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留置時間
㈠ 紀委留置人後不構成犯罪的最長留置多少天
留置不得超六個月,需提前報批或備案。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留置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六個月,使用期限更加嚴格。草案第五十九條還規定,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
(1)監察留置時間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一條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
㈡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最長期限為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2)監察留置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㈢ 監察機關留置措施後應當多少小時通知家屬
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法律依據:《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
《監察法》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3)監察留置時間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一條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字。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㈣ 監察法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包括設區的市嗎留置三個月包括三個月嗎
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這里是含設區的市本級的。不超過三個月當然包括三個月。
另外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這里也是含省級本級的。
㈤ 監察委留置3個月從什麼時間算起
「國家監察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
㈥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由決定
2018年《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㈦ 被紀委留置,已經給家人下了通知書 請問還要多久才可以出來
為二十四小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回當在拘留後的答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7)監察留置時間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3、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㈧ 檢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時間不得超過什麼在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多少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8)監察留置時間擴展閱讀
留置措施具體要求: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㈨ 監察委留置有多可怕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出現於《警察法》中,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9)監察留置時間擴展閱讀:
首批三個試點地區留置的根據是2016年底出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因此,試點推開後,對所有地區而言,留置的依據則應以2017年1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作為依據,在文書中填寫時,也應是填寫的根據人大授權決定這樣的表述。同時,用留置令,而非留置決定書,目的之一也是為了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證、逮捕證等進行區分。
同時,試點各地,留置令應該也不是唯一的樣式。二是留置令作為監察文書,也屬於法律文書的一種,是監察委特有的文書,雖然是合署辦公,但不能以紀委的名義制發。根據監察法(草案)的規定,可以看出,留置作為法律規定的監察強制措施,
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才能夠使用,而不能作為辦案輔助手段隨意使用。同時,筆者認為,涉嫌犯罪也是以一定的證據為前提,且涉嫌犯罪的證據應當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非僅僅單方的孤證。三是留置令的審批應當與逮捕等的審批一樣
要經過內部審查程序和多道審批,而是需要時只填寫留置令就可以的。因此,製作留置令之前應該內部會出一個「留置決定書」,這是經過內部審批後形成的一個決定文書,
然後製作「留置令」向被調查人宣布。與此同時,應當製作「留置通知書」通知被調查人的家屬和所在單位,通知書中應該包含了被留置人、留置時間、留置場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