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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方針

發布時間: 2020-12-25 15:24:44

❶ 如何正確理解紀檢監察機關二十四字辦案方針 ta00162

1983年7月中紀委召開了第一次案件審理工作會議,首次提出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二十字辦案要求,並在1987年頒的《案件審理工件條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2003年2月中紀委二次全會在二十字辦案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這六句話二十四個字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相輔相成、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難以保證所辦案件都成鐵案。第一個問題,事實清楚什麼是事實清楚。事實就是事件的真實性質。事實的內容具體講有下面七個方面:(1)人物。人物即違紀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員,它一方麵包含違紀錯誤的主體,另一方面還包含某些違紀錯誤所侵害的對象及其它有關人員。需要查清涉案人員的姓名(名字必須准確)、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職務(特別是黨內職務)、身份、職稱等。這里邊錯了哪一項都可能造成影響。如個人身份,如果說當事人的身份是事業幹部,你給他行政降級處分是不合適的,因為事業幹部的工資只有檔次,沒有級別,所以我們就不能給他行政降級處分(2)時間、地點。時間、地點雖不是構成違紀錯誤的要件,但是違紀行為發生的時空要素。缺少時間、地點這個要素,或時間、地點搞錯了,違紀事實有時就不能認定。(3)違紀手段。違紀手段是違紀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具體方法。手段是違紀事實的核心內容,手段是判斷違紀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有時也是量紀時考慮的重要情節。如索取賄賂,要從重或加重處分。(4)情節。情節是違紀行為發生、發展、結束的過程中的具體事實情況及後果、影響、違紀人員的態度等。它包括違紀構成必要條件的基本事實和量紀情節。(5)動機和目的。動機是促使行為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內心起因。目的是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所希望得到的某種結果。二者都是以行為人的某種需要為基礎,並滿足於這種需要。(6)後果。後果是違紀行為對其所侵害的客體所造成的危害。違紀後果是決定違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決定處分輕重的重要因素,有時還是確定是否構成違紀的標准。(7)有關人員的責任。有關人員的責任是違紀案件中所有對違紀行為的發生、發展及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負有責任的人員各自應負的責任。(《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8條規定:責任分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針對事實清楚,我們來看一個案例:2009年7月某鄉紀委移送審理了一個案件,基本情況是:該鎮某村村支部書記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鄉政府搞林業清查工作過程中,將收取的6644元林業罰款收入未及時上繳財政,直到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才將此款歸還原資金渠道。2004年2月—2006年3月這么長時間這筆款的用途、去向問題只有違紀者本人最清楚,我們的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與當事人的談話中關於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當時人只有一句話「錢在我這擱著」,就這么簡單一句話,這個案件就被定性為「挪用公款」了。經初步審理後審理人員發現此錯誤事實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補查。當時辦案人員很不理解!今天我們不妨再來重溫一下此錯誤條款——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錯誤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類型: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根據此錯誤這三種類型,從現有的材料來看,事實沒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為到底屬於哪一種類型,因此,更不用說定性處理了。第二個問題,證據確鑿這里邊我講四項內容:1、什麼叫證據2、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3、使用證據的原則4、使用證據工作中應注意四個問題1、什麼叫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的一切事實。紀檢監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黨政紀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這里說的「事實」,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事實本身,如物證、書證。另一部分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如證人證言、受侵害人陳述、受審查人陳述、鑒定結論等,是客觀事實在人腦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觀事實的文字材料。