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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29 04:13:31

A. 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的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酒類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酒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酒類市場監督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當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和收受當事人的財物。
第二十二條
在已經取得違法嫌疑證據或者接到舉報等情況下,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生產、銷售酒類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或者錄制與酒類監督事項有關的材料;
(三)確有必要時,可以對酒類抽樣取證,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四)要求當事人就酒類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五)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准,對有證據證明銷售本條例第十七條禁止銷售的酒類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單位對於查封、扣押和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等有關物品,應當填寫登記表,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執法人員註明拒簽事由。登記表一式二份,當場交付當事人一份。
監督檢查單位對於查封、扣押和抽樣取證的酒類以及登記保存的酒類、原料、設備、工具等有關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給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酒類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酒類生產、經營或者監督檢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實,依法作出處理。

B. 北京酒類銷售許可證在哪裡辦理

這歸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你看看你屬於北京哪個區,然後查找一下該區商務部或商貿局去咨詢一下吧。

申請《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酒類銷售許可證備案登記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申請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 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 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3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C. 食葯監職能轉變酒類監督咋歸

要上上級申請

D. 商務局把酒類管理職能移交給市場監督局後酒類批發證酒類零售備案登記證隨附單在哪裡定製執法的法律依據是

現在沒有酒類流通許可證,是到轄區工商所,辦理預包裝食品流通許可證。

E. 酒類專賣監督管理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投資促進、國際國內經濟合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內外貿易和口岸建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商務領域的規章、制度、標准和發展規劃。
(二)負責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受理並調查處理招商引資、內外貿易、市場流通和飲食服務等商務投訴。
(三)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研究制定規范市場體系及流通秩序的政策,促進內外貿結合,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流通管理;研究提出市場供求應急預案,組織培育現代物流方式,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共同發展。
(四)調查研究流通和飲食服務行業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負責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體系建設和畜禽屠宰監管,對食鹽、酒類、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和飲食服務行業進行管理;負責拍賣、典當、實物租賃、舊貨流通等特殊行業流通活動的規劃、監督和管理。
(五)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戰略、方針和政策;統籌管理商品進出口和技術貿易工,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編報和組織實施及配額、許可證管理。
(六)負責監督外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並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報批和進出口工作,加強與境外、省外、市外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綜合協調和指導省級、市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省外、境外常駐商務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負責出國商務考察團組的報批。酒類為商務局管

(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的管理;負責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審核或核准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項目並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國際、國內政府機構或組織對我市的無償援助項目及賠款工作。
(八)制定並實施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政策;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投資企業的審批、備案工作;負責重大招商引資活動和各類商務展會的組織、實施工作;歸口管理各類涉外商務交易會、展覽展銷會、投資貿易洽談會等活動;制定並實施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
(九)負責市級商務新聞發布會、信息收集、對外宣傳和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指導並組織實施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對外合作和流通領域的信息網路、電子商務建設。
(十)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口岸發展規劃,管理口岸工作;聯絡協調酒泉海關工作。
(十一)指導縣(市、區)商務(招商引資)工作。

F. 市場監督局是什麼單位

市場監督局是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的機構。

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6)酒類監督擴展閱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G. 酒類流通監督管理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還是商務局

商務局不管了!

H. 貴陽市酒類三無產品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金額是多少

貴陽市酒類三無產品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金額是5000-20000元左右。望採納

I. 經營事酒類商品銷售需要哪些證件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商務部於2005年11月7日頒布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下為《辦法》全文。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葯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本辦法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流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登記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信息和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僅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二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三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執行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四條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類經營者,經商務部認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本辦法規定的《隨附單》。

第十五條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酒類經營者應建立酒類經營購銷台帳,保留3年。

第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散裝酒盛裝容器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並標明開啟後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其聯系電話。

第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明碼標價,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條 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阻礙合法酒類商品在本地區的流通。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時,應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有證據或接到舉報等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查閱賬冊或抽取樣品。抽取樣品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有效憑證。

商務主管部門有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酒類經營者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擅自轉移、銷毀待查受檢酒類商品。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酒類流通監測體系,對當地酒類流通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建立酒類經營者信用檔案,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商務部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酒類流通管理和酒類商品安全信息系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酒類經營者應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可自行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酒類商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可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酒類鑒定結論應以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結果或被侵權企業的鑒別報告為依據。

第二十五條 鼓勵酒類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酒類經營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處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已依法實行酒類流通行政許可管理的地區,應繼續執行許可證制度,酒類商品流通按本辦法實行溯源制度,酒類流通許可證書視同《登記表》。

第三十五條 《登記表》和《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從事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設立三個月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和建立酒類流通溯源制度。 (自中國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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