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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監管

發布時間: 2020-11-21 17:11:57

Ⅰ 國家怎麼監管p2p平台

出台相關政策,然後就是查看平台資金流水等

Ⅱ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p2p的監管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Ⅲ p2p理財監管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監管
7月18日,央行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指導意見》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是明確歸由銀監會進行監管。明確了「一行三會」的監管職責,即: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在內的網路借貸以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從中可以看到,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是明確歸由銀監會進行監管。

Ⅳ 銀監會什麼時候開始對P2P監管

已經在發達城市進行有限備案,19年年末預計所剩公司不超過200家。

Ⅳ 對於有銀行監管的p2p平台,銀行是在中間如何起到監管作用的

1、除了人民銀行以外,其他銀行都是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沒有監管職能,沒有監管權版力,也沒有監管的義權務。所以,目前沒有一家銀行能對P2P公司進行監管。
2、有些P2P公司在銀行開立了資金監管賬戶,這只是銀行按照與P2P公司的協議,對這個賬戶進行監管,不是對公司監管。
3、對這個賬戶監管有一定的意義:可以防止P2P公司挪用賬戶資金:P2P公司不能用這個賬戶上的錢去買車買房,不能用這個賬戶上的錢給職工發工資,不能用這個賬戶上的錢去支付水電辦公費。。。只能用於發放貸款。
4、銀行對這個賬戶監管基本沒用:如果P2P公司放出去的貸款收不回來,銀行管不了;如果公司把這個賬上的錢放貸給老闆的小姨子,銀行也發現不了。。。。
所以,不要因為P2P公司在銀行開了個監管戶,就以為沒有風險了。

Ⅵ p2p網路借貸風險如何進行監管

提防一下六種情況的出現:
一、出現超大額度借款
你所看好的P2P平台,平常都是幾十萬的小標,有一天卻突然出現上千萬的大額標的,這一異常舉動,很有可能源自P2P平台回款資金流出現缺口,急需大量的資金堵窟窿。
二、負面消息不脛而走
如果你關注的P2P平台,一直口碑不錯,有一天突然傳出有理有據的負面消息,這時候你就要高度警惕了。在網路信息越來越追究法律責任的時代,空穴來風的造謠行為將越來越少。一旦傳出負面消息,大多時候都意味著該P2P平台出現運營危機了。你所要做的是,仔細辨別負面消息的真偽。當然,對於那些一直負面消息不斷的平台,一開始就要舍棄。
三、大戶減投或者股東撤資
要知道,大戶之所以是大戶,一方面他們可能比上班族有錢得多,另一方面他們的消息遠比上班族靈通。P2P平台出現問題,一般都是先被大戶得知的。作為散戶投資者,要多留意大戶的舉動。如果發現大戶在減少投資、股東在撤資,那麼一定是P2P平台的資金鏈出現了問題。
四、莫名抬高利息收益
要堅定這樣的認知: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平白無故的天上掉餡餅,通常孕育著重重危機。任何商業行為都遵循「成本-收益」的經濟原理,P2P理財也不例外。專業化運營的P2P平台都會把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一旦出現突然大量發布秒標或者抬高利息收益的「回饋」活動,投資者就要提高警惕。
五、提現遲緩或延誤
除非網路維修或者系統升級等正常原因,其他異常提現遲緩或延誤,都是平台資金出現危機的表現。其實辨別方法很簡單,你可以第一時間去咨詢客服人員,如果對方回答是第三方支付的原因,你就索要提現單號,繼續撥打第三方支付的客服電話,檢驗提現單號是否真實。如果屬實,那就是系統原因;否則就是平台危機了。
六、年底發標異常
原本各種期限搭配合理的P2P理財平台,突然頻發天標。意味著平台資金鏈出現問題,平台需要資金流進入。這時候沖進去,就是接盤俠。年底往往是檢驗一個平台運營健康與否的指標。P2P平台一般年底資金兌付壓力都比較大,如果在年底出現異常發標的行為必然是存在問題的。年底異常發標,主要包括突然連續性發布信息不清晰的標,或是高利率的天標、一月標等,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Ⅶ p2p監管現狀是個什麼情況

近兩年,隨著監管細則中政策的不斷落地,馬太效應在網貸平台的作用日趨明顯。據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P2P網貸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分析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9月底,P2P網貸行業累計平台數量5929家,正常運營平台降至2004家,累計問題平台達到3925家,網貸行業的成交量為2351.41億元,環比下降5.78%。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貸行業業務整體低迷的同時,網貸行業平台的質量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兩極分化成為這個行業的總體發展趨勢。目前,各地監管政策依然在密集出台。停止新增存量,嚴控平台規模成為P2P網貸軟體行業整改的主要內容,從切掉P2P平台與眾多第三方機構合作入手,進而從資產端方面遏制平台規模的增長。
隨著監管收緊、合規門檻提升,網貸的行業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方面,網貸規模在穩步增長,平台數量卻持續降低,不少平台達不到合規要求,選擇主動良性退出的平台增加;另一方面,不少平台選擇「抱團」以完成合規,整合資源或並購重組或將成為大勢所趨。

Ⅷ p2p的監管法規

2015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是以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對P2P取消了准入門檻監管,轉而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明確網貸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
P2P被禁止的十二項行為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Ⅸ 銀監會對p2p監管什麼時候開始

具體的監管時間還沒確定,銀監會首次提出十大監管原則如下: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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