常見的證據有:①物證②書證③證人證言④視聽資料⑤被侵害人的陳述⑥受審查人的陳述⑦鑒定結論⑧勘驗、檢查筆錄⑨現場筆錄。2、收集證據的基本要求第一、收集證據必須合法;第二、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第三、收集證據必須及時,深入細致。如:2009年9月審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書記馬某虛報退耕還林面積,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的案件。在案卷材料,調查組沒有調取該村上報林地面積的相關表冊,證實馬某虛報水源涵養林面積;也沒有調查林業部門關於該村上報林地情況和驗收林地情況及撥付款項情況;同時在證據方面,咱來看三份證據:(1)2009年6月12日馬某筆錄顯示,另外的8.5畝是林業局多撥付的林地面積,暫記入我戶頭,但我沒有得到8.5畝補助款,此款由村代管。(2)調查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會計張某暫收款4692元的復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會計張某談的話筆錄,問馬某林地實際的畝數是否相同,答不一樣,名冊上的畝數比實際畝數多8.5畝。情況是當時我們給林業局上報的林地是90畝,林業局給我村核了98.5畝,多出8.5畝就扎在馬某的戶頭上。問這8.5畝涵養林補助款時誰領了,答2009年年初,村統一發放涵養林補助款時,我從馬某所在組涵養林補助款中扣除8.5畝林地款4692元,當時馬某說你扣下這部分錢,得給我打手續,我就給他打了手續。這8.5畝補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將統一調配使用,等2009年涵養林補助款回來後統一發放。問你村上報了90畝,林業局為什麼給你們核了98.5畝,答我也不知道。這個案件,馬某對調查組認定的錯誤事實提出了異議,調查組也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實馬某有虛報冒領的事實。這個案件的證據就不充分,就不客觀,沒有深入細致,結論也不是唯一的,審理沒有對馬某虛報冒領水源涵養林工程補助款問題進行認定。3、使用證據的原則(1)疑證不能定案;(2)重證據,不輕信口供;(3)證據之間不應存在矛盾;(4)證據充分,結論唯一;(5)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原則。4、使用證據工作中應注意四個問題:一是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合法。二是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三是證據的真實性。針對證據的真實性我給大家講一個案例:2010年6月,某鄉紀委提請審理某村村委委員兼村民小組長陳某貪污案件,案件中證據表明:2010年2月3日,陳某將鄉民政所撥付給該村民組劉某某的扶貧物資(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調和油、20箱方便麵)領回後,全部用於個人消費。證據中陳某的交待說明及相關證據都非常吻合。但,大家可以客觀的分析一下,想一想,給一戶發扶貧物資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調和油是啥概念,陳某全部用於個人消費,他自己家4個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調和油嗎。我們認為該案事實、證據存在問題,對此案直接進行了審理,發現是調查組給當事人施加壓力造成的。四是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認定案件事實,證據之間不應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因此,在辦案中必須及時發現證據中的矛盾,通過分析,鑒別證據或者進一步收集證據,解決矛盾。如何審查證據間是否有矛盾,從以下三個方面分析:①某一證據本身有無矛盾。要注意分析證據內容或形式在當時當地的具體條件下是否可能出現,也就是要分析證據與當時當地的具體條件下有無矛盾,要注意分析證據前後是否一致。如某一行賄人,第一次承認送給受賄人5000元錢,第二次證據又推翻了,所以要具體分析,包括開始反映問題的目的,或者在組織調查中行賄人由於有關方面施加壓力而推翻證據等。②證據與證據之間有無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間、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受審查人交待與受害人陳述之間有無矛盾。分析這些交待、陳述與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察筆錄之間有無矛盾。③證據與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之間有無矛盾。如果證據與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之間有矛盾,所認定的案件事實便不是必然的結論。五是孤證不能定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3條規定,「認定的錯誤事實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只有被調查人的交代,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關於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第22條的規定,「僅有受審查黨員的交待,沒有其他證據,不能定案」。如,2006年8月某鎮紀委移送的某村報賬員採取虛開發票的手段貪污公款1000元的問題,證據材料只有當事人的證言一份(在何年何月開假發票1000元,於何時在村財務帳中予以報銷),再沒有其他的相關證據材料。僅憑這份證據材料,如何能證明「虛開發票的行為」?辦案人員可能想,本人都承認了,還有啥不真實的,肯定違紀沒錯,但這不符合定案的原則,即「只有被調查人的交代,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針對這個案件關鍵要提取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證人證言——如:入村帳的發票復製件、發票出處的證人證言等。