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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監督

發布時間: 2020-12-24 10:33:42

⑴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0)監督作用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版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權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五十六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1)節約監督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四十六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

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⑵ (三)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監管形式和手段需要多樣化

保護資源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對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上,企業是礦產資源回利用的主體,但企業以營答利為目的。政府對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追求同礦山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不統一,導致市場對合理開發利用的調節存在失靈現象,亟須在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強化政府的監督管理。礦產開發利用監督政策法律性強、技術含量高、涉及范圍廣、難度大。當前的監管形式主要依靠礦山填報礦產儲量表和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等形式,有效性、合理性不高。基層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線監督管理是有效形式,但由於專業人才、技術裝備不足,監管效能難以充分發揮。近年來,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了多礦種「三率」指標要求,並將其納入開發利用年度檢查,擴大礦產督察員隊伍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逐漸由開發秩序監管轉向開發秩序和效率監管並重,但合理開發利用監管工作依然面臨力量薄弱、抓手不牢等難題。

⑶ 哪個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⑷ 事中監督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事中監督貫穿於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始終,涉及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內個方面。通過對公共組織預算容、財務收支計劃、費用開支標准等執行過程中的有關財務活動進行事中監督,便於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保證公共組織正確執行預算及財務制度,確保各項收支按照預算進行安排,促使公共組織依法組織收入,節約各項支出,確保資金的安全及節約、有效的使用,從而保證公共組織財務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

⑸ 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的第五章監督與罰則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節水、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節約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對用水戶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水、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統計報表,並對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虛報。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自備水源戶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符合國家計量標准,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資源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用水戶未申報用水計劃(含變更計劃)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不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城市供水企業和非居民用水戶的供(用)水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未及時進行維修和改造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節水評估或者經評估、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又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用水戶水費實行包費制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費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非居民用水戶拒絕提供報表和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外,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決定。
第四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節水、經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批准(核定)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時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批准(核定)事項,予以批准或者核定的;
(三)對節約用水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予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⑹ 切實強化經費使用監督,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提出什麼具體措施

切實強化抄經費使用監督,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提出了三項具體舉措:一是推進政府會計改革,二是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並定期調整,三是實行公務卡制度。這些舉措的施行,將會進一步增強黨政機關經費使用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嚴密性。

⑺ 請從民主監督的角度為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出兩點合理化建議

這個要看你在哪個社會環境中,如果你現在是在香港,這種建議沒有必要提,因為整個香港公共監督很完善,再借香港政府一個膽,他們都不敢浪費公共資源。如果你在朝鮮,也沒有必要提,朝鮮是世襲王朝,和民主無關。

⑻ 如何做好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一)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第一批重點產品質量專項整治執法工作達到預期效果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2008年3月至10月份,我局迅速結合本市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有步驟、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部分重點產品專項整治執法行動。在整治過程中完善工作方法、細化工作要求、明確自身職責、推進措施落實。傢具等首批5類重點產品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專項行動期間全市執法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5913人次,檢查生產單位1692家次,查獲案件123起,其中立案案件85起,查獲貨值168餘萬元,罰沒款81萬余元,查處無3C認證案件2起,查處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案件3起,端掉窩點2個,移送公安司法機關案件1起。總局掛牌督辦的案件2件。在專項整治執法中,針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我局制定了每月一次專項行動的工作方案,並始終堅持貫徹「三個銜接」,嚴厲打擊了質量違法行為。一是堅持「行政執法與建檔清查相銜接」。在專項整治建檔清查、排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迅速調查處理,形成工作良性互動,提高執法效能。二是堅持「行政執法與監督抽查相銜接」。加強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執法查處工作。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做到「快、狠、准」,有力震懾違法行為;三是堅持「行政執法與申訴舉報相銜接」。對涉及重點整治的五類產品的質量申訴,市局12365申訴舉報中心做到密切關注、認真辦理、件件有落實。對申訴舉報中涉及本地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積極開展調查處理。

