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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監督的

發布時間: 2020-12-27 20:39:12

『壹』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什麼機關,A.監督機關 B.法律監督機關 C.法律檢察機關 D.紀律檢察機關

選擇B: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行使檢察權以維護法制的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即開始組織最高人民檢察署,並著手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署。

法律監督亦稱「司法監督」或「檢察監督」。是行政法制監督的一個重要方面,系合法性的監督。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的監督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一般監督,即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守法,負有監督責任;

2、部門監督。即對公安等部門的偵察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負有監督責任;

3、向發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出針對案件問題有關管理制度、手續及人員方面改進和處理的《司法建議書》。通過上述監督,保障著我國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制和紀律。


(1)檢察監督的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貳』 檢查 監察 檢察的區別

檢查、監察和檢察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檢查的英文名稱為Check, 定義為為驗證航專空器其功能是否符合屬經批準的標准而進行的工作。 所屬學科為航空科技(一級學科) ;航空器維修工程(二級學科)。

監察,用於對機關或工作人員的監督(督促)考察及檢舉。如果面對的目標是環境、儀表等,用監測、監視、監控等詞。

檢察指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如「對此,司法機關決定立案檢察」。

2、特點不同

檢查多指核對、查出問題。

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

監察是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並檢舉違法失職的機關或工作人員。

(2)檢察監督的擴展閱讀:

檢查的作用和難度:

一、作用

1、查找問題和缺陷;

2、減少失誤;

3、提高正確率;

4、保證質量和效果。

二、難度

1、檢查難以自我發現;

2、檢查的方式缺乏合理性、規范性;

3、檢查的意識往往淡漠被忽視;

4、檢查的效果難以得到保證;

5、檢查的結果難以使人信服。

『叄』 民訴中檢察監督的原則是什麼

一、公權監督公權民事檢察實為對民事審判權的監督,是公權(檢察權)對公權(審判權)的監督。
二、依職權監督 。一是不得超越職權。檢察權作為公權力,法無明確授權即為禁止。就民事檢察制度而言,檢察機關只能對民事審判(訴訟)活動實行監督,不得對其他活動,例如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實行監督,否則就是違法。二是不得懈怠推諉。
三、事後監督 。所謂事後監督,是指違法之「事」已經發生,包括違法行為已經結束,也包括違法行為正在進行,前者如生效的判決、裁定違法,後者如審判過程中的程序違法。所有的監督都是事後的,檢察機關只能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只有在行為發生後才可能要求追究責任或糾正錯誤。
四、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相結合 。針對表現在個案中的民事審判違法行為,需要個案監督。針對表現在多個案件中帶有普遍性的同類民事審判違法行為,例如同類案件的判決方式相反,多起案件中表現出來的同類錯誤,就需要進行類案監督。
五、對人監督與對事監督相結合 。 對人的監督是指對法院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職務違法行為的監督;對事的監督是指對法院的審判(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包括監督法院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遵守程序上是否合法,其裁判的作出是否適用客觀性標准等。
見於《檢察日報》《民事檢察監督應遵循五個原則》

『肆』 人民檢察院進行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問題

第二十三條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來源包括:
(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專監屬督;
(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
(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伍』 檢察院到底是如何進行法律監督的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另外,檢察院批准逮捕、對犯罪案件提起公訴都體現了法律監督。

『陸』 檢察監督的內容包括哪些

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以國家的名義,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

對其它國家機關在訴訟程序中行使法律權力、被監督對象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察看、督促,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對於保護公民合法訴訟權利起到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6)檢察監督的擴展閱讀:

但在實踐中,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存在許多問題。

第一,設定一種權力是為了限制其他權力,但限制其他權力應有針對性,監督權也存在分工問題,不能包羅萬象,如果民事檢察監督權對所有其他權力都進行監督,則這種權力就成了全社會的「總管」了,也不現實。

另外它是檢察權的子權力,以此類推,檢察權的監督范圍就無法再大了。從設立民事檢察監督權的目的上看,就是針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第二,雖然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與審判機關的訴訟活動聯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柒』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能是對各種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情況和監獄等執行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是否正確等行為實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對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7)檢察監督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三)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四)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條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捌』 民事檢察監督的適用范圍是什麼

民事檢察的范圍,從現行法律的規定看僅是「生效的判決和部分裁定」;從檢察專機關的憲法地位考察包屬括任何公權力機關對民事法律的適用范圍;從法理上評析: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必須規范在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繫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公權力機關不正確實施國家民事法律,構成了民事檢察監督的事實原因。民事檢察權力運用是否正確依存於民事審判權力。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在對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機關(包括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內容上,應當圍繞民事法律在公權力機關的實施;在階段上,包括訴前、訴中和訴後的任何階段。

『玖』 檢察機關如何監督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活動採取下列措施實施監督:

首先,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來審查公安機關的活動;

其次,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

再次,人民檢察院通過受理訴訟參與人對於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實施監督;

此外,對於公安機關執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的應通知糾正。

(9)檢察監督的擴展閱讀:

浙江率先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2018年9月17日上午,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召開的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個基層檢察院都已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率先在全國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此外,衢州、台州、湖州三個市檢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隊設立檢察官辦公室。這是浙江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一道深化法律監督,力爭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一項重大品牌工程。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表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了檢察官辦公室這一工作平台,檢察機關可以廣泛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建設,讓法律監督更加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並進一步加深對刑事違法犯罪的源頭治理,推進法律監督工作的網格化、動態化和實體化,使得檢察機關能在推進基層治理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

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信息進行定期查詢和重點查詢,與基層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逮捕、起訴、法律監督等信息進行交流分析,以加強對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對黑惡勢力犯罪、涉眾型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分析性質、把握界限;對轄區范圍內派出所開展檢察官值班、巡迴檢察等。在開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追捕追訴、非法證據排除等專項工作時,檢察官辦公室也將發揮配合落實、溝通協調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開展重大專項活動前,檢察官辦公室也將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拾』 人民檢察院執行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實加強對刑罰執行工作的監督。各地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幹警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派駐監所的檢察人員要深入監管場所,重點檢查:對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呈報程序是否合法;被呈報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無違法收費,以錢抵刑的情況;檢察機關對不當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提出糾正意見後,有關部門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審理作出合法裁定或決定等。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司法人員在刑罰執行工作中的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行為要依法查處。要把對日常監管活動的監督與查辦監管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查辦案件來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有力開展,以加強監管活動的監督來發現辦案線索,推動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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