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監督檢查
① 如何加強財政監督檢查
財政監督檢查工作將堅持以服務財政中心工作為主線,實現財政監督與財政專管理的緊密融屬合,充分體現財政管理特色;堅持以提高財政資金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為目標,充分發揮財政監督整體功效;堅持以建立健全財政監督運行機制為保障,不斷提高監督工作質量和層次;堅持以依法行政為原則,做到依法監督、科學監督和規范監督。
按照省政府、財政部和廳黨組的統一部署在職責范圍內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工作。首先明確檢查內容,確定被查單位或個人,然後查明情況,及時出具檢查報告,並根據檢查的事實、不同性質和情節,實事求是地提出處理意見,對職責范圍內的財政違法行為,採取處理措施,如責令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追繳財政收入,調整相關的會計賬目等,並給予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等。需要對有關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案件,則按幹部、職工管理許可權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案情嚴重,應受法律制裁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② 財政監督檢查如何創新
一是完創新財政監督工作機制,形成局長牽頭的財政大監督機制;全覆蓋,基層建立財政監督聯系員,加強就地監督;
二是創新財政監督方式,實現「三個轉變」。即由事後監督向全過程監督轉變、由突擊檢查向專項檢查與日常檢查並重轉變、由「糾錯與查處」型監督向「預防與服務」型監督轉變;
三是積極探索開展績效監督,促進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預算管理體制;四是建立完善財政監督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等。
③ 財政部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許可權的進行了界定。為規范財政部門會計監督工作,財政部於2001年制定了《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10號),在這個制度,對於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細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32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採用會計年度、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採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④ 如何做好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做好財政監督工作應當注重的幾個方面
(一)注重服務大局,確保中央政策貫徹執行
一是牢牢抓住服務大局中心工作為重點。財政監督應該發揮在保障落實重大財稅政策和決策部署、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加大對擠占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滯留截留財政收入或虛增虛減財政收入、財務會計造假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力度,確保國家財稅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實處,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是創新監督檢查方式方法。推動財政監督與預算管理的有機融合,加強財政監督與績效評價、資產管理、投資評審、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協調合作,形成財政監督與財政內部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動態監管、協力合作」的大監督格局。加強財政檢查方式方法創新,綜合運用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開展財政監督檢查,提升財政監督服務財政中心工作的職能作用。
三是加強財政監督成果運用。提升財政監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一點在於強化成果運用。建立財政專職監督機構與業務管理機構共同督促辦理財政監督檢查問題的整改落實機制,採取約談、公告、申請強制執行等手段加大監督檢查結果的整改落實力度,確保整改落實到位。建立健全財政監督成果跟蹤落實機制和成果運用機制,通過將財政監督結果與預算編制、資金分配、資金下達等掛鉤機制,形成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對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單位的強大制約力;對於發現的重大違法線索,建立向紀檢監察、審計、司法等相關部門移送制度,建立與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檢查成果共享和檢查協作長效機制,強化監督職能,提升監督效果。
(二)注重落實新預演算法,努力抓好預算監督
結合新預演算法的頒布實施,建立以預算監督為重點的財政監督工作機制,著重把財政監督嵌入預算運行全過程,形成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各環節有效監督制衡的機制。
一是建立同步監督的預算編制審核機制。明確財政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在預算編審環節的職責分工,由財政業務管理機構負責全面審核預算編制,財政專職監督機構重點負責審核編制總體方案、預算編製程序、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標准制定程序、預算安排的合規性、預算績效評價等方面,同時對業務管理機構審核預算編制的合理合規性進行再監督。通過財政專職監督機構對預算編制開展全過程同步監督,嚴格審核把關,形成對財政資金分配的權力制衡,把違規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預算編制更加科學合理高效。
二是建立動態監控的預算執行監控機制。充分利用信息網路平台,實施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實時分析,查找預算執行過程的重大風險點,對重大風險、重要問題及早預警、及時糾正。加強與國庫集中支付機構、財政業務管理機構的協調合作,實現信息共享,並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通報系統監控發現的預警疑點問題,共同提出解決方案,對較為嚴重的問題採取停止相關資金撥付、實地重點檢查等方式防範財政資金被擠占挪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防範化解財政管理風險。
三是建立合規性績效性為核心的決算審查機制。加大決算審核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圍繞決算失真等問題開展監督審核。通過對部門決算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行業、重點資金決算情況的監督,檢查決算收入的真實性、合規性,檢查決算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評價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綜合運用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等方面成果監督審查決算數據,加大決算審查成果運用,將決算審查成果作為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促進財政資金規范使用及資金使用績效的不斷提高。
(三)注重規范管理,不斷提升財政管理水平
一是明確財政內部職責分工。釐清財政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日常監督職責,業務管理機構對歸口管理的財政資金撥付使用情況和歸口管理部門的財政財務管理情況實施日常監督;財政專職監督機構履行日常財政監督職能,並對財政業務管理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再監督。財政專職監督機構按照「四統一」原則統籌協調財政監督日常工作。
二是推進完善財政監督法制。以修訂完善《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為契機,加快推進財政監督法制建設,健全財政監督在預算編制、內部控制和成果運用等方面的制度,進一步明確財政監督職能職責、監督范圍、法律責任等,規范財政監督程序和處理處罰程序,推動構建財政大監督體系,提升財政監督效能。
三是加強財政內部協調合作。財政專職監督機構發揮在財政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協調作用,業務管理機構切實履行管理與監督職能,加大對歸口管理資金和單位的監督力度,建立高效順暢的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的綜合監管機制,形成財政部門內部橫向聯動、協調合作的監督格局,共同促進規范財政財務管理。
(四)注重內部控制,逐步規范財政權力運行