(二)以關注民生、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切入點,扎實開展節慶期間以及農資、棉絮製品等多類專項執法行動

一是針對百姓關心、社會反映強烈的產品問題,圍繞涉及人身健康、財產安全以及環保、節能等產品,以集中檢查、重點出擊、專項執法等多種方式,出快拳、出准拳、出重拳,繼續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保「兩節」迎「兩會」、「3·15」、「五·一」、「質量月」、「十·一」等階段性、季節性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查處了一批涉嫌假冒偽劣及無證案件,嚴厲打擊了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確保了重大節慶期間本市產品質量安全,切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

二是以「農資打假下鄉」為契機,深入開展農資產品專項打假工作,為春耕秋種保駕護航。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質檢總局的要求,從2008年2月至11月,在本市郊區范圍內有重點、有步驟、分階段的開展為期10個月的農資產品專項打假工作。以農葯、化肥、農膜、農機為重點產品,以春耕農忙季節為重點整治階段,深入開展 「農資打假下鄉」活動,集中力量開展「3·15」農資專項行動。重點查處生產假劣農資坑農害農的違法案件。組織浦東、嘉定等9個區縣局開展了農資產品咨詢、服務等公益性活動,加強農資產品識假辨假維權知識的宣傳。加大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檢查、巡查力度,重點檢查其生產許可證、執行標准、產品標識、產品質量等,並對部分企業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樣,抽樣合格率為100%。農資專項打假期間,全市質監系統共檢查農資生產企業83家,涉及到農資產品有500餘種,打假下鄉進村數52個、入戶數91個,立案查處農資產品案件16起,貨值金額74萬余元,切實維護了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高校學生床上用品集團采購監控工作,深入開展「黑心棉」專項整治行動。認真貫徹落實《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與教育部門的協調,與市教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學生床上用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本市高校周邊市場、商店銷售的床上用品進行全方位的質量監督執法檢查,並對2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企業進行立案查處,切實規范了纖維製品經營秩序,截斷假冒偽劣纖維製品流入高校的途徑,嚴厲打擊制售「黑心棉」的違法行為,防止不合格床上用品流入學校,保障在校學生的健康安全,保持高校和社會穩定。2008年市纖檢所與各區縣局加強聯動、協同作戰、緊密配合,組織開展了20餘次絮用纖維製品檢查、棉絮製品生產企業的專項整治行動,對全市幼兒園、中小學、中專職校等30餘所學校及部分生產企業進行專項執法檢查。進一步加強了對「黑心棉」重點區域的專項執法力度,閔行、嘉定等區縣局端掉了6個黑心棉加工窩點及存放倉庫,確保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健康安全。

(三)開展節約能源法專項執法檢查,加大對節能減排產品的執法打假力度

一是部門聯手,著力開展節約能源法專項執法檢查集中行動。2008年9月份開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為期2個月的節約能源法專項執法檢查集中行動,組織總隊先後兩次會同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開展能源效率標識聯合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本市大型家電商場和建材超市。對實施能效標識管理的9項產品的能效標識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顯示總體情況良好,但也發現一些問題:如部分家電產品使用不規范能效標識,節能標識型號與實際型號不符;個別產品未按規定標注能效標識等,均已責令改正。全市質監執法機構共出動1440餘人次,檢查生產、銷售及使用企業1050餘家,查獲1起使用的能效標識不符合規定案件,查獲未按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案件4起。通過集中檢查,進一步宣貫了《節約能源法》、《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等節約能源相關的法律法規,推動了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營造出全社會重視節能、關注能源的良好氛圍。

二是突出重點區域,堅決取締「地條鋼」生產加工窩點。按照《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我局高度重視對國家明令淘汰的地條鋼及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打擊取締「地條鋼」和劣質鋼材生產窩點,將其作為節能減排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著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2008年,全系統重拳出擊,對「地條鋼」窩點進行專項整治,嚴厲地打擊了生產「地條鋼」產品的違法行為。根據群眾舉報,我局聯合當地政府、電力公司等相關部門,連續在南匯、松江等區域端掉 5個「地條鋼」生產加工窩點,現場查獲用於生產「地條鋼」產品的中頻爐共計10餘台,模具260餘根,廢鐵約15噸,嚴厲打擊了生產「地條鋼」產品的行為,堅決杜絕「地條鋼」的死灰復燃。

