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城管服務 » 人大監督至

人大監督至

發布時間: 2020-12-26 21:01:41

㈠ 如何加強人大對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監督

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人大監督就是這道防線的最高「守護神」。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同級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是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
實踐證明,只有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才能確保司法公正,才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結合我國憲法、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實踐來看,要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工作監督,就必須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嚴把「入口」關,選好「操刀人」。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除院長以外,上至副院長下至普通審判員,都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的,但現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審查,缺乏任前實務考察環節,不能保證被任命人員完全符合工作要求。為此,我們應當在任前法律考試、表態發言等常規性考察措施之外,通過旁聽審判、走訪案件當事人和律師、辦案協作單位工作人員等方式,全面了解擬任命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把那些法律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群眾公信度高的幹部配備到審判工作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績、廉存在問題的幹部擋在審判崗位之外,確保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工作人員不僅辦案能力強,而且能夠真正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眾有理由信服審判人員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進而信服社會主義法治。
二、以旁聽促執法,保障程序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定期的深入本級人民法院旁聽審判人員對具體案件的審判,尤其是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的旁聽和監督,確保審判人員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實履行審判職責,以庭審程序正義保障案件實體正義。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幹涉辦案、事後要求釋案說法的原則進行旁聽和監督,既不能聽而「無為」,也不能對案件的實體裁判「指手畫腳」,要把監督的重點放在相關訴訟程序的遵守和執行上。要通過旁聽提高審判人員的庭審駕馭能力和當庭裁判能力,增加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結果的信服指數,進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過旁聽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素養,為監督執法、保證法律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三、關注熱點問題,適時監督整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廣開言路,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廣泛了解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適時確定各個時期不同的工作議題,使人大監督緊貼群眾實際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要充分運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科學分析其中症結,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並通過後續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實效。
四、加強個案督辦,以個案問題促全面提高。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高度重視涉法涉訴信訪個案,認真對待當事人的信訪訴求,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分類處理和跟蹤督辦,既不能以司法獨立為由推脫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為人民法院提供「指導性」意見。對於無理取鬧、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信訪事項,要做好法律解釋工作,消除當事人不必要的誤解和疑慮,勸說當事人罷訪息訴並依法履行裁判義務;對於確屬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當引起的信訪個案,人大常委會應當理直氣壯的進行監督和糾正,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一定時期內信訪個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要求人民法院專題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著重就信訪突出問題進行反思和整改,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和工作水平,杜絕發生類似問題。
五、嚴格責任追究,樹立監督權威。有的地方、有的審判人員濫用司法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也給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陰影,使公眾的法治信仰受到沖擊和踐踏。為此,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審判人員問責制度,細化問責的事由和程序,切實發揮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批轉檢察機關監察部門立案查處等監督手段的作用,不斷加大問責力度,樹立人大監督權威,使有權必有責、有錯必究真正落到實處,確保審判人員時刻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㈡ 如何加強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1、完善對人大代表選舉過程的監督

建議實行「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公示制度」,把代表公示的要求寫進代表法中,作為普遍性的要求。也就是說,把經過醞釀產生的正式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向選民公示,在公示期間內,如果選民提出代表候選人存在不適合做人大代表,或者有選民反映該代表候選人有賄選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主席團應該成立專門調查組對該代表候選人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布給選民。用制度保障選民在選舉過程中,不僅能行使其選舉權,而且能充分行使監督權,從源頭上把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拒之門外。

2、把法律規定的人大代表要與選民或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的原則制度化法律化
代表法雖然規定了人大代表必須接受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要回答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關於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但怎樣接受監督和如何回答詢問規定的不是很具體。因而,建議在代表法的修改中還是要有明確的量的規定,如規定每年一次以上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活動,兩次以上主動聯系原選舉單位,我想哪怕代表工作再忙,事務再多,要做到以上規定,恐怕也並非是件難事。沒有量的積累,哪來質的保證。還有代表履職的時間保障方面,最好也有一個明確的量的規定。甚至可以規定出代表活動周或代表活動月來,要求代表所在單位鼎力支持,沒有特別理由,不要阻止代表參加正常的履職活動。

3、完善罷免制度,細化罷選程序

第一,關於罷免案的提出主體和提出理由。首先,從罷免案的提出主體來看,按照現有的規定,提出人大代表候選人的主體包括政黨、人民團體、選民和代表,而罷免案的提出主體,卻只提到了選民和代表,未能明確規定政黨和人民團體也具有相應的提出代表罷免案的法定權利,這顯然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和完善。其次,從罷免案的提出理由來看,我國選舉法規定,提出對人大代表的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這確是完全必要的,但對什麼可以成為罷免的理由,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由此就很可能造成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因為罷免案受理機關必然要對罷免案所提出的理由進行實質性審查,從而使得上述規定所存在的不明確之處極易導致罷免案提出主體與罷免案受理機關之間的錯位,即在實際上把罷免案的提出權力轉移給了受理機關,這無疑是不符合法理精神的。

