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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2-29 05:38:45

㈠ 究竟誰來監管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

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如何實施有效監督,事關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化解征地糾紛和推進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據福建省統計,被征地農民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和使用不滿,以及認為征地補償費用被侵佔、截留、挪用、抵扣而上訪的比例佔到土地信訪案件數量10%左右,成為土地信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可見,明確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對於規范管理、理順關系、明確訴求渠道、化解矛盾和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從職能配置看,國土資源部門沒有監管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的職責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從《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看,沒有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具有監督的職權或職責。從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乃至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三定方案」中,也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這方面的監督職責。
征地審核審批、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是征地前、中、後期三個方面的事情,對征地審核審批和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承擔,這是法律規定的,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實施行政行為,否則就是越權或是濫用職權。
從現有規定看,相關文件存在抵觸之處
2004年1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文件。文件規定:「各市、縣(區)必須認真組織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理財、村務公開和農村審計等各項制度,由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監察、農業、審計部門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使用加強批後跟蹤,定期檢查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規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行為,切實解決農民反映強烈的土地權益受侵犯的問題。」文件明確規定了對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牽頭單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004年10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出台,28號文件對征地補償安置制度作了非常全面、明確的規定,其中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監督的規定也非常具體。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和民政等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這樣一來,閩政[2004]2號文件與國發 [2004]28號文件之間就有抵觸之處了。從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的文件來看,對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負有監督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是農業、民政部門,而不是國土資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在這項工作中的定位是配合農業、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而不是牽頭監督。因此,不管從政策的效力上看,還是從發布時間前後上考慮,涉及對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主體問題上,都應當按照國發[2004]28號文件處理,這樣也有利於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能夠及時了解、反映問題,明確提出訴求的渠道,便於相關部門及時防範和化解矛盾和糾紛。
根據國發[2004]28號文件規定,農業、民政部門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進行監督的政府主管部門。從政府主管部門而言,農業、民政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有權監督,對被征地農民本身而言,他們既是土地被徵用的人員,同時也是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直接監督者,是監督主體。不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體現了這一精神,《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也為保障本集體成員行使權力、實施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由本集體成員決定,這明確了本集體成員對土地補償費等費用使用;分配辦法的決定權。《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不僅賦予了包括被征地農民在內的尋求司法保護的救濟權,也體現了集體成員的監督權。
從實際工作看,相關部門的職責還需明確
法律、政策的規定非常明確,為什麼實際工作中卻往往將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職能安在國土資源部門頭上呢?究其原因,一是對相關規定不熟悉,新政策的不斷出台,使人們還不能全面了解和理解,一些國土資源部門的同志對此也沒有進行細致地比較和掌握;二是習慣使然,在人們印象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然有責任監督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以至許多被征地農民對這方面不滿或認為存在違法情況時,首先就想到向土地主管部門反映,對這類問題的舉報信,領導往往批轉國土資源部門處理,國土資源部門長期以來也將其作為分內工作看待和處理;三是相關監督制度沒有建立或不健全,當然相關監督制度沒有建立不能說就沒有這項職責。國發[2004]28號文件最為明確地規定農業、民政部門負有徵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職責,由於時間短,工作銜接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農業、民政部門在具體監督對象、如何實施監督等方面還沒有成熟的規章制度甚至還沒有建立相關規章,再加上彼此職責還不是非常明確,導致這兩個部門還沒有為主開展相關監督活動。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職能配置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進行監督的職責分工上。農業部門應當結合土地補償費由被征地農民享受的比例,按照現行政策和被征地農民意願,指導調整承包耕地;民政部門應當負責征地補償費用使用和分配的日常監督工作,確保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符合規章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單位、個人侵佔、截留、挪用和抵扣征地補償費用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㈡ 高速公路擴展征地屬於哪個政府部門監管我要舉報

城建或是土管所

㈢ 造鐵路,房子要被拆遷,政府怎麼賠償有標准嗎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3)征地監管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頒布,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新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拆遷補償已經進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紀元,新條例中拆遷補償從官方評估轉向二次征詢制度和申請評估復核制度預示著拆遷已經在從民生和人權考慮出發,正在漸漸走向成熟。[2]

「新條例針對補償數額的確定有兩大核心要點:一是明確評估價「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二是強調評估機構的中立性。對比實務中補償結果,在新條例出台後,因補償數額不合理所引起的矛盾降低不少。」楊在明表示。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據猜測最新的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條例將於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㈣ 申請低保需要什麼條件 看民政局解讀低保政策