三是圍繞循環經濟發展,扎實開展塑料購物袋生產企業執法檢查。限塑令實施以來,我局緊緊抓住生產企業源頭,履行監管職能,組織開展塑料購物袋專項執法檢查,減少「白色污染」,切實推進節能減排工作。重點打擊違規繼續生產超薄塑料購物袋或不按規定加貼(印)合格塑料購物袋產品標志等違法行為。在開展檢查同時,結合服務企業,堅持預防與打擊並舉,積極對生產企業宣傳新的國家標准,提高企業的節能環保意識。

(四)緊密圍繞國家重大部署,積極應對國家重大事件

1.組織開展服務奧運的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為切實保障奧運會期間本市產品質量安全,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市政府有關要求,從2008年7月初至10月上旬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以「保奧運、迎國慶」為主題的百日專項執法檢查行動。專項執法檢查行動期間,全市質量技監系統共出動檢查人員1.5萬餘人次,檢查6300餘種產品,檢查生產加工企業等場所5400餘個,檢查奧運紀念品及其他產品生產企業2270餘個,涉及產品貨值約1.47億元,端掉黑窩點11個,吊銷生產許可證1個,建議吊銷工商執照1個,查獲案件324起,其中立案290起,貨值10萬元以上案件22起,大要案7起,罰款總額564萬余元,銷毀產品貨值15萬余元,移送公安機關3起。

一是全面開展保奧運專項監督和執法打假工作,嚴厲打擊質量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對上海體育場及涉及奧運服務的華亭賓館進行迎奧運產品質量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了場館、賓館內使用的公共圖形標志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用的器材、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等有關質量法律、法規的要求。奧運會期間,局系統深入貫徹落實「奧運保障行動」,牢固樹立「奧運期間無小事,涉奧問題無小事」的思想,圍繞重點區域,針對奧足賽比賽場館、訓練場館等周邊區域開展奧運保障市場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無CCC強制性認證產品、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重點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嚴厲查處制售假冒窩點,進一步整頓本市奧運賽事周邊生產環境。

二是著力開展「保平安奧運」床上用絮用纖維製品質量專項檢查行動。2008年7月起,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先後多次對上海奧林匹克俱樂部、華亭賓館等涉及奧運服務賓館,華山醫院等承擔賽區急救工作的指定醫療保障醫院進行現場檢查和復查,同時宣貫《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為確保奧運期間床上用絮用纖維製品質量安全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是切實規范奧運紀念品的產品質量,對本市生產加工奧運紀念品單位進行突擊檢查。2008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組織普陀、青浦、松江、嘉定、閘北、寶山等相關區縣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專項檢查組,共出動50餘人次,對本市生產加工奧運紀念品的上海海欣玩具有限公司等7家單位進行突擊性檢查。重點對玩具、充氣產品、傢具飾品、汽車飾品等奧運福娃系列產品、奧運吉祥物紀念章、奧運工藝品和其他以奧運為主題的奧運特許商品進行現場檢查,嚴把奧運紀念品質量關,堅決不讓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在開展迎奧運產品質量專項檢查中,我局充分利用報刊、網路、電台等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上海電台、東方早報、新民午報、新華網、東方網、新民網等10餘家新聞媒體報道、刊載或轉載了奧運產品質量專項檢查新聞。

2.大力開展抗擊雪災、抗震救災等監督執法行動,促進社會和諧

一是在抗擊雪災期間,組織開展保障市場供應、穩定物價等產品質量監督執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的會議精神,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2008年我局組織開展了「確保質量安全、確保計量放心」兩次專項行動,加大對汽油、柴油、液化氣等產品執行國家標准情況的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確保了本市雨雪冰凍期間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切實保障了市場供應。

