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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監督是

發布時間: 2020-12-23 11:38:07

A. 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有什麼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對象是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監察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檢察機關等行使的偵查權,適用對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的人員,涵蓋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公職人員,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例外2、行使權利不同。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監察委員會是政治機關而非司法機關,決定重要調查事項要由同級黨委、上級監委批准。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3、法律依據不同。監察機關調查權的適用依據是監察法,突出體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適用依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突出體現公安機關辦案時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並重,公正與效率平衡。

B. 人大的監督權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職責,檢察院的監督權,它們之間有怎樣的區別

他們之間的區別還是蠻大的,一般情況下人大的監督檢查權更大。

C. 公安局和檢察院的監督機關是什麼單位

公安局屬於行政機關,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的領導,因此,其監督機關包括上一級公安局、縣政府、監察局、檢察院、法院、人大等;

上下級檢察院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此,檢察院的監督機關包括市以上檢察院、人大、法院等。

一、公安局

公安局按級別通常有:直轄市公安局、省會城市公安局、地級市公安局、縣級公安局,除縣級公安局外,前幾者均可按城市的區下分區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領導、受上級公安廳、局指導。公安機關的最高部門是公安部,指導全國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級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級公安機關雙重領導。

二、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檢察院的監督是擴展閱讀: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4、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5、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6、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7、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安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檢察院

D. 請問我國的檢察院部門誰來監督檢察院、法院、公安局三者的關系如何

公檢法屬於平行的機構。
1、檢察院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沒有哪個專門的機關來監專督屬檢察院;
2、要監督檢察院只有採取通用的監督方式,包括監督、紀檢監督和媒體監督;
3、公、檢、法三家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最高的是政法委,公檢法全部都要聽政法委的。
從司法角度看,主管刑事偵查與預審,檢察院主管批捕、提起公訴與提出抗訴,法院則主管審判業務。
如果單純的說監督,檢察機關是由監督的。
刑事訴訟中,機關為偵查機關,檢察院為公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當然,檢察院自偵的案件除外。
我國的檢察部門是實行上級監督下級的制度,法院的審判活動和機關的偵查活動受檢察院的監督。

E. 檢察院到底是如何進行法律監督的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另外,檢察院批准逮捕、對犯罪案件提起公訴都體現了法律監督。

F.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的主要監督方式是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建議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派員出庭,對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抗訴應當符合兩個原則:

第一,同級抗訴原則。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與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相同。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通過下級人民檢察院進行抗訴。

第二,抗訴必須受理原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必須受理並要開庭審判。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行使國家檢察權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接受抗訴行為的約束力。

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發現違法情況的,可以提出糾正意見。

(6)檢察院的監督是擴展閱讀:

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與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判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但不適用再審程序糾正的;

(二)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

(三)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未按該規定處理的;

(四)審理案件適用審判程序錯誤的;

(五)保全、先予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訴訟中止或者訴訟終結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違反法定審理期限的;

(八)對當事人採取罰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十)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的;

(十一)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行政訴訟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決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提級管轄、指定管轄或者對管轄異議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恢復執行、執行回轉等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變更、追加執行主體錯誤的;

(四)裁定採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等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審查執行異議、復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作出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決定罰款、拘留、暫緩執行等事項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執行裁定、決定等違反法定程序的;

(八)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作出准予執行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執行裁定、決定等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違反規定採取調查、查封、扣押、凍結、評估、拍賣、變賣、保管、發還財產等執行實施措施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執行職責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結案的;

(三)違法不受理執行異議、復議或者受理後逾期未作出裁定、決定的;

(四)暫緩執行、停止執行、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不按規定恢復執行的;

(五)依法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執行措施而不變更、解除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執行職責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提出檢察建議,應當製作《檢察建議書》,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檢察建議書》連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製作決定提出檢察建議的《通知書》,發送申請人。人民檢察院對行政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經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款規定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等規定審查回復。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監督行為提出書面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回復意見有異議,並通過上一級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要求下級人民檢察院及時糾正。

第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發現行政機關有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的行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並將相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或者涉嫌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有關職能部門。

