮景觀的;
(六)臨時用地期滿,未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或續辦臨時用地手續未獲批準的;
(七)其他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佔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條 「兩違」清理的原則:
(一)2009年2月11日以後建成的所有「兩違」建築,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補償安置。
(二)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建成,國土和住建部門登記在檔的歷史遺留問題「兩違」建築: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間,在興仁縣城第二輪城市修編范圍內建成的,或2006年12月3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間,在興仁縣城第二輪城市修編范圍外第三輪城市修編范圍內建成的,該「兩違」建築權益人主動配合國土和住建部門調查,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的,享受拆工補助優惠政策(即磚混結構房屋一次性補助拆工補助120元/M2,磚木結構房屋一次性補助拆工補助80元/M2,簡易房一次性補助拆工補助60元/M2)。符合農村「一戶一宅」的,按照農村「一戶一宅」的規定向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和國土部門申請辦理農村「一戶一宅」審批手續,由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在規劃小區內置換宅基地解決其居住困難;不符合農村「一戶一宅」的,只給拆工補助,不予安排宅基地。既不主動配合調查,又不自動拆除「兩違」建築的,一律依法強制拆除,取消享受拆工補助和置換宅基地的優惠政策。
(三)非本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2009年2月11日以前已建成並在國土和住建部門登記在檔的歷史遺留「兩違」建築: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補償安置;其他區域農村戶口的村民,主動配合調查和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的,享受拆工補助優惠政策(參照上款拆工補助標准執行),符合購買保障房條件的,可申請優先購買一套保障住房(按本條此款處理的不再享受本條第四款);既不主動配合調查,又不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的,一律依法強制拆除,不予享受拆工補助和購買保障住房優惠政策。
(四)歷史遺留問題「兩違」戶,主動配合調查並自動拆除其「兩違」建築後,既未納入農村「一戶一宅」處理,又在興仁縣城區內本戶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0M2的,可以在統一規劃的小區內,申請120M2的宅基地(按1500元/M2繳納安置區征地補償費和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解決其居住困難(按本條此款處理的不再享受本條第三款)。
第三十四條 凡是辦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國土局、住建局配合,對所辦證件來源審查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條 凡是違規辦理的證件,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證件一律依法收回,並公告作廢。凡是合法批准,但數量不符,多佔土地的,多佔部分一律收回;既成事實,難以收回的,按評估地價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凡是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倒賣土地或非法買賣土地建房出售的,由國土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典型案例,移交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嚴厲打擊,繩之以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辦理證件、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追究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清理「兩違」和拆除「兩違」建築過程中,凡是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執行處置打擊不力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三十九條 依法清理「兩違」和拆除「兩違」建築過程中,凡是無理取鬧、串聯、造謠惑眾、煽動鬧事、聚眾非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阻撓執行公務、暴力抗拒執法的人員,將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打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前縣政府、城市和諧領導小組相關征地、搬遷、安置、「兩違」處理的文件以及違反「三法一條例」規定簽訂的各類安置宅基地協議,一律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局和縣住建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縣人民政府研究審定後另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補償標准。
2、林木補償標准。(生態林樹種)
3、林木補償標准。(生態經濟兼用樹種)
4、林木補償標准。(經濟林樹種)
5、林木補償標准。(城鎮綠化苗)
6、地上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7、地上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8、搬遷、周轉、臨時過度補助標准。

B. 貴州省興仁縣是屬於哪個市的

興仁市。

2018年8月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稱,同意撤銷興仁縣設立縣級興仁市的通知。2018年9月2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稱,同意興仁市退出國家級貧困縣。

歷史文化悠久。清乾隆19年(公元1754年)設新城巡檢司,宣統2年(公元1910年)設新城自治公所,1912年置新城市,1914年北洋政府取《大學》「一家仁、一國興仁」之語定名興仁縣,2018年8月設為縣級興仁市。歷史上的興仁,由於商貿發達,被譽為「商場」。

興仁環境氣候宜人。屬亞熱帶溫和濕潤季風氣候,雨量充沛、空氣濕潤、冬無嚴寒、夏無酷暑、氣候溫和、四季如春,年平均氣溫15.2℃,年降水量1300-1450mm。雨熱同季,生態良好,環境宜人。

(2)興仁市監察擴展閱讀:

興仁市是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轄縣級市,東鄰貞豐縣,南接黔西南州州府興義市、安龍縣,西接普安縣,北接晴隆縣,東北與關嶺隔山江相望,地形西高東低,境內地勢起伏較大。

興仁市名優特產:

