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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監督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2-23 04:00:28

1. 宋代監察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宋代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專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屬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為保證監察御史具有較多的從政經驗,宋代明確規定,未經兩任縣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職。

按規定,御史有聞風彈人之權,每月必須向上奏事一次,稱月課。上任後百日必須彈人,否則就要罷黜為外官或受罰俸處分,名為辱台錢。

從此開御史濫用職權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彈劾宰相,亦有勸諫之責。御史台還有權分派御史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

(1)宋朝監督機關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歷時二千多年,在古代國家的政治運行中,對於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僚權力的監察和約束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應該認識到,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顯的歷史局限。可以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始終與其歷史局限形成二元對立。

單線垂直的歷史局限是監察制度的性質。位高權重的歷史局限是古代國家政治制度結構,監察活動法律化的歷史局限是傳統的人。

2. 宋朝的執法部門叫什麼

官署名。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級司法機構,簡稱「提刑司」、「憲司專」、「屬憲台」。監督提點刑獄司 :管理所轄州府的司法審判事務,審核州府卷案,可以隨時前往各州縣檢查刑獄,舉劾在刑獄方面失職的州府官員。
宋太宗端拱元年(988),始於諸路轉運司置提點刑獄司,後設專司。
掌本路郡縣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並歲察所部官吏,保任廉能
劾奏冒法。設提點刑獄公事為長官,兼以文武臣充任。後屢經廢置
至仁宗明道二年(1033)始成為常設機構。神宗熙寧六年(1073)各增設檢法官。
哲宗紹聖(1094-1097)初,令兼管坑冶事。南宋又設干辦官。孝宗乾道八年(1172)
又兼催督經總制錢。金朝亦置,掌監察官吏,體察廉能贓濫,以行賞罰。
兼掌勸農、采訪、管領屯田及鎮防諸軍。設於中都西京路、南京路等九路
統稱九路提刑司,設提刑使、副使領司事,秩正三品、正四品。下設判官、知事諸職。因職權極重,號稱「外台」。承安四年(1198)改稱按察司。

長官:提點刑獄公事

3. 宋朝的地方監察機構是什麼

宋代的地方監察制度:把路(省)一級監察權一分為四,
由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安撫司四個機構掌領。

