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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28 11:29:03

⑴ 紀委怎麼來監督

強化紀委的監督責任,有利於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主業,促進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作為黨內執紀監督專責機關,各級紀委必須不折不扣地落實好監督責任。
健全責任體系。確保紀委監督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健全責任體系是前提。一要細化責任內容。要劃清紀委與黨委、與相關監督部門的責任,明確責任界限,做到主體明確、層級清晰、無縫銜接。要結合紀委內設機構改革調整,理清各內設機構責任,防止責任交叉或出現責任真空地帶。二要量化責任標准。整個監督過程都應盡量制定科學的量化標准,以避免隨意性。要圍繞每年工作重心和階段工作重點,制定目標任務,逐項分解、量化、下達到各監督主體。明確工作標准、完成時限、保障措施及工作成果,並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簽字背書等形式,推動責任主體認真履行職責。同時,要健全紀委監督檢查行為規范,對紀委開展監督檢查的程序、范圍、要求等進行明確界定,建立「問題台賬」等制度,檢查組負責人與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對檢查結果簽字背書,作為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的依據。制定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檢查考核辦法,實行下級紀委向上級紀委匯報履職情況的制度。三要硬化責任追究。按照「一案雙查」的要求,明確每一個違紀違法案件必須倒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聚焦監督主業。紀委履行監督職責,突出重點、聚焦主業是關鍵。緊扣「龍頭」,強化督促檢查。各級紀委要緊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這個「龍頭」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督促各級黨委認真落實主體責任,督促黨委班子成員認真落實「一崗雙責」,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攥緊拳頭,強化案件查辦。懲治腐敗是紀委的主業,也是主責。要認真落實「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要堅持有案必查,攥緊拳頭打出去。將力量向辦案傾斜,集中優勢兵力打好「殲滅戰」;對於腐敗問題,抓大不放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點名道姓通報曝光,保持高壓態勢打好「威懾戰」;持之以恆抓作風,打好「持久戰」。要發揮好反腐敗協調小組的職能作用,加強與公安、檢察、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完善日常溝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聯合辦案、案件反饋等工作制度,形成一體化反腐敗工作機制。要完善談話提醒教育制度,建立健全黨員幹部苗頭性問題防範機制,對黨員幹部作風、紀律上的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防止小問題釀成大錯誤。
提高監督水平。從根本上把紀委監督責任履行好,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是重要保證。進一步強化主責,實現轉職能。要切實解決「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問題,清理調整不宜參加的議事協調機構,對確需牽頭或參與的做到精簡和優化,騰出更多精力抓好主業。進一步開拓創新,實現轉方式。要適應紀檢監察工作的新形勢,必須摒棄慣性思維,進一步改進和優化工作的方式方法,創新思路,優化流程,更加高效地履行好紀檢監察工作職責。要堅持問題導向。執紀監督要做足事前功課,問題出在哪裡,監督就要跟到哪裡,努力做到有疑點就有監督,有問題就有追責。進一步提升形象,實現轉作風。要強化隊伍內部日常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信訪舉報處置權、案件檢查權、定性量紀權、執紀監督權的行使,嚴防紀檢監察幹部以公權辦私事、徇私情、謀私利,堅決查處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規問題,嚴防「燈下黑」。

