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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監察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2-22 22:59:19

1. 秦朝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

不清晰

2. 古代從秦到清的監察制度有哪些

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創建了相對獨立的監察制度。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御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駐郡縣,稱「監御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
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一級的行政長官,失去了監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的監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基本處於封建割據的分裂狀態。各朝的監察機構名目不一,但體制與漢代相同,亦有部分變化。
隋代時,中央的監察機構仍為御史台,改長官御史中丞為御史大夫,下設治書御史2人為副;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共12人,專執掌外出巡察。
宋代中央沿襲唐制,御史台仍設三院。地方如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
元代中央設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從一品,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御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
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3. 評價秦朝以來的古代監察制度

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秦創建御史大夫府為中央監察機構,在地方設置監郡御史。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制定了第一個專門性的地方監察法規,給事中與諫議大夫等言官也已問世。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監察機構初步統一,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諫官系統開始規范化、系統化,南朝建立了專門負責規諫的集---書省。
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隋設御史台、司隸台、竭者台,分別負責內外監察。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諫官組織分隸中書、門下兩省,形成台諫並立局面。
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宋設立諫院,台諫職權開始混雜,趨向合一,地方監察設監司和通判,直隸皇帝。至元朝,取消諫院,台諫合一。地方設行御史台,統轄二十二道監察區,每道設肅政廉訪使(提刑按察司),從而使中央與地方在監察機構上渾然一體。元朝還制定了一整套的監察法規。
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路。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歸屬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清朝還以皇帝的名義制定了我國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監察法典《欽定合規》。這時期,中國封建監察制度已發展到了歷史的頂峰~
特點
(一)皇帝握有最高監察權。在專制制度下,最高監察權歸於皇帝,整個監察過程,從糾參到議復,從核實到復劾都必須請旨進行,最後由皇帝裁決。監察效果有賴於皇帝的賢明,監察官有賴於皇帝的保護。
(二)監察機構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察。自魏晉御史台脫離少府後,中央監察主體機構與行政機關分離,組成獨立的監察機關。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三)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
(四)憑實績黜陟,嚴格考

4. 秦朝有沒有地方監察制度

秦朝建立後,以維護皇帝的專制權力主要目的,以「治吏」為主要內容,以「糾察」各級官吏的違法失職為主要職責的封建監察制度便在戰國時代御史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
一、監察機關的設置
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實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馮動、李曇、錢產、得等。
御電大夫的屬吏有兩丞,秩千石。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有獨立的權責。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員。但基本上是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其職責因需要而定。史載,秦始皇時張蒼曾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級所置之監,即是監御史。史稱「秦有監御史,監諸郡」。
二、監察機構的職權
作為秦朝監察機構的御史台,在當時並不是僅掌糾察之職。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還掌管國家的圖書秘籍,但以監察為主要職責。
御史大夫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掌討姦猾,治大獄」(《資治通鑒》)即監察處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再如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史記·秦始皇本紀》)。
還有一個職責是「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即監督和舉劾內外一切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秦二世時,趙高「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以令殺蒙毅。這是中央御史舉劾高級官員的例子。至於地方各郡的監御史,則可根據法律,「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到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史記·李斯傳》)。即是說,郡守派遣監御史至各縣巡察,監察不守法令的官吏,並依法律論處,可論及縣令與丞官。同時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為,其令、丞亦未認真察處的,就將令、丞上報朝廷治罪。

5. 秦朝以前有監察制度嗎有的話請詳細說明是什麼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隨同封建制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專權的建立屬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制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其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下列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國家事務中已有監察的因素或監察的活動。春秋戰國時的御史已兼有監察的使命。但這個時期尚未產生專職的監察機構,作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監察制度還沒有建立。

6. 秦朝的監察制度及其背景

秦朝的監察制度由中央監察系統、地方監察系統和言官規諫系統三部分組成,監察回官員上卜答垂自領導、位卑權重,且朝廷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選仃,這此特點和優點對當代我國監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有重要的啟迪和借鑒作用。總結秦朝的監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和優點。 1、監察官員自接聽命於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監察、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

7. 秦朝的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

特點:監察機構直接對皇帝負責,三公中的御史大夫負責監察百官。背景原版因:秦統一天下權,創立了皇帝制度,世卿世祿制的選官制,被官僚制度所取代,為了加強專制統治,避免官吏權力濫用威脅到皇權的至高無上,故採用監察制度加強君主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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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秦朝設置得監察制度是

秦朝建立後,以維護皇帝的專制權力主要目的,以「治吏」為主要內容,以「糾察」各級官吏的違法失職為主要職責的封建監察制度便在戰國時代御史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
一、監察機關的設置
秦朝在中央設置御史大夫,作為主管監察的最高官吏。其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御史大夫實即副丞相。秦朝任御史大夫者有馮動、李曇、錢產、得等。
御電大夫的屬吏有兩丞,秩千石。一為中丞,二是御史丞。御史丞主要是在府內協助大夫處理日常公務;中丞則在殿中掌圖書秘籍,並外領監御史以督郡縣,內領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有獨立的權責。
在御史中丞之下,秦朝中央的侍御史有15員。但基本上是臨時性的派遣監官,其職責因需要而定。史載,秦始皇時張蒼曾為御史,即是侍御史。
在地方,秦朝郡級所置之監,即是監御史。史稱「秦有監御史,監諸郡」。
二、監察機構的職權
作為秦朝監察機構的御史台,在當時並不是僅掌糾察之職。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還掌管國家的圖書秘籍,但以監察為主要職責。
御史大夫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掌討姦猾,治大獄」(《資治通鑒》)即監察處理一些重大案件。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坑儒案,「使御史悉案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咸陽,使天下知之,以懲後」。再如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史記·秦始皇本紀》)。
還有一個職責是「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即監督和舉劾內外一切官吏的違法失職行為。秦二世時,趙高「日夜毀惡蒙氏,求其罪過,舉劾之」,胡亥即「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以令殺蒙毅。這是中央御史舉劾高級官員的例子。至於地方各郡的監御史,則可根據法律,「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到以律,論及令、丞。有(又)且課縣官,獨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聞」(《史記·李斯傳》)。即是說,郡守派遣監御史至各縣巡察,監察不守法令的官吏,並依法律論處,可論及縣令與丞官。同時又考察官民多有不法行為,其令、丞亦未認真察處的,就將令、丞上報朝廷治罪。

9. 概括秦朝的監察制度的主要特點分析背景和原因

秦朝建立後抄,以維護皇帝的襲專制權力主要目的,以「治吏」為主要內容,以「糾察」各級官吏的違法失職為主要職責的封建監察制度便在戰國時代御史制度的基礎上形成了。
秦朝的監察制度由中央監察系統、地方監察系統和言官規諫系統三部分組成,監察官員上卜垂自領導、位卑權重,且朝廷非常重視監察官員的選仃。總結秦朝的監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和優點。
1、監察官員自接聽命於皇帝,自上而下垂自監察、地方監察機構和監察機關一般也不隸屬於地方衙門、這種監察體制有利於監察機構獨立行使監察權,排除同級或上級行政長官的干擾。
2、監察官員位卑權重,以小制大、秦朝的監察官員雖然官職不高,但職權很大。特別是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但其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無論大小均參與監察,在執行監察時可不 受任何機構、官員的約束,直接對皇帝本人負責。
3、重視監察官的選任、秦朝歷任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既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政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索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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