4. 宋代的監察機構是御史台還是提點刑獄司

1.中央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代的監察機關沿襲唐制,設御史台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辯,小事則奏彈」.在官職設置上,御史大夫由於官高因此並不實授,通常只作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績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了御史台的最高長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監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豐改制前例兼知雜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輔佐御史中丞處理台務.元豐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雜事的職務,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長官的身份,專門掌貳台政.殿中侍御史領導殿院,「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監察御史則統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奏劾,小事則舉正」,監察御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官職,負責對吏、戶、刑、兵、禮、工的監察.監察御史的任職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薦舉,但到宋朝,改為由皇帝親自任命.這顯然是皇帝為了加強對百官的監察,以進一步鞏固皇權 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的規定,可以佐證這一點.
此外御史台內還設有主簿和檢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務,啟封文書,監督失責,審核簿書等事宜;檢法則負責檢核法律條款,有時也參與刑事案件的審理 兩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屬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長貳辟舉,僅哲宗時一度變更舊法而到了崇寧初年又恢復原制 南宋時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爾會出現御史台正副長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變通情形.主簿和檢法雖然在行政編制上只是屬吏的身份,但是由於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補者」,因此,也頗為時人所重視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這兩個職務當成是日後升遷的基石
為了確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實踐工作經驗,更好地行使監察權,宋朝規定,只有擔任過兩任縣令者,才有資格擔任御史.這在宋以前的歷朝法律中是沒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沒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奏彈百官,奏彈失實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而且明確規定御史必須每兩個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謂之「風聞彈人」.至宋仁宗時設例限制風聞彈人,且奏彈失實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宋初還在唐朝諫官的基礎上,於門下省設立諫院,但其主要職掌不是規諫君主,而是舉發臣下的不法行為和對政府各部門的措施提出「諫正」.諫院和御史台並稱「台諫」隨著御史職權的加強,也兼負起規諫之責,逐漸產生了台諫合一的趨勢.
2.地方的行政監察機構.
宋朝對地方官的監察也是相當重視的.為防止地方勢力擴大,重生藩鎮之禍,宋朝多次削減地方權力如減少地方財政權,收回地
方司法權,集中地方官員的任命權,最後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權力均由皇帝統管,地方官員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為了牽制州郡行政長官,宋另設「通判」一職通判系州監察官,專門從事監察地方官員及其所屬的部吏.
宋朝對地方政府的監察則採取監司出巡,按察州縣的制度.北宋時,取法巡院之意,置諸路轉運使,致使地方行政區劃發生監察大區路向行政大區的過渡北宋諸路轉運使的職掌.設置與理事特點與唐代巡院的繼承關系十分清楚,因其職在 問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稱監司.宋代監司並不像唐朝那樣是單一的體制,而是多元監察體制,各路四司互不統屬,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職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監察職能,互相牽制,互相監察.一些設在邊鎮要塞之處的路則設經略使或安撫使,乃為軍事區,均高居於州縣之上
監司的職能廣泛,但以刺舉為主.刺舉的對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職能主要包括刺舉貪贓枉法者,察舉不盡職不盡責者,察舉昏庸無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務者,舉劾稅收中的違法行為,按劾殘害百姓者,負責部內官員的考課,薦舉官員,參預並監督地方刑獄案件的審理,參預管理和監督地方財政,向朝,參預地方防災 救災和興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務,督促外州縣官勸農民及時耕種,還要負責鎮壓本路的農民起義等 各監司機關兩年內要巡察所轄地方一遍,後改為一年一巡,遇到災荒還要不時奉詔出巡 監司出巡還訂立了種種約法,以免與州縣官勾結或利用出巡之機向百姓肆意勒索.
3. 行政監察立法及行政監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監督立法因隨鞏固皇權的需要而不斷擴大,其內容主要集中在《慶元條法事類》和《宋大詔令集》,同時還有以地方為重點的監察立法,包括《宋刑統御史台儀制》、《監司互察法》.它集中規定了監察官的職責和被監察者違反處置辦法,也對監察官行使監察權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監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監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舉綱紀,糾彈姦邪」,表現在宋朝的監察范圍大而廣,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確立了一系列的原則規范,在全國鋪織了上下縱橫嚴密的監察網,對違法的官員嚴懲不貸;其二是「制衡相權,防範臣下結黨」,從監察御史可以糾舉宰相,對地方官員的嚴厲監察不難看出這一點;其三是「重視納諫,以廣聖聰」,宋太祖「勒不殺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孫,終宋之世,文臣無歐刀之辟」,為諫諍君主者提供了寬松的環境,「言事之臣或得責,大不過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5. 各個朝代的監察機構

監察機構是各國政府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回和整肅,對防止和懲答治貪污腐敗有著重要的作用。

我國歷史上監察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時期,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設立了專門負責監察的管員,稱之為「御史大夫」,官位相當於副丞相,對朝廷和地方的官吏負有監督和糾錯的職責,但這時還沒有設立專門的機構。

到了漢代,朝廷正式設置了專門的監察機構,稱為「御史台」,最高長官稱「御史中丞」。

到了武周時期,武則天將「御史台」改為「肅政台」,權力范圍更大,不但有監督百官的職能,還負有整肅朝政的使命。

到了明代,朝廷有把此機構更名為「都察院」,地位又有提高,權力更大。「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官位正二品。

到了清代「都察院」的地位進一步得到了提高,機構已比較完善,分工更加明確,增設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與朝廷的六部相對應。首席監察官稱「左都御史」,官位一品。

