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監督委員會
① 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可以在成立監委會嗎
可以。
社區交付後,入住率大於50%,開發商或業主可以向社區申請幫助成立業主委員會內,如果入住容率低於50%,三年後,業主也可以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
社區建設單位應當自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街道辦事處、鄉政府提出書面報告,並申請設立業主大會。
向街道或社區提出申請後,由街道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組長,組成業主委員會選舉籌備組。籌備組除以街道或城鎮工作人員為組長外,還應邀請建設單位派代表參加。
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派一個代表參加,剩下的業主代表,業主代表應大於等於總數的2/3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的所有者代表也應符合業主委員會持有辦公室一般資格。
(1)業主監督委員會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我們共同選舉出了小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的成員是5到11的奇數。民選物業委員會不僅是小區業主的代表,也是物業管理公司的合作監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業主與物業之間的橋梁。
行業委員會是業主的組織,沒有這個組織,社區越大,越容易瓦解,就越難以保證社區的質量。既當管家可能被物業騎在頭上,服務態度不好。
又佔用小區公共利益,或小區設施年久失修,無人管理;少數不守規矩的業主也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進行非法建設。
② 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據版我國法律的權規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一樣的。
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
(二)對共同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對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四)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物業管理活動享有知情權、監督權;
(六)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業主委員會主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
(二)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共同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履行業主大會決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等義務;
(五)按照規定和約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用和其他應當由業主共同分攤的費用。
③ 業主委員會有哪些權力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繼續籌集計劃,並監督實施;
5、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部位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議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五項職責:
1、召開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與業主大會代表業主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用戶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執行;
5、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3)業主監督委員會擴展閱讀;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會議選舉產生,成員5人至11人。業主委員會成員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定,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成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管理規定、業主會議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3、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能夠更好地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4、行為正確,無瑕疵;
5、熱心公益事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業主委員會
④ 如業主委員會在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應如何處理
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4)業主監督委員會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⑤ 業主委員會該由誰來管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5)業主監督委員會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