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監督
1. 警察的監管單位是什麼
對警察執法活動有管理和監督權的有人民檢察院、其上級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以及督察部門。
我國《警察法》規定,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2. 國家哪個部門負責監督警察
1.檢查機復關,控告申訴制科,偵查監督科,反貪污瀆職局,都可以監督警察!
2.公安內部的法制部門只對辦案警察所辦的案子負責審核,至於警察的違紀情況,要向督察隊投訴。
3.控告申訴科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
4.偵查監督科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反貪污賄賂局是檢察院的內設機構,其職權主要是辦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紀檢監察部門則是對黨員和國家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和處理,屬於內部監督機關。
3. 公安局督查室是管什麼的
公安局督查室職責是公安局的的職能辦公室,對執法等工作具有監督職能,同時,對本單位貫徹落實各級各項工作的監督部門和實施科室。
具體職責:
(一)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審定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發布有關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決定和命令;
(四)審議和批准警務督察工作年度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
(五)定期聽取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的工作匯報;
(六)應當由督察委員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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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的業務可以簡單劃分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國內安全保衛等等。
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機關業務處(如政治處、法制處、裝備財務處、信通處等等),派出所(按職能可分為刑偵、治安、戶政、特業),若干工作隊(如刑警隊、巡警隊、治安隊、交警隊。公安局的級別不同,具體稱呼有別,如××總隊、××支隊、××大隊等),現役機構(具體有邊防、消防部門、警衛局)等。
公安局承擔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4. 警察和督察有什麼區別
督察是警察的一個警種,也屬於警察。督察是管警察的警察,警察執法辦案有什麼問題督察可以查。如果有人投訴警察,也是督察負責處理。只從字面上,督察比警察官大。
5. 有沒有專門監督與制約警察的機構
按照我國《警察法》規定,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6. 監督管理派出所,公安局的部門是什麼部門
監督管理公安局的部門是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而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部門,所以版也是公安部督察委員會監權督管理的。
根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公安部督察機構承擔公安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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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察委員會的職責
1、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2、審定全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部署;
3、發布有關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的決定和命令;
4、審議和批准警務督察工作年度計劃和執行情況報告;
5、定期聽取公安部警務督察局的工作匯報;
6、應當由督察委員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7. 公安局督察大隊是干什麼的部門兒呀
督察大隊就是監督檢查的。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31號)第三條規定:警務督察隊在本級公安機關轄區內,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執勤活動的下列情況進行現場督察:
1、上級和本級公安機關各項警務部署、命令、規定執行的情況;
2、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3、處置公民報警、求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4、違反規定進入賓館、旅店、歌舞廳等公共場所的情況;
5、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等裝備的情況;
6、《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7、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和上級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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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的作用
1、緊密政工的作用。
公安隊伍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長期努力。實施公安督察是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督察與政工同出一轍,只是政工偏重於教育,而督察則重在監督糾錯,二者的有機,有利於公安隊伍的政治思想建設、紀律作風建設和廉政勤政建設。
2、緊密公安的保障作用。
基層公安工作千頭萬緒,任務繁重,要根根柱子落腳並非易事。督察職能,令行禁止、警令暢通,有利於公安工作的。督察工作應以保障公安工作不偏離法制軌道前提,以保障工作措施到位為,以督促辦,以督促改,以督促效。
3、緊密紀檢、監察,預防作用。
督察、紀檢、監察合力,綜合整體監督效能,有利於防止民警重大違紀問題。督察隊要現場 督察的優勢,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之中,事態或嚴重後果,防微杜漸;要敢於碰硬,大膽辦理督察案件,加大查處,該停止職務的停止職務,該禁閉的禁閉。
參考資料:公安部: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隊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31號)
8. 誰對警察進行監管
可以去督查、紀檢等部門投訴,也可以去審計等監督部門。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一節:人民警察的執法監督概述
警察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警察監督,是指警察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警察機關內部專設的機構,對所屬警務人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視察和督導並進行監督。如公安法制部門、公安督察、紀委等部門專門設立的監督機構。
廣義上的警察監督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對警察的監督;其二、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包括上級和本級的監督、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和其他監督。
警察執法如有偏差,可以依照以上論敘去投訴,如果遇到警察不公正的對待或蓄意的包庇,同樣處理。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督察。——《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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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是為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製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於2000年10月31日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9. 公安局由誰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監督,並且檢察院或者司法局都可以監督派出所行為的,要是對判處所處專理結果不滿意的話屬,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的監察部門是很多的,對於公安部門及其相關部門人大政協有權監督,檢察院法院負責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政法委全面指導監督公安機關開展各項工作,紀委監督處理公安機關違法違紀案件,公安機關內部由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內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