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Ⅰ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GSR004-2012
根本沒有TGSR004-2012
Ⅱ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二版),
我有PDF版,發一份供你參考。
Ⅲ 壓力容器一、二、三類是怎麼分類的
根據《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4條 為有利於安全技術管理和監督檢查,根據容器的壓力高低、介質〔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將本規程適用范圍的容器劃分為三類(壓力等級和種類的劃分見附件一):
1.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類容器:
(1)非易燃或無毒介質的低壓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分離容器和換熱容器;
2.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類容器:
(1)中壓容器;
(2)劇毒介質的低壓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貯運容器;
(4)內徑小於1米的低壓廢熱鍋爐。
3.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類容器:
(1)高壓、超高壓容器;
(2)劇毒介質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壓容器或劇毒介質的中壓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質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壓反應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壓貯運容器;
(4)中壓廢熱鍋爐或內徑大於1米的低壓廢熱鍋爐。
Ⅳ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取消了沒有
你好,現行的是:
TSG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於2009年8月31日批准、2009年12月1日實施。
1999年6月25日發布執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已廢止。
Ⅳ 根據《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第1.4節規定
朋友,壓力容器安裝只進行告知,不需進行安裝監督檢驗。
不用做安裝告知的壓回力容器,就更不需要做安裝答監督檢驗了。
這是:
質檢特函[2004]28號
關於壓力容器安裝許可工作的有關意見
4.承擔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應當對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負責,並按《條例》規定書面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5.對於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待總局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公布後再予實施。
請各地將此函轉發本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並遵照執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Ⅵ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你好,雖然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9.1.4.2規定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一般不大於該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這句話沒有使用必須,但是綜合特檢所的監檢來看,都是直接這樣要求的,沒有意外情況。特別是容器一旦出現問題,這一條肯定屬於必須符合要求的。建議不要例外操作。
望採納,謝謝。
Ⅶ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什麼時候實施
自 2016 年 10 月 01 日起施行。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
10.1 解釋許可權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
10.2 施行時間
本規程自 2016 年 10 月 01 日起施行。
Ⅷ 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是否有英文版
你好,現在我國的很多比較重要的標准和規范都是有英文版的,像壓力容器行業你說的這個容規:tsg 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像GB150《壓力容器》都是有英文版的,目的主要還是技術的推廣、出口。
望採納,謝謝。
Ⅸ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儲存頁面應控制在百分之多少范圍內
容規沒有對儲存液面應控制在百分之多少進行規定,具體要根據你的壓力容器設計工藝要求來決定。
3.3 設計條件
壓力容器的設計委託方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壓力容器設計條件。設計條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操作參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2)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抗震設防烈度、風和雪載荷等);
(3)介質組分與特性;
(4)預期使用年限;
(5)幾何參數和管口方位;
(6)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6.5 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規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操作工藝參數(含工作壓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溫度);
(2)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6.9 異常情況處理
6.9.1 應急措施和報告
壓力容器發生以下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且按照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者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襯里層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靈、損壞等不能起到安全保護的情況;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異常,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真空絕熱壓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嚴重結冰、介質壓力和溫度明顯上升;
(10)其他異常情況。
6.9.2 隱患處理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壓力容器及時進行檢驗,消除事故隱患;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壓力容器,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且辦理注銷手續。
詳見:《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
Ⅹ 求助TSG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標准釋義掃描版
我有TSG21-2016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標准釋義,發到哪?
《大容規》制定的基本原則
1.以原有的壓力容器七個規范為基礎,進行合並以及邏輯關繫上的理順,統一並且進一步明確基本安全要求,形成關於固定式壓力容器的綜合規范。
2.根據特種設備目錄,調整適用范圍,統一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分類。
3.根據行政許可改革的情況,調整各環節有關的行政許可要求。
4.整理國家質檢總局近年來針對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有關 文件,匯總《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宣貫、 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收集網上咨詢意見,增補相應內容,重點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5.擴展材料范圍,重點解決鑄鋼、鑄鐵壓力容器材料技術 要求(安全系數、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適用范圍),增加非 焊接瓶式容器高強鋼材料技術要求。
6.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各環節分章進行描述,每個環節的邊界盡可能清晰,明確相應的主體責任(如明確耐壓試驗介質、壓力、溫度,無損檢測方法、比例,熱處理等技術要求由設計者提出並且放到相應設計章節)。
7.理順法規與標準的關系,整合、凝練固定式壓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將一些詳細的技術內容放到相應的產品標准中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