第三個問題,定性准確1、什麼叫定性准確2、定性准確包含的內容3、定性准確應注意的問題4、定性的步驟1、什麼叫定性准確,是指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黨政紀處分條規,對案件中具體違紀行為的本質屬性或主要特徵進行高度概括和歸納判斷違紀錯誤性質的過程,所認定的違紀錯誤性質是否符合違紀構成要件。定性准確,是正確處理違紀問題的關鍵。2、定性准確包含的內容。一是定性准確應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二是適用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黨政紀處分條規要准確;三是所認定的錯誤性質應符合違紀構成要件。3、違紀錯誤構成的四個要件①違紀錯誤的客體違紀錯誤的客體,是指黨紀處分條例所保護的、被違紀行為所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關系。黨紀處分條例根據違紀錯誤的直接客體的共性,將所有的違紀錯誤分為十大類,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十大違紀行為:②違紀錯誤的客觀方面違紀錯誤的客觀方面,是黨紀處分條例所規定的,說明侵犯某種客體的各種客觀事實。簡單理解為:違紀客體是說明違紀侵害了什麼,而違紀客觀方面則說明是在什麼樣條件下、通過什麼樣的行為(手段)使違紀客體受到侵害的。如「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揮霍浪費公共財物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等等,都是違紀錯誤的客觀方面。③違紀錯誤的主體違紀錯誤的主體,是指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行為,按照黨紀處分條例所規定應負黨紀責任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和黨的組織。根據黨紀處分條例規定,違紀錯誤的主體分為兩類: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④違紀錯誤的主觀方面違紀錯誤的主觀方面,是指違紀錯誤的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違紀過失和違紀故意。比如:違反政治紀律類的違紀錯誤,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類的違紀錯誤,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的違紀錯誤,只能有違紀故意構成。失職類的大多數違紀錯誤只能有違紀過失構成。現在就以貪污和挪用公款兩種違紀錯誤的構成要件為例,看一下這兩種錯誤的相同點與不同點:貪污和挪用公款錯誤的違紀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貪污 公款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挪用公款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公款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客觀方面,貪污 公款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挪用公款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主體是都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中的共產黨員。主觀方面,貪污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將公共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佔有的行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並准備以後歸還,並不打算永久佔有的行為。4、定性的步驟①篩選案件事實。②找出使用的條款。《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第45條——第174條都是實體性條款,篩選出來的案件事實,到底屬於哪一種違紀行為,使用哪一個實體性條款,要加以認真地分析研究。比如《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第161條規定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三種錯誤——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即有行為能力的共產黨員;客體,侵犯的都是公私財務的所有權;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觀方面的表現有所不同:盜竊使用秘密竊取的方法,詐騙使用欺騙的方法,敲詐勒索是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③確定具體違紀犯錯誤名稱。第四個問題,處理恰當處理恰當,是根據違紀的事實、證據和性質,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黨政紀條規,給予違紀人員恰當的處理。這里邊需要講六點內容。1、處理恰當包的內容:一是在事實清楚、定性准確的基礎上,對犯錯誤人員的處理應當與其犯錯誤的性質和應負的責任相適應。二是同一性質、情節相近的錯誤應當給予輕重相近的處理。三是數個違紀錯誤應合並處理。2、定性與量紀的關系定性和量紀是黨組織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審理案件活動中的兩個重要環節,也是黨紀處分條例所要解決的兩個主要問題。定性是量紀的前提,量紀是定性的歸宿。定性不準,量紀必然不當,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處理;如果定性准確,而量紀不當,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處理。因此,正確處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確,又要量紀恰當。