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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0 16:40:14

A. 公共場所安全的法律監管的有關規定

1、《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版障人身、財產安權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 法律監督的分類

法律監督的分類,是指按照不同的標准,從不同角度對法律監督所作的基本分類,通常也稱為法律監督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1)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2)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國家性的監督和非國家性的監督。
——沈宗靈主編:《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頁。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對法律監督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法律監督的來源不同,可以把法律監督分為系統內的監督和系統外的監督。(也可稱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2)根據法律監督的階段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事前監督、日常監督和事後監督。
(3)根據法律監督的主體不同,可以將法律監督分為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法律監督。
--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437頁。 對於法律監督可以按不同的標准,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各種分類,基本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又稱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
(2)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的地位和相互關系的不同,可以分為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
(3)根據監督主體和被監督的國家機關是否屬於同一系統,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4)根據監督實行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
(5)根據監督的性質和效力,可以分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和不具法律效力的監督。
(6)根據監督的內容可分為立法監督和法律實施的監督。
--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頁。

C. 法律中提到的監管和託管的區別是什麼謝謝

資金監管
銀行資金監管即交易市場通過銀行進行監督,專款專用,買賣雙方一旦達到成交意向,並完成交易,市場銀行接到雙方成交指令,放款給賣方,很好的規避了部分交易商的信用風險,真正解決了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互相擔心不敢先付款或不敢先付貨的問題。因為對於交易商來說,銀行可謂是最值得信賴的地方。銀行資金監管的介入,對於提高交易商雙方的誠信度,構建安全交易平台。資金監管較常見於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預售房和二手房資金監管,該類業務不需要監管部門特批。
在銀行的監管模式下,由監管銀行獨立負責資金的保管及清算,盡管發生了所有者和支配著的分離,網站也不能挪用交易會員的資金,會員企業也不能透支交易。同時,交易平台和會員企業也根據協議的約定對被監管人職責的履行進行監督,從而構建起客戶、交易平台和監管銀行三方建立起來的制衡業務關系。這樣既能實現客戶資金的安全保管,又有助於推動網站公平交易的實現,切實保障會員單位和網站各自的合法利益。

資金託管
資金託管則主要是根據委託,對受託資產履行資產保管、資金清算、資產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的職責,受託資產包括企業年金、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理財產品、信託資產、保險資金、QFII資產等,一般委託人為甲方,受託人(銀行)為乙方。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都設置了資產託管部專門負責此類業務,但也需要業務部門(對公、同業)的配合。該類業務需要銀監、證監等部門批准。
對於交易平台來說,由於託管銀行的介入,網站的信用度將得到極大的提升,有利於網站吸引資金實力強、資信度高的優質客戶成為網站的注冊會員,從而擴大網站的市場影響力和業務量。此外,監管銀行為網站所提供的服務不僅限於安全保管交易資金,還能為交易平台提供專業的資金清算和結算服務,並在此過程中完整記錄全部電子交易及貨款支付各環節信息,為平台交易的計稅、報稅以及納稅提供有效的依據,有助於網站騰出精力專注於交易平台的建設。

D. 法律對於監督的定義。

基本含義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只是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並且是以監督嚴重違反法律的情況為主。
從法律的有關規定看,人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在內容上受到嚴格的限制,即對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國家公務員職務活動中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偵查和公訴,對法律遵守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嚴重違反法律以至構成犯罪的行為進行追訴,對法律適用情況的監督只限於對三大訴訟活動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進行監督。
2.法律監督是一種專門性的監督。法律監督的專門性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專門職責。檢察機關如果放棄對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監督,就是失職。因而它不同於其他一切社會活動主體都能進行的一般性監督。二是法律監督的手段是專門的。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別規定的。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以及對訴訟過程中違反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等,都是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使用的監督手段。
3.法律監督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一定的程序規則,這些程序規則可能因監督的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對職務犯罪立案偵查有立案偵查的程序,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有提起公訴的程序,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有提起抗訴的程序,糾正違法有糾正違法的程序。
程序性的另一層含義是法律監督的效果在於啟動追訴程序或者救濟程序。對於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啟動追訴程序,提請有權審判的法院進行審判;對於構成違法的,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對行為人有管轄權的主體追究責任;對於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或決定,法律監督的功能是提請作出決定的機關啟動救濟程序以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
4.法律監督是一種事後性的監督。只有當法律規定的屬於法律監督的情形出現以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行為。並且,司法活動、行政活動、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只有在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

E. 我以前手機里就一個監管,現在出現了法律與監管

朕以前手機里就ー個監管,現在出現了法律與監管,朕以前手機里就ー個監管,現在出現了法律與監管。

F. 名詞解釋:法律監督

「法律監督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機關、組織、人民群眾對內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容行的監察和督促。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廣義的法律監督根據監督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又稱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大類。國家監督包括權力監督(或稱人大監督)、行政監督、檢察監督和司法監督四個方面[ii],其中行政監督主要指行政機關的內部監察,司法監督主要指司法審查。