⑵ 誰來監督媒體

監督媒體主要是
由國家的組織部來進行。
組織部和宣傳部來進行監管了。
廣電總局也有監管的權利和義務。

⑶ 誰來監督一把手

半月談時政熱點:誰來監督一把手
◆ 十八大以來被立案審查的240名中管幹部中,黨政「一把手」達60多人
◆ 不是「一把手」的,違紀違法問題大都發生在擔任「一把手」期間
◆ 有的省已查處的領導幹部中,半數以上屬於帶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帶病在崗10年、20年
◆ 「什麼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問題的絕大部分……」
◆ 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
◆ 設計權力監督體制機制的關鍵:防止「一把手」變成超越於黨紀國法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特殊公民,解決各級對「一把手」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能監督的問題
今年3月,廣州市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對一把手監督的十項措施》。這份措施規范的對象涵蓋廣州所有市管「一把手」,包括各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以及市直各單位、市人民團體、市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
這份措施從規范對象,權力清單制度,選人用人責任,違規干預、插手有關事項記錄制度等方面,對強化「一把手」監督進行了明確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魯照旺對記者說,「一把手」是權力監督「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規范其從政行為,是深入推進反腐倡廉的重要前提。
「對『一把手』的監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難局。」在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看來,「黨風廉政建設要想取得根本勝利,首先要啃下『一把手』監督這塊硬骨頭。」
警惕「一把手」帶病在崗
3月28日,河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消息,「吳亞飛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吳亞飛去年12月卸任保定雄縣縣委書記。隨著他的落馬,河北省保定市所轄24個縣(市/區)中三分之一的縣級「一把手」落馬。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梳理發現,自2014年下半年至今,河北保定落馬幹部中,至少有8位落馬前擔任或曾擔任縣委書記或縣長。
黨的十八大以來,每年都有地市「一把手」倒在反腐利劍之下。據人民網報道,在2016年,至少又有17名地市市委書記或市長被查,其中有6人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涉及濟南、合肥、洛陽、焦作、三門峽、內江、衡陽、寧波、珠海、潮州、巴彥淖爾、烏蘭察布、呼倫貝爾、鐵嶺、葫蘆島等市。而在過去的一年,書記市長雙雙落馬這一非常態現象,也繼續在一些城市發生。這既證明了執紀監督敢碰硬、動真格,也凸顯出加強對「一把手」權力監督的緊迫性。
在以往案例中,甚至還出現連續三任「一把手」落馬的情況。例如,廣東茂名市委書記、昆明市委書記等職位。
縱觀被查處的幹部,「一把手」也占相當比例。據《人民日報》披露,十八大以來被立案審查的240名中管幹部中,黨政「一把手」達60多人。不是「一把手」的,違紀違法問題大都發生在擔任「一把手」期間。
這一現象,也同樣被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的一組統計數據所印證。該研究院統計了2000年到2014年3月底公布的大部分案件,結果顯示,在367個廳局級腐敗幹部中,其中擔任「一把手」職務的有219人,占同期被查處的廳局級腐敗幹部總數的60%左右。
2015年5月1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曾發文指出,從現實情況來看,中央紀委查處的中管幹部違紀違法問題,很多都是發生在擔任下級「一把手」期間;有的省已查處的領導幹部中,半數以上屬於帶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帶病在崗10年、20年,屢被提拔。
從以往查處案件看,黨政「一把手」腐敗問題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一是違規用人。借選拔任用幹部、組織人事調配之機收受錢物、索賄受賄、買官賣官。
二是違規用權。利用手中的資金撥付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司法權、建議權等收受賄賂,謀取私利。
三是違規決策。在「三重一大」問題上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致使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
四是違規收受各種禮金「紅包」。
五是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引發「塌方式」腐敗
由於「一把手」在領導班子中位置特殊,往往會影響和帶動一個班子、一個單位的方向和風氣。
2016年11月23日,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做客中紀委網站訪談節目時談到,領導幹部的行為具有示範引領作用,「一把手」違紀違法最容易產生催化、連鎖反應,甚至造成區域性、系統性、「塌方式」腐敗。
比較典型的案例有,2015年1月,廣東省紀檢部門查處了72名幹部涉案的樂昌市「紅包」腐敗窩案。在11名原市委常委中,包括市委書記李維員在內的9名市委常委涉案,「紅包」禮金達450多萬元。盡管有中央八項規定的嚴格要求,但樂昌市「一把手」帶頭收「紅包」,最終引爆了「塌方式」腐敗。
今年5月3日,陝西省旬陽縣第一期「回爐鍛造班」開班,15名學員接受集中培訓教育,其中包括縣國土局原黨組班子7名成員。一個縣級直屬部門黨組的7名成員,因為違紀腐敗全部被免職。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該局的兩任局黨組書記、局長都「倒」下了。之所以出現如此「塌方式」腐敗,沒有選配和管理好「一把手」是關鍵。
「地方腐敗窩案的根子往往在『一把手』權力失控。」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認為,「一把手」位置關鍵。與其他官員相比,如貪念一起,其可以伸手腐敗領域更加廣泛、環節更加繁多、負面影響更加惡劣。
上海財經大學法治戰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國安教授說,「一把手」影響面大,易在下屬中形成一種「追隨心理」,導致本地、本單位或本部門內「頹腐風」盛行,引發窩案串案。
在2016年年底熱播的大型電視專題片《永遠在路上》第八集《標本兼治》中,曾任國資委主任、中石油董事長的蔣潔敏懺悔道:「什麼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問題的絕大部分。中石油出了這些問題,腐敗的問題,我是負主要責任的。我帶頭破壞了制度,別人也能破壞制度;我腐敗,別人也能腐敗,所以我是中石油的歷史罪人。」
可見,腐敗也是有示範效應的,也可以一級帶動一級變腐變爛。要治腐敗的根,就需要先把「一把手」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監督到底難在何處
「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是對監督「一把手」現實難題的形象描述。
「一把手」監督難在何處?
其一,用人方面的監督。「有些『一把手』熱衷於搞小圈子,直接提名『自己人』,以各種方式強行使其進入選舉程序。也有的『一把手』通過所謂的『內部醞釀』選拔『意中人』進入班子,大大削弱其他班子成員的話語權。」李成言說。
其二,決策方面的監督。「有些『一把手』把自己凌駕於組織之上,變著手法操縱班子集體決策權。」李成言舉例說,「比如在決策時,擅自對『三重一大』內容作出自己的解釋,以便自行決定什麼決策可以上會;或私自進行幕後交易,一手操辦了決策;或在重大決策上,繞過集體討論的必要程序。」
其三,使用資源方面的監督。在沒有嚴格監督的環境中,「一把手」很容易利用權力在分配資源的過程中謀取私利。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一把手」監督難,有權力過度集中、監督主體缺位、監督制度不完善、黨內民主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多種原因。
在魯照旺看來,有的「一把手」仍存在特權思想,主動接受監督意識差,在推動工作的過程中易集權、攬權、創權、任性用權。而下級對「一把手」也習慣於俯首稱臣,唯唯諾諾,助長了「一把手」的專斷和霸道。
「黨內文件規定,重大決策、重大人事安排和重大資金決策,必須由集體決策。」李成言說,「有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班子對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不到位,致使『一把手』個人說了算。加上黨務、政務、財務、事務的公開機制不健全,為『一把手』搞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條件。」
四大措施力破難局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要防止「一把手」變成超越於黨紀國法之上、不接受監督的特殊黨員、特殊公民,解決各級對「一把手」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能監督的問題,是設計權力監督體制機制的關鍵。
第一,形成權力明晰、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圍繞『一把手』用人權、決策權、財經權和管理權等,進一步明確『一把手』的權力內容、權力邊界、權力行使方式和程序、與權力對等的責任等。」李成言建議,進一步完善公開機制,建立健全各級黨政「一把手」職責、許可權和權力運行程序、結果等情況公開機制。
第二,明確監督責任,整合監督力量。「建立健全『一把手』問題預警機制,把監督關口盡量前移,力求能盡早發現問題。」麻國安建議,不但要強化班子內部監督、強化專門機關監督,更要強化「全方位」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尤其要充分激活下級對『一把手』行使權力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第三,改革完善體制機制,築牢有效的制度保障。魯照旺建議,進一步完善幹部人事制度,真正把幹部選拔任用的權力交給組織、還給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提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防止和克服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一把手」化的現象。並完善法律監督,著力解決不同程度存在的權大於法、少數「一把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問題。
第四,形成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的制度安排。魯照旺建議,加強對「一把手」八小時以外的監督,並嚴肅追責。「一旦發現問題,不論涉及到誰,不論官大官小,決不姑息養奸、包容縱容,必須從嚴從速、一查到底。」