第二,關於罷免的程序。目前選舉法對罷免的規定較為原則,罷免的條件、啟動機制、罷免流程等均不夠明確,實踐中難以操作,因此在代表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對罷選程序予以細化:人大常委會在收到罷免要求後,對提出罷免要求的選民資格和人數予以形式審查。選民資格和人數符合選舉法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向提出人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退回,但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限不超過五日。人大常委會應於受理後十日內將罷免要求書面轉達給被提出罷免的代表。該代表應於收到後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意見。未提出申辯意見的,不影響罷免程序的開展,人大常委會應當自受理罷免要求後三十日內主持罷免工作。

㈢ 如何看待人大監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法律設定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足以制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使其按照人民的意願在法律的范圍內運行。但遺憾的是,法律的規定並沒有被很好地付諸於實踐。在某種程度上是因為監督機制不健全制約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的發揮,導致監督主體在監督活動中不能起到主導作用。憲法和法律對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作了規定,但比較原則,難以適應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現行的法律只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性質、對象和監督的形式,但對監督的內容、手段、程序與效力缺少具體的規定。如法律規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重大問題決定權,但法律對重大問題的界定、審議的方法和程序,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後的效力以及相應的制約措施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人大監督是有很高權威的國家監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對象、范圍、形式、程序進行,而且一點不能馬虎。因此筆者認為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人民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對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的權力進行制約,以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願和需要運轉。實施人大監督,必須有一套規范的監督機制,包括監督的主體、對象、內容、形式等。
人大監督的主體。人大監督權的主體是指監督由誰來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講,任何個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等,都不可能發揮監督主體的作用,只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實施監督權,因而才有資格成為人大監督的主體,這就是平常所說的「集體行使職權」。從監督的實踐看,還應重視主任會議、專門委員會等方面的作用,讓它們在一定的監督程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人大的工作機構可以受人大或常委會委託,從事有關監督事項的具體工作。
人大監督的對象。人大的監督涉及到國家政權的性質,所以人大監督的對象,主要是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由人大選舉任命、對人大負責的「一府兩院」組成人員。從法律監督的角度來說,人大監督的對象還包括同級人大對它的常委會,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過,這種監督不是產生和負責關系,而是純粹的法律監督關系。
人大監督的形式。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監督形式有多種,如質詢、詢問、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罷免、撤職等。這些監督形式,力度較大,效果較好。但由於多種原因,在實際工作中,上述監督形式還沒有被廣泛採用。近年來,採用較多的監督形式是執法檢查、述職評議、聽取工作報告、審查批准計劃和預算報告、個案監督、錯案責任追究制、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調查等,經過多年的實踐,這些監督方式已經逐漸成熟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程序,取得了明顯的監督效果。
人大監督的內容。人大的監督內容按其性質可以概括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大類。重點是法律監督。法律監督是對「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立法監督,主要是審查「一府兩院」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是否有違反憲法、基本法和人大的決議、決定的情況,目的是保持一般法律與憲法、基本法的一致,保持有關法規與法律的一致,保證各種規范性文件與人大的決定、決議相符合,從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二是執法監督,主要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政務活動中公正執法的情況,督促他們嚴格執法,依法行政。三是司法監督,主要是對審判、檢察機關和司法人員公正司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申訴和對司法人員的控告,督促他們依法辦理。工作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貫徹人大的決議、決定,是否正確行使職權,做到勤政廉政等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對「一府兩院」工作總體的監督;二是計劃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三是人事監督,主要是對國家機關政務類官員進行監督,包括選舉、任命和免職、撤職等。

㈣ 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權是什麼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回會,對答由它產生的國家機關的工作和憲法、法律的實施,進行檢查、調查、督促、糾正、處理的強制性權力。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民當家作主,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權利的表現。從監督權的構成因素看,它包括知情權、檢查權、審議權和處置權四方面的權力。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力,同其他形式的監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實質是對其他國家機關權力的制約,以保障國家機器按照人民的意志運轉。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權,是憲法賦予的重要職權。人大監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什麼?概括起來就是兩句話: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工作。按其內容說,可以分為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兩個方面。

