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委
① 紀委監委保障中心是做什麼的
「中心」承擔著為市紀委監委機關履行紀檢監察職能提供辦案及網路信息技術保障、紀檢監察教育事務性工作、製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音像教育資料、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保障等工作。
這次改革,將原有的培訓中心和信息(電教)中心2個事業單位整合為綜合保障中心,並賦予其新的服務職能,實現行政資源的科學配置,解決了長期以來職責定位不準、管理體制不順、人員混崗、工作分散等問題,充分達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效能倍增的改革最佳效果。
(1)紀檢監察委擴展閱讀
區紀委監委綜合保障中心領導班子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守政治定位,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不斷完善理論學習中心組和機關幹部集體學習制度,多次召開民主生活會,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實踐要求,抓好集體學、做實支部學、突出個人學,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
參考資料來源:大連市紀監委-市紀委監委綜合保障中心掛牌成立了
② 紀委和監察部有什麼區別
紀委、監察局和反貪局的區別如下:
一、職責不同
1、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2、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3、反貪局的主要職責是直接受理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二、依據不同
1、紀委工作依據的是《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規定。
2、監察機關所依據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反貪局工作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
三、對象不同
1、紀委處理的對象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3、反貪局受理的案件對象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三、處罰不同
1、紀委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包括改組和解散。
2、監察局是中國地方政府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與中央政府的監察部、省、自治區政府的監察廳對口。
3、反貪局對違反刑法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理手段是立案待移送審查部門起訴,走的是刑事司法程序。
③ 紀委監察局有哪些職位
紀委監察局職位包括:市委常委兼紀委書記、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局局長、紀委副書記、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正處級檢查員、紀委常委。
④ 監察與紀委部門有什麼區別
1、紀檢是黨的機構,監察是國家的機構,是政府的組成部門。紀檢,「黨紀檢查」或「紀律檢查」的簡稱。主要指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對黨組織和黨員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2、紀檢部門負責查處黨內的違紀事件,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而監察部門是以政府的角度給予查處和行政處分的。對於黨員幹部,違法和犯罪後不但要予以黨紀處風,還要給予政紀處理。
3、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4)紀檢監察委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部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實施監察。
監察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八條等規定履行職責。根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監察部可以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⑤ 紀檢委職責是什麼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紀委和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的其他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部門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黨的其他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案件。
三、負責做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黨風黨紀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四、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全縣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
五、會同縣委、縣政府各部門以及各鄉鎮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核、考察鄉鎮紀委領導班子的人選;負責縣紀委監察局派駐(派出)紀檢 、監察機構領導幹部的提名、考核和管理,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市紀委、市監察局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鄉鎮政府及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市政府、縣政府頒布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七、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鄉鎮政府及其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做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⑥ 紀檢監察局是什麼干什麼的
紀委、監察局為一套工作機構,主要職能: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
三、調查處理黨員領導幹部違紀問題。
四、調查處理違反政紀的行為。
五、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抓黨紀宣傳教育。
六、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擬定有關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有關法規。
八、做好紀檢監察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的建設管理工作。
九、糾風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省紀委、監察廳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
(6)紀檢監察委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
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正職、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紀律實行監督的制度。
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監察機關的職責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⑦ 《關於調整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標準的通知》中執行范圍為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具體究竟是什麼范圍。
具體機關范圍包括省紀委監察廳、市紀委監察局、縣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監察室,紀委監察局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
駐單位紀工委、監察室都是地級各紀委監察局,而且派駐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職責許可權、工作關系、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思路和要求。
(7)紀檢監察委擴展閱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崗位津貼實施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執行員、書記員以及其他辦案輔助人員。
二、崗位津貼標准。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2元。其中,縣級法院辦案人員由現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崗位津貼發放辦法。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按月發放。因節、假日、病、事假或脫產學習等原因未參加辦案的,不發給崗位津貼。調離上述崗位的人員,停發崗位津貼。
四、經費來源。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級負擔。
五、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的崗位津貼范圍和標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幹警崗位津貼標准,目前暫按人薪發[1992]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