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在辦案工作中發現人民法院行政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行政檢察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G. 人民檢察院執行監督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實加強對刑罰執行工作的監督。各地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幹警應恪盡職守,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派駐監所的檢察人員要深入監管場所,重點檢查:對罪犯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呈報程序是否合法;被呈報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有無違法收費,以錢抵刑的情況;檢察機關對不當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提出糾正意見後,有關部門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審理作出合法裁定或決定等。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司法人員在刑罰執行工作中的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行為要依法查處。要把對日常監管活動的監督與查辦監管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查辦案件來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有力開展,以加強監管活動的監督來發現辦案線索,推動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H. 檢察監督的內容包括哪些

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以國家的名義,為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保護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行使檢察監督權。

對其它國家機關在訴訟程序中行使法律權力、被監督對象遵守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察看、督促,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對於保護公民合法訴訟權利起到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有違法情況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8)檢察院的監督是擴展閱讀:

但在實踐中,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存在許多問題。

第一,設定一種權力是為了限制其他權力,但限制其他權力應有針對性,監督權也存在分工問題,不能包羅萬象,如果民事檢察監督權對所有其他權力都進行監督,則這種權力就成了全社會的「總管」了,也不現實。

另外它是檢察權的子權力,以此類推,檢察權的監督范圍就無法再大了。從設立民事檢察監督權的目的上看,就是針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第二,雖然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與審判機關的訴訟活動聯系非常密切,但不是密不可分的。

I. 檢察機關如何監督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活動採取下列措施實施監督:

首先,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來審查公安機關的活動;

其次,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

再次,人民檢察院通過受理訴訟參與人對於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實施監督;

此外,對於公安機關執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的應通知糾正。

(9)檢察院的監督是擴展閱讀:

浙江率先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2018年9月17日上午,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召開的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個基層檢察院都已在基層公安機關設立檢察官辦公室,率先在全國實現基層公安機關檢察官辦公室全覆蓋。

此外,衢州、台州、湖州三個市檢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隊設立檢察官辦公室。這是浙江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一道深化法律監督,力爭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一項重大品牌工程。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祺國表示,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了檢察官辦公室這一工作平台,檢察機關可以廣泛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建設,讓法律監督更加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並進一步加深對刑事違法犯罪的源頭治理,推進法律監督工作的網格化、動態化和實體化,使得檢察機關能在推進基層治理中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

檢察官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信息進行定期查詢和重點查詢,與基層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逮捕、起訴、法律監督等信息進行交流分析,以加強對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對黑惡勢力犯罪、涉眾型犯罪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分析性質、把握界限;對轄區范圍內派出所開展檢察官值班、巡迴檢察等。在開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追捕追訴、非法證據排除等專項工作時,檢察官辦公室也將發揮配合落實、溝通協調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開展重大專項活動前,檢察官辦公室也將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J. 檢查院執行監督權是什麼意思

1、事前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9條明確規定,移送執行的案件一般有這樣幾種類型: (1)人民法院製作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包括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決定書和民事制裁決定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財產刑案件都應屬人民法院主動執行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這幾類案件人民法院的相關庭室是否移將案件送執行部門執行、立案庭是否立案、執行部門是否進入執行程序進行監督,即立案監督。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執行裁定,人民檢察院認為該裁定違法法律規定,有權提出檢察建議。涉及到重大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採取執行措施前,人民檢察院可以作為國家資產所有人的代表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
2、事中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採取的執行財產調查行為、強制執行行為、執行過程中各種裁定、決定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並有權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而不執行、消極執行、拒絕執行、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的,可以督促人民法院執行;對一些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群體性的案件、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案件,可以主動派員到執行現場監督;對人民法院採取的執行措施危機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應當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檢察院發現執行依據確有錯誤的,在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之前,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人民檢察院列席人民法院執行專題會議時,應該發表檢察建議。
3、事後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些終結執行裁定有錯誤的,或者認為應當執行回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消極執行、怠於執行、違法執行給國家、集體、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徇私枉法,利用職位便利,貪污、收受賄賂的;工作嚴重失職,造成不良政治影響的,人民檢察院應依法監督,追究其紀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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