申請低保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

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水平與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狀況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並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家庭經濟狀況整體不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准150%以內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員,可以分戶獨立提出申請。

拓展資料

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簡稱。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線也即貧困線。對達到貧困線的人口給予相應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㈤ 關於房地產,立項和取得土地的先後順序

首先要得到土地預審報告(國土部門),拿著預審報告出計劃和規劃。先有這些手續,才能辦理土地手續。 如果是招拍掛競得土地,應該是先取得土地,後辦理立項規劃手續。

主要流程有:

取得土地之前必須做的:國土局-土地利用可行性報告(需徵用農用地)、發改委-項目可行性研究(有時候沒做的,會需要你去做)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預審內容

(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經批準的國家、省有關發展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確需佔用農用地、可否調整佔用非農用地等;

拓展內容:

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辦理的一切登記無效,需要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用地決定書等材料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後在辦理土地使用證 ,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

1,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要點批復:

2,項目公司設立、立項、環境評估、房地產開發資質:

3,總平面審查:

4,管線綜合審查、排水許可證:

5,單體審查、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6,消防和人防專項審查:

7,節能審查、施工圖審查:

8,余泥排放許可、噪音排放許可、夜間連續施工許可:

9,質量監督、安全監督:

10,施工招投標、監理報建:

㈥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南水北調辦負責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的監督和稽察。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征地移民工作的管理。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審計、監察和財政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察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征地移民的調查、補償、安置、資金兌現等情況,應以村或居委會為單位及時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會同省級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中介機構,對移民安置及生產生活情況實施監理、監測。
第三十條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過程中群眾反映的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單位要按照「誰組織實施,誰負責受理」的原則認真解決。
第三十一條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驗收,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組織總體驗收。移民安置驗收未通過的,不得進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對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稽察、審計、監察、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責任單位必須及時整改。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㈦ 政府徵收的土地未用村委會是否有監管的義務

政府征來收的土地為用村委會是否源有監督的義務,村委會是沒有這個權利來監督政府的,但是人民群眾有權利來監督政府對徵收土地是否使用,如果之前是耕地,涉及到一個征地批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後被徵收之後沒有未使用那麼超過兩年以上的批文沒有用,那就是一個撂荒的行為,整體評分就自動失效了。
如果是拆遷的行為,拆遷之後空地之後沒有進行及時的出讓或者出讓之後對方沒有使用,那麼這個問題目前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有相應的處罰或者說規定,但是國家是不提倡交土地進行撂荒地。
認真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㈧ 修鄉村公路需要農民集資嗎

徵得農民同意後可以由農民集資。

根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內

農村公路建設逐步實行容政府投資為主、農村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鼓勵企業和個人捐款用於農村公路建設。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增加農民負擔,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採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農民出工、備料。確需農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徵得農民同意。

(8)征地監管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在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過程中,強制單位和個人集資,強迫農民出工、備料的。

2、擅自降低征地補償標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遷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3、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不按時支付,或者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議對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農村公路新建項目未經交工驗收合格即開放交通的,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㈨ 房地產項目部主要管理哪些方面的工作

項目經理崗位職責
一、
項目經理是公司在該工程項目的代理人,
代表公司對工程項目全面負責,

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二、認真貫徹執行公司質量管理體系標准。
三、
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規,
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指令。
在該項目中
代表公司履行合同執行中的有關技術、工程進度、現場管理、質量檢驗、結算與
支付等方面工作。
四、主持制定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質量計劃,編制年、季、月施工進度計劃。
五、深入施工現場,處理矛盾,解決問題。不斷完善經濟制度,正確處理工期、
質量和效益的關系。
六、搞好施工現場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關心職工生活,確保安全生產,抓好消
防保衛,保障職工人身、財產的安全。依法參與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維護
職工利益,做好睏難補助工作,並對病、傷、殘職工的慰問。
七、做好項目的基礎管理工作,保證文件、資料、數據和信息等准確及時地傳遞
和反饋,及時進行工程結算、清算。
八、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房地產是一個綜合的較為復雜的概念,從實物現象看,它是由建築物與土地共同構成。土地可以分為未開發的土地和已開發的土地,建築物依附土地而存在,與土地結合在一起。建築物是指人工建築而成的產物,包括房屋和構築物兩大類。 [1]
對於房地產的概念,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理解: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築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築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於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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