G. 國家法律監管部門有哪些單位

一、行政監察的含義 行政監察是指在行政系統中設置的專司監察職能的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活動及行政行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在監察活動中,向行政機關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減少工作失誤;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查處,依法進行紀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勵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行政環境,進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潔高效地工作,達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對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實施行政監察活動的主體是設立在行政系統中專司行政監察職能的機構。這一機構所實施的行政監察活動,屬於行政機關的一種專門內部監督。 (二)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如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 (三)行政監察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任命的公務員的行為和行政機關的綜合行政行為。 (四)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懲戒活動的總稱。 (五)行政監察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及其公務員廉潔高效地履行職責,實際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問題。 二、中國行政監察制度 為適應力口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形勢,提高黨政監督的整體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監察機關實行合署辦公。 (一)監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 監察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為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加強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而專門設立的行使行政監察職能的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由此確立了行政監察在我國政治體制中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性質、領導體制、管轄范圍、職責許可權和機構設置等,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法律地位。監察部是最高監察機關,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監察機關分別在本地區、本部門行政首長和上一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下,主管所在地區和部門的行政監察工作。這種雙重領導體制是憲法規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監察機關領導關繫上的具體體現,保證了監察機關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威性。 (二)監察機關的管轄范圍和職責 監察部的監察對象是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省、市、縣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是:1、檢查監察對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2、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3、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4、受理監察對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監察機關的許可權 1、檢查權。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進行檢查。 2、調查權。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進行調查。 4、行政處分權。在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違反政紀時,監察機關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四)監察機關的機構設置 監察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四人,定期召開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監察部及全國監察機關的重大事項。監察部部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由國家主席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監察部下設23個職能部門,其中:負責工業能源、經濟監督、科教文衛、農林交通、政法新聞等中央國家機關監察司5個;負責華北、東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監察司4個;綜合部門14個,包括辦公廳、監察綜合、案件審理、宣傳教育、法規建設、信訪舉報執法監察、人事管理、理論研究等。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部在國務院所屬部委和直屬機構共50個單位設立了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沒有派駐的單位,設立了內部監察機構。(詳情請參閱《應用寫作》雜志)

H. 網路監管的法律法規

維護網路安全、保護網路上的公共利益,網路掃黃等內容。網路監管分為:網路營運監管、網路內容監管、網路版權監管、網路經營監管、網路安全監管、網路經營許可監管等。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經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路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國務院於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它規范了網吧的經營秩序。規范公安機關對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進行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准,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並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或企業形式經營的單位進行注冊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網路安全與規范在過去一年裡是中國社會關注的一大話題。多位受訪代表委員認為:中國的網路監管正在探索中起步。
過去的一年,中國的網路管理部門先後做出多種嘗試,維護網路安全、保護網路上的公共利益,這裡面既包括得到公眾廣泛支持的「網路掃黃」專項行動,也包括推行在做法上有異議的綠壩軟體的嘗試。
國務院新聞辦網路局副局長劉正榮說,中國政府對互聯網的監管正處在不斷摸索與完善的階段。他說:「互聯網一直在快速發展之中,網路技術的演變日新月異,政府只有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相關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確保互聯網的安全。」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84億人,年增長率為28.9%。中國手機網民2013年增加1.2億,達到2.33億人,手機上網成為互聯網用戶新的增長點。如何為數億網民提供一個綠色、文明的網路環境,是政府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郭國慶認為,中國社會是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同時也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對於政府的網路監管行為必然存在諸多不同觀點。他說,有些觀點認為,政府對網路的監管是一種對自由的干涉。事實上,即便是在歐美國家,也同樣存在對網路的監管,並不是各種網路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
「中國對互聯網監管手段的探索還處於初級階段,監管的手段和對象,都是必須首先要考慮清楚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說。他表示,管理的目的不是將中國封閉起來,因而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符合現代信息化社會的一些基本規律,必須與現代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
對於網路管理的政策發布,侯欣一委員建議說,政府在推出新措施時應充分徵求和了解各方意見,給出一個公告期,讓民眾有心理准備。
事實上,中國政府正在朝這個方向努力。政府在監管過程中注意不斷創新和汲取他國成功經驗,更是充分發揮了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的巨大作用。
多位代表委員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提出,無論是中國普通民眾也好、西方社會也好,對於正在起步階段的中國網路監管,需要用發展的眼光和一顆平常心來看待,這樣的氛圍也需要靠政府通過自身努力來營造。