二是在抗震救災期間,組織開展過渡安置房、救災帳篷等抗震救災物資專項監督服務和執法打假行動。組織區縣局和質檢機構的專家,成立質量技術服務組,趕赴全市12家過渡安置房和4家救災帳篷的生產企業,現場提供產品質量、標准以及法律法規等咨詢服務,指導企業嚴格按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嚴把原材料進貨關、生產工藝關和出廠檢驗關,督促企業嚴格按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幫助企業保質、保量、守時地完成過渡安置房和救災帳篷的生產任務;組織開展對過渡安置房、救災帳篷及生產所需原材料的監督抽查,提供免費抽樣檢驗服務,開辟綠色通道,快速出具檢驗檢測報告。配合國家質檢總局在滬召開過渡安置房、救災帳篷監督服務全國現場會。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於抗震救災等一系列內部明電和文件要求,迅速部署過渡安置房以及救災帳篷等救災物資產品質量專項執法打假行動。與市經委、市建委、市民政局等相關單位加強溝通聯系,以救災物資、農資建材和民生計量為重點,深入開展執法打假「五查五打」,確保假冒偽劣產品不流向災區。

3.迅速部署三聚氰胺企業專項執法檢查

三鹿奶粉事件爆發後,我局高度重視,根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要求,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緊急部署並下發了《關於對生產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的緊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區兩級執法機構迅速在全市范圍對生產和非法使用三聚氰胺企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一是全面排摸三聚氰胺、「蛋白精」類生產企業;二是檢查生產三聚氰胺的化工企業,追查三聚氰胺的銷售流向,並核對企業信息,建立資料庫;三是檢查「蛋白精」類生產企業,追查使用三聚氰胺加工食品輔料的情況。同時,加強與總局、外省市兄弟局以及工商部門的溝通、協調;專項執法期間始終堅持向總局每日報告,確保信息渠道暢通。檢查中,未發現三聚氰胺生產企業和蛋白精類生產企業。對發現的三聚氰胺經銷企業,已通報工商部門處理。通過對三聚氰胺企業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協助本市有關部門處理好奶粉事件發揮了積極作用。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第三條 本法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國務院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國家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國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國家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不得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建立健全節能標准體系。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性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准和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

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節能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建築節能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准,並報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對高耗能的特種設備,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八條 國家對家用電器等使用面廣、耗能量大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的產品目錄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九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標注能源效率標識,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說明書中予以說明,並按照規定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共同授權的機構備案。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注的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的准確性負責。禁止銷售應當標注而未標注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

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國務院統計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加強節能管理,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對節能工作取得成績的集體、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八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節 工業節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進能源資源優化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推進有利於節能的行業結構調整,優化用能結構和企業布局。

第三十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技術政策,推動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余熱余壓利用、潔凈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節能發電調度管理的規定,安排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以及其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上網電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第三節 建築節能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節能規劃。建築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三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准。

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在建建築工程執行建築節能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採取措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條 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四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指導、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體系,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勵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引導道路、水路、航空運輸企業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和集約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開發、生產、使用節能環保型汽車、摩托車、鐵路機車車輛、船舶和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實行老舊交通運輸工具的報廢、更新制度。

國家鼓勵開發和推廣應用交通運輸工具使用的清潔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營運。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第五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

第四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

第五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管理,保證用能系統的運行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並根據能源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應當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禁止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六節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第五十二條 國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節能技術政策大綱,指導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制定節能標准,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農業、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推廣在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儲運等方面應用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鼓勵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

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六十一條 國家對生產、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廣目錄的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條 國家運用稅收等政策,鼓勵先進節能技術、設備的進口,控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五條 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以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

國家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國家運用財稅、價格等政策,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願協議等節能辦法。

國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季節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分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設備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准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注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注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采購用能產品、設備,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⑽ 為切實強化經費使用監管提出了什麼具體措施

為切實強化經費使用監管提出了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具體措施。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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