一是全面推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按照財政部的統一部署,全面推進財政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內部控制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流程和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內部控制基本制度和相關財政運行風險控制辦法,切實強化財政業務管理工作流程式控制制,防範和化解財政運行風險。
二是創新財政內部監督檢查方式。加快推動財政監督工作轉型,推動內部監督工作由單純監督檢查型向檢查控制型轉變,積極推進財政監督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逐步實現事後監督與事前、事中監督相結合的內部監督常態工作機制。按照不增加工作負擔,不滯緩財政運行效率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內部監督流程,充分利用「金財工程」應用支撐平台,開發內部監督實時監控軟體,實現對預算指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非稅收入征管以及預算執行進度等業務信息的全過程動態監控,有效提升財政監督工作效率。
三是建立內部監督成果運用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成果運用,將內部監督成果作為系統內部評先、提拔和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加大內部檢查公開力度,對內部監督單位、項目、程序、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等進行公開,以公開倒逼整改落實,強化財政財務管理,提升內部監督成效。
(五)注重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與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強財政監督機構隊伍建設。「財政監督撐起了財政工作的半邊天」,是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應進一步規范健全機構設置,將熟悉財政業務的高素質人員充實配備到財政監督隊伍中來,不斷加強財政監督機構隊伍建設。
二是充分吸取社會中介機構力量。「人少事多」是當前湖南省財政監督工作面臨的突出難題,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專業技能方面的優勢,有效調動吸收社會中介機構力量參與到財政監督工作中來。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專家庫,對社會中介機構人員進行評級打分,選擇一些業務素質高、職業作風好的人員參與到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中。同時,加強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的管理,規范社會中介機構人員行為,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的監督。
三是創新發展上下聯動工作格局。近年來,湖南省財政監督工作形成了上下聯動的良好局面,特別是2012年省本級牽頭市縣參與在全省開展了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及使用管理專項檢查,打造了湖南省財政監督工作精品工程,形成全省上下聯動的經典案例。要進一步總結創新湖南省上下聯動的財政監督工作經驗,集中力量抓好做好一些重大財稅政策和民生政策的監督檢查,形成重大檢查全省一盤棋格局,省本級著重發揮統一規劃和協調作用,市縣各級財政監督機構共同參與形成合力,將一些重大問題查深查透,充分發揮監督職能。
四、當前財政監督應重點做好的幾項工作
(一)加大部門預算的編制與執行的監督檢查
一是加強預算編制環節審核。科學設計嵌入預算編制審核工作機制,推進預算監督關口前移,從預算編制環節入手,對預算編制開展同步監督。一方面探索完善政府全口徑預算編制監督機制,從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等方面加強監督;另一方面完善部門預算編制與執行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對部門財政收支的完整性、項目支出的合理性、績效性等方面監督。
二是加強預算執行環節監控。充分利用財政部門現有的信息平台,對預算收入征繳入庫、資金撥付使用進度、預算追加等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對預算執行環節出現的各種風險及時預警、及時糾正,防止擠占、挪用財政資金。探索建立對政府全口徑預算編制執行監督與重點檢查調研相結合的工作流程,對重大財政專項資金實施同步動態監控的同時,可採取對重大專項使用的重點部門開展檢查調研,確保預算執行過程中財政資金安全規范使用。
三是加強決算環節審查。加大對部門決算的審核力度,建立完善財政專職監督機構參與部門決算審核的工作機制。通過開展決算審核,對部門決算中存在重大問題的單位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加強對重點部門、重點行業、重點資金決算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決算編審中的問題,提高決算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充分發揮決算對加強預算管理的促進作用。
(二)加大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一是完善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機制。逐步建立並完善事前審核把關、事中跟蹤問效和事後績效評價的專項資金監督新模式,實現專項資金監督與管理、源頭監管與全過程監控相結合。圍繞關涉民生的重大財政專項資金,設計重點監督檢查清單,制定具體監督檢查工作機制,促進規范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財政專項資金執行過程不走樣、不變樣,財政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二是創新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方式。針對各類專項資金的特點,創新監督檢查方式:針對部分涉及面廣、關涉群眾利益的專項資金可採取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開展全方位監督檢查;針對涉及面小、問題集中突出的專項資金可採取由財政專職監督機構開展重點檢查;對涉及面較廣、政策要求高的專項資金可採取省市縣三級聯動的方式開展全面檢查。
三是促進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力度。加大對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力度的監督檢查,促進專項資金按照要求對分配政策、分配過程和結果以及執行過程和結果面向社會全面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加大財政收入質量的監督檢查
一是推進收入監督機制創新。充分發揮收入監督服務經濟決策和財政管理的作用,創新收入監督機制,建立與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信息共享機制和協調合作收入核查機制,形成收入監督合力。
二是加強重大財稅政策監督。圍繞財稅體制改革中心,加強對國家出台的結構性減稅政策、「營改增」稅制改革、資源稅稅制改革、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等重大財稅政策的監督和調研,通過監督檢查和調研發現財稅體制改革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為財稅體制改革出謀獻計,發揮財政監督服務財政改革的作用。
三是加大收入質量監督力度。加強對財政收入真實性、合法性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收入混庫、虛增虛減財政收入等現象;加強對稅收征管情況的監督,對稅務部門徵收管理情況實施再監督;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監督,重點監督國有資源出讓收益、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益等收入征繳情況。
(四)加大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
一是強化對重點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堅持會計監督工作服務財政中心工作,選擇關涉國計民生、重大財稅政策貫徹落實的重點行業、重點單位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
二是加大對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檢查。加大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行業監管力度,採取全面檢查、定期抽查和重點復查等相結合的方式,對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會計信息質量、執業質量和綜合管理等進行監督,重點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力促規范會計中介行業執行准則和管理,推動會計中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是不斷提升會計監督檢查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會計監督機制、完善方式方法,力求監督定位更准,會計監督作為財政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要做到監管有側重,又要做到服務財政中心工作,站在財政管理者的角度,有針對性地開展會計監督檢查。建立聘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檢查的人才庫,充分發揮會計監督涉及面廣、檢查深入等優勢,廣泛了解財稅政策、會計政策的執行效果,分析各項政策等對宏觀經濟的影響程度,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建議。