3、量紀的原則(1)量紀必須以事實為依據。(2)量紀必須以黨紀處分條例為准繩。4、量紀情節的使用《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規定了量紀情節有五種,即加重處分情節、從重處分情節、減輕處分情節、從輕處分情節、免予處分情節。5、量紀制度(1)重復違紀從重處理制度。《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第18條規定,重復量紀,是指犯故意違紀錯誤受到黨紀處分後又犯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故意違紀錯誤。(2)數錯合並處理制度。《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第25條規定,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3)主動交代從寬處理制度。《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第39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6、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理及其他規定《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了對犯罪黨員的處理,第31條規定了對依法勞動教養黨員的處理,第33條規定了對違反法律法規受到處理的黨員的處理,第35條規定了對違紀的預備黨員的處理,第36條規定了對下落不明的違紀黨員的處理,第37條規定了對死亡的違紀黨員的處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理及其他規定,只要我們認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第三十條至四十四條的內容)第五個問題,手續完備手續完備,是指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時,要按照違紀案件的程序性法規所規定的方法和步驟辦理相關手續。這里邊我講兩點內容:1、手續完備包括兩層意思:調查處理違紀案件的手續,是由《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案件審理條例》、《審理工作程序規定》等程序性條規加以明確的;案件審理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受理、登記、分工、審理、補充、審議、談話、匯報、辦理手續、歸檔等程序) 。2、做到手續完備應當注意的兩個問題:(1)案件在調查過程中的手續是否齊全。不論是違反黨紀還是政紀的案件,在調查過程中都要經過受理檢舉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調查、錯誤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形成調查報告、移送審理等程序。案件在檢查過程中的手續是否完備,主要體現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齊全。案件審理就要通過審查材料是否齊全來審查案件在調查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2)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違犯黨紀的案件和違反政紀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都要經過受理、審核案卷材料(有的還要進行補充調查)、與受審查人談話、集體審議、批准以及處分執行等程序。第六個問題,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對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時,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程序合法是正確處理案件的保證。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審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新增的一項要求,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確保案件質量的具體體現。尊重程序,嚴格按照程序辦事,才能把保證案件的質量。我主要講講做到程序合法應當注意的三個問題:①關於立案審查中應注意的問題。一是立案手續要齊全,立案要有依據;二是立案的許可權要清楚;三是要及時辦理立案手續;四是立案文書要規范。②關於調查中應注意的問題。一是調查人必須是二人以上;二是調查中無論是證言還是筆錄,都必須寫清楚證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必須問清、記清;三是調查中必須是一人一證,不能將多名被調查人寫在同一份筆錄上;四是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要一並核查,不能因為沒舉報或者領導沒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調查中獲得的原始證據或者是摘抄、復制證據,必須由原保管單位、人簽字、蓋章;六是要圍繞違紀構成的要件來搜集證據;七是在取證過程中不能先入為主,要允許被調查人說明、申辯;八是與被調查人談話時,應事先列好談話提綱,必須明確今天談話的目的,是要證明什麼問題,採取循序漸進法一步一步地引導。九是形成調查報告,要以調查組的名義署名。③關於錯誤事實材料及與本人見面中應注意的問題。一是表述含糊、不準確;二是違紀事實的敘述不完整;三是違紀人員對錯誤應負的責任沒表述;四是錯誤事實材料應以「××調查組」的名義落款。五是對本人看了錯誤事實材料後的申辯不能做出有針對性的說明。事實證明,辦案工作「事實清楚」是前提、「證據確鑿」是基礎、「定性准確」是關鍵、「處理恰當」是目的、「手續完備」是要求、「程序合法」是保證。這既是做好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們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得出的科學結論。只有全面地按照這些要求辦案,才能有效地保證辦案質量。