㈤ 如何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一、深化思想認識,增強接受監督的自覺性
要深入開展學習討論活動,統一全體法官思想,不斷強化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要從建設政治文明的高度接受監督。人民法院居於社會矛盾和糾紛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維護社會正義、保護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法律屏障。法院接受人大監督是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具體體現。這對於實施依法治國,實現司法為民宗旨具有重要意義。要從履行法律職責的高度接受監督。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是憲法規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監督。接受人大監督是法院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的監督,是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為目標的,是促進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對司法機關的有力支持和幫助。要通過思想教育和引導,使全體法官真正樹立起「監督就是愛護、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幫助、監督就是指導」的接受監督新理念。
二、採取多種形式,增強接受監督的主動性
要根據法院工作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增強接受監督的主動性,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落到實處。一是主動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報告工作。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人代會上的法院工作報告。在人大閉會期間,結合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和法院年度工作重點,及時向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或匯報。對人大代表在審議報告中提出的批評、建議和意見,要認真聽取,虛心接受。二是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的檢查、視察和評查工作。積極接受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及審判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的檢查評議,對人大常委會和人大代表在檢查評議中提出的意見、建議,要認真整改,務求實效。三是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為人大執法檢查組開展的調查或檢查工作提供方便,積極協助配合,如實匯報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意見,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決和落實。四是主動通報法院工作情況,主動徵求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的意見。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大代表能夠系統地了解法院工作,更好地監督、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凡是法院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都應當邀請人大常委會委員出席、指導或向其通報會議情況。法院制定的重要文件也要報送至人大常委會。結合隊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教育活動的開展,定期深入到人大代表中徵求意見。對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認真抓好改進落實,及時進行反饋。五是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擔任司法監督員、司法咨詢員。通過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能夠全面了解和監督案件的審理與執行,監督審判人員的執法情況,適時提出監督意見和咨詢意見。要主動邀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旁聽重大案件審理。為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人大代表參加旁聽提供方便,事先積極邀請,並專設人大代表旁聽席。
三、完善監督渠道,增強接受監督的實效性
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接受人大監督,使監督工作取得實效。一是要認真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對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事項,要及時提交審議;認真聽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要認真組織實施,及時報告落實情況。二是積極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對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要認真辦理,在要求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答復,並抄送人大常委會。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介紹情況,說明原因。辦理代表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要遵循交辦、承辦、催辦、審核、答復、總結等程序,保證答復的准確、及時。三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信訪工作,認真復查人大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監督程序提出的案件。對確屬錯判的案件,要按照法定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對裁判並無不當的,應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和理由。四是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人事任免監督。對於提請人大任命的法職人員,要嚴格教育,嚴格考核,嚴格把關,強化人大意識、公僕意識和法制觀念。在通過人大任命前,要求擬任職人員端正思想,明確態度,認真全面地做好供職准備。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選舉、表決結果。對人大依法做出的任用、罷免、撤職、免職或接受辭職等決定,要堅決執行。五是重視和加強同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的聯系。把同人大常委會及人大代表的聯系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使之制度化、規范化。法院督辦室、立案庭、執行局和其他各業務庭都要結合本部門工作實際,加強溝通聯系,確保人大監督渠道的順暢。

㈥ 人大的監督和政協的監督有什麼區別

一、人大監督
1、人大監督的定義: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權(簡稱人大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職權,是人民的神聖權利。人大監督制度,是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人大監督的性質: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二、政協監督
1、政協監督的定義:
政協的監督是指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愛國人士,就國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務提建議、意見和批評,其中主要是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監督。
2、政協監督的性質:
政協的監督屬於民主監督。
(1)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僅是我國政治監督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不同於一般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而是一種以體現中國政治民主和協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監督。
(3)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依照政協章程開展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民主監督。
(4)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和我國其他各種監督一樣,都可以發揮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作用。
總之,人大監督屬於權力監督,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政協監督屬於民主監督,有利於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

㈦ 人大監督權和公民監督權的區別

性質不同:人大監督是運用國家權力進行監督(其實質是以權力制約權力),而政協監督是民主監督。 對象不同:人大監督是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政協監督是政協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發表意見進行協商,以及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方式不同:人大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和代表視察、工作評議和執法評議和行使質詢權等方式進行監督;而政協監督是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㈧ 人大監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六月,將上一年度的中央決算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資金需要調減的,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除前款規定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重點審查國債余額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應當重點審查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並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必要時,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之間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修改、廢止的議案,或者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法律解釋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復。

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條 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四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㈨ 2017年人大監督范圍有哪些

一要堅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體現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人大監督的職權是法定的,行使職權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既敢於監督又善於監督,確保監督工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二要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正確處理監督與支持「一府兩院」工作的關系,推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要完善監督工作方式方法。繼續開展專題詢問,完善組織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健全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改進執法檢查、監督調研方式,認真聽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認真研究處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切實改進工作。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