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越權執法後果
發布時間: 2020-12-26 01:04:56
⑴ 非常急!關於綜合執法 城管的法律問題。懂法的過來,別讓城管欺負咱百姓。
據我所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但這跟城管無關,他們也管不到,但他們用的是哪一條法律呢,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城管的執法權又來自哪裡?
首先、城管全稱「市容城管行政執法局」,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其次、他們執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三、其他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四、還有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法律授權。不知道你所在的省有沒有關於「非法經營」的處罰規定,你到政府網上去查一下,查不到可以叫城管他們提供處罰依據。
如果不提供或是沒有處罰依據,可以協商解決,當然此時也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⑵ 城管也管理油煙的問題嗎,這屬於他們管嗎
城管只要能看見的他們基本都能管
⑶ 不在城管管理范圍內的事情城管插手了算越權執法嗎
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城管必須而且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職責范圍內行使執法權。如果你確定城管越權執法了,可以憑相關證據比如罰單,到政府司法部門進行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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