❷ 紀檢委和政法委的區分

政法委:是黨委的重要職能部門,是司法機關的上級領導部門,不幹涉司法機關的具體版事務。權
1、主要職責。政法委是黨負責政法工作的委員會,職責是指導督促政法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協調各部門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負責本地政法工作全面部署,其工作著重點是黨務。
2、與司法機關的關系。政法委職責是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協調政法各部門的關系,重大業務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不會干涉司法機關的具體事務;

紀委是紀律監察部門,不隸屬於任何部門,但服從中共中央委員會領導;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面向對象和職責不同,但政法委會協助紀委的工作,兩者有時候會有配合

❸ 中央紀委提出的「二十四」字方針是什麼

中紀委提出的「二十四」字辦案方針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具體來說就是:

1、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後果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等應清楚明確;

2、認定的每一案件事實都應有經過鑒別屬實的充分證據;

3、確定錯誤性質和提出處理建議,均應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

4、案件檢查的各個環節都應符合《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並履行相應的手續,收集的證據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應符合規定的要求。

拓展資料:

中央紀委提出的紀檢監察機關「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

紀檢監察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的監察部門行使的兩種職能。是專司監督檢查黨的機構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查處違紀黨組織和黨員的機關。

紀檢監察的辦案程序:

1、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

2、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

3、向上一級紀檢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包括「 雙規」「兩指」)或請示同級黨委與 公安、檢察院、審計、財政等單位或部門協查,進一步取得有力證據(包括調查筆錄、調查證明、公安檢察 詢問筆錄復印件、有關帳務、票據及復印件、實物等),所有材料必須蓋章、簽名。有改動的地方必須蓋模。到組織或人事部門抄錄被調查對象個人情況,組織部門蓋章生效;

4、案件調查終結,寫出調查報告;

5、形成見面材料,並要求被調查對象簽署意見和姓名並蓋手印;

6、要求被調查對象寫出書面檢討;

7、由紀委調查組派2人以上到被調查對象所在黨支部、黨委召開專門會議,逐一聽取黨員同志對被調查對象的處理意見,並實行全體舉手錶決。由所在黨支部將會議記錄和處理意見形成文字上報紀委。如果被調查對象是支部書記,則免予開會表決,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具證明交上級紀委。

8、將所有旁證材料、調查報告、見面材料、本人檢討和立案調查程序材料分類,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嚴格按照《 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針,對案件進行定性量紀處理。

9、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審理談話,告知其違紀事實及量紀處理情況,並要求簽字蓋模。如果是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還要由同級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10、下達處分文件。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

11、案件調查及審理終結。將調查卷及審理卷材料分卷裝檔保存。

❹ 聯系工作實際談談如何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聯系你的實際做個參考:

江蘇中煙全面部署全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建設工作
2008-11-20
本網站江蘇中煙訊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扎實推進江蘇煙草工業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近日,江蘇中煙工業公司黨組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下發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實施方案》,對全系統懲防體系建設工作進行全面具體部署。

公司《實施方案》作為今後五年江蘇煙草工業系統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指導性文件,鮮明提出了全系統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指導思想、總體思路、主要目標,並具體細化了教育、制度、監督制約、懲治四個子體系的實施方案,對每一個子體系的基本功能、實現目標、主要任務、主要負責部門、工作重點、具體工作安排都作了清晰准確地界定,確保懲防體系建設按照進度全面深入推進。

紀檢監察隊作為貫徹落實懲防體系的責任主體,方案要求全系統要全面加強紀檢監察隊伍建設。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始終與上級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強紀檢監察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水平;要嚴格教育管理,增強廉潔自律地自覺性;要完善紀檢監察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制度建設水平。通過富有成效的工作,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黨性堅強,恪盡職守、不辱使命,與時俱進、開拓進取,求真務實、艱苦奮斗」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為懲防體系建設工作穩步推進提供組織人才保證。

方案對各級各單位抓好懲防體系構建工作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把建立健全懲防體系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列入黨組(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好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二要齊抓共管,發揮合力,充分發揮紀檢監察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在構建懲防體系中的作用,形成齊抓共管、上下聯動的機制,發揮整體工作合力;三要嚴格管理,強化監督,把貫徹落實實施方案情況列入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考核評價范圍,對落實任務情況進行量化檢查,並與年度工作考核和經營業績考核相結合,確保構建懲防體系各項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

❺ 商業局的概念

商務局來屬於政府機構部門,自每一個省級以下的市或縣的政府部門中都有商務局,省一級叫商務廳,國家是商務部。

商業局是以前的叫法,隨著政府機構的深化改革,目前已經改稱為商務局,是由原來的商業局、招商局、外貿局等合並而來的。

(5)紀檢監察方針擴展閱讀:

商務局主要職責:

(一)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發展戰略,提出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推進本市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促進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准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促進本市城鄉市場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商品流通和生活性服務業(不含住宿業)重點設施的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

協調推進市級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大型批發零售商業設施等流通基礎設施和重大項目建設。推進商業體系和農村流通現代化體系建設。牽頭負責生活性服務業品質提升工作及相關行業發展促進工作。

❻ 監察和稽查的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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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紀檢組長的職責

篇一:紀檢組長工作職責
一、在區紀委的領導下,主管派駐機關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兩項 職能;
二、負責街道所屬各單位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上級紀委關於加 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法規,檢查各部門對黨 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主管全街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落實上級監察機關有關行政監管工作的決定, 監管檢查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 法律法規、政策和全局性決議、決定的情況。
四、對黨員的控告和申訴進行督察。組織協調全街黨風廉政建設 和反腐敗的工作, 對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法規的黨員幹部按處分許可權進行處分;
五、對黨員幹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案件,對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進行督 察;
六、組織部署監察工作,指導監察幹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 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街道規章制度的宣傳、學習工作,教育全街幹部職工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指導全街各部門制定有關規定、制度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 國家、群眾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八、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進行理論研究,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有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 題進行研究督察;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❽ 如何正確理解紀檢監察機關二十四字辦案方針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為紀檢監察的二十四字方針。

檢查黨組織、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違紀案件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嚴肅黨紀政紀的中心環節。

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法律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保證政令暢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紀檢監察機關依照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規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8)紀檢監察方針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87年7月14日印發文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黨章和《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結合案件審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案件審理工作,是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審核處理工作,是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環節。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對於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端正黨風。

對於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作用。

第三條審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重證據,不主觀臆斷,不帶框框。對於處理錯了的案件,一經發現,堅決改正。

第四條對犯錯誤的同志,必須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他們耐心地進行思想教育,根據其錯誤,恰當處理,既反對懲辦主義,又不得姑息、遷就。

第五條處理黨員或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必須堅持嚴肅慎重、區別對待的原則。違紀必究,嚴肅處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處理的時候,必須慎重從事。對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其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處理。

第六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必須堅持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其職位高低,貢獻大小,資歷長短,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容許有不受黨紀約束的特殊黨員。

第七條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由黨委或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對黨員或黨組織的處分。

第八條審查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人員,需要迴避的,經批准後實行迴避。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范圍

第九條案件審理工作的任務是:審查處理黨員、黨組織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和復查的案件。實事求是地核對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的事實材料,審核鑒別證據。

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分析認定問題的性質,按照黨章的規定和黨對犯錯誤黨員的一貫政策以及規定的程序,正確地處理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或黨組織。

第十條職責范圍:

(一)審理按照批准許可權由本級紀委或同級黨委批準的違犯黨的紀律的案件;

(二)審理報送上級紀委或黨委審批的案件;

(三)審理下級紀委報的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四)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予以復查或復議的案件;

(五)審理下級紀委報來的備案案件;

(六)審理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級黨委、紀委及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中黨員對所受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

(八)調查研究案件審理工作和執行黨紀的情況,擬定有關案件審理工作規范化的規定,對下級紀委的審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為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選擇典型案例。

第三章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事實清楚

事實是定案的基礎。審理案件,必須將錯誤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產生錯誤的主客觀原因等,審核清楚。如發現事實不清,要責成或協同原報案單位重新查證清楚,要使所認定的錯誤事實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二條證據確鑿

證據是判斷事實的依據。對證據必須認真地進行鑒別,去偽存真。認定錯誤的事實,一定要有充分的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不確鑿,不能認定。證據充分、確鑿,即使犯錯誤的人拒不承認,也可以認定。

