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范圍規定
可以,
主要職責
城管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望採納
『貳』 求教城管執法的依據,以及執法的范圍
房產證雖然寫明是滴水線以內的所有面積,但滴水線以內至卷閘門這個地方不屬於經營場地,仍專屬屬於公共場地,這個道理和住宅面積裡面有一些公用面積、但公用面積不能私自佔用是同樣的道理;並不是買房子時有承擔公用面積,就可以佔有這部分的場地(如樓道、門口、小區庭院道路等);這些公共場地都是公眾共用的。
『叄』 城管職權范圍有多大
百分之百不合法,城管沒有這項職權。只行使侵佔道路行為的處罰! 根據中共山東內省委、山東省人容民政府批準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二、主要職責 (十七)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 侵佔道路行 為的行政處罰權。
『肆』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主要規定了什麼內容
歷經近半年的徵求意見,用於規范城管執法活動的《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台,填補了此前2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伍』 住宅小區裡面也屬於城管執法范圍
住宅小區也屬於執法范圍,比如違章建築就是。
城管執法范圍列舉:
a.城市環境衛生(環衛局在有的地方已經合並入城管,稱之為環衛中心)
b.城市市容市貌(包括違規流動攤點的勸退和合法攤群點的管理,門面房的佔道經營店外經營等)
c.門麵店招的審批和管理(這個是城管部門被賦予的有一定實權的公權力)
d.戶外廣告的審批和管理(如節假日施放大氣球,彩虹門,戶外桁架廣告,大型條幅,橫幅,噴繪廣告,在公共場所以及道路上佔道舉行戶外演出表演等)
e.特殊地點貨車隨意佔道停車
f.城市建築工地三車的管理和監督(三車即渣土車,攪拌車,運料車,目前我們主抓這項,也是污染城市道路衛生重要一項)
g.城市牛皮癬的清理
h.查處違章建築職責
i.其他與市容衛生環境有關的職責等
(5)城管執法范圍規定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英文:Urban Management And Law Enforcement,縮寫:UMAL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中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規范化稱呼,其全國監督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其省、自治區級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其直轄市、較大的市、縣級的部門為城市管理局,基層的執法組織分別為鄉、鎮城市管理執法所和縣、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街道執法所。
2017年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成立,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通過公務員考試並接受正規訓練後,按照局、隊的執法人員編制而調配。
職能
城管執法,事實上是將過去中國城市各政府機構所擁有的各自范疇內的城市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
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動執法的事宜。
執法范圍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主要職責
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區域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組織起草本區域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負責本區域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負責本區域城市管理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承辦區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陸』 城管 的管理范圍
執法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6)城管執法范圍規定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事項范圍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開。
『柒』 城管的規范准則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堅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凈做事,維護群眾利益,不得從事違反廉潔紀律的活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范圍、程序、時限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選擇性執法;
(二)威脅、辱罵、毆打行政相對人;
(三)工作期間飲酒,酒後執勤、值班;
(四)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隱瞞證據、開脫責任;
(五)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系時,應當迴避。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採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可回溯管理。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場所設施、扣押財物。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扣押的財物,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
(7)城管執法范圍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第七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本規范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轄區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學習、訓練,在實施執法時嚴格執行本規范。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違反本規范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規范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省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織實施規范情況的監督,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對組織實施不力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實施約談。
國務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落實本規范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採取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群眾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行為的渠道。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有違反本規范情形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其中,違反執法紀律、辦案規范、裝備使用規范應予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城管執法所管理的范圍
您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誕生是城市化進成加快發展的必然結果,目的是規范活動、生活在城市中的各個組織和人群必須按照一定秩序進行活動,不得影響、干擾他人。我國的城管行政執法(指城管行政綜合執法)產生於《行政處罰法》之後(1997年),大多數是在2002年後(國務院辦公廳2002年10月11日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成立的。但從多年的工作實踐看,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建立,並未完全解決好城市中的相關問題,有些問題反而遭到人們的質疑和媒體的非議。筆者現就城管行政執法所面臨的困境及對策概述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在我國的城市管理中,沒有一部國家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律,也沒有統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細則,各地城市政府在日常工作中,依據的是《城市規劃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單行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條規;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內容主要來源於工商、交警、交通、環保等部門甩出來的繁難之事,城管執法沒有自己的主體法律做支撐(《城市管理法》),沒有自己的執法內容和完整的工作要求,執法依據的法規不統一,其性質有點象「廢舊回收公司」一樣,收撿別人不要的東西,在執法上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就是法律依據不統一,執法太隨意。
2、管理體制不健全。城市管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沒有一個統一的組織機構來統領這支隊伍,各地為了自己轄區城市擴展和管理需要,按照自身習慣和喜好的辦法建立這樣一支隊伍,從而使得城管隊伍建立五花八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