興仁毛峰,條索緊細、捲曲披毫、色澤翠綠、葉底醇厚鮮活,湯色明亮綠透,香氣高銳持久,回味醇厚甘甜,

沖泡方法:取適量茶葉,使用85℃(±2℃)泉水沖泡,泡製前先進行潤茶,有利於茶葉舒展,同時透發香氣,本品使用玻璃杯泡製效果更佳

截至2018年,興仁市下轄4街道11鎮1鄉:東湖街道、城南街道、真武山街道、城北街道、屯腳鎮、巴鈴鎮、百德鎮、雨樟鎮、潘家莊鎮、回龍鎮、下山鎮、新龍場鎮、大山鎮、馬馬崖鎮、波陽鎮、魯礎營回族鄉。

網路-興仁

貴州省興仁市人民政府-興仁市情簡介

C. 興仁市政府欠全市幹部職工2018年的年終績效不發,請省長過問一下興仁市委市政府好嗎。

省長工作非常忙,不會上網路知道來的,也看不到你的訴求。你反映問題的渠道弄錯了。你應該向該省政府信訪辦反映問題。

D. 興仁是縣還是市

興仁一地名在全國多省區有同名地點,以下僅供參考。
1貴州省黔西南州興仁市
2貴州省黔東南州丹寨縣興仁鎮
3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興仁鎮
4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興仁鎮
5四川省廣安市鄰水縣興仁鎮

E. 興仁市人民法(2019)黔2322民初490712368查詢網我被起訴什麼案子。

案號是法院等司法機關立案後,對收到案件根據案件的性質進行分專類,並進行登記,所分配的屬案件號碼。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類型代字、案件編號。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歷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法院代字是案件承辦法院的簡化標識,用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表示。類型代字是案件類型的簡稱,用中文漢字表示。案件編號是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你這個案號是民事案件,撥打電話可以查詢到目前案件的審理階段。

F. 興仁市看守所里的環境

因涉及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不公開羈押人犯的基本情況。一般人也不需要了解這些情況。

G. 興仁縣新任縣長簡歷

姓名:袁建林
職位:興仁縣人民政府縣長
職責: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管武裝、審計、監察、機構編制、工業園區、發展和改革、招商引資、金鳳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等方面的工作。聯系縣政協。

H. 貴州省興仁縣屬於哪個市

貴州省興仁屬於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2018年8月7日,興仁縣設立縣級興仁市。

貴州省興仁市是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下轄縣級市,東鄰貞豐縣,南接黔西南州州府興義市、安龍縣,西接普安縣,北接晴隆縣,東北與關嶺隔山江相望,地形西高東低,境內地勢起伏較大。

截至2018年,興仁市下轄4街道11鎮1鄉:東湖街道、城南街道、真武山街道、城北街道、屯腳鎮、巴鈴鎮、百德鎮、雨樟鎮、潘家莊鎮、回龍鎮、下山鎮、新龍場鎮、大山鎮、馬馬崖鎮、波陽鎮、魯礎營回族鄉。

(8)興仁市監察擴展閱讀

貴州省興仁市的建制沿革:

興仁縣境春秋時屬牂牁國,戰國、秦、漢時屬夜郎國。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省第三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駐縣城;二十七年移駐安順;二十八年復駐縣城。1949年12月19日興仁專署和平起義,縣境解放。

建國後,1950至1952年屬興仁專區轄,1953至1956年屬興義專區轄,1956至1965年屬安順專區轄。1958年12月貞豐與興仁合並,稱興仁縣,縣治設縣城,1961年7月恢復兩縣原建制。

1965至1981年9月復屬興義專區轄。1982年5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立,興仁屬其管轄。2018年8月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通告稱,同意撤銷興仁縣設立縣級興仁市的通知。

I. 興仁縣新任縣長是誰

貴州省興仁縣長--方先紅
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管武裝、審計、監察、機構編制、工業園區、發展和改革、招商引資、金鳳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等方面的工作。聯系縣政協。

J. 興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行政審批股

承擔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業務、非行政許可業務和便民服務業務。
設股長1名。
另外,興仁縣社會保險事業局,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負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方案。設7個股:養老保險股、失業保險股、醫療保險股、工傷保險股、生育保險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股、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股。共核定事業編制16名,工勤編制1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負責人7名。興仁縣勞動監察大隊,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有關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核定事業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1名。興仁縣人事檔案管理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設股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和機關文書檔案管理。核定事業編制4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興仁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勞動、人事爭議受理、調解、裁決工作。核定事業編制5名,工勤編制1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院長1名、副院長1 名。興仁縣就業局,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規劃,指導協調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對職業中介機構進行指導。核定事業編制5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興仁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0名,工勤編制1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興仁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由原衛生局管理劃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9名,工勤編制1名,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將原人才市場和人力資源市場整合,名稱為「興仁縣人力資源市場」,為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實行編制外招聘使用,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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