第十三條定性准確

認定問題的性質,必須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以黨章、《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准繩,進行具體分析,是什麼性質的問題就定什麼性質。性質難以確定的,用寫實的辦法作出結論。

第十四條處理恰當

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作出恰當處理。既不要處理過頭,又不要姑息遷就。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株連無辜。

第十五條手續完備

處理案件要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手續辦理,按照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批准許可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原報案單位必須補辦。

報請審批的案件,須報以下材料:

(1)處分決定;

(2)錯誤事實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3)本人檢查材料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本人意見的說明;

(4)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或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復查的案件須報:復查或復議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處理決定及有關黨組織的意見;本人意見和黨組織對本人不同意見的說明;原處分決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證據材料。

第四章保障黨員的合法權利

第十六條基層黨組織在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時,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議,允許他在會上為自己申辯,也允許他人為之辯護。

第十七條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當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地進行復核,採納其合理的意見。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由黨組織作出書面說明,並根據事實作出處理決定。需要報上級審批的案件,連同本人意見一並上報。

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檢舉材料和證人證言,不能給犯錯誤的人看。

第十八條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需由本人簽字,經上級批准後,連同批復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

第十九條處分決定一經批准即執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諉。對於申訴有理,需要改變的,要實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對於錯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而本人堅持錯誤和無理要求的,要批評教育;對於無理取鬧的,要嚴肅處理。

第五章審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凡需經本級黨委、紀委決定或批准以及需報上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在正式決定或批准前,必須經過審理部門審理。

第二十一條審理部門在接到需由本部門審理的案件後,應即指定承辦人。除案情簡單者外,每個案件應由兩人共同承辦,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應組成兩人以上的審議組辦理。

第二十二條承辦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對案件認真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對於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必要時,對主要事實和證據直接進行復查核實。

第二十三條審理部門集體審議案件。由承辦人員匯報案情和審理意見。匯報案情要言必有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事實。討論中充分發揚民主,暢所欲言,允許為犯錯誤者申辯。然後根據會議決定寫出審理報告。討論中如有不同意見,同時上報。

第二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批准機關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與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受處分人的意見。同時根據情況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必要的幫助教育。做好談話記錄。

第二十五條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案件,在常委審定前進行。

第二十六條經過審理部門集體審議的案件,將案件審理報告和下級紀委或黨委報來的有關材料,一並提請本紀委常委會審批。

第二十七條經本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後,按照批准許可權,由本紀委批準的案件,立即辦理批復手續;需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審批的案件,及時辦理請示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紀委的批復後,及時辦理給有關黨組織的批復手續。

第二十八條已經批復或同意備案的案件,及時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黨員的處分決定中,有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送黨外有關組織。

第二十九條案件辦理完結後,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六章對案件審理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三十條案件審理工作人員應具有的黨性原則和工作作風:

(一)要有堅強的黨性和高度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敢於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作堅決斗爭。

(二)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主觀臆斷;堅持調查研究,走群眾路線,不偏聽偏信,善於聽取不同意見。

(三)注重總結經驗,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模範地遵守黨紀國法,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所辦案件的情況。

(五)認真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黨規黨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是案件審理工作的法規。各級黨組織和各級紀委審查處理案件,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

❾ 紀檢委有什麼權力

權力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9)紀檢監察方針擴展閱讀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復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紀律檢查委員會

❿ 我國監察委是什麼產生的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產生和職責。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本條第一款和第九條第一款分別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家監察機關,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貫徹了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要求,有利於強化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拓寬人民監督權力的途徑,更好地體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同時,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全國監察工作,明確了其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統一領導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工作的地位。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的組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組成。關於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本法未作具體規定。在產生方式方面,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這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人員產生方式相同。

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任職期限。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要重新經過全國人大選舉新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本法沒有規定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是為了保證國家監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連續性。在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內當選的監察委員會主任,其任期以本屆人大剩餘的任期為限。本款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與憲法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連續任職屆數的規定相一致。憲法和法律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連續任職期限,未作規定。為保持一致,本法也未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連續任職期限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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