I. 在法律和監管方面存在哪些共性的問題

一、准入和許可
監管部門與共享經濟企業之間的環節,誕生了第一個監管上的問題。這里出現的監管問題主要是在一些傳統上需要准入許可的行業,比如計程車行業和酒店行業。在 Uber 和 Airbnb 出現之前,開設並經營酒店需要在當地政府各部門備案並按照標准運營,計程車需要擁有交通執法部門頒發的牌照才能上路,而 P2P 市場的出現從某種意義上講是迴避了這樣一些制度的監督,這也因此誘發了許多矛盾,比如許多地方計程車司機和網約車司機間的沖突,地方交通部門對網約車的調查等等。在文中,作者認為這種監管上的沖突和企業的性質有關。P2P 市場的企業通常傾向於採用聲譽或者評價反饋機制來保證服務質量,而傳統的監管方式則是通過嚴格的准入標准來保證服務的質量。
二、臨時工和就業
許多在 Uber 工作的司機並不是 Uber 的全職員工,甚至相當比例的司機是兼職的 (比如這個問題中的回答:當 Uber 司機是怎樣一種體驗? - 交通)。這種短期合同的出現對於現有勞動僱傭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舉例來說,究竟應該不應該在短期合同內要求企業覆蓋員工的五險一金?合同里對於工作制度是如何規定的?作者認為在完全競爭的就業市場上,短期合同並不是一個壞處,企業理應對相對不足於長期合同中勞動者享受的福利的部分進行彌補。不過現實中的爭論要更加復雜。當然,在我國因為政策的原因有許多企業比如神州和首汽的專車是由專職司機運營,從而避免了這個問題。當然這些企業嚴格上並不算雙邊平台,因為他們已經把一邊內部化了。
三、數據與隱私
由於 P2P 市場的企業需要藉助數據和演算法來更加高效地匹配供求雙方,因而這個問題對於連接平台的各方非常重要。常見問題:平台雙方對於所提供的信息的用途能否做出限制?雙方能否要求刪除自己的活動記錄?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已經遇到許多因為個人信息泄露而帶來的苦惱,接到了夠多的騷擾和廣告來電,收到了夠多的垃圾簡訊,加入共享經濟成為其中的一部分是否是以個人信息的泄露為代價,也是一個需要監管的地方。如果 P2P 市場企業不能很好地處理好數據的安全性和隱私性,企業賴以生存的評價反饋機制和參與機制都將受到很大影響。
四、監管時機
作者最後認為,因為互聯網企業發展的高速性,傳統的監管體制在時效性上落後太多。同時,由於互聯網企業作為雙邊平台所具有的強網路外部性,太遲的監管則非常棘手。監管機構什麼時候出手就成了一個難題。過早很可能威脅產業的發展,過晚則會面臨 "Too big to fail" 的難題。這點在我國體現的尤為明顯,尤其是近日 Uber 和滴滴合並的過程(可以參見:溫和判決的背後:滴滴 Uber" 求放過 " 的全過程 _36 氪),其中的汗與淚相信業內人士有深刻的體會。
綜上所述,共享經濟中出現的監管問題其實涉及到平台企業合作或競爭的每一方。這些問題對於監管機構的靈活性和創新性都提出了挑戰,幸運的是我國的監管機構和互聯網企業終究在解決問題的道路上不斷切磋,能夠達成較為合意的結果,比如最近推出的新政,這在世界上都是較為領先的。相信面對更多問題的時候我們能夠找到好的解決措施。

J.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1、《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兩個法規中,前者是對民事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後者在第三十六條專門針對網路侵權行為作了界定,因此都需要作詳細的了解和掌握。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本條例是網路版權保護訴訟主要引用的依據,其中需要重點掌握第五條和第六條,主要是對免於版權責任的幾種情況的界定。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4、《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本規定是規范BBS論壇服務的,重點把握第九條,即違禁信息范圍界定,內容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完全一致。

(10)法律監管擴展閱讀:

中國在新聞媒體的監管方面設置了許可制度。

在現代社會,由政府代表人民或社會,依據特定的法律,對從事公共事業,尤其是對國計民生具有重要影響並且在資源上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新聞業實行許可制度。

即由政府通過特定的程序來分配相關的經營機會、社會資源,約束相關的從業者,設法使之滿足公眾的需要、便利和公共利益,是許多國家採用的較為通行的做法。

從法律角度來講,許可有民法意義上的許可和行政法意義上的許可。民法意義上的許可限於公民個人對自己私權利的處分,顯然不屬於這里所講的許可。

這里所講的許可,應當是公權力機構,比如在本《規定》當中,就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主管機關,即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實施的許可行為。被許可或需要在從事新聞服務活動過程中履行許可手續的,也是前面提到的幾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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