⑷ 權力的行使主要靠誰來監督

在我國權力的行使,主要是靠人民群眾來監督的,政府部門有檢查機構也是直接受理這些監督事項的機構。

⑸ 公安機關事中監督是誰來監督

檢察院可以事中監督的。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 在監獄、看守所,檢察院有專門的監所檢察科室設立的。對其活動是否合法,實行事中監督。
下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院可以事中監督的部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第一百三十一條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⑹ 法院由誰來監管

2014年4月1日區法院法官千里迢迢到自治區監獄開庭,根據被告陳述做出判決,經過中級法院核實審理於2014年12月11日中級法院給出再審裁定,2015年1月28日中級法院千里迢迢到自治區監獄開庭,參加人有:原告、第三人、原告與第三人領與被告有親屬關系的人、被告、本案申請人。被告始終如一(與高院法官到監獄找被告《調查筆錄》,區法院開庭記錄)詳細陳述涉案房子的詳情:被告與原告是親表兄妹關系,借原告錢是真,但房子沒賣給原告;第三人是公司售房負責人,房子與第三人毫無關系;與申請人是買賣關系,2002年當年樓房竣工就將房子及鑰匙交付申請人。法官問:原告的合同是怎麼回事?被告回答:是2004年被捕入獄,原告進監獄簽的合同。如此詳細鐵證如山的事實,卻遲遲得不到判決。2015年3月我問法官:我的案情到哪地步?法官回答:「三個月內保證給答案。」2015年5月12日我又問法官,法官回答:院長忙,決定中止訴訟。我問理由。法官回答:「這是法院秘密,不能告訴我。無奈我2015年5月13日在中級法院維權,才得到遲來的《中止訴訟裁定》。我簽完字,沒等我看內容,法官走了。2015年5月18日我再次維權,要問清楚中止訴訟的理由。法院判案應」清如水,明如鏡。「不能含糊其辭。法官回答:」這是審委會決定,因為你一審沒有原告、第三人故中止。「我說:」這不是理由,一審的起訴書我將原告、第三人都寫上了,法院說,你不拿掉,此案不能立。這次在監獄開庭都參加了,哪個也不缺。「法官說:」我們合議庭也沒辦法,這是中級法院審委會的決定。此案以後不由我們管了,安排誰誰會和你聯系。「法官走了。
我在此跪謝,請求指導,我該找誰,我該怎麼辦!
經2014年4月1日開庭得知:原告公安局有人,在2004年進監獄找被告簽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隨後到房產構造了《商品房預售抵押登記備案表》;又讓房產在合同上蓋上2002年11月14日才備案啟用的專用章,註明蓋章時間是2002年7月24日。蓋章人為澄清自己,在《抵押登記》的2002年7月24日後面註明2004年5月27日。原告獲此合同和《抵押登記》於2005年到區法院立案起訴被告(開發商),說我搶占原告的房子。(2005)紅民初字第584號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為由,缺席判決。我申張,此房子我已使用多年,從沒發生權屬爭議,而且我有《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不動產銷售發票》。法官說你有什麼都沒用,只要你沒登記,合同沒有房產專用章,你使用多少年,房子都不是你的。就這樣法院將原告提供的《抵押登記》改成《合同登記》,以合同有房產專用章連連勝訴(一審、發回重審到終審)。(2006)松行初字第71號、(2007)赤行終字第12號查明原告與房產違法事實。判決房產違反法定程序,所形成的具體登記行政行為無效。(2007)赤民再終字第70號將行政判決的無效換成」撤銷「又判給原告。導致2010年8月6日星期五下午15時,沒有法院任何執行手續,近百人,兩輛卡車對涉案房子內的財產實施搶劫,至今財產不知去向,無人敢管。