國民黨統治時期,中央政府下設五院,其中監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審計權和彈劾權。 現在,不僅政府設有監察局,而且在檢察院還設置了反貪局

6. 宋朝政府機構體制

宋朝統治者為防止藩鎮割據及大臣、外戚、女後、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權,防止成為梁唐晉漢周後又一個短命的王朝,及防禦遼、夏等國的侵擾,從政治到軍事,從中央到地方,逐步採取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把政治、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說「事為之防,曲為之制。」 包括職官、軍事、科舉、法律等方面。

1.三省六部

門下省的給事中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地位比較重要。給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諫議大夫(從四品)之上。分管門下後省,執行門下省的封駁權。中書舍人級別也比右諫議大夫高,分管中書後省,對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詞頭」,若認為不當,可以封還。因此在宋朝,侍中、中書令不置,門下傳郎、中書侍郎又為宰相或執政,給事中和中書舍人遂成為兩省的實際負責人。

2.宰執

自趙匡胤建宋以後,三師、三公之制雖承唐制保留下來,但授與大臣者為數並不多,尤其是太師一官,只以趙普與文彥博兩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後,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間竟多達18人。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貫、王黼等寵臣外,其他多為宋徽宗的兒子(太子除外)任職。
宋代的中樞機構,真正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所謂「宰執」,即宰相與執政之統稱。宋代的宰相稱中書門下平章事,副職稱參知政事。參知政事也稱為「執政」,這是趙匡胤為牽制宰相而設置的。

3.樞密院與三衙

樞密院是總理全國軍務的最高機構,簡稱「樞府」。宋代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共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唐末,諸司使皆內臣領之,樞密使始與宰相分權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樞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權重於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專主文事,參知政事佐之,樞密使專主武事,副使佐之。
樞密使為樞密院之長官,或稱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

4.其他

通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諸衛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承宣使,開國伯,上輕車都尉,為正四品。

太中大夫,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侍制,左、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 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將作監,諸衛將軍、輕車都尉,為從四品。

中大夫,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大夫,開國子,上騎都尉,為正五品。

中奉、中散大夫,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太子左、右庶子,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衛、翊衛、親衛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開國男,騎都尉,為從五品。

朝議、奉直大夫,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衛、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副承旨,驍騎尉,為正六品。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尚書諸司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台令,飛騎尉,為從六品。

朝請、朝散、朝奉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尚書諸司員外郎,侍講,直龍圖、天章、寶文閣,開封府司錄參軍事,樞密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太子侍讀、侍講,兩赤縣令,雲騎尉,為正七品。

承議郎,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御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閤門宣贊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諸率府率,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武騎尉,為從七品。
奉議、通直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修武郎,內常侍,開封府諸曹參軍事、軍巡使、判官,京府判官,亦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令,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為正八品。

宣教、宣議郎,御史台檢法官、主簿,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親王府記室,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監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京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諸州簽判,節鎮、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節度副使、行軍司馬,防禦、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台郎、保章正,翰林醫愈、醫證、醫診、醫候,三省樞密院主事,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為從八品。

承事、承奉郎,殿頭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挈壺正,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主簿、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令史,為正九品。

承務郎,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中、下州諸司參軍,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為從九品。

5.地方官制

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監為一級,縣為一級。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級官吏則稱「判XX事」。以州為標准單位,多稱「知X州軍州事」。知州照例兼廂軍正印職。除知州外,每州設「通判」一人,其地位類似隋朝通守。州一級發出文件,必須通判簽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牽掣一下知州的權力。

縣一級的官吏,主要有知縣、縣丞、主簿和縣尉。知縣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擔任,也是一種差遣。

