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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扣押物品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22 06:17:36

1. 城管扣押東西怎麼辦

找到扣押東西的城管中隊進行處理

2. 城管沒收物品,是根據哪條法律規定的

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專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屬。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的類似暫扣清單,說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要載明拒簽的原因或旁證人。
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繳納罰款後,城管部門應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錢財。
《行政處罰法》同時規定,第五十三條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 城管執法查扣物品沒有開暫扣清單怎麼辦,並且把我的貨物給遺失我要怎麼維權,

首先 確定你 貨物的價值 然後找證據 證人 最好有攝像 然後去找記者 = =就簡單的多了
啥都沒有的話最簡單的去 執法局 去鬧帶著一家老小。

4. 請問城管扣留那些小販發物品有法律依據嗎,在任何沒有書面文書的情況下扣留合法嗎

查封、扣押。這是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是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中專門對用於從事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採取的強制措施。查封就是對這些物品進行就地封存,限制違法行為人繼續進行違法行為;扣押就是由行政機關對這些物品予以扣留,將其置於行政機關的控制之下。在城管執法中,由於只能對沒有固定地點的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因此,主要是對違法財物採取扣押的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時限。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受到一定的時間限制。在具體執法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日,案情復雜的,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封存的期限只有3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修正)》中規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個月內無法找到相對人的,應當作為無主財產,上繳財政」

保障當事人享有的救濟權。在作出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權,並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救濟;因當事人的違法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5. 城管扣留的物品應該幾天歸還物主

城管扣留的物品扣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另外,扣押物品必須出具扣押清單和強制措施行政文書。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5)城管執法扣押物品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城管沒收的工具,在違章者根據城市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後,是可以要回的。城管部門對依法實施扣押或沒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種處理方式:

1、違章者根據城市管理相關規定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後,扣押物品歸還當事人;

2、扣押後決定沒收的蔬果、食品等,在當天運送給社會福利部門,由福利部門開具接收證明;

3、暫扣的橫幅、紙箱等不便保存、無經濟價值的物品,則當場銷毀;

4、依法決定沒收的或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扣押物品,由當地城管部門向市財政局申請處理,在上級財政部門核准同意後,請物價部門進行估價,有拍賣價值的進行公開拍賣,無拍賣價值的經粉碎破壞後交廢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6. 被城管沒收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首先城管的做法是合法的,拿走了屬於暫扣,去城管大隊交了罰款就能領回暫扣的物品

7. 城管執法 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有什麼

當然有城管執法是依據來自行政處罰法第16條授權:國務院或者經國務專院授權的省、自治區、屬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而其對違章商販的物品進行「暫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8. 當,城管把老百姓的物品沒收後怎麼處理

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暫扣物品措施時,現場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暫扣物品時,城管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清點,並製作《暫扣物品告知書》的類似暫扣清單,說明暫扣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以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暫扣物品的處理方式等事項,由當事人在《暫扣物品告知書》上簽名後,將其中一聯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要載明拒簽的原因或旁證人。
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繳納罰款後,城管部門應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錢財。
《行政處罰法》同時規定,第五十三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9. 行政執法時,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是多久

這個主要看是行政執法還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執法,最長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長是1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

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9)城管執法扣押物品處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證、書證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可以在勘驗、檢查和搜查中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則應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

2.扣押的物證、書證范圍僅限於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隨意扣押。如果發現是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本案有關,都應先行扣押,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凡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絕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強行扣押。

3.根據刑事訴訟法115條,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質量、特徵等,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持有人及其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時,不影響扣押的進行,但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並由專人負責保存。

4.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其中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嚴格保守秘密。

5.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6.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偵查機關只要查明該款項是屬於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義,何種方式存入、匯出、匯入的款項,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詢和凍結。

另外,根據六機關《規定》的有關規定,偵查機關不能扣劃存款、匯款.對於在偵查、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7.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扣押物品,應當在扣押後的十二小時內向所屬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報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負責人認為不宜扣押的,應當立即解除扣押。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這條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

在我國,查封、扣押的稱謂比較混亂。目前,法律、法規中對查封的稱謂大致有查封、封存、保存、暫時保存、加封留存、暫時加封、封存處理等,對扣押的稱謂大致有扣押、強制扣押、暫扣、暫時扣押、扣留、暫時扣留和對船舶的臨時滯留等。

查封一般針對場所、不宜移動的或不需要移動其所在場所的物品,扣押則一般適用於可以移動且有必要從行政相對人處轉移的財產或物品。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10. 城管執法過程中能強行扣押東西,或罰款嗎

城管執法(正式)按照法規規定,在違法當事人拒不整改的情況下可以暫扣經內營工具,但不能暫容扣經營物品。利用車輛佔道經營,城管可以將車輛視為經營工具予以暫扣。
你的情況,如果城管未將你經營時進行拍照或視頻取證,有無周邊群眾予以旁證證明,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不過根據你的敘述,說你以前擺過攤,應該是有群眾舉報,也就是說,有周邊群眾予以旁證證明,雖然你車停在米表位,刷了米表卡,可以按場外無證經營處罰。罰款較高,你被扣車,估計會罰4位數。不過現在很多城管對法規學習不夠,在法規運用上會存在問題,如果你鐵了心要和城管申訴,可以在法規認定和執行程序上予以復議和訴訟,問題是,城管會在以後對你的處理上會嚴格依法行政,不會再讓你鑽法規漏洞。你可以向城管予以保證,爭取減少處罰,法規有規定,首次違規可少罰或不罰。你最好是找個熟人說清。還有就是在城管辦公室盯住主要領導不斷說明生活困難,讓他發煩,簡單快速處理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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