⑺ 律師行業由哪個單位來監督

由於律師是社復會職業的一個獨立制系統,和任何一個獨立的社會職業系統一樣,從直接的管理關系來講,律師的職業行為只受所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的管理。

為了行業的自律,律師界成立協會進行自我檢查監督交流的(軟)管理。
但律師的行為也和所有公民一樣,受到社會法律的約束。

⑻ 誰來監督媒體

相比於傳統媒體發布報道的嚴謹,新時代的自媒體似乎更期望獲得高點擊率回、高關注度,有答時做出的報道會出現這種屏蔽了一面事實,而凸顯了另一面事實的現象。媒體受眾很難分辨,也很容易受到情緒的感染,所以就會出現許多不實的報到。


媒體互相之間監督,良性的市場競爭以及互相監督有助於各個媒體公司互相成長的,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誰家的媒體比較真,比較務實一眼就可以看出來。當然,最重要的就是媒體人自身的責任與自覺啦。要謹記自己作為一個媒體人或者媒體公司的責任和使命。

⑼ 誰來監督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必須始抄終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同時,還要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與檢察機關等相互配合制約,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一章總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9)來監督擴展閱讀

監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

⑽ 誰來監督監督者

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10年全面實行以來,在實際運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監督評議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不到位、對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意見的處理決定缺乏救濟程序等。「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的積極性,弱化了監督效果。」前述最高檢負責人直言。
為此,《方案》通過拓展監督范圍、設置復議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權的保障機制等方式,來加強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效果。
首先,拓展監督范圍。
根據《方案》,試點地區檢察機關要拓展人民監督員監督案件范圍,在原有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基礎上,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三種情形納入監督范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
「《方案》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的情形納入監督范圍,由人民監督員啟動相應監督程序,這是律師權益保障上的進步。保障律師執業合法權益,既是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權、維護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標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其次,設置復議程序。
人民監督員監督效果的實現要有健全的程序作為保障。實踐中許多人民監督員認為,僅經過一次監督評議,對多數不同意檢察機關處理決定的監督意見沒有救濟程序,影響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監督工作的積極性,監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證。
「按照現有規定,人民監督員在監督過程中發表的意見不具有實體意義,僅僅具有程序意義。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只能是參考意見,檢察院可能會吸納也可能會否定。」湯維建說。
為此,《方案》明確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未採納多數人民監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反饋後,多數人民監督員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組織案件監督的檢察院復議一次。
「設置復議程序之後,人民監督員的評議意見如果沒有被檢察院採納,包括了檢委會,這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復議,還是有檢察院來重新考慮人民監督員發表的評議意見。按照以前的做法,否定掉就結束了,但此次改革,還給人民監督員申請復議的一次機會,進一步加強了監督的效力。」湯維建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再次,保障知情權。
「知情是監督的前提。人民監督員對案件監督知情渠道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監督員工作客觀存在的問題。為從根本上解決人民監督員案件的案源問題,更好地發揮人民監督員監督作用,必須建立和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最高檢負責人表示。
為此,《方案》通過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台賬制度、建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制度、建立人民監督員參與案件跟蹤回訪、執法檢查等機制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
湯維建認為,方案建立和健全知情權保障機制,延伸了人民監督員的職能,延長了監督的程序和時間,強化了監督的有效性。
「這幾個制度都是連在一體的,知情權、案件台賬、回訪等監督程序就是保障人民監督員被採納的意見可以落到實處,使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效力得到強化。」湯維建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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