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監督
❶ 人大允不允許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
可以,但以不影響審判權運行為底線。
❷ 人大應不應該直接監督個案
回答這個問來題首先要搞清自「監督」在這里的含義,關於人大的監督不是司法程序中的所謂審判監督,屬於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各種監督中的一種,還有如:群眾監督、法律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等。從理論上說人大產不能對法院的各個具體的案件進行監督,但是人大可以接受群眾、當事人等等的來信來訪,根據請求就人民法院審理的個案進行監督,這里的監督是督辦意思,從防止司法腐敗,促進社會和諧來說,人大的這種意義上對法院的監督是必要的。
❸ 人大司法個案監督是什麼意思...
人大司法個案監督指的是:地方各級人大為了加強監督力度,遏制司法腐敗,切內實維護人容民群準的申訴、控告、檢舉權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正審理和已審結的具體案件,採用質詢、建議、催促、督辦、要求改正等方式進行的監督。
作用:使一些冤案、錯案得意糾正
恩,答案僅供參考,因為還沒有出現具體的個案監督的概念,這些也只是學理上的一些見解!
❹ 謙抑性人大司法個案監督這個題目的具體意思是什麼...望相助...謝謝...
謙抑性,又稱必要性、節制性,其核心理念在於強調以最小的公權力行使成版本來實現最大的社會效益,也就權是使權利義務得以最有效的恢復和實現,使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發展的糾正成本降到最低。這個題目如果改成「論人大對司法個案監督的謙抑性」,也許能夠明白一點具體意思,這是無事文人的故弄玄虛,估計出題目的文人自己也不明白是什麼意思。
❺ 個案監督是否合法
個案監督規定一般由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應該說最終根據是《憲法》,還有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以及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實施辦法等。
但是,憲法所作的只是原則規定,比如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法院檢察院對人大負責等。同時,可以通過審查報告、選舉罷免這兩個機關的領導成員達到監督目地。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范。
《憲法》中並沒有個案監督的規定,制定個案監督的主要是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比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裡面就詳細的規定了何為個案監督以及監督的方式方法等等。
對於個案監督各有看法。有的人認為是對憲法的具體化,是對司法機關監督的良好方式,有人則認為個案監督實為立法干預司法。見仁見智。
附參考:
《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❻ 如果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個案可以實行監督,是根據什麼法律,哪一條規定
這種個案監督規定一般由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規定,應該說最終根據是《憲法》,還有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以及各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實施辦法等。
但是,憲法所作的只是原則規定,比如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法院檢察院對人大負責等。同時,可以通過審查報告、選舉罷免這兩個機關的領導成員達到監督目地。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范。
《憲法》中並沒有個案監督的規定,制定個案監督的主要是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比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裡面就詳細的規定了何為個案監督以及監督的方式方法等等。
對於個案監督各有看法。有的人認為是對憲法的具體化,是對司法機關監督的良好方式,有人則認為個案監督實為立法干預司法。見仁見智。
附參考:
《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個案監督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本規定所稱個案監督是指人大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已經辦結但認為有錯誤或者雖未辦結但程序嚴重違法的案件的監督。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實施個案監督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集體行使職權,不直接處理案件,不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法定程序。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實施監督;對下級司法機關辦理的個案,可以由下級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或者責成本級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條 個案監督的主辦機構對個案可以作出以下處理:
(一)聽取司法機關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
(二)調閱案件卷宗,向司法機關有關工作人員了解案情;
(三)向司法機關提出意見;
(四)將案件交有關司法機關辦理並限期報告結果。
❼ 監督法對「個案監督」是如何處理的
一、監督法規定,人大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主要是採取聽取和審議「兩院內」專項工容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對於人們普遍關注的個案監督問題沒有包括在內。
二、個案監督的含義及依據:
個案監督,顧名思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由它產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所審理的案件,認為在必要時,就其中的具體案件所施加的監督行為。
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按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對它所產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監督。因此,從理論上講,人大也就當然有權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進行個案監督。
❽ 人大常委會能否對 兩院 的個案進行監督
在我國是可以的,但很多學者提出了反對意見。個案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方式。而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卻對此心存疑慮,擔心會妨礙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❾ 法律上,地方人大以「個案監督」為名,對司法機關施加影響是否合法
個案抄監督有悖於司法獨立的原襲則。
對於個案監督在所有立法和全國的立法機構還沒有出現個案監督之說法或這方面的規范性法規和司法解釋。
但也有一些地方人大在運用這個方式,它的存在是否必須、是否科學、以及能否做到規范,還是一個探討性問題。
就法制本身而言人大也好,其它組織也好,都不適合對司法機關的審判進行所謂的個案監督,必須還司法獨立的本質才能更好的維護司法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