⑤ 淺談新形勢下如何做好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主要是要加強財務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要公開了,基層的一些犄角旮旯也就好辦了,監督工作也就容易了。
⑥ 行政事業單位財政監督檢查查哪些內容
1問: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承擔什麼責任?
答: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問:財務會計報告的簽名有哪些規定?
答: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問: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有哪些內容?
答:(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問:會計人員上崗有什麼資格要求?
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5問:單位違法會計行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違反《會計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問:原始憑證有哪些要求?
答: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7問: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財政部門的財政財務調查/檢查,將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財政財務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8問: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9問:未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開設銀行結算帳戶如何處理?
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
10問:違規發放現金、購買各類聯名卡、超市卡、代幣券等用於職工福利如何處理?
答:對違反規定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適用於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及由財政預算撥款或政府非稅收入安排經費的其他事業單位)。嚴禁以改善單位職工福利等名義,擅自發放獎金、福利和津貼等。
11問:違規以差旅費的形式開支公費旅遊費用如何處理?
答: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嚴禁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考察目的的公務考察。
12問:通過虛報人數等方式,提高會議費開支標准如何處理?
答: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會議主辦單位不得虛報、冒領會議費。會議費不得列支與會議無關的各種費用。
13問:未按規定,自行調劑項目預算經費如何處理?
答: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部門預算一經下達,不得隨意變動,如遇難以預見的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市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必須結合預算執行情況,按規定程序辦理部門預算調整手續。
⑦ 財政局財務監督檢查科室做什麼工作的
(一)擬定財政監督措施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區財政監督檢查的工作意見,並統一組織實施;協調財政監督檢查與其他經濟監督部門的工作關系。
(二)監督檢查全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執行財稅政策、法令、制度和財經紀律的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違紀款項依法進行處理和收繳,並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組織實施對全區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全區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查處。
(四)負責組織實施對鄉鎮財政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實施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會計質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會計信息質量進行檢查,嚴肅查處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保證各項稅收及時、准確、足額入庫。
(六)負責對區財政局內部財政業務和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負責監督檢查區財政局內部各科室在預算編制與執行過程中財政政策、法規和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⑧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進行會計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1)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要求。
1)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應當真實、完整。
2)在財務會計報告的報送時間上,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提供期限的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在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的格式上,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
名並蓋章。
4)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的對象。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5)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對外提供。
(2)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監管要求。
1)關於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互相分離、相互制約; @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③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④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2)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各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責任。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4)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
5)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
監督。
6)關於財政監管。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7)各企業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⑨ ( )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
政府監督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9)財政監督檢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⑩ 一個市的財政監督檢查局主要是做什麼工作
一個市的財政監督復檢查局主要工作制是:
對外:
1、制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
2、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3、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4、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案件。
對內:
1、監督檢查部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
2、監督部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