7. 唐宋時期宋代派什麼監察

宋朝的監察制度在歷朝歷代中可謂是獨樹一幟,在講究監察嚴密的情況下,還力圖達到互相監督互相牽制的情況,以避免出現同流合污的情況。

風聞制度

8. 北宋為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採取了什麼措施

宋朝地方實行它官兼領的多重監察制,大體有以下九種類型: 第一,轉運司(漕司)、轉運使、副使和判官皆兼領監察。 第二,提刑司(憲司)、提點刑獄公事兼領「舉刺官吏之事」。凡「官吏貪濁馳慢者,具名以聞。」 第三,提舉常平司(倉司)、提舉官兼「專舉刺官吏之事。」 第四,安撫司(帥司)、安撫使(簡稱帥臣)在南宋時期兼領監察。 第五,走馬承受領監察。走馬承受多由皇帝親近的三班使臣或內侍(宦官)充任,是皇帝直接派遣到諸路的耳目,「許風聞言事」,權力極大,按察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可以監督軍隊,「預聞邊要主帥機宜公事」;還可以監察地方官吏和中央政令的實施,如「民生之利病,法令之廢舉,吏治之清污、能否,凡郡邑之政」,均屬按察之列,並可直接向皇帝稟報。 第六,諸州的通判「監州」、「按縣」。通判一職,置於宋太祖趙匡胤乾德初年平定湖南之後。通判實際是朝廷派來專察知州的監察官。當知州與通判發生矛盾時,通判常以自是「監州」,「朝廷使我來監汝」,對知州施加壓力。朝廷規定,凡諸州行文公事,必須通判、知州同時署名「方許行下」;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和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守臣必須與通判連署方可施行。 第七,知府、知州、知軍和知監兼掌監察。這些都是各自總理府、州、軍、監的行政長官,同時又兼領監察之責,如「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 第八,提舉學事司在「掌一路州縣學政」之外,還「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 第九,撫諭使「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到南宋問,「且今按察官吏,伸民冤抑」,「采訪民間利病」。 宋朝在地方之所以不置專門監察機構和專職的監察官,目的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這同宋朝統治者以防「內患」為主的國策有極大的關系。宋朝的開國君主趙匡胤,在後周時就起家於藩鎮節度使,後來成了禁軍的最高統帥握有兵權,最後終於通過「陳橋兵變」而「黃袍加身」。這一經歷使趙匡胤對地方大員執掌兵權戒懼極深。一次,趙匡胤請將領們喝酒,竟說,如果你手下的人貪圖富貴,一旦把黃袍加在你身上,你想不幹也不行呀! 宋朝最高統治者在地方不設專職監察官,也是總結了漢唐兩朝末年地方監察之弊的教訓。如漢武帝置十三卅I(部),派六百石的刺史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國的動靜。但到後期刺史增秩二千石,並握有一州兵權,權力大過太守,成了割據地方和瓦解東漢王朝的封建軍閥。唐朝在「安史之亂」以後,將地方的諸節度使皆領采訪、按察的監察官銜,於是節度使集行政、財政、軍事和監察四權於一身,「權勢不勝其重」,一個個割據一方,成為唐王朝滅亡的禍根,導致五代頻繁更替的混亂局面。因此,宋王朝鑒於漢唐末年和五代「藩鎮之弊」,在地方不設置專門監察機關,不設專職的監察官,採取由它官兼領監察的多重監察制度。如一路的轉運使只能在皇帝的旨意下掌行政、財賦,但沒有軍權、司法等權,卻給予兼領監察,是為了以監察權保證行政、賦役的控制權。設通判「監州」,無疑也是鑒於五代藩鎮之弊。 宋王朝還規定了監察官出巡制,諸路監司官要定期巡按所轄州縣。公元1199年,朝廷又重修監司出巡條令,規定監司官每年必須巡遍分定的州縣,巡按期間「所歷郡縣或曾興除民間利病、刺舉官吏賢否,應有已施行事件」,都要「逐一開具聞奏」。這也是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吏的監察。 皇帝有時候也經常出宮到地方上訊查

9. 宋朝中央派出的監督各路司法